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与知识产权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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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参考咨询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种信息服务方式。数字参考咨询依托传统文献资源和数字资源开展信息服务,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它是传统参考咨询在网络数字环境下的继承、延伸和发展,是图书馆深化服务和创新服务的重要方式。它已经成为图书馆界最关注的热点之一。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而引发了数字参考咨询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本文试图分析数字参考咨询的侵权因素,并提出相关对策,以确保数字参考咨询工作的顺利发展。

1 参考咨询的服务层次理论

1.1 参考咨询与数字参考咨询

参考咨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6年,享有“参考咨询之父”之称的美国学者格林(Samuel Swett Greed)在《美国图书馆杂志》(American Library Journal)上发表了第一篇有关图书参考服务的文章“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人际关系”(personal relations between librarians and readers),当时没有“参考咨询”之名,而是称之为“帮助读者”。格林明确地提出了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理论,并阐述了图书馆员帮助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四个理由:指导读者利用图书馆;帮助读者解决他们的问题;辅助读者选择好书;在社区中推广图书馆。尽管他的“参考咨询”当时并未被社会普遍接受,但论文的发表有助于宣传参考咨询服务新的观念。直至20世纪初参考咨询服务作为图书馆功能才被社会广泛承认。随着上世纪末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信息环境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网络数字环境给参考咨询服务提供了更广阔的服务平台。参考咨询服务向数字化、虚拟化方向发展。1984年,美国马里兰大学健康服务图书馆率先推出了“参考咨询服务的电子化访问”(The Electronic Access Reference Service.ERAS)服务,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走向在线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关于数字参考咨询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与传统的参考咨询相比,两者本质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各种手段为用户提供帮助。数字参考咨询最显著的特征是:用户的提问与馆员的回答都基于Internet的各种方式进行。如:电子邮件、网络表单、电子公告板、网络寻呼机(ICQ)、网络聊天室(IRC)等。它是传统参考咨询的一种远程服务方式。远程服务对图书馆来说并不是一个新型服务方式。多年以来,图书馆已经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视会议系统解答咨询问题。而数字参考咨询利用的是网络作为与用户交互的界面。数字参考咨询是传统参考咨询在网络数字环境的继承、延伸和发展,是参考咨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形式。由此可知,参考咨询的有关理论同样适用于数字参考咨询。

1.2 参考咨询的服务层次理论

自从20世纪初参考咨询问世以后,参考咨询的重要性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人们在探讨关于图书馆向用户提供帮助的性质和程度时,有“保守”(Conservative)、“自由”(Liberal)和“适度”(Moderate)三种不同观点。其根本的差别是对参考咨询的限定,即强调的是指导查找信息还是提供信息本身。

所谓“保守”理论的服务是指参考馆员和图书馆管理者应限制其角色功能,仅提供对读者使用图书馆或图书馆资源的指引,强调图书馆以协助读者达到自我协助为目的,使读者能自己有效地利用图书馆。在此情况下,参考馆员是不为读者筛选资料,不为读者判定资料的正确性和适当性。为此,图书馆参考咨询的最终目标就是培训用户独立利用图书馆。

“自由”理论者强调图书馆的信息服务(information service)功能。他们认为参考咨询的功能是向提出咨询的人提供信息本身,即参考咨询馆员查找答案,并以用户需要的形式提供。在这种理论下,当用户提出问题,图书馆就找出答案,并提供给用户。在这个过程中图书馆员并不对用户进行教育,而是尽一切努力找到准确的和权威的信息。

“适度”理论观点则是要在向用户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与参考员所能提供的时间和培训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参考咨询服务的不断拓展,传统的“保守”服务理论得到不断地质疑。到上世纪70年代,人们已经不再争论关于参考咨询服务层次理论问题。大家普遍认为,用户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需要,参考馆员应根据特定用户的时间和需要提供教育、指导和信息等服务。现代开放理论认为,参考咨询应提供“更丰富、更全面、更学术的咨询服务”,图书馆应提供直接的信息和答案。

1.3 数字参考咨询现状

为了解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层次状况,笔者选择了国内比较有知名度的十个网上图书馆进行调查分析(见表1)。

表1

参考咨询的服务方式、服务层次

(注:网络链接资源包括在线参考工具、学科导航。网络课程包括学习中心、培训中心等。咨询台包括网上咨询台、参考咨询、虚拟咨询台等。专题咨询包括科技查新、代检代查等。读者服务包括入馆指南、读者指南、记者帮助等。)

