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区乡镇财政研究

中部地区乡镇财政研究

王敬尧[1]2008年在《财政与庶政:县级政府治理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郡县治,天下安。郡县是中国历史上最稳定和最重要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哪一级行政建制具有郡县这样的长期历史延续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今天,县级政府在中国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以及社会管理方面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县级治理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广大农村的落实效果,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县制的基础是县治,县治的基础是县财。县级财政是县级政府运行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地方财政运行的晴雨表,因为县级财政是具有财政运行能力的最低政府级次,处于财政收入的最初端和财政支出的最末端,此乃县治的财政逻辑。财政压力是制度变迁的动力,县级财政是影响县级治理的核心变量,研究县级治理必须关注县级财政。县级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民生财政关系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要使民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就必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改革财政制度,增强县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县级政府具有自主性,同时也嵌套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之中。民间力量的参与和配合对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绩效具有直接影响。由于民众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县级政府不可避免地面临治理危机的考验。因此,考察县级政府的应急反应机制,是评价一个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重要方面。治理能力的表现是服务能力,而服务能力以财政能力为基础,财政能力由其财政结构决定。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财政结构入手去观察分析其治理能力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价值。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以中部地区的一个县级单位——中部Y县为个案,通过对其财政来源、支出结构、财政能力、服务能力及其管理和应急反应能力的深入考察,分析县级政府的治理能力。具体而言,通过考察其财政关系及其制度变迁来分析其县级治理背景;通过其财政结构中所体现的收入能力、支出能力和财政平衡能力来了解县级政府财政能力;通过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来考察其服务能力;通过其财政支出结构及管理来考察其风险应急机制和危机管理能力,并通过这叁方面来评价Y县的治理能力。文章试图在此基础上理解中部地区的县级政府治理特征。本文坚持实证政治研究方法,遵循“现象→事实→测量→操作概念→概念→理论”的研究理路,以避免“用理论套事实”的先入为主路径依赖。每一个重要概念都争取有相应的测量指标,逐层推进。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应用,是一种追求本土化研究目标的尝试。第一,本文的研究建立在长期深入调研和大量实证材料分析的基础上。由于财政本身的敏感性和“神秘性”,带来获取资料以及观察行动的艰难性。在整个研究中,作者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7年底,多次进入现场,收集大量第一手材料,获得相关文本文件5717份;实施问卷调查2次,一次针对乡镇干部的关于县乡财政的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81份,另一次是Y县公共服务需求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600份,其中针对农民的有效问卷2511份;在整个调研过程中有112人次接受访谈,采访录音90万字。这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与县乡村干部和农民结下了深厚情谊,为更好地理解县级政府运作提供了便利。研究县级财政的成果本不多见,对一个县级单位财政运行资料收集比较齐全、翔实的案例更是少见,这本身就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研究资料非常难得,对于研究县级政府治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第二,本文以县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及其服务能力为重点。主要以县级财政支出作为研究视角来观察Y县“养民”的情况,这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进。现有研究成果涉及财政问题的主要集中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村庄社区层面,近年来对乡镇财政困境的研究逐渐增多,但对县级政府财政关注较少。即便是对县级政府研究进行专题研究的政治学论文,也大多是集中于行政体制结构与运行的描述与分析,而财政是其运作的基础与核心,其成果不多。本文从县级财政的支出入手,对特定区域——中部地区县级单位的财政支出进行深入翔实的考察,为更好地理解地方财政与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对丰富的资料进行分类处理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分析县级政府治理能力的分析框架,即从财政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能力叁个方面构成县级政府治理能力分析框架,这是在以往宏观层面研究成果基础上,研究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尝试。因为,不同层级的政府行动将体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不可能一个框架可以套用所有的行为主体,县级政府也不例外。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透过公共服务的政策执行得以体现,因此,提供了研究公共服务的新的视角。第叁,本文致力于地方治理的理论解释,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治理的互赖模型。随着社会转型,地方政府也不断转变其执政理念,关注民生成为目前和今后政策选择的重点,这表明,地方政府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管理。而应在具备相应自主性同时,关注民间社会的嵌套性,并与之合作。事实证明,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是一体两面,“合则两利,分则两害”。应在地方治理中体现出互赖性,培育和谐通感,产生合超效应,从而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方宁[2]2003年在《中部地区乡镇财政研究》文中指出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中最基础的一级,是农村政权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财政建立以来,对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对国家财政的总体建设,都发挥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但是,乡镇财政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财政收入能力弱化,导致乡镇政府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能力下降;乡镇财政非制度化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导致农民负担的加重;乡镇财政的支出缺口加大,财政状况呈恶化的趋势。这些问题在中部省区尤为突出。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乡镇财政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有些领域则尚未触及。这就给乡镇财政的研究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论文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农村工业的发展趋势,进而揭明了农村工业与乡镇财政的关系。农村工业在改革开放以后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农村工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我国工业呈现出二元化的特点。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工业的整体发展趋缓,并呈现出集聚与消散两种状况。一些农村工业企业向城市集聚,或在农村集聚而造成新的城镇,而另一些农村工业企业则倒闭破产而消散。农村工业的这种变化,表明工业的一般规律——即工业必须依托城市而发展——是不可违背的。我国工业二元化是暂时的经济现象,最终还是要向一元回归。农村工业的变化必然导致乡镇财政收入的变化。在农村工业集聚的地区,乡镇财政可以获得较大的收入来源;在农村工业消散的地区,乡镇财政来自工业的收入渐行减少直至枯竭。由是,可以将乡镇财政分为两种类型:前者为增长型乡镇财政,后者为萎缩型乡镇财政。 第二部分,从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分析切入,探讨现行农业税收的性质及其增长的极限,以及农业税收的历史延续性问题。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缓慢,农业始终是以小规模土地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在小规模土地经营条件下,农业生产的利润极低甚至无利可图。在这种条件约束下,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农业税性质不清,农业税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所得税,也不属于流转税类,而是一种介乎于两者之间的税收。第二,农业税的增长极为有限,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则几近常数。现行的农业税由于是基于小规模土地经营的税收,因之不可避免地带有顽强的历史延续性。这种延续性主要表现为,税地与税人并行,赋税与力役并征等。农业税收由于其历史延续性,使得在现代财税制度的大框架里显得不够和谐,与现代财税制度和理念在某些方面发生了碰撞。 第叁部分,分析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与乡镇财政的关系。考察乡镇财政不能不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是乡镇政府向农民提供的最大的公共物品,是乡镇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也是造成乡镇财政拮据状况的主要因素。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由县乡承担了主要部分,这种体制是不合理的。从人力资本形成的角度而论,劳动力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应承担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成本;从提供社会剩余产品能力的角度而论,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应更多地来源于第二和第叁产业;从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层级角度而论,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对保障中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负最终的责任。 第四部分,结论和对策建议。通过对乡镇财政不同侧面的研究,可以得出五点结论。其一,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绩效,不能因为存在某些问题而忽略了对乡镇财政绩效的评估;其二,事权定位不合理是造成乡镇财政支出困难的制度性原因,赋予乡镇政府诸多事权中应当上收的要项是义务教育;其叁,乡镇财政的非制度化现象是乡镇事权过重的必然结果;其四,由于农村工业的消_散和农业税收增长的限制,中部省区多数乡镇将出现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的局面;其五了现行的农村财政政策思想囿于传统农业社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关于对策建议有四点:第一,以建立现代农业税收制度为目标,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第二,重新合理划定乡镇政府的事权,使其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第叁,鉴于乡镇财政的困难和特殊,在部分省区取消乡级财政,实行四级政府叁级财政的体制;第四,以经济均衡化为终极目标,不断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

