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转型与国有企业商业信贷融资的转变_商业信用论文

经济体制转型与国有企业商业信贷融资的转变_商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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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是企业重要的营销手段与融资渠道,但在计划经济中遭到了禁止。西方学者对于商业信用问题的研究,可追溯到古典学派鼻祖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马克思也对资本主义的商业信用作过深入的分析。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怀疑货币政策有效性,西方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商业信用问题。他们或选择微观视角,研究企业使用商业信用的动机、使用商业信用的决定因素,等等;或选择宏观视角,研究企业使用商业信用后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商业信用对实体经济和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等等。①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内一些学者在分析社会主义银行制度时,则主要探讨商业信用对银行计划的影响。②直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必须禁止商业信用。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界对于是否应该放开商业信用争论激烈,持计划经济观点者仍坚持“禁止论”,而持市场经济观点者则力主“发展论”。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禁止论”匿迹,发展商业信用成为共识。

      近十余年来,受国际学界的影响,国内学者开始循着西方学者的思路,研究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如,石晓军、张顺明研究商业信用能否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能否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问题;③刘康兵、夏宁分析企业对于商业信用需求的影响因素以及商业信用的融资约束问题;④胡海青、崔杰等人研究中小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因素;⑤刘仁伍、盛文军分析商业信用与银行体系的关系;⑥陆正飞、杨德明分析商业信用是替代性融资还是买方市场问题;⑦覃有土、李正华从法学角度分析商业信用制度的构建。⑧多数学者分析的企业为股份制上市公司,主要利用其数据进行数理分析,所研究的企业商业信用不过一二十年时间,还缺乏长时段的研究。对于国有企业商业信用变迁的研究更不多见。

      笔者曾在《中国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变迁》一书中,对于国有企业的商业信用问题有所涉猎,但对于经济体制转型与国有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变迁关系的研究着笔不多。笔者将商业信用视为另一种配置金融资源的经济制度,但对经济体制转型后,国有企业如何创新商业信用融资方式,也分析不够。为弥补以前研究的不足,本文试图在60余年来经济体制转型的框架下,从资源配置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讨论国有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原因、政府对商业信用的规制、商业信用在政府政策与市场力量博弈中的扭曲与变异,企业商业信用创新与发展障碍等问题,并希望能以国有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变迁为案例,思考如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如何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相协调。

      二、国有企业为何选择商业信用融资?

      商业信用既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手段,又是一条短期融资渠道。分层来看,企业提供了商业信用,则是将商业信用作为经营手段;企业接受了商业信用,则是把商业信用当作了融资渠道。本文主要着眼于商业信用的融资作用,因此,从分析企业流动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讨论不同经济体制下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原因。

      (一)企业流动资金来源的渠道

      企业接受商业信用,实质上是获得了一笔短期贷款。企业接受商业信用,一般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探讨企业选择商业信用融资之因,需要从整体上考察企业流动资金来源的渠道,分析商业信用融资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重要作用。

      不同经济体制中,企业融资模式则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独立经营主体,主要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融资是市场行为。一般将企业的资金需求分作长期资金需求与短期资金需求两类。长期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依靠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个渠道筹款。内源融资来自于企业的折旧基金与留存盈利。外源融资则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发行股票,获得股本;二是企业向银行等金融中介借入长期贷款。企业短期资金需求主要是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短期资金也来源于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内源融资就是动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外源融资则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向银行等金融中介借入短期贷款,二是通过商业信用融资。⑨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的次序是先内源融资,再外源融资。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融资则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模式。计划经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如资源的配置、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产品的分配等等,都实行计划管理,国有企业是国营经济的细胞。对企业来说,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生产所需要的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财务统收统支,利润上缴国家,发生亏损由国家补贴,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直到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对企业实行统分统配、统收统支、统一计划、直接管理。⑩企业很少有经营自主权,基本任务是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为计划而生产,而不是为市场而生产。以致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说:“中国不存在有企业,或者说,几乎不存在有企业”。(11)

