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研究_银行论文

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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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和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是我国国有经济中同一问题的两种表现,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已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障碍和能否成功的关键,这个矛盾的存在和不断加剧,使我国金融业面临着重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构成国民经济的巨大隐患,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银行不良债权与企业债权债务问题的成因

(一)政策性方面的原因

一是“拨改贷”加重了国有企业负担。据国家统计局工交司对400多户亏损企业的抽样调查,有65.4%的企业把“拨改贷造成的债务负担”列为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1983年开始实行“拨改贷”后,国家不再为企业注入资本金,财政注入企业的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即实行“拨改贷”后,同时实行了全额信贷,全部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拨付改为银行贷款,对企业停拨定额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费用,对银行停拨信贷基金。可是从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政策上,国家却取消了原来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还贷的优惠。本来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企业注入资本金应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通过“拨改贷”政府却把这种责任推给了银行,而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是贷款而不是投资,这样就使企业处于一种十分难堪的境地:企业使用同样一笔资金要面对两个对立的索取权,即债权人索取权和政府所有者剩余索取权。企业一方面要向银行还本付息,另一方面又要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并且还不允许企业税前还贷,对企业来说这显然是竭泽而渔,造成企业贫血。在国有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通过信贷方式重新给国有企业注入了大部分新增资本,形成了国有资产增量的主体,由银行承担起了“补血”任务,从而使银行成了国有企业绝对多数债务的债权持有者。

二是国有企业缺乏平等竞争的环境。在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外贸政策等方面向非国有经济倾斜,使国有企业得不到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从税收制度看,1994年税制改革前,国有大中型企业上缴55%的所得税,私营企业上缴35%,乡镇企业上缴20%,三资企业上缴15%,而且乡镇、三资企业还享受3—5年的减免税优惠。新税制实行后,虽统一了所得税率,但仍保留了三资企业“特区”;在流转税方面,外贸企业税负只及内资企业的63.6%,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又高于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流转税负只及国企的78.2%。由于税负不同使企业收益形成明显的差距,使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被迫以牺牲资产质量为代价换取市场中的一席之地。

(二)企业自身的原因

一是产权不明晰,使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长期表现出如饥似渴的投资欲望,很少考虑负债的风险,导致负债行为无约束。在财政统收统支不存在后,国有企业出现了一系列短期盲动的行为,企业为片面追求发展而盲目举债,不顾资金使用效率,不计筹资成本,不管偿债能力和筹资风险,要求银行信贷倾斜。

二是企业负责人缺乏职业风险约束。事实上,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损失的财产不是经营者自己的。那些将企业搞得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厂长经理,只要和政府领导搞好关系,照样易地为官,因为国家对他们没有经营风险约束。

三是经营管理不善。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省市的调查表明,企业亏损有一半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占有相当比重的不良贷款不是改革开放前形成的,而是在改革多年两权相对分离,企业成为相对独立法人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去年一家报刊披露,某重型机床厂90年代引进的现代化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还不如一台28年前出厂的旧机床,这种企业的困难,无论如何不能与产权和历史包袱联在一起。据有关部门统计,近15年来我国工业品的平均合格率仅为70%,每年仅不良品损失一项就近2000亿元。

四是缺乏拳头产品。我国现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90%是七十年代以前发展起来的,五十年代以前建立建成的企业占一半以上。由于当时经济处于封闭状态,一创业就存在一个技术装备落后的问题,导致生产技术落后,物耗大、成本高。据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司对严重亏损企业的一次问卷调查,有46.6%企业把缺乏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列为首要原因,另有12.1%的企业列为第二位原因,15.4%的企业列为第三位原因。

(三)结构方面的原因

一是产品结构和市场需求脱节,资产闲置浪费惊人。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对94种主要工业产品统计:生产能力利用80%以上的有33种产品,占35.1%;生产能力闲置1/3到1/5的产品有26种,占27.7%;生产能力闲置一半左右的产品有17种占18.1%;生产能力利用不到一半的有18种,占19.1%,由于产品结构的不合理,有三分之一的生产能力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如冶金行业,一方面2000万吨以下的中小型材生产能力放空,另一方面大量进口钢板、钢管等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市场基本上被进口钢材占领。另据报道,我国1995年峻工的148个大中型工业项目中,投产后生产能力利用率在70%以上的项目有59个,占40%;在50—70%之间的有15个,占10%;建成后尚未形成使用的有48个,占46%。