汪传艳[3]2014年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政府财政责任不明确、农民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200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从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等几方面入手,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此次改革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城镇化发展为背景,立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大规模问卷调研和访谈,探讨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机制改革工作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理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关系,保证了农村中小学校日常运转、减轻了农村家庭经济负担、确保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然而,此项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既有改革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也有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不全。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内容,许多需要正常开支的项目如代课教师工资、后勤人员工资、中心校运转资金、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债务偿还及学校维稳费用等项目都未被考虑在政策范围内,导致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足或造成违规列支行为。(2)公用经费拨付方式不合理。我国按照学生生均人数单一的拨款方式对学校规模、学校类型、地域类型及教育政策、教育目标等影响学校发展的内在因素及外在因素考虑不够,客观上造成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及高寒地区学校最为严重。(3)公用经费拨付总额不足。总体上看,公用经费拨付额度仅能维持最基本的运转需要。公用经费不足的具体体现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高寒地区主要体现为取暖费不足;中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日常运转资金不足;东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资金不足。(4)贫困寄宿生补助政策的实施存在地区差异,补助比例、受惠群体范围及补助方式均存在不合理之处:补助比例过大或过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部分群体因政策因素被排除在外;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方式造成资金利用低效。(5)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呈现出“中部塌陷”格局。较之其他地区,中部地区的县级财政在各项目的责任分担上均承担了更多的投入责任,但经济发展水平及中央政府资助力度均赶不上其他地区,从而使得中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6)政府间的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对具体项目而言,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对“分项目”的责任划分存在错位现象,将占义务教育经费大头的教师工资交由县级财政负担;而将不易核定、需要因校制宜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交由省级财政负担。这种责任划分方式导致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及校舍维修改造机制成为新机制改革成效最低的两项内容。(7)“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对社会时代背景考虑不够。“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拘泥于解决过去体制下存在的问题,缺少对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的考虑。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学校布局及农村学生上学方式、就学地点都有了较大变化,新机制改革执行“城市”、“农村”两种不同的标准,使得部分农村学校、部分农村学生无法分享改革利益。通过上述研究,研究者认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应立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维持运转的正常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