      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投资、融资更多的是政府行为,政府为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制定了正式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也分为长期资金需求与短期资金需求两类。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全部由国家财政无偿拨付。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主要是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需要,除自有资金外,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国家银行提供的短期贷款。许毅等人指出,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国家预算集中起来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供给;另一部分则是通过信用方式集中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暂时不用的资金,通过信用方式供给。(12)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供给曾实行全额财政拨付、全额银行信贷、财政拨付与银行信贷共同供给等几种模式,经历了或由财政部门、或由国家银行“单口供应”,以及由财政部门、国家银行两个部门“双口供应”的多次变革。在正式制度安排中,国家努力杜绝国有企业的商业信用行为,几乎没有给他们留下商业信用的空间。但实际上,出于种种需要,国有企业一直保持着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不合规的商业信用融资方式。(13)

      以上分析表明,不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在解决流动资金需求上,除了动用自有资金外,还有另外的两条短期融资渠道,一是获得银行的短期借款,二是通过商业信用进行融资,尤其是当银行紧缩信贷时,利用商业信用解决流动资金的重要性则更加凸显。当然,尽管两种体制下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的方式有相似之处,都将商业信用作为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的重要手段,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市场,市场力量配置解决流动资金需求;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以商业信用方式占用的资金是其他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质上仍是全社会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归根到底,国有企业商业信用融资仍来源于政府以计划手段分配的财政资金。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之因

      市场经济中,企业选择商业信用的动机不外是两类:一类是经营性动机,另一类是融资性动机。主动提供商业信用的企业,主要是出于经营性动机,而接受商业信用的企业则主要是出于融资性动机。企业出于经营性动机而提供的商业信用,是其他企业获得商业信用融资的源头。

      一些西方学者分析了某些企业乐意提供商业信用背后的经营性目的。(14)一是促销目的。Schwartz提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提供等效于降价的商业信用,能实现扩大销售的目的。(15)Emery认为,市场需求处于淡季时,企业提供商业信用能刺激需求。(16)二是避税目的。Brick与Fung指出,企业提供商业信用,能将应税款项转到边际税率较低的一方,达到合理避税。(17)三是降低交易成本目的。Schwartz和Ferris认为,商业信用能使买卖双方有效管理自己的资金,节省交易费用。(18)四是表现出保证商品质量的姿态。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是向客户传递产品质量担保信息,(19)有助于促成交易。五是巩固优良客户,维持稳定市场目的。Summers和Wilson将企业利用商业信用作为维持与客户关系的做法概括为“特定投资动机”(specific investment motive)。(20)另外,Petersen和Rajan还认为,某些企业之所以愿意提供商业信用,是因为它与银行短期信贷相比有比较优势,比如,它有信息获取优势,对客户的控制力优势,财产挽回优势。(21)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商业信用的融资成本通常要高于银行短期信贷成本。在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某些企业却愿意接受商业信用融资,主要是因为他们受到了金融市场“信贷配给”的制约。Meltzer认为,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导致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的产生,结果大企业容易获得贷款,而小企业却不易得到贷款。(22)Stiglitz和Weiss则认为,金融市场在竞争均衡条件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某些类型的借款者无论愿意支付多高的贷款利息,都有可能被排斥在信贷市场之外。大量研究证明,即便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已经较为完善,由于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配给不均。(23)大型企业有相对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又有大量可供担保和抵押的资产,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低,易于获得银行贷款。而小企业则常常不具备这些条件,银行往往将其标识为容易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客户,对其贷款较为审慎。这些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获得银行贷款,采取商业信用融资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即使成本较高,也会接受。(24)因为“信贷配给”机制的阻挡,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只得选择商业信用融资渠道。

      (三)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之因

      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没有金融市场,国家禁止国有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禁止国有企业利用商业信用短期融资。但在国家禁令下,国有企业仍然利用各种机会使用商业信用,其中深藏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运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动机。

