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突发事件的产生与治理: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分析_社会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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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16)01-0080-09

       doi:12.3969/j.issn.1672-0598.2016.01.01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逐步普及,网络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对社会的影响也不断扩大。[1]网络突发事件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首次提出了要“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由于网络突发事件具有传播速度快、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社会后果意外性强等特点,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网络突发事件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公共安全危机,这种危机形式给政府的社会治理、应急管理和和谐社会建设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在这种背景下,切实把握网络突发事件的本质,分析其生成、演变的规律并提出化解的策略对于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社会风险的视角,利用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对网络突发事件进行重新解析与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突发事件的治理对策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网络突发事件治理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有益的启示。

       一、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与网络突发事件

       (一)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与国内的相关研究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是由克拉克大学和决策研究所的研究者在1988年创立的。该理论假设,除非人类观察到并将其传播给其他人,可能包括实际的或假设的意外和事故的“风险事件”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将是无关紧要的,或是非常局部化的。[3]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借用了通讯理论中“放大”这个概念,并利用它分析各种社会中介发出、接收、解读和传递风险信号的方式,当这些信号在通过各种社会和个人的中介(卡斯帕森将其称为“放大站”)[4]慢慢传播开来的时候,就会发生可预见的转换,这种转换能够增大或者减少有关某一事件的信息的分量,从而放大或者弱化风险。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参见图1),第一部分是风险与风险事件的传播阶段,在这个阶段经由信息的传播、社会站、个体站、机构与社会行为等几个步骤,风险在此经历了多次的放大(或弱化);第二部分着眼于风险经过第一部分的放大与弱化以后所带来的涟漪效应,即风险的后果与影响,其影响范围从个人到群体、组织、社会等,在涟漪效应之后就是最后呈现出来的各种影响。

      

       图1 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示意图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承认风险的客观实在性,即承认风险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独立于社会和文化过程,是可以认知的;同时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也认为风险是社会建构的,需要通过社会和文化的中介过程来理解。也正是在建构论的意义上,风险会经由一系列因素和途径的影响被放大的。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专家认为十分大的风险却不被社会和公众所重视,但是一些被专家认为并不是太大威胁的风险却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冲突。这种风险认知的不一致或者说风险的社会放大的现象,和网络突发事件从特定的初始事件通过网络媒介的传播、互动演变为大规模的突发事件的过程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使用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对网络突发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内对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进行研究的并不多,不过相关研究近年来正在不断增多。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个路径,一个主要是从理论上系统介绍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并尝试对这一理论进行本土转化。比如卜玉梅就对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进行了系统介绍,并对其理论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对如何针对中国实际来应用这一框架进行了探讨。[5]伍麟和王磊则对国外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的最新进展进行了引介,指出了相关研究趋向微观而解释趋向宏观;风险放大和缩小的内涵更加丰富而研究方法更加多样化等一系列最新的研究趋势。[6]另外在专著方面,国内引介了一批国外关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的著作,比如《风险的社会放大》、《风险的社会视野:公众、风险沟通及风险的社会放大》等,系统介绍了相关的理论和最新的进展。[7][8]第二个路径就是利用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对国内的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进行解释和分析,比如刘慧君等对国内性别失衡风险及其社会放大的分析,[9]谭爽等对特殊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社会放大效应的分析,[10]张乐、童星对劣质奶粉事件的分析,[11]苏忠林等对转基因食品技术的分析,[12]邱鸿峰对厦门PX事件的分析等。[13]通过以上简单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国内相关研究中对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的介绍和应用已经越来越多,但是用来对网络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的还没有,鉴于前面提到的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对于网络突发事件分析的切合性以及现有研究还没有相关的涉及,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个尝试,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网络突发事件的内涵