石培琴[4]2014年在《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指出十六大尤其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来,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以及公共财政、民生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立:2009年左右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呈缩小趋势,西部地区发展更快;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增多,标准不断提高、个人负担不断降低,已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和养老保障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不断拉大等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质量问题越来越凸显,优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充足和不均衡越来越突出;区域内、省际内不均等比较突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基本公共服务结构差异等问题显现。这些都表明,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处于一个新的起点上。在推进中是继续坚持以前渐近式的扩大投入、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思路,还是要进行调整?需要深入研究。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寻找答案。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不断缩小。公共服务主要源自于正外部性,一类是让大家生活得更好,比如接受教育、享受公共文化、免于贫困(社会救助、保障住房等)、免于疾病等;一类是与劳动力流动相关,能够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公共服务”,特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基本”是指与人们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紧密相关、还受国家财政供给能力约束的公共服务。社会扣除理论、公平正义观等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公平正义论等西方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我国包容性发展中的财政选择、民生财政、区域平衡发展等理论,都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在具体供给中,要处理好两个基本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政府、市场、社会各得其所、共同发挥作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机制包括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分税制、建立公共财政、实施转移支付等。实践层面,首先回顾了国外的做法与经验。选取典型国家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成后,从上个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起,到近期欧债危机后欧盟各国快速推进的福利改革都表明,改革完善已成为主流。主要经验有:公共服务提供不是一个模式,而是各国不同、量身定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不断修正、不断改进的逐步完善过程,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要与发展阶段相匹配等;改革未有尽头,健全完善公共服务各国都“在路上”,并且会一直“在路上”。主要教训有:跃进式、追赶式、渐近式福利,都会遇到财政汲取能力的天花板,只要超过了财政收入,就会遭遇福利困境或福利陷阱;由于制度惯性,福利困境会滞后一段时间才显现,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一旦显现,任何国家都会遭受福利改革之困,新兴国家可能引起社会动荡,老牌福利国家会遭遇利益集团的阻挠。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建国至今,大致经历了叁个时期:“事项少、广覆盖、区域均等、城乡分割、个人负担较低”的低水平均衡时期(1949—1977年),“覆盖面不断缩小、区域差距不断加大、城乡差距不断加大、群体差距不断加大、个人负担不断加重”的逐步失衡时期(1978—-2002年),“广覆盖、趋于均衡、个人负担降低”逐步迈向新的均衡时期(2003年—至今)。从理论和实践分析看,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生于经济社会发展,尝试建立了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框架。由于公共服务需求单边增长、公共服务供给受财政能力约束有上限,故公共服务供给在经历瓦格纳增长后,必然会在财政能力约束下出现瓦格纳调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一般会经历较低且相对稳定、持续增长、水平合理且相对稳定等叁个阶段。进入瓦格纳调整即相对稳定阶段后,公共服务供给就要从扩大投入、数量扩张到提高质量和提升效率转变,从满足需求到引导管理预期的转变。按照供求框架的分析,当前我国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难点在财政收入增长空间变窄、公共服务支出压力增大,由此判断我国正在向第叁个阶段转变:即将进入巩固完善时期,要更加关注机会均等、更加关注质量效率、更加关注预期引导,主要目标是:全面覆盖,公平均等,负担均衡,要把握四个基本原则:公平正义,一体化;基本适度,可持续;政府主导,多元化;事权清晰,均等化,要在数量标准的基础上,关注质量标准及可及性标准。