      市场经济中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主因是金融市场“信贷配给”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则主要是因为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僵化、银行信贷计划的政策偏向(也可以视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信贷配给”)。这些因素常常导致某些企业流动资金出现短缺,企业被迫借助商业信用进行融资。另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缺陷,也是造成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原因。

      其一,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流动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出现流通阻滞,财政资金又不能及时补足,造成短缺。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源头之一,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本身存在缺口、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缺口导致建设单位购买货物后不能按时支付供货企业的货款,停建、缓建项目导致建设单位失去资金来源而不能支付供货企业的货款。这样,建设单位强行拖欠供货企业的货款,以这种变相商业信用补充自己流动资金的缺口。而被建设单位拖欠货款的企业,又强行拖欠别的企业的货款,以同样的强制商业信用方式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其二,在银行信贷参与企业流动资金供给时期,国家强调信贷的计划性,在信贷资金配置上,某些行业会受到政策优惠,列入信贷计划的信贷额度较多,而另外一些行业则可能得到的信贷额度较少。这种国家银行信贷计划配给,造成某些企业流动资金过多,而另外一些企业却流动资金不足。流动资金充裕的企业有条件提供商业信用,而流动资金缺乏的企业则尽可能利用商业信用融资。

      其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促使某些企业产生商业信用融资的冲动。一是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流动资金出现短缺,为解决流动资金运转的困难,便拖欠别的企业货款,强行索要商业信用。二是在短缺经济时期,某些商品供不应求,拥有或生产紧缺产品的企业,可以趁机索要商业信用,要求买方企业预付货款,以商业信用方式获得了更多的可用资金。三是产品滞销的企业为了销售积压货物,以赊销方式扩大销售,主动提供商业信用。赊购企业则相当于以商业信用方式得到了一笔短期贷款,增加了自己的可用资金量。

      计划经济时期,资金是短缺的,不少企业都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在自己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别的企业提供商业信用,似乎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企业愿意提供商业信用?究其原因,主动提供商业信用的企业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其一,在完成国家布置的生产经营任务“硬约束”下,企业不得不提供商业信用。比如,在国家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后,一些下马单位和关停企业通知供货单位退货,但生产企业为完成任务而不肯退货,继续按原合同发货。又如,计划经济时期,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产业结构失调,在短缺经济的常态下,某些产品又经常严重积压,商业、物资部门不太愿意因过量收购积压产品而大量占压自己的流动资金。而不少生产企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销计划,销售积压产品,运用赊销等商业信用手段,允许流通企业先收购产品,延期付款。

      其二,企业借助商业信用促销,为员工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创造条件。计划经济时期,为鼓励企业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国家曾设立了一项激励制度安排,即企业对工资、奖金的发放和利润的提留取决企业是否在本期内实现“销售额”。如果按照钱货两清的规定销售商品,势必限制自己产品的销售总额。但如果企业进行商业信用销售,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就算企业已完成了“销售”,有了“销售”业绩的企业就可以动用企业现有的资金或者有资格向银行借款发工资、发奖金、提福利、提留利润,满足企业“内部人”的利益。(25)

      其三,在计划经济转型时期,商业信用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国有银行在分配贷款指标的时候,产业政策标准是“企业的产品有市场”。对企业而言,只要能够“发货”,无论能否收到货款,企业都可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拥有市场,以此为据,以获得银行更多贷款。(26)

      另外,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国家禁止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但企业运用商业信用经营与短期融资的传统并没有中断。因此,以传统的商业信用方式扩大生产销售,解决短期资金短缺问题,成为企业的一个路径依赖。

      (四)经济体制转型导致企业转变商业信用融资动机

      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决定于所处社会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型时,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势必随之而变。作为企业的一项短期融资制度,商业信用制度也必然在经济体制转型时发生重大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之后,从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转向计划经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又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动机随之发生了大的变化。