       对于网络突发事件概念的明确定义,目前国内的研究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综合起来国内对网络突发事件的界定主要有两个路径:一种是以特定事件为导向,将网络突发事件定位为一种新型的突发事件。如刘杰等将其称为“网络诱致突发事件”,认为“网络诱致突发事件就是在网络作用下,小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突发事件”。[14]叶金珠、佘廉认为“网络突发事件是指围绕客观存在的某负面性社会事件,通过大规模网民持续的网络互动,迅速传播蔓延而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危害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并需要政府应对解决的事件。”[15]另一种则是以群体行为为导向,认为网络突发事件就是一种网络虚拟社会中的群体行为,对其的称谓也多是“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集群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等等。[16][17][18]

       综合以上这两种对网络突发事件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的道理并且说出了网络突发事件一方面的特质,但是似乎都不太全面和深入。立足于社会风险的视角,本文认为,可以将网络突发事件视为一个以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风险的社会放大的过程,也是一个在网络与社会现实不断互动中放大社会风险的系统。这个界定似乎更能够体现出网络突发事件的本质,因为无论是将网络突发事件定义成一种新型的突发事件还是定义成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也都是在传统的社会冲突类型上的简单衍生,没有真正体现出在风险社会下,由于科技的发展与现代性的深化,所显现出的风险集聚和冲突频发与传统社会冲突本质的不同。

       二、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下网络突发事件的生成与演进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网络突发事件的生成过程就是风险的社会放大的过程。因此这里我们尝试用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来对网络突发事件的生成进行一个深入的分析。由图1我们可以知道,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主要包括两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风险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通过个人、社会组织、媒介等的相互作用而被多重放大(或弱化)的过程,这也是网络突发事件酝酿和生成的过程;第二部分则是经过社会放大(或弱化)的风险所产生的涟漪效应,即对各相关者的影响,这也是网络突发事件爆发,以及产生一系列次生危害的过程。下面本文分别从这两个大的部分对网络突发事件的生成机制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网络突发事件的产生:风险放大的信息传播与社会反应机制

       网络突发事件的产生都是缘起于现实中的一个特定事件,我们称其为初始事件,初始事件的形成往往具有偶发性,但是某些特定事件发生后被传播到网络,被越来越多的网友所关注最后形成网络突发事件这其中却蕴含了某种必然性,是当时当地社会结构和大环境的影响使然。初始事件的发生使潜在的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随后初始事件在线上、线下的传播和酝酿,就是一个风险社会放大的过程。其中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即信息传播机制和风险反应机制。

       1.信息传播机制

       初始事件产生后,会由于事件本身的特性和当地的社会环境与网络情绪而被迅速在网络上传播,这其中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个人和社会组织与机构成为放大站来通过各自的认知对风险进行加工、整理、过滤、传播,风险信息也在这个传播过程中经历了几轮的放大。而其中最主要的放大站就是政府、公众和媒体。我们可以用一种“互向模式”来表明在网络突发事件的产生过程中政府、公众和媒体的风险放大博弈(见图2)[19]。

      

       图2 网络突发事件生成过程中政府、媒体、公众风险放大博弈示意图

       这三者在初始事件的传播过程中是一个相互博弈的状态,一般情况下政府往往对事件的信息有着完全的掌握,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通过控制媒体垄断了所有的信息,造成了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从而对风险的控制卓有成效。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公众一方面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大量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自媒体,自己在互联网上生产、传播大量的信息,这导致政府和传统媒体丧失了在风险传播中对风险信息的垄断,下降成为了风险传播中三极中的一极。这三极中,公众一方往往会容易成为不理智的一方,倾向于在互联网上宣泄情绪进行自发的组织,对于风险的感知也比较敏感,容易对风险进行放大,容易产生线上、线下的风险行动。政府则会倾向于化解风险甚至于掩盖风险与问题,政府对风险的感知往往与公众的差异较大,这种差异往往也是产生官民矛盾、放大社会风险的重要原因。[20]传统媒体以往一直是政府的喉舌,是政府进行信息垄断和风险控制的工具,但是在现在的社会,一方面由于网络、网络媒体、网络自媒体的出现让传统媒体绝对公信力和一元权威性不在,媒体日益多元化,另一方面则是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让很多媒体都成为了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受制于市场和消费者,使其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只是政府的工具,而开始渐渐迎合市场和公众。这种状况让媒体具有了双面性,一方面,媒体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在风险的传播过程中会有弱化风险、控制风险的倾向;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市场利益和迎合读者的需要,媒体也会有选择性报道、放大社会风险、传播不实信息的倾向。