胡华[5]2007年在《中国乡镇财政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乡镇财政承担着为广大农村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责任,保障着四万多个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行,在维持农村稳定、保障贫困人口生活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乡镇财政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诸如乡镇财政负债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求脱节问题、吃饭财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阻碍着乡镇财政职能的发挥,对乡镇财政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保障乡镇政府运行等极为不利。这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学者对乡镇财政运行机制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已有的研究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理论视角较为单一。不少研究停留在“就乡镇财政论乡镇财政”的层面,没有突破乡镇财政本身的局限。第二、我国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乡镇财政职能也转变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不少学者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缺乏理论模型的支持。第叁、乡镇财政收支运行研究方面,已有的文献大都停留在定性研究的层面上,计量研究与建模研究则相对较少。鉴于此,本文基于“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新视角,对乡镇财政运行机制进行研究,突破乡镇财政本身的局限;依据消费者效用理论,并结合农民平均分摊公共产品费用的实际,构造了农村公共产品效用模型,用于研究农民消费农村公共产品的效用最大化条件,完善乡镇财政职能研究,弥补理论模型缺乏的不足;运用回归分析方法、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模型化方法等,对乡镇财政收支运行机制进行计量研究与建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如下:本文构建“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新的理论框架,以此剖析乡镇财政的外在环境与内在驱动力量,并提出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从乡镇财政职能入手,研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形成过程,并运用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研究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框架下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相邻两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出农村公共产品供求脱节的制度性根源。本文对乡镇财政收入进行研究。通过全国十一个乡镇的数据研究,乡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收入的特点,并且采用多元一次回归方法对乡镇预算内财政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乡镇预算内财政支出的“任务型收入机制”的特征。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化方法研究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收入划分的博弈关系,运用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模型化方法研究“任务型收入机制’’的成因。本文还将对乡镇财政支出进行研究。通过全国十一个乡镇的数据分析说明,乡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支出的特点,并且运用二元一次回归方法,研究乡镇预算内财政支出与乡镇干部职工工资支出之间的关系,乡镇预算外财政支出与教育经费支出的关系,随后本章将得出乡镇预算内财政支出的“吃饭型支出机制”的特征。最后本章运用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模型化方法分析“吃饭型支出机制"的成因。本文还着力研究了乡镇财政收支平衡问题。在“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框架下,分析乡镇财政收入自给率变动趋势,以及乡镇负债的产生和发展。然后,本章总结了乡镇财政缓解财政压力的六种方法,最终通过对这些缓解压力方法的研究,在“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框架下,本章发现了乡镇财政运行机制具有气球机制特征,即在中央管制强大的财政压力下,乡镇财政就像饱受外力的气球一样扭曲变形,在地方自利动机的驱使下,乡镇财政努力寻找释放压力的渠道,乡镇财政“气球”上出现了“公共产品供求脱节”、“任务型收入机制”、“吃饭型支出机制’’等漏洞,这些漏洞虽然有助于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却妨碍了乡镇财政运行机制效率的提高。最后,本文就如何解决乡镇财政运行机制的问题提出政策构想。采取“放松中央管制,”与“约束地方自利”两大政策措施,并且需要“纠正乡镇财政‘吃饭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等政策措施与之配合。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包括以下六点:第一、部分文献的理论视角较为单一,不少研究停留在“就乡镇财政论乡镇财政”的层面,没有突破乡镇财政本身的局限。本文构建了“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新的理论框架。乡镇财政运行机制不仅与乡镇财政本身有关,还与乡镇政府所处环境、乡镇干部个人动机密切相关。乡镇政府所处环境主要由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的管制政策构成,乡镇干部的个人动机则体现为乡镇地方自利动机,因此基于“中央管制——地方自利”理论框架研究乡镇财政运行机制,将帮助我们突破乡镇财政本身的局限。第二、预算内收入运行机制是乡镇财政研究较少涉及的领域。本文对此着力进行研究,将预算内收入运行机制归纳为“任务型收入机制”。乡镇财政负有最终补齐税收任务缺口的责任,于是税收任务呈现刚性增长的趋势,而预算内收入主要由税收构成,在税收任务的带动下,预算内收入也呈现刚性增长趋势。第叁、本文将对乡镇预算内支出同工资支出的关系进行研究。以往的研究停留在工资支出占预算内支出比重的研究层面上,本文运用线性回归方法研究乡镇预算内支出同工资支出的增量关系,使得对“吃饭财政”的研究更加精确化。并且本文构造了中央管制——地方自利支出模型,研究工资支出与公益事业支出的关系,探究“吃饭财政”的根本成因。本文发现当上级政府将农村公共产品的支出与乡镇干部升迁挂钩时,乡镇干部趋向于减少工资性支出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但是当乡镇政府提供出的一部分公共产品达到上级政府要求时,乡镇干部获得提拔的机会将增加,此时乡镇干部将有扩大工资支出的趋向,而不是继续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于是农村公共产品大都表现为“闪光点”式的形象工程,而工资性支出却据高不下。第四、以往的文献缺乏对乡镇预算外支出的系统研究,本文对此从多方面着重进行研究。本文发现预算外支出经历了一个先膨胀后收缩的过程,通过对教育支出占预算外支出比重的研究、教育支出同预算外支出的增量关系研究,发现预算外支出及其增量的大部分被用于教育支出。通过预算外支出与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的研究,发现预算外支出项目构成体现出本地乡镇财政独特的公共产品供给。第五、已有的农村公共产品研究大多缺乏理论模型的支持,本文依据消费者效用理论,并结合农民平均分摊公共产品费用的实际,构造了农村公共产品效用模型,用于研究农民消费农村公共产品的效用最大化条件。第六、以往对乡镇财政收入的研究大都缺乏理论模型的支持。在朱钢、谭秋成、张军的财政考核模型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中央管制——地方自利”财政收入模型。本文放松了原模型的一个假设条件——“乡镇负责人的升职收益永远大于其既得利益”。本文假定:“乡镇自收收入的大小决定着乡镇负责人的升职收益与既得利益的大小关系。当乡镇自收收入较小时,乡镇负责人的升职收益大于其既得利益;而当乡镇自收收入较大时,乡镇负责人的升职收益小于其既得利益。”此条件的变更使得本模型结论与原模型结论有较大差别,原模型结论由四个命题构成,本文接受了原模型的命题1,修正了命题2、命题4,舍弃了命题3,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两个推论。本模型发现,当乡镇财政必须完成的上缴财政收入指标增加时,乡镇干部将被迫减少乡镇自收收入等自有财力的留成,将乡镇自有财力用于上缴财政收入。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自有财力仅包括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于是发生了乡镇财政将转移支付用于上缴财政收入的资金无意义循环。