二是企业规模太小,大都处于经济规模以下。由于长期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搞大而全、小而全,使我国生产能力在经济规模以下的小企业众多。在汽车、机械、石化等行业,企业规模小的问题更为突出。我国100多家汽车厂,年产汽车100万辆,不到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产量的五分之一。炼油企业平均年生产规模为167万吨,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35%。我国乙烯装置大多达不到30万吨的经济规模,全国11套大型装置多数规模为11.5万吨。11.5万吨规模和30万吨相比,单位乙烯成本要高出10%,单位化工产品投资要高出27%。

三是区域经济结构不合理,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导致生产能力过剩,是国企产品积压的根源,据国家计委测算,我国地区内工业部门产业结构与全国部门产业结构相似系数达0.9以上的省市自治区有22个。仅珠江三角洲生产空调的厂家就有15家,我国机械工业的全能厂占80%以上,机电工业外购零部件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50%,即使零部件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汽车工业中,外购件也只占45%。资料显示,我国中部与东部、西部与中部的工业结构相似率分别为93.5%、97.9%,各地不能形成地区经济特色,既削弱了地区经济的互补性,又造成了过渡的盲目竞争和严重浪费,这严重降低了分工效益,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最明显的标志是企业大量的产成品积压,据统计全国433种主要工业品,除甲级卷烟外,全部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

四是国有企业规模“过剩”。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运营领域和行业分布应集中于那些一般企业无力生产或不愿生产,却又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竞争性行业则应交由以单纯利润目标为特征的非国有企业按市场原则实行优胜劣汰,如果国有企业超过这一界限就会酿成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浪费和体制的无效率。但是,我国相当部分国有企业却分布在本不适合国有企业生存发展的竞争性行业(如纺织、日用工业品等)、传统行业(如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和已经过时的夕阳产业等。在这些行业又因进入壁垒低而存在过度竞争的问题,而国有企业的内在产权安排又决定了其必然处于劣势。

(四)银行自身的原因

一是信贷租放经营。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在经营指导思想上片面重视资产规模的外延扩张,过份强调扩大市场份额,忽略成本和风险因素,忽视资产质量的提高,信贷管理往往服从于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不断叠加。

二是内部控制不严。一方面内部贷款的评、审、放、收过程中的责权利脱节,贷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贷款配置与存量管理未能与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配套,项目评估不准,贷款审查不严等技术和方法上的问题形成贷款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上级行放松对下级机构的管理,使下级行权力太大而失去制衡,甚至越权超限额开展业务,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

三是信贷的软约束。在“拨改贷”实施的同时,未能相应进行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使专业银行本身仍处于“软”的约束状态。银行对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这种银行自身的软约束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对银行信贷的行政干预,导致银行这道可用来控制企业过度负债的闸门几乎崩溃。

四是同业无序竞争。由于金融机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之间不合理竞争日益加剧,加之监管不力,机构设置远超过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僧多粥少,形成众多金融机构争抢有限业务,不惜血本,抬高利率吸收存款、降低标准发放贷款争夺客户,为企业逃避银行信贷监督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部门规定企业只能开一个基本户,但可开多个其它一般户和临时户,实际上还是允许多头开户。有的企业甚至能开十几个户头。这些帐户成了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避风港”,直接削弱了银行自身的监督功能,推动了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和自身效益的下降。

五是风险管理失控。一些商业银行在利益驱动下,单纯以利润为目标,放弃稳健经营原则,把违规经营视为一种“搞活”的生财之道,擅自提高利率,将资金投入高风险行业,酿成风险,有的将资金大量投向南方搞房地产;有的高利率搞证券回购,由于行情发生变化,造成大量的贷款逾期、呆滞、沉淀。有的追求小团体利益或一味迎合地方发展经济的迫切要求而大量违规搞帐外经营,导致资产质量的低下。

(五)体制上的原因

一是存在大锅饭思想。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过去都存在大锅饭思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银企一家,同属国家”。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一个严格的独立企业,因此企业无所谓负债。国企向国有银行借款理直气壮,而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也很少考虑风险,即使有风险也认为是“肉烂在锅里”。自从实行改革以来,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企业受到市场的冲击,负债经营的企业出现大量亏损,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大量的不良债权。