       信息的传播就是在以上三个主体之间的博弈中进行的,这也就导致了信息流的传播过程之中,往往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形变”,从而放大(或缩小)了风险信息。一是当初始事件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与现实情境下的社会情绪相切合时,会受到网络民众的迅速关注与呼应,从而风险信息在短时间内会被迅速放大,产生巨大的冲击力。现实中一系列社会问题所导致的社会不满情绪的累积是原动力,而某一事件在网络上被聚焦和爆发,可能后面反映出了现实中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网络在关注突发事件的同时,也关注了其背景因素,而事件的爆发和放大也正是在这种连带效应下发生的。而基本上爆发出的网络突发事件,几乎都是被社会情绪所渲染而被不同程度的放大了。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公众特别是网络上的公众,但往往媒体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见,网络突发事件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也正是由于现实中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存在和累积,事件在网络传播中的冲击力才会被不断放大。二是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由于传播主体之间的博弈会导致议题的扩散,使得问题指向与事件本身产生背离。突发事件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一方面产生群体性聚集现象,形成焦点和热点;而另一方面,信息传播中各主体之间的倾向性和相互间的博弈使得这一事件所导致的网络关注并不会静止于一点,而是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件的发展不断扩散。比如在2013年周口平坟事件中,初期网友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当地政府对传统文化的忽略和破坏、对当地民众朴素感情的伤害上。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和媒体相关报道的不断深入,网友们逐步把关注点放在了个别官员的媚上欺下、以平坟所得土地牟利和强迫民意等问题上。[21]三是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由于传播主体间不同的互动,会导致衍生效应的产生。政府官员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任何不当言行都有可能成演化、衍生为新的突发事件。比如2009年发生的“替谁说话”事件,本来记者前去采访是调查关于经适房用地违规建别墅事件的,可是时任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的逯军一句是为党说话还是为百姓说话的质问,让此事件迅速转向和发酵,衍生成为了另一件新的突发事件,而其的恶劣影响远甚于原事件。[22]这个案例中无论是政府的一方还是媒体的一方其实都是没有预料到也并没有倾向性去产生这样一个后果这样一个衍生事件的,可是在这两个主体的互动过程中还是产生了意外后果,导致了更加严重的衍生事件。可以说政府中个别官员拙劣应对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的行为促使了衍生事件频繁出现。这不能不引发我们的警惕和深思。

       2.社会反应机制

       对信息的理解和反应构成了社会的反应机制。风险在传播的过程中被不断放大之后,社会公众对于放大的风险信息进行认知和把握,并且在此情况下基于自身判断做出对风险的反应。比如在日本福岛核危机的时候,国内流言四起说核辐射已经威胁到了中国大陆,而食用碘盐能够有抵御辐射的功效,这明显是一种风险的放大,但是公众却出于对核风险的恐惧而做出了抢购碘盐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遍及多个省的抢购食盐的突发事件。而在宁波PX事件中,公众出于对化工PX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的恐惧,发起了一场抗议活动,整个事件从最初的信息传播到后来的组织与行动,都是以网络为主要的联系方式,以微博和论坛为主要的信息阵地进行,该事件最后也是以政府的积极回应,承诺不上PX项目,有效化解了风险而结束。[23]政府在网络突发事件的早期阶段,即风险的传播和放大阶段的反应往往决定了网络突发事件的走向。网络突发事件中风险的传播一般会很迅速,而当政府第一时间得到相关风险信息的时候,往往因为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的应对是不予回应甚至是矢口否认和压制,这一行为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放大风险,最终让网络突发事件爆发。这一现象在当年的SARS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初期都曾经出现过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很值得我们警惕。媒体作为风险传播和放大的主要媒介,主要可以分成两部分来看,一部分就是新兴的网络媒体和自媒体,这部分是网络突发事件传播和风险放大的主体,大多数网络突发事件的初始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第一时间发布在网上引起关注,开启网络突发事件生成的进程的;另一部分就是传统媒体,相对于网媒会慢一些,但更具权威性,一般都是在网络上爆出的事件被酝酿,风险被持续放大后,才会引发传统媒体的关注,一系列相应的全面、深度报道就会产生,这些对于主导网络突发事件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传统媒体应对及时,发布的信息也较具有客观性与科学性,就会大大弱化风险,但是如果传统媒体迟迟不发声或者只是政府的简单传声筒,那反而会进一步的激怒公众,放大风险,引爆网络突发事件。