刘惠林[6]2007年在《中国农村教育财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展农村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决“叁农”问题的基础工程。农村教育经费短缺,是制约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财力严重不足。依靠农村自身力量难以发展农村教育,要重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农村教育财政体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起发展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我国实行新式教育己过百年,农村教育经费供给一直由县级政府和乡村自身承担,这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也有它的弊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教育财政体制几经变化,农村教育经费供给至今仍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这种体制的缺陷已十分明显:首先,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地方财政一直十分困难,我国大多数县级政府财力已难以承担发展农村教育的重任。其次,由县级政府承担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进一步拉大了目前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教育发展的差距,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当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收入已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已具有作为农村教育财政经费供给主体的能力。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体制,实际上仍然是由县级政府负责教师工资,由于人员经费占我国农村教育经费支出的绝大部分,因而,新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我国农村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中财政拨款不足50%,这已严重制约了农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农村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农村普通高中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农村教育财政经费应由高层次政府提供。因此,我国中央和省级财政必须承担起发展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为了实现教育公平,发达国家农村教育都经历了由基层政府承担主要财政责任到由中央政府主要承担或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主要财政责任的过程。当前,世界上多数发展中大国也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我国社会已形成共识。我们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发展农村教育的经验,由各级政府分担农村教育经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财政责任。创造条件,缩小以至最后消除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教育财政问题,要进行制度创新,重构农村教育财政体制。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农村教育财政中的主体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农村基础教育办学基准;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实现农村教育财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完善农村教育经费监督机制;建立农村教育财政预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教育经费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完成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的历史性任务。