      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国营企业已开始进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需求已列入国家计划,但企业仍可以利用市场进行生产经营,国家还没有强制禁止国有企业的商业信用。部分国有企业出于经营性动机提供商业信用,另一部分企业则因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家银行贷给的信贷资金有限,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接受了商业信用。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向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明令禁止国有企业发展商业信用,但因国家拨付财政资金与企业资金需求的脱节、国家银行信贷计划的“信贷配给”、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缺陷,常使企业产生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冲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动机已不同于新民主主义时期。而当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逐渐获得经营自主权,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在解决流动资金融资方面,转向了市场化方式。部分国有企业在受到金融市场“信贷配给”制约时,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动机已与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相似。

      三、政府对国有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规制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政府对国有企业商业信用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但在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人的思想中,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只是一种过渡方式,计划经济才是经济体制建设的目标。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下,尽管市场力量仍然发挥重要作用,但政府逐渐强化了自己配置资源的力量。在筹集、配置金融资源方面,政府试图以计划手段统一分配信贷资金,这必然要求集中短期信用于国家银行。由于商业信用可以替代银行信用,为国有企业在银行信贷开辟“商业信用融资渠道”,商业信用又有自发性、难于计划控制等特征,与政府试图推行的金融计划管理体制不相融。这样,商业信用成为计划配置信贷资金的异己力量,取消、禁止国有企业的商业信用,成为政府规制的必然选项。

      1950年,政府已着手规制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制定了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措施。1950年10月,在第一次全国现金管理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集中短期信贷……逐渐建立起有计划的新的信贷制度”。(27)在颁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特别规定,国营经济“各单位彼此之间不得发生赊欠、借贷及其他商业信用关系(如预付定货款项,开发商业期票均属之)”。(28)

      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提出,商业信用会造成脱离国家经济计划的再分配货币资金的机会,与计划经济势不两立,它阻滞资金循环、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破坏国家的资金计划、削弱国家对各企业的监督。要将货币有条不紊地分配给各企业,进而在企业间有计划的分配财政资源,就必须取消商业信用。(29)

      不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有企业尚未严格执行政府的禁令。直到1953年、1954年,国有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仍占企业流动资金的10%到20%。(30)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大规模经济建设启动,为集中金融资源,推行金融计划管理体制,政府从信贷、结算等方面入手,强制取消国营企业商业信用。

      清理、取消国营企业商业信用的政策先从流通系统实施。1953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商业部颁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并通知执行“关于国营商业结算的规定”的联合指示》,要求国营商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之后不准再有任何商业信用关系。1954年7月7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申“取消商业信用是信贷办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新的商业信用一律不准再度发生”。(31)1955年5月28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再度联合指示“对社会主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原则上必须一律取消。”(32)

      不久,国营工业企业也开始清理、取消商业信用。195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国营工业间、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内部的货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取消预收、预付、赊销和拖欠;国营工业企业推销产品和采购原料要及时结算,不得拖欠;国家平衡物资如提前调拨时,须同时解决调入单位的资金来源,以免形成拖欠,等等。(33)

      1955年,政府基本上完成了清理、取消国营企业商业信用的工作。

      (二)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国有企业商业信用的规制

      1956年底,国家完成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此后,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为维护计划经济的资金运行机制,集中信用于国家银行,政府一再强调禁止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

      1959年6月,面对“大跃进”期间商业信用的泛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的办法,必须坚决停止”。(34)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国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预收、预付货款,不得赊销商品。(35)1972年11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国营企业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严禁赊销商品。(36)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相互拖欠与赊销商品的行为发出禁令,(37)财政部、商业部严禁商业部门赊销商品、预付货款。(38)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都在强调国有企业不得赊销商品,除国家规定允许者外,不得预收、预付货款。(39)