       (二)网络突发事件的影响:社会风险放大的涟漪效应

       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是风险被高度社会放大的结果,网络成为了一个风险集聚、传播和放大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酝酿了网络突发事件,而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则是线上和线下同时的。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规模往往远远超过其最初初始事件的规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就像一粒石子被投入水中所产生的涟漪波纹一样,由近及远的给相关主体带来各种的影响,这其中包括污名化、公信力的丧失、社区抵制,等等。[24]

       这些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的社会心理现象。一是“群体极化”现象。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的概念是传媒学者詹姆斯·斯托纳提出来的,指个人本已存在的倾向性会在群体中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激进。[25]互联网具有的全方位联通的特点,使得在网络上极容易发表观点,极容易找到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志同道合”者,“群体极化”现象又再次被放大了。累积的社会负面情绪往往会借助于突发事件得到宣泄,而由于之前所形成的公众的一些固有观念、心态的影响和群体极化现象的存在,使得在很多时候,事件的真相往往变得不被关注,借助于这一事件网友们来表达和宣泄自身的不满反倒成为了真正的目的,而这也容易将网络突发事件的破坏力和涟漪影响推向极致。二是“沉默的螺旋”效应。“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理论是德国政治学家伊丽莎白·诺尔一诺依曼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舆论传播理论。这个理论指出,在个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时,会倾向于周围人群和舆论的态度,哪怕这不符合自己本来的意见和观点时,个人也会倾向于沉默。对于被孤立的恐惧表现为一种驱动力,它促使沉默的螺旋启动起来。[26]这个理论说明了大众舆论传播所具有的强大影响力与效果,媒介具有“创造社会现实”的巨大力量。网络传播中往往这种影响往往会被大大的加强。这也正是为什么现在有这么多网络水军的原因,无论事实如何、无论真实的情况是怎样,如果一开始就能在网络上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场,众口一词的传播一个观点与意见,并且对其他意见进行攻击与诋毁,这样就能很好地造成一个“沉默的螺旋”,让网友们哪怕有不同的看法与观点也会迫于压力不进行表达,转而沉默,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舆论的“造势”。三是会出现“塔西佗陷阱”现象。塔西佗陷阱(Tacitus Trap)理论一般认为是古罗马时期的历史学家塔西佗所提出的一个理论,这个理论指出,当政府失去公信力的时候,无论政府的政策是好是坏,政府是在说真话还是在说假话,都会被人民认为政府的政策是坏的,政府在说假话。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以往政府对信息的一元垄断,信息的发布也由以往的单向度的变成了双向互动式的。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和即时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人人手中都有手机,人人都有博客、微博、微信,等等联通的平台,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也让信息的传播无孔不入。可是政府却并没有做好如何应对的准备,在一系列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应对迟缓,发布信息能力低下,最终让政府的公信力大幅下降,民众“老不信”“就不信”的现象十分突出。塔西佗陷阱的持续发酵,使得民众都习惯性地将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食品药品安全、强拆纠纷、交通安全等都下意识地归结为政府的问题,政府不公布消息会猜测,公布了消息仍会猜测,越是政府说的越不信,越是小道消息越相信。