林国斌[7]2006年在《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镇财政解困研究》文中指出五级财政体制是中国的特色,而乡镇财政即使在我国也是一级“年轻”的财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能说很成熟,有许多问题和矛盾有待摸索、解决。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财政困难显性化并且日益凸显,乡镇财政困难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财政体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乡镇财政困难有着深刻的政治根源、社会背景和历史渊源,是财政体制因素和非财政体制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乡镇财政困难直接影响到基层政权建设,影响到“叁农”问题的解决,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乡镇财政困难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乡镇财政困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寻求其根源,探索其解决办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必要性。这将为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也为“叁农”问题的根本解决总结出一条创新之路,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田发[8]2005年在《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文中研究说明1994年我国推行的分税制改革标志着财政改革终于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开始形成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但是,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以确保其成功,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地方既得利益。在收入分配模式中,中央政府没有赋予省级政府任何实质性的税收自主权,仅明确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收入分配机制。鉴于中央政府未能提供一个省级以下政府的收入分配框架,各省级政府按照传统的级次观念,也仅确定了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模式。相应地,地(市)级政府自行决定与下一级地方政府——县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模式。县级政府和基层地方政府——乡/镇政府之间也如此。结果表现为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从分税制前5000亿元中的28.35%迅速上升到2004年财政收入总额近2.6万亿元中的54.9%。同时,省和市级政府的财力也有集中趋势,只有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比重在下降。掘统计,县乡财政供养人员近3000万人,约占全国财政供给人员的70%,但县乡财政本级财政收入却只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17.5%。在财力层层集中的同时,事权却层层下移。《预算法》仅泛泛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的划分,而没有明确规定省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在地方政府体制中,上级政府有权决定下级政府的支出划分。因而,省级政府决定市,/地区的支出划分,市政府决定县级政府的支出划分和县级政府决定乡/镇的支出划分。 这样,体制运行的后果是,在省以下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入资源高度不相匹配,导致县、乡地方赤字、债务增加。据财政部资料,2002年全国2860个县级单位中(包括地级市城区)仍有赤字县906个,比例高达32%:全国县乡村行政欠债总计可能达1万亿元左右。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由此危及到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地方财政困难根源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混乱,财权与事权高度不对称。而解困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地方财政体制创新。 政府间财政关系与财政体制是一个受到西方学者长期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制度和实施公共政策、弥补市场缺陷、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何要采用多级政府结构而非单一层次的政府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财政分权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西方公共财

赵国强[9]2010年在《乡镇财政能力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乡镇是一个数量十分庞大,情况又各不相同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单位。乡镇财政能力既可以反映我国基层政府行政能力的水平高低,又可以反映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完善程度,还可以反映基层财权和事权分配的合理与否。可以说,乡镇基层财政的建设与完善,直接关系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因此,对我国现阶段乡镇财政能力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与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山东省宁阳县为例对乡镇财政能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经分析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乡镇财政能力是指乡镇政府为实现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利益,发展社会(农村)经济和维护乡镇政府自身生存与发展,从社会资源中汲取财力的能力。其可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高低,财政体制的规范程度,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2)宁阳县乡镇财政能力不断提升,但也存在收入支出不平衡、负债问题严重、支出结构有待于进一步合理化等不足。(3)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乡镇财政发展能力、乡镇经济发展能力、乡镇政府经济管理能力、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等四大类指标,其原理是一种整理和综合人们主观判断客观的方法,也是一种把定性分析定量化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处理和分析许多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手段。运用其基本原理,可以把评价体系分为若干层次,建立层次分析模式。(4)乡饮乡财政基础比较薄弱,虽然近来来发展势头较好,但是财政总量还比较小。华丰镇财政基础比较好,各业发展比较均衡,但是经济结构需要调整。乡饮乡与华丰镇二者比较:华丰镇的总体乡镇财政能力要明显强于乡饮乡,各年份之间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5)提升乡镇财政能力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建立持续稳定的乡镇财政能力建设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减轻乡镇财政负担的缓压机制。叁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政府管理机制。四是建立灵活高效的政策机制。五是完善组织保障,建立配套联动的领导机制。