      但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严厉禁止政策并没有完全根除国有企业的商业信用。由于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某些较为特殊的商业信用必须保留,否则国有企业某些业务将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政府在禁止国有企业商业信用的同时,又从实际出发,准许某些领域的企业使用诸如预收、预付货款等形式的商业信用。对于这些允许存在的商业信用,政府采取严管措施,并尽力将其纳入计划管理。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严格规制的商业信用类型大致如下:一,国营工业企业制造大型机器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可按工程进度向订货单位分期预收货款;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基建工程和修理工程,可向发包单位或委托单位预收备料定金;三,邮电部门预收报刊费、电气费、电话费、收件人总付邮费、寄件人总付邮费等;四,民航部门从事农业、护林、航测、航摄等专业飞行可预收费用;五,对外贸易部门的运输公司为需货单位办理运输而预收费用;六,印刷、出版、图书发行企业预收订货单位的订货款、零星邮购款,出版社预付作者稿酬;七,县营企业承做农具、用具以及零星杂活,向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预收的订货款或加工费;八,森林采伐企业支付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预购饲草的定金和预付的运输木材的费用;九,供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单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十,供电、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表、水表押金等等。

      这些商业信用资金规模及存在范围都较为有限,且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国营商业企业把因开办赊销业务而需要的资金列入借款计划内,作为各级银行掌握执行的依据。(40)195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指出“必要的生产资料赊销要经中央批准”。(41)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一再强调这一政策。

      (三)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后政府对商业信用的规制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转轨,经济制度环境发生了市场化的渐进变革。国有企业逐渐获得经营自主权后,自发地拓展了商业信用空间,经济运行中出现了颇具规模的商业信用。另一方面,政府试图对经济运行实行市场调节,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已不合时宜。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严禁国有企业商业信用的政策出现松动,逐渐改变了禁止、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开始有控制、有条件地开放商业信用。

      198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李飞副行长提出,“为了把经济搞活,需要有控制、有条件地开放某些商业信用。”(42)1981年,为了加快销售积压物资,国务院指示商业、物资部门,可“采取削价、赊销、分期付款、转账交付使用等办法推销”。(43)1982年12月国务院指示:“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于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44)国有企业商业信用禁令逐渐解除。

      在放开商业信用时,政府仍然试图控制商业信用,采取了以银行信用控制、引导商业信用的措施。

      1982年12月,国务院指示,“银行还要加强商业信用的引导与管理……严格结算纪律,防止互相扯皮”。(45)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对商业信用的规制办法以国家银行信用管理商业信用,将商业信用完全纳入银行信用的渠道,规定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转让流通,汇票到期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46)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甚至规定,如发现转让汇票立即扣留,并对持票人处以1%的罚金。(47)

      但金融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商业信用的过分干预,实际上阻碍了商业信用的发展。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企商业信用的规制

      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加大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力度,逐步完善各类市场体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发展国有企业商业信用方面,政府的规制措施是推动商业信用市场化运作。

      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刚放开国有企业商业信用时,已认识到最有效的规制手段是推行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但将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限定在国家银行系统内运行,实现以银行信用引导商业信用的目的。由于银行对于商业票据流通、转让的各种限制,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进展迟缓。与商业信用票据化停滞不前相比,挂账式商业信用却日益膨胀,极不利于政府对商业信用的规制。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商业汇票转让的禁令,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要求企业单位要积极使用商业汇票,各银行要积极做好配套改革,办好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4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政府大力推行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建立商业信用票据市场,推进商业信用的流转。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汇票办法》、《再贴现办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为商业票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1997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更为完善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希望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能够均衡发展,但是,由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较大,企业多避之,而喜欢风险较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一直规模较小,银行承兑汇票占据了商业信用票据市场90%以上的份额。

      政府试图打破这一路径依赖。为改善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低、商业汇票结构失衡、商业信用过度依赖于银行信用的状况,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意见》。但是,市场反应并不积极。究其原因,社会信用环境不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欺诈风险大,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受到冷落势属必然。

      四、市场与政府角力下国企商业信用融资的变异与创新

      国有企业是国营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企业作为微观经营主体,拥有自己的利益函数,常常与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因此,企业经常采用机会主义行为应对政府的不利政策。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商业信用的政策取向是禁止与取消。但商业信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则存在正的外部性,能够给企业带来利益,企业有一种自发利用商业信用的冲动,属于自发的市场行为。在政府规制与企业自发冲动的博弈下,商业信用只能灰色存在,甚至发生变异。而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时,政府推进商业信用创新的努力也可能大打折扣。