       体现风险放大的涟漪效应最典型的事件就是2008年的奶制品污染事件。最初是浙江的一个网民在网上披露自己购买的三鹿奶粉有质量问题,但被三鹿公司以赔偿四箱新奶粉为代价取得和解,该网民删帖。但之后不久,三鹿奶粉的更多问题在网上被曝出,风险开始在网络传播,网络突发事件开始酝酿,但是这个时候三鹿集团选择了通过网上删帖、屏蔽相关新闻的方式来危机公关,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保护三鹿集团的行为,之后由于病例越来越多,证据越来越多,三鹿奶粉的问题才被最终曝光,而三鹿集团官网因此还被黑客攻陷以发泄网友的愤慨。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问题揭出了一连串的中国奶粉企业的问题与黑幕,引发了一系列的涟漪效应,中国的奶制品行业几乎被摧垮,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的进口,直到2011年,央视的调查显示,仍有70%的中国民众表示不敢买国产奶。[27]这个案例中,由于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在前期隐瞒了事件真相,导致了地方政府公信力被严重削弱。国内的奶企更是因为出现了一系列不合格的奶制品,导致中国的整个奶制品行业被污名化,直到现在,事件的消极影响还没有被完全消除,公众对中国奶制品的信心仍没有完全重建起来,仍对国产奶制品十分抵制。可见一旦由于风险被高度的社会放大之后,所带来的涟漪效应有多可怕。

       三、从风险控制到风险沟通:网络突发事件的全面治理之途

       以往传统社会下的单一风险控制的思路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在的中国社会。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日益普及的现代社会,风险信息的垄断和完全控制已经成为不可能,我们也只能转变思路,从风险控制向风险沟通、风险治理转变,才能真正解决好网络突发事件,化解社会风险。风险沟通是指个体、群体和机构之间任何关于危害信息和观点的交互活动,不仅传递风险信息、各方对风险的关注与反应,还包括发布官方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措施。[28]具体到网络突发事件的生成与传播上,起到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的主要是三个主体,即我们上文提到的政府、公众与媒体,建立良好的风险沟通,实现对网络突发事件的治理,就需要对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构。

       (一)政府要转变职能与角色,从以往全能型的社会控制者向社会服务者和秩序维护者转变,在风险的传播与放大过程中政府要树立以公众为核心的传播理念

       在当下的社会体制中,政府在风险信息的获得和占有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这种优势同时也可能成为一种风险将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因为一旦有任何突发事件的爆发,如果政府没有及时的响应和向公众公布真实的信息的话,就极容易“引火烧身”,将风险的对象引向自己,这已经在很多的网络突发事件的案例中得到验证。

       因此,政府应当做到,首先了解公众对于风险的认知并对其做出评估。网络社会下,公众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政府所提供的风险信息,而是会自主的、积极地通过网络进行查找,所以如果政府还是一味地灌输给公众单方面意志的信息甚至掩盖真相的话,不仅会使自身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损害,而且会从客观上加剧风险的社会放大。同时,政府也要始终以公众的利益为利益,以公众的感知为感知,因为政府与公众对于风险感知的差异往往也正是风险被放大,网络突发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9]所以政府通过调查、焦点小组或对利益相关人进行采访来保持对公众风险认知的关注与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政府要进一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在很多网络突发事件爆发的前期,政府往往都是以情况不明朗、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来应对公众,可能政府是认为一定要调查清楚了好给公众一个确定的答复才是化解风险和质疑的最好手段,但是恰恰相反,公众对于政府的迟疑往往都会产生怀疑从而爆发愤怒,认为政府是在利用这个时间消灭证据,统一说辞,掩盖问题。根据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对于不确定性的传播不仅不会使公众产生困惑和恐慌反而能够减少那些原本对传播者的动机持怀疑态度的人的认知风险。[30]可见信息传播的及时性要远远重要于准确性对于风险的弱化作用,政府越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和社会公布信息,越是能够建立信任,化解风险。