二是银行信用财政化。以往受计划经济财政体制的约束,国有企业只重视向国家交利润,忽视自身积累,现在面对市场竞争,要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只有依靠银行贷款,一旦效益不理想,债务负担就越来越重。可以形象的说,传统的利润分配体制对企业是“抽血”,在新体制下银行承担了“补血”、“输血”的任务。现在银行与企业虽然已形式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由于银行本身尚未完全独立,与政府纽带难以分割,仍肩负着一定的政府职能,这样在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上就不可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要求去做,使大量的信贷资金财政化。

三是行政干预严重。各级政府始终视辖内银行为其下属的一个部门,对银行业务经营干预过多。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为追求“有形政绩”,在经济建设上急功近利,不顾市场经济规律,置企业利益于不顾,而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有的甚至为树自己“为官一任”的政绩而大搞重复建设,相当部分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就是亏损、停产之时,不少地方投到非生产建设上的资金过多,企业不能更新设备技术,开发不出新产品,生产不出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无从谈及竞争能力。一方面企业资金紧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甚至工人工资发不出,另一方面政府却指挥企业大铺摊子,上马一些非量力而行的基建工程。

四是进口调控乏力。我国有不少行业都存在这种现象,一方面产品卖不出,生产能力放空,由此生出资金沉淀、效益下滑、设备闲置、职工下岗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大量进口,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大,挤垮了相当一部分民族工业,造成了大量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和浪费。据机械工业部调查统计,进口机床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已达67%,每年进口额都在20亿美元,其中有一半竟是国内可以生产的。

(六)法制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规欠妥。根据基本的法学理论,因社会利益需要而形成的特殊债权,应当受到法的保护。但1986年的《破产法》不但没有给予银行债权特殊保护,反而将银行债权列为破产清偿的最后程序。

二是有法不依。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无视和侵犯银行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应受到《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明确保护,但许多破产案的审理中,有许多地方有意制造银行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假象,剥夺银行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强行宣布抵押财产入破产财产,使抵押权人只同一般债权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

三是违法难咎。主要表现在依法收贷效果不佳。一些地方利用行政手段,对执法部门施加压力,使银行依法收贷胜诉容易执行难,形成“胜诉不胜收,赢了官司赔了钱(诉讼费)”。对此银行却投诉无门,以至于行长们经常发出究竟是法大还是权大的感叹,大量的债务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或法律保护显得软弱无力。

四是执法不严。破产清算组和法院是处理破产的有权部门和执法部门,评估机构也是破产案处理中的要害部门,这些部门的公正性是破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目前对其公正性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破产案的处理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和不公正。由于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由企业所在地法院受理,一审即为终审判决,一律不得上诉。一些地方法院为袒护本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银行和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对银行要求赔偿权设置重重障碍,不承认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在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时,对一些地产和财产不作价,不纳入全部财产范围。有的把财政对企业的拨款在破产时定为借款,并且还加收利息,优先偿还。

二、解决银行债权与企业债权债务问题的对策

由于体制原因和历史沉积所形成的银企债权债务,给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两个中心环节带来了一个死结,是当前经济金融改革遇到的一个带有全局性的、棘手的重大问题,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企业和银行采取多种措施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目标是通过重组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债权债务,实现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

(一)证券市场筹集一块

一是用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归还一部分贷款。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鉴于平衡市场和扼制过度投机的需要,应抓住目前证券市场交投活跃的有利时机,扩大股票发行量,让相当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将其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重点是长期无法归还的贷款,以减轻债务负担。如果将今年国有上市公司溢价发行所筹集资金的十分之一用于归还所欠银行债务,就能搞活信贷资产存量数百亿元。

二是将部分银行贷款转债券。银行将企业不能归还的贷款转为对企业发行的债券等额持有,即把贷款转为债券投资。这种思路是对目前暂不具备还贷能力,但有发展前途,将来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以考虑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可转换债券。等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再转成股票,并最终收回这笔资金,对不可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企业分期偿还企业债券。

三是从证券违规罚款中划出一块专项资金。由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及证券市场禁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解决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债务危机,根据这几年的情况,这个数字保守的估计一下,不下数百亿。