      (一)传统商业信用方式——挂账式商业信用融资的发展

      中国传统挂账式商业信用融资一般表现形式为预收货款、赊购,在会计账目上体现为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都对金融资源配置发挥作用。对国营经济而言,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政府配置金融资源为主导,但国有企业也在市场上利用商业信用进行短期融资。在1955年国家严令禁止商业信用之前,国有企业使用挂账式商业信用比较普遍。以应付账款商业信用融资的企业主要是产业链上的下游企业,如燃料工业部生产的煤全部供给煤业公司,而煤业公司不按期付款。(49)以预收货款融资的企业则主要是产业链上的上游企业,如重工业部下属的机器工业局、有色金属工业局、基本建设局等单位,预收下游企业的货款比重很大。(50)重工业部系统预收货款占总货款的比重最高达到80%,最低也有20%,预收货款已是其流动资金的重要来源。

      1955年政府全面取消、禁止国有企业的商业信用后,原先的挂账式商业信用不再合法。但是,在市场力量促使下,预收货款这种传统商业信用融资方式转入地下,暗中存在,禁而不绝。

      (二)挂账式商业信用的变异——强行拖欠

      由于政府禁止国有企业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挂账式商业信用的存在,这些商业信用方式在某些特定时期发生了异化,即强行拖欠。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商业信用相比,强行拖欠其他企业的货款是一种非正常的商业信用。强行拖欠是强制的商业信用,即拖欠货款的企业强迫对方给予自己商业信用。因此,拖欠货款是挂账式商业信用的变异,是一种强制式的商业信用。

      传统挂账式商业信用能够变异为强行拖欠,是因为政府推行的托收承付这一非现金结算方式让某些企业有隙可乘。由于托收承付结算规定银行应包收款和监督结算,购货企业可在无钱付款的情况下,合理地把欠款挂在银行账上,强行拖欠货款。另外,不守信用的企业可以串通当地银行,找出各种借口拒付货款,强行拖欠。

      经济运行中出现少量的相互拖欠并非异常现象,因为总会有一些企业出于种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对方货款,从而形成拖欠。但是,企业之间普遍出现数额庞大的强行拖欠货款,以致阻碍了经济的运行,则是挂账式商业信用变异后的恶果。计划经济时期,由个别企业的强行拖欠升级为众多企业的相互拖欠时,常常形成严重的“三角债”旋涡。1956年到1979年,中国经济中曾多次发生大规模的相互拖欠,严重阻滞了社会资金的正常循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后,由于一系列相关制度建设没有到位,相互拖欠问题仍没有解决。20世纪80年代后期,相互拖欠再度严重阻碍经济运行。1994年前后相互拖欠又一次复发,成为90年代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沉重障碍。(51)

      21世纪初期,债务支付拖欠仍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信用”现象,成为对货币和合法信用的恶性“替代”。一旦拖欠成为市场竞争的“常规武器”,大多数企业都不得不把“主动拖欠”作为一种常规性的经营策略。(52)这种强制性商业信用对经济运行的危害十分巨大。

      挂账式商业信用变异为强行拖欠,是政府的“禁止”行为与市场力量的“诱导”作用在相关制度缺失环境中博弈扭曲的结果。

      (三)商业信用的创新——票据式商业信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经济运行中存在票据化的商业信用,不过,国有企业则很少使用商业票据。在建立计划金融管理体制过程中,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中断了。

      改革开放后,在推动商业信用发展过程中,政府认识到必须将商业信用票据化,推动商业信用流转,以避免国有企业因挂账式商业信用泛滥、变异而使经济陷入“三角债”旋涡。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试办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颁布《商业汇票贴现暂行办法》,并从1985年起在全国银行系统推行。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了商业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推动了商业票据的稳健发展。商业信用票据化,为企业以商业信用取得短期融资提供了便利。商业信用票据市场也随之形成。