       (二)媒体要提高自身的客观性与公信力,完善法治管理重新获取公众的信任

       这可以分成两部分,即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对于传统媒体来说,网络时代的来临对其的冲击巨大,信息的多元化传播让其丧失了以前的地位和公信力。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要做到,一是要明确自身责任。媒体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的中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媒体要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为自身的责任,对于社会风险要具有敏感性,能够提前预警,对已经出现的社会风险要积极应对,将社会影响降到最小。媒体要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第一时间将风险事件告知公众,要做到公正客观,不能为了取悦民众或者提高自身关注度而选择性报道或者使用一些哗众取宠的词汇来吸引注意。同时,媒体也要做好对政府的监督,与政府保持谨慎的距离以维护自身独立、公正、客观的地位,其实作为媒体来说,标榜自己是某某的喉舌往往不如标榜自己的独立客观更能在风险的治理和化解中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也能帮助政府增强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提高危机解决的能力。二是要结合现代中国社会风险的特点,合理设置议程。现代风险具有不可计算性、不确定性和人为性等特点,因此媒体在议程设置中就应当关注风险可能扩散的范围,避免对单个风险事件的论述就事论事以及对风险化解的过于乐观。三是要把握网络传播的特点,谨慎发布和选择信息。媒体风险沟通的责任在于通过讨论和协商化解风险与危机,但网络传播的交互性放大了媒体的影响力,所以媒体在网络时代更应该对风险信息的处理保持谨慎,充分考虑这些信息传播所可能带来的扭曲、放大与意外后果,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相关报道。

       对于网络媒体来说(我们这里所说的网络媒体不仅包括正规的网络信息门户网站,也包括所有的自媒体,比如论坛、微博、博客、微信等等),更容易呈现出风险的快速传播与放大。所以对网络媒体所带来的二次风险是需要重点防范的。在立法层面,应建立、健全相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对网络行为的法制化管理,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在内容监控方面,应建立一套标准化的分类体系,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对不良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在技术监控方面,要加强网络安全与控制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提高对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的控制与处理能力。

       (三)公众要培养和提高自身网络媒介的参与能力和素养

       风险社会下的公众不再只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和风险行为的被动承受者,在风险的传播与放大过程中,公众不仅在主动搜寻着信息,更在生产、传播着信息,并对风险的传播和放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化解第二次风险,治理网络突发事件就要有意识地培养公众的媒介参与素养。一是要提高公众的信息生产素养,在网络活动中要自觉恪守“七条底线”。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今天,每个人都是一个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所以公众需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恪守“七条底线”,避免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和言论对社会造成危害,更不能恶意诽谤、诬陷甚至危害到公共安全。恪守“七条底线”是2013年8月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由所有与会的网络名人和业内人士所共同发出的倡议,具体内容是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的底线、国家利益的底线、公民合法权益的底线、社会公共秩序的底线、道德风尚的底线和信息真实性的底线。这七条底线比较全面、系统的对公众的上网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所有网民网上行为的一个标杆一把尺子,是所有网民行为的规范。如果不遵守这七条底线,那就很容易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比如在前不久的黑龙江安庆枪击案发生后,一个网民在新浪微博上说,在对此案的报道中两个新华社的记者收受贿赂,对事件进行歪曲报道,这个微博被迅速大量转发,并被境外媒体转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过调查发现这个网友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而造的谣,这个网友现已被刑拘。[31]二是要提高公众理性批判的能力。理性批判的能力指公众接受网络风险信息时,所具有的对信息本身的质疑能力和判断能力。网络风险传播中的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公众在面对海量信息时,需要能够结合外界信息和自身知识,对网络构建的风险进行甄别和把握,避免被虚假的风险信息误导。三是要提高民众社会参与的素养。社会参与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公众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理性处理社区冲突、理性扮演公民角色的能力。在公共事件的讨论中,要树立建设性的态度,而不要以围观者、破坏者的态度介入;要尊重他人的发言权,包容多元价值观,不进行人身攻击,不造谣传谣。此外,要具备社会责任感,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而不要只是单纯地宣泄个人情绪、谋求一己私利,同时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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