(二)投资基金转化一块

一是创设转换银企债务的国企重组资金。从基金投资的对象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不仅有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创业基金或风险基金,也有专门解决债务问题的债务重组基金。根据我国银企债务的实际,可以在产业投资基金中专门创设转换银企债务的国企重组基金,国企重组基金就是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组建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公众发行基金股票(公司型基金)或受益凭证(契约型基金)把社会公众的分散资金有机汇集起来,其主要投资方向是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基金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企业用筹集到的资本归还银行债务,就能使一大批企业重新活起来。尽管国有企业缺位的资本金数额巨大,但可以在全国组建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基金,集中向处于国民经济要害部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注资,在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巨额注资压力和银行资本难以承受巨额呆滞贷款核销的情况下,能较有力度地解决国有企业资本供给体制性缺位的问题。

二是建立产业金融联合投资公司。由大型企业集团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投资联合组成一个联合投资公司,以国有企业的资产作为担保物,由联合投资公司出面向商业银行借款,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如果企业到期无力偿还,由联合投资公司接管债务,或将作为担保物的资产折价抵债。

(三)债权变股权置换一块

这种思路,主要内容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合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专业银行贷款超过企业全部资产50%,且所欠贷款30%为逾期、呆滞贷款的国有企业,可将其超过一定年限的部分贷款,转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即将银行对这些企业的一部分债权变为股权。对企业来讲,部分贷款转化为投资后,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对银行来讲一部分滞死的债权转化为投资可以转移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实际成为企业必须的周转资金,即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转化为银行的一种较为安全的资金运用形式,使专业银行在保全自己信贷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卸掉了一部分不良贷款的负担,得以迈开步伐,加快向商业银行转变。对国家来说,在不需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实现了企业不良债务与银行不良债权的转移,相对于通过破产冲销银行贷款以及财政大量补贴的办法而言是以最小的成本解决了银行与企业的不良债权债务。

(四)呆帐准备核销一块

对那些因客观原因造成而企业确实无法还清的债务,应实行合理的债务核销制度,由财政、银行联手核销一部分。

一是用足用活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核销一部分。我国银行多在八十年代末开始依据贷款余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但提取的比例偏低,针对目前情况,有必要增加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定为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5%提取,这样,从今年开始到2000年,六年可核销呆帐1500亿元,但核销范围一定要限在破产企业,破产核销的数量应严格限在当年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以内。呆帐准备金是银行经营不可逾越的风险界限,全社会因破产而冲销的贷款必须在规定比例内。

二是冲减国家准备金。把一部分企业所欠国家的债务,用国家准备金冲减,以减少企业的负债。

三是为弥补呆帐准备金的不足,可适当冲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即中央银行承担一部分,为避免增发货币,中央银行可相应冲减财政在央行的存款。

(五)政府扶持补贴一块

一是“贷改投”。即还原部分“拨改贷”的贷款为国家资本金。这部分贷款本来就是国家预定对企业的投资,只是为了利用贷款机制,更加充分利用它才改为贷款的,现在看来,加大了企业的债务负担,提高了企业的产品成本,应尽快纠正。对此,可区分企业负债的具体情况,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扭亏有望但自我积累较困难的企业,将原来由国家投资后改为银行贷款的那部分改回去,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积累,来源于国家财政,用之于国有企业,现在再还原为拨款,既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又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研究1988年以后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拨改贷”,将资金本息余额逐步转化为国家资本金。

二是财政返还一部分。这里包括三条返还途径,一是对部分企业暂时实行税前还贷。近些年利用贷款进行技改和基建项目的,建成投产后,应尽可能单独核算收入,实行税前还贷,还清贷款后再向财政缴纳税利。财政未对这些项目投资,贷款还清前就不应该考虑收入,但要把这些项目的收入同该企业其它收入划清,保证财政得到其它应得的税利;第二条途径是将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属地方25%部分的增值税,通过财政列支返还企业转增企业资本金;第三条途径是在企业负债率降到合理幅度前,将企业的税后利润或国有资产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用来增加国家资本金。

三是发行财政特种国债。向社会公开发行长期特种国债,全数拨给国有企业用于归还银行不良贷款,即将国有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财政对特种债券持有人的债务。财政发行的特种国债,原则上应在今后一定年限内,从财政收入中逐年安排解决。如到期一时无力偿还,则可用发新债的办法归还。