      商业信用票据化,是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创新,也是政府规制商业信用的政策目标。但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例过大,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例过小,商业信用仍是银行信用的附庸,制约了国有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规模。政府推行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努力打了折扣。

      政府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政策没有发挥最大的效力,表面上是市场力量不“买账”,而实质是市场体系建设的不到位、配套制度建设的缺失。影响企业商业信用创新的根源并不是商业票据制度本身,而是商业信用票据之外一系列市场制度安排的缺失、滞后。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的运行需要其他制度安排为作支撑与保障。首先,商业信用需要完备的征信体系,以控制或降低商业信用风险。其次,商业票据的转让、贴现与流通,需要比较完善的票据市场体系作支撑。其三,应对商业票据的虚假、诈骗、拒不承兑等违法、失信行为,需要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些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导致的结果是企业厌恶商业票据,尤其不喜欢风险较高的商业承兑汇票。其四,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能够有效率地惩戒失信者,让企业畏惧失信行为的后果,享受守信的益处,才能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商业信用制度作为次一级的制度安排,从属于上一级的制度安排,决定于其所处的基本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力量,商业信用市场化运作,为企业短期融资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不允许其他力量削弱政府的计划,计划经济制度安排中自然没有商业信用制度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发生了由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向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由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向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决定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国有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走过了允许存在、限制、取消、禁止到开放、鼓励的变迁轨迹。

      尽管国有企业是国营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的利益函数常常与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面临对自己不利的政府政策,企业惯用机会主义手段加以应对。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严格禁止商业信用,而企业有自发利用商业信用的冲动,商业信用融资可看作企业短期融资的创新。在政府规制与企业自发冲动的博弈下,商业信用灰色存在,甚至变异。而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时,市场力量会无视政府意图,甚至南辕北辙,政府推进商业信用创新的努力大打折扣。

      推而广之,经济运行中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函数常与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常常不一致,市场力量与政府行为常常角力,具体的一项制度安排常在这种角力中发生扭曲、变异。市场不买政府的账,并不鲜见。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力量有时将政府的政策化解于无形;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力量有时表现出逆势而为,政府政策屡屡碰壁。如何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是需要努力探讨的课题。

      ①参见刘民权、徐忠、赵英涛《商业信用研究综述》,《世界经济》2004年第1期,第66—80页;赵学军《中国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变迁》,北京:方志出版社2008年版。国外研究商业信用的学者主要有Schwart,Ferris,Malitz,Emery,Brick,William,Petersen,Rajan等人。

      ②李成瑞、左春台:《社会主义银行工作》,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64年版,第35页。

      ③石晓军、张顺明:《商业信用、融资约束及效率影响》,《经济研究》2010年第1期,第102—114页。

      ④刘康兵、夏宁:《商业信用需求的影响因素及融资约束实证研究》,《中国市场》2011年第5期,第49—54页。

      ⑤胡海青、崔杰:《中小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陕西制造类非上市企业的证据》,《管理评论》2014年第2期,第36—48页。

      ⑥刘仁伍、盛文军:《商业信用是否补充了银行信用体系》,《世界经济》2011年第11期,第103—120页。

      ⑦陆正飞、杨德明:《商业信用:替代性融资,还是买方市场》,《管理世界》2011年第4期,第6—14页。

      ⑧覃有土、李正华:《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66—72页。

      ⑨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⑩刘仲藜主编:《奠基——新中国经济五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11)朱绍文:《小宫隆太郎与日本的近代经济学》,《日本学刊》1991年第5期,第124页。

      (12)许毅、王琢、黄菊波:《流动资金简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6页。

      (13)赵学军:《中国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变迁》,第126—145页。

      (14)刘民权、徐忠、赵英涛对西方学者的商业信用理论作了较为全面的综述。见刘民权、徐忠、赵英涛《商业信用研究综述》,《世界经济》2004年第1期,第66—80页。

      (15)Schwartz,R.A.,"An Economic Model of Trade Credit",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9,No.4,1974,pp.643-657.

