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学术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_大学和学院论文

对我国学术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_大学和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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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国几乎所有的大学都相继建立了一些二级学院。这些学院的建制方式极其多样,包括系级升格、以学科群组院、以产业或行业组院、大学与社会部门共同组院等等。(注:参见郭桂英:《学科群和学院制》,《高等教育研究》,1996年第6 期)其中系级升格和以学科群组院是最为基本的两种学院建制方式。对于实行学院制的目的,几乎无一例外的认识是促进新的横向、交叉和综合学科的产生,拓宽人才培养的口径,降低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等等。这些目的无疑是理想化的,但由于它混淆了不同学院制模式在目的指向上存在的差异,改革的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事实上,在笔者曾参与的一次学院制实行情况调查中也发现,现实中要充分达到上述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适当借鉴国外高校的学院制模式,对我国不同高校学院制改革的目的指向予以明确显得十分必要。

但问题在于,与国外如美国的大学系统所不同的是,我国大学系统内部尽管也存在等级之分,但几乎大多都同时肩负着教学和科研尤其是基础研究的双重职能,并且彼此在权重上难分伯仲。即使是处于顶尖的北大、清华等,也被视为教学科研并重的大学。而美国的大学系统的内部分化,则不仅表现为等级的差异,更突出地体现在职能上的区别。研究型大学重心明显向科研倾斜,一般性大学的核心任务则在于培养人才。所以,在筹谋我国学院制的改革方案时,有必要结合我国大学的特殊情况作具体分析。

1.对于我国传统的单科性大学,目前普遍建立的综合性文理学院和专门学院,以及综合性大学中部分由系升格的专业学院,基本上是以知识的传播、推广和应用为活动目的,理应向独立的实体性学院方向过渡,学院集教学、科研和行政权力于一体,全面负责管理和协调内部各项事务。这些学校的学院制改革,行政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无疑是关键环节。既然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就应明确界定各个层次间的权力界限。学校应该下放的权力必须下放,否则权限不清,势必会导致“权力丢失”的现象。即学校原有的集中管理权力失效,而学院的行政统筹能力又相对薄弱,因而出现学校、学院双管而又都不管的情况,使基层无所适从。

2.我国大多数综合性大学以及部分重点师范大学,目前已建立了诸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组成的学院。笔者以为该类学院应成为教学管理实体,学院有权力制定和实施相对统一的核心课程计划,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并执行评价和监督的职能;但在科研上,重心应在各个系科,保持彼此之间相对松散结合的状态,这有利于创造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和促进各系科间研究人员个人的自由交往,教师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力自选课题或参与学院内外不同机构的课题研究工作。学院对各系科的科研设备使用和维护、实验室的建设等可以有一定的统筹权,以利于资源共享,提高效率。但是,一些重大的、有发展前景的和综合性强的学科领域,完全可以突破学院甚至大学的界限,由学校建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一类的组织,并接纳不同学科领域的优秀人才来从事学习和研究活动。剑桥大学的卡文迪许实验室的运作机制可以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当然,系科之间的松散结合,难免会产生各自为政的弊病。特别是我国大学传统上系科和专业划分过细,人们往往又有尊崇基层学术权威的心态,且具有依附于单位的本位主义意识。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势必为彼此间的交流与协作带来许多障碍。对此,学院不妨设立由各方学术权威组成的专家集体,共同制定学院的学术发展规划,论证和申请重大的科研项目,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挥其协调作用。

3.无论实行何种目的指向的学院制,校部都不应沦落为“服务机构”。校部在向学院下放一些具体的日常教学、科研和行政权力的同时,有关方面的权力和职能反而需要相应地加强。如整个学校的预算、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学校图书馆和网络中心等共享资源的建设和管理,超越学院层次的综合性核心课程计划的制定、实施过程的质量监控,学校公共关系以及招生政策等等方面。传统上注重内部分权的一些西方国家如德国、法国和瑞典等,自70年代以来,其校内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校级的行政权力。而在美国,“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模式一直把官僚权力(即院校权力)放在实现地方理想和提高院校地位服务的位置上。”(注:王承绪主编,张维平等编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学管理体制比较》,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81页)

实行学院制本身是集权与分权的有机统一。分权的目的是为学术的发展创造条件,而集权则是出自提高效率的需要。学院制的实行绝不是把大学变成以学院为新的利益分割主体、相互隔离的完全松散型组织,否则会依旧人为地造成大学中知识体系内部的分裂,使之缺乏整体的有机联系,影响学术的发展。而且利益分割会影响整个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所以,由校部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的重点和发展的基本策略,实施宏观调控,协调和理顺各学院间的关系,以打通彼此的界限依旧十分必要。

4.在加强学院的行政权力的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多个学科共同组建,且具备雄厚研究实力的学院,希冀借助强制的行政手段和措施来推动各学科间的交流、促进新学科的发展以及科研效率的提高,未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如上所述,学术的发展需要一个宽松自由的氛围,因此,学院应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其实,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它是否善于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增进不同学科领域间学术人员集体与个人的交往。现实中也往往是许多非正式的交往,推动了学科的联合和科研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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