四是按国际惯例保护国有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和我国保持对外开放的环境中,有必要保护我们的国有企业。对幼稚工业加速改革改组,务必在保护期内提高技术水平和产业质量;保护国内著名品牌;宣传与贯彻《反倾销法》;鼓励国内消费者对国内产品的采购;严厉打击走私,杜绝水货冲击国内市场;逐步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快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进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监管,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反垄断法》,对外资企业扩大市场份额进行预警;停止产品内销的合资、外资企业的审批,控制现有三资企业的产品内销比例,促其增加外销比例;打破各省之间地方保护主义的市场壁垒,真正让国货优胜劣汰。

五是将历史债务进行托管。对一些长期投入不足,债务负担沉重,但地位十分重要的国有企业,实行债务托管,政府成立托管机构,先把历史债务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这样企业可暂时不承担债务,待企业重建机制活起来以后逐步偿还。同时制定明确的标准,在统一时点上分离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重新编资产负债,让商业银行轻装上阵。

六是采取特别利率管制措施。即推行存款低息管制,贷款利率向市场利率并轨。如果存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2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不变,全国四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每年国家就可少付利息近1000亿元,将这笔资金用于核销银行的不良贷款、建立社会保障。这样做虽然暂时有损人民利益,但这符合改革收益人人分享、改革成本人人分担的基本经济原则,况且这种存款利率管制并不会长久持续,银行与企业债务重组完成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也就理所当然了。

(六)盘活存量搞活一块

解决银行与企业的不良债权债务问题必须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结合起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的目的是,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质量,使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将有限的国有资本集中起来,投入到真正需要国有经济进入和加强的行业和领域中,在赋予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承担的特殊职能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国有企业所应有的行业分布和运营领域,采取发展一批、转换一批、放弃一批的方式,进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行业转离。把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和运营领域集中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产业部门,包括交通、邮电通讯、航空、军工、汽车、高科技等。对于那些仍处于本不适应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领域“过剩”的国有企业,应通过民营化改造等途径退出国有经济领域。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有助于减少因国有企业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致的“道德危害”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可按一定的比例分别用于那些需强化的国有企业和归还国有银行的贷款,以降低真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银行不良贷款的比率。具体做法包括:

一是破。对资不抵债企业、空壳企业、无法起死回生的企业,出路只能是破产,以避免包袱越背越重。但必须遵循三方面的要求:破产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坚决反对搞整体收购;破产必须关门走人、设备卖掉、土地卖掉,将资产变现后统一拨给再就业中心,由中心统一用于破产企业人员的安置。为防止部分企业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必须推行申报破产企业级别审查受理制度,根据企业负债金额的大小,明确基层、中、高各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权限;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严禁夸大或缩小债权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实行监护制度。

二是调。即结合产业、产品结构来调整资产结构,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各地的规划布局,在国有企业之间实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成立全国性的库存商品和闲置设备调剂中心,在北京建立全国网络中央处理系统及中央调剂市场,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分市场,通过计算机联网形成配套完整辐射全国的产品、设备调剂联网,并尽可能与国际联网,为库存积压、闲置设备提供包括国际国内市场在内的广阔的调剂市场和调剂途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场地、展览场所,建立起遍布全国的有形调剂市场。进入这个网络的企业,既可以通过计算机查询,也可以通过现场看样定货,直接进行库存商品、设备的调剂和交易。通过资产重组,让沉淀的存量资产通过流动重组再活起来。

三是并。即通过资产重组弃死子为活棋,转化贷款风险。要下决心打破条条、块块分割,切实解决“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要建设问题,要以市场为导向来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的组织结构。要把优势企业的扩张和劣势企业的兼并结合起来,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要大力支持企业间以名牌、名厂、名人为龙头进行资产重组,达到优势资本扩张、结构优化、存量盘活的目的;要以支柱产业为基础,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核心,在我国家电、汽车等主要骨干行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转。以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为原则,加快放开国有小企业步伐,主要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可以实行整体和部分拍卖、有偿转让,用其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和注资其他国有企业;有条件的,结合城市规划,将地处市中心的国有企业进行搬迁,利用土地的级差地租,进行改造和归还部分不良债务;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外资嫁接改造,引入国外资本,壮大经济实力。

总之,解决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根据银企债务的实际,采取不同的化解方式,才能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力争把成本降到最低,效率提到最优。要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危机问题,必须依靠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专业银行改革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分行江苏盐城市解放北路49号 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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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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