      (16)Emery,G.W.,"A Pure Financial Explanation for Trade Credit",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19,No.3,1984,pp.271-285.

      (17)Brick,I.E.and William,W.K.F.,"Taxes and the Theory of Trade Debt",The Journal of Finance,Vol.39,No.4,1984,pp.1169-1176.

      (18)Schwartz,R A.,"An Economic Model of Trade Credit",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9,No.4,1974,pp.643-657.Ferris,J.S.,"A Transactions Theory of Trade Credit Use",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Vol.96,No.2,1981,pp.243-270.

      (19)Smith,J.K.,"Trade Credit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The Journal of Finance,Vol.42,No.4,1987,pp.863-872.Long,M.S.,Malitz,I.B.and Ravid,S.A.,"Trade Credit,Quality Guarantees,and Product Marketability",Financial Management,Vol.22,No.4,1993,pp.117-127.Deloof,M.and Jegers,M.,"Trade Credit,Product Quality,and Intragroup Trade:Some European Evidence",Financial Management,Vol.25,No.3,1996,pp.33-43.

      (20)Summers,B.and Wilson,N.,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rade Credit Use:A Not e,Mimeo:Credit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Leeds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1999.

      (21)Petersen,M.A.and Rajan,R.G.,"The Benefits of Lending Relationships:Evidence from Small Business Data",The Journal of Finance,Vol.49,No.1,1994,pp.3-37.

      (22)Meltzer,A.H.,"Mercantile Credit,Monetary Policy,and Size of Firms",The Review of Economic and Statistics,Vol.42,No.4,1960,pp.429-437.

      (23)刘仁伍、盛文军:《商业信用是否补充了银行信用体系》,《世界经济》2011年第11期,第103—120页。

      (24)Stiglitz,J.E.and Weiss,A.,"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71,No.3,1981,pp.393-410.

      (25)樊纲:《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上)》,《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第3—12页。

      (26)樊纲:《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上)》,《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第3—12页。

      (27)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总结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28)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97页。

      (29)《对取消商业信用实行划拨结算的几点意见(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藏,工业信贷局档案1953-长期-10。

      (30)《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31)商业部、总行:《自1954年起在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系统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与新的财务计划表格的联合指示》,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1984年版,第16页。

      (32)《商业部、总行关于取消商业信用改进财务收支差额放款的联合指示》,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2—23页。

      (33)《总行为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它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报告》,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0页。

      (34)《总行关于预付货款和商品赊销批准权限的通知》,1959年6月15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0页。

      (35)《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3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金融法规汇编(1963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64年版,第105—106页。

      (36)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1页。

      (37)《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1973年执行),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9页。

      (38)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2页。

      (39)见《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1977年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1977年11月6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1977年11月28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8页。

      (40)商业部、总行:《关于国营商业办理赊销业务在信贷资金方面的处理办法的联合通知》,1956年4月27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9页。

      (41)《总行关于预付货款和商品赊销批准权限的通知》,1959年6月15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0页。

      (42)《总行李飞副行长在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2—43页。

      (4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吉林省金融学会编印:《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3页。

      (44)《国务院批转总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金融法规手册》(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6年版,第44页。

      (45)《国务院批转总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金融法规手册》(二),第44页。

      (46)中国人民银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暂行办法》,《中国金融年鉴(1986)》,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版,Ⅵ-37。

      (47)《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结算暂行办法》,《中国金融年鉴(1987)》,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8年版,Ⅸ-69。

      (48)人民网法律法规库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8/11220319805.html。

      (49)《取消国营贸易商业信用中的几个问题和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藏,工业信贷局档案1953-长期-10。

      (50)《调查重工业部门的商业信用综合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藏,工业信贷局档案1953-长期-10。

      (51)参见赵学军在《中国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变迁》一书中的论述,第160—172页。

      (52)金碚:《债务支付拖欠对当前经济及企业行为的影响》,《经济研究》2006年第5期,第1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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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转型与国有企业商业信贷融资的转变_商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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