于瀚尧[10]2016年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动因、运行效率及改革路径》文中提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优化我国行政区划设置,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目标和要求。对"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是一项关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长远意义的理论工作。鉴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最初以财政为突破口,时间跨度长,地方改革相对系统全面,故笔者力求以"财政"为视角,以点扩面,系统总结"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成效、问题,提出今后财政体制改革路线,同时对"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和全局性体制改革提出建议考虑。"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旨在解决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因"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而导致的县、乡基层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等问题。目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已于201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基于各省省情不同,具体改革措施存在很大差异,但总体改革思路一致,即为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给予县一级政府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加大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财政结算、收入考核、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资金补助、工作部署等直接到县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在现实运行中发挥正面效应的同时亦出现一些问题,如省与市、县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晰,市、县分治不彻底,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配套改革不力等。因此,研究"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如何有效、深度地推行显得非常重要。鉴此,本文试图先构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提升研究的理论层次;其次归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的动因,佐证其改革的必然性;再次总结国内几种代表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模式,比较其实践做法,发掘出一般性的经验;随后对"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运行效应进行整体评估,以提供实证支持;最后提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深入改革的路径选择。本文研究在理论上,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与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财政级次划分理论、博弈论及新制度经济学结合起来,可丰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学说,为我国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提供理论基石。现实中,"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助推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过渡性制度设计。其一套的制度安排趋于健全则有助于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步骤,对政府决策部门设计地方财政体制变迁蓝图具有启发、借鉴与参考意义。全文共分为7章内容。第一章导论。系统地介绍了研究背景,基于县乡财政困难、城乡公共服务失衡、"市管县"体制约束等现实困境,引申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国外研究文献围绕第一、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展开,为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而国内研究文献呈现多层次格局,围绕地方财政体制、财政级次优化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来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注重改革路径探讨;在此基础上,寻求本文的突破之处。第二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制度的理论分析基础。本章主要说明的是省、市、县叁级财政管理本质是各级政府部门如何将提供公共品做到效益最大化。这涉及到公共品层次性理论,需要对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乡镇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匹配做理论上的界定;公共品层次性派生出多级政府财政级次,这实则关系政府财政级次划分理论,需要明确地方政府辖区的最优规模,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能精简财政级次,助推财政扁平化;在分级财政体制模式下,各级政府部门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展开财政竞争,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省与市(县)间、市(县)之间如何博弈及行为后果,需要借助博弈论来诠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属于由中央政府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的典范,这都需利用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影响制度的需求因素、影响制度变迁的成本因素等制度经济学理论来指导。第叁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的动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它的演变有特定的动因,本部分将其主要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基层县乡财政困难,表现为欠发工资、财政赤字负债,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二是省以下财政体制运行不顺,表现为省以下公共服务责任分工错位,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划分不清,及省以下转移支付不规范;叁是政府财政级次过多,其后果是五级政府架构与分级财政体制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冲突,财力分配上极不利于基层县乡财政,需考虑将五级政府财政优化为叁级政府财政;四是市管县体制约束,其制度运行表现为束缚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行政管理层次和成本,以及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等。第四章典型省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践。本部分根据全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概括出四个代表性省份的模式来比较。包括,具有创新管理模式的浙江"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具有区位优势的海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基于县乡财政解困的河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及基于解决"小牛拉大车"的湖北"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五章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运行效应评估。"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正面效应表现为对县域经济、地方财政、地方社会发展、地方政府建设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而财政体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则归纳为改革的"前置性"问题、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行动主体行为上不一致、地级市行为异化及地方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以J省为例,梳理了J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推广历程,并选取人均行政成本和人均GDP两个变量,对J省试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成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六章比较了不同国家地方财政体制,分析了其利弊所在,并就其中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分析。梳理出法制化、科学化在规范地方财政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第七章是优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本部分首先提出优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总体原则与实施步骤,继而从对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公共服务责任,构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健全转移支付体系,推进行政区改革和全局性改革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 财政与庶政:县级政府治理能力研究[D]. 王敬尧.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2]. 中部地区乡镇财政研究[D]. 方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3].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D]. 汪传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石培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5]. 中国乡镇财政运行机制研究[D]. 胡华. 四川大学. 2007

[6]. 中国农村教育财政问题研究[D]. 刘惠林. 东北林业大学. 2007

[7]. 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镇财政解困研究[D]. 林国斌. 暨南大学. 2006

[8]. 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D]. 田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5

[9]. 乡镇财政能力建设问题研究[D]. 赵国强. 山东农业大学. 2010

[10].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演变动因、运行效率及改革路径[D]. 于瀚尧.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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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乡镇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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