从调查中发现,用户咨询的方式既可采用传统的到馆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咨询,如电子邮件咨询、实时咨询等。可见有条件上网的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大都是以传统参考咨询和数字参考咨询并存。参考咨询服务内容从传统的服务项目如读者指南、馆际互借、专题检索、文献传递拓展到数字资源服务,如网上资源链接、常用软件下载、网络课程等。从调查中发现这些服务内容并不都包含在“咨询台”栏目下,而是分散在各图书馆各个栏目下。即使是同一种服务也放在不同的栏目下。如武汉大学的“文献传递”既在“参考咨询”栏目下,又列在“读者服务”栏目下。“FAQ”在武汉大学图书馆网页上列在“读者服务”栏目下,而北京大学图书馆列在“咨询台”栏目下,清华大学图书馆却把FAQ与网上咨询并列起来。“软件下载”在武汉大学图书馆网页上是列在“参考咨询”栏目下,在人民大学图书馆的网页上它是单独列类。可见对于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范围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传统参考咨询服务与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内容没有明显的界线。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数字型资源和文献型资源既是数字参考咨询也是传统参考咨询服务范畴。当原来被认作是传统服务内容以网络为中介进行服务时它也就成为数字参考咨询。图书馆对于咨询问题的解答方式和服务层次因馆而异。人民大学图书馆在“咨询承诺”中指出:对于咨询的问题,我们不仅提供答案,同时告诉信息来源和查询方法。广东省数字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以数字图书馆馆藏资源为基础,以因特网的丰富信息资源和各种信息搜寻技术为依托,为社会提供网上参考咨询和文献远程传递服务”。武汉大学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栏目下明确列出文献传递服务子项。而复旦大学图书馆以“注”的形式指出:我们解答问题限于图书馆资源利用,图书馆服务范畴,不提供查找全文文献的服务,但可提供相关线索。上海网上联合知识导航站的“用户须知”指出:本站不提供扫描、复印、邮寄等各种原始文件传递服务。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参考咨询的服务层次大多数图书馆都没有确切的规定。笔者认为,当前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已经是一种广义上的参考咨询概念,即以网络方式为读者服务的各项业务的总称。它成为包括解答咨询、专题咨询、教育培训、馆际互借、文献(数字型)传递、网络课程、在线参考工具、常用软件下载等内容在内的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它突破传统参考资源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它不再仅仅是传统地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服务,而且还具有网络连接商(IA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性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利用、涉及的网络信息、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对它们使用时如果不注意知识产权因素,随时可能受到侵权的限制和威胁。

2 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知识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国际化发展的影响和要求,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体现在:

2.1 知识产权保护出现强化发展趋势

2.1.1 知识产权法规不断出台

欧盟在1991年至2002年先后通过了8个涉及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指令(Directives)。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WPPT)。美国1998年出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日本、巴西和加拿大等国家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部分地修改了版权法。21世纪以来,结合国际标准我国也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200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实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2002年3月1日实施)等。这些知识产权法规在很多方面都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将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数字空间。由此可见,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在不断地加快。

2.1.2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拓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是从国际层次上看最早涉及网络传播的国际条约。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将版权保护扩展到数字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拓展具体体现在:

(1)扩充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外延,如复制权、公共传播权、发行权等。

(2)创设新的权利,界定新型侵权行为,如数据库的保护、防止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规定、网络服务商责任界定等。

(3)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DMCA分别针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TPMs)及破坏版权管理信息(CMI)行为设立了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条款。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9年12月9日签署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Digital Theft Deterrence and Copyright Damages Improvement Act),明显增大了针对侵犯数字化作品版权行为的民事惩罚强度。我国新著作权法加强了对违反著作权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手段,强化司法执法力度,如明确侵权赔偿法定数额,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2.1.3 合理使用的弱化

合理使用原则在以印刷媒体为主要交流形式的环境中运作良好。但是,由于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导致不同利益集团对合理使用采取了不同的解释。其争论焦点是合理使用原则能否扩展到电子网络环境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均没有明确的合理使用条款,却都明确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新权利,而没有相应增加对有关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即出现了权利扩大和对权利限制相对缩减的反差,从而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合理使用相对趋于弱化。

2.2 数字资源的许可合同占主导地位

许可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它由一项或一系列承诺构成,它赋予合同的各方相互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因未能履行责任而寻求补救的权利。传统上通过购买而拥有印刷品的做法正在被通过许可证获得存取权代替。在知识经济时代,出版商对于合理利用的认可度大大降低。数字信息资源的提供者正在将许可合同作为控制其产品使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许多出版商用许可条款来限制作品的存取、浏览、复制并控制作品的传播,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它们拒绝图书馆运用合理使用条款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以超出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电子数据库。许可合同凌驾合理使用之上,公共利益的空间被压缩。图书馆必须在许可合同的范围内进行信息服务。

2.3 运用技术措施对版权进行保护

在网络环境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技术保护是目前版权保护采取的又一有效手段。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目前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图像半显示技术、钥匙配送技术、数字信封、数字水印、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更为重要的是,版权的技术保护在法律上得到肯定。目前,国际著作权条约和一些地区的著作权法都设置了禁止破解技术措施的条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行使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经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DMCA新的1201条规定了充分和有效地保护规避版权所有者为保护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它将技术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防止未经授权访问版权保护作品的措施。一类是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设备或服务措施。

2.4 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全民素质的提高,整个社会法制意识增强,版权意识也不例外。网络时代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含金量已经为全社会所认同。著作权是著作人的经济权利,即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其引起获得报酬的权利的根本保障。版权意识的增强从著作权案例逐年递增的现象也可以得到证实。不但社会上的名人会就著作权诉诸于法律,一般的公民也会就自己的著作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18网友状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侵权纠纷案,就充分说明了著作权人意识的普遍增强。

3 规避数字参考咨询侵权风险的对策

数字参考咨询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版权问题。

3.1 关于利用版权数字资源版权问题的主要对策

3.1.1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利用网络资源包括两种方式:第一,利用网络上的具体作品。网络作品大致分为两类:社会公有信息和版权作品。社会公有信息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已经发表过的版权作品除非作者声明不准使用,他人是可以使用,但要考虑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未发表过的作品(如电子邮件),还要征求原作者的许可。网上的软件资源也分为公用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对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它们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它们只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反向工程和非赢利性质利用,不可用于商业目的。第二是链接网上资源。从调查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大部分数字参考咨询都有网上资源链接,以便行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导航”角色。但是我们应该充分合理地利用网络链接技术为用户服务,以防侵权。链接的原则是要能体现网站的真实地址,而不能误导用户对于网络信息来源的识别,否则就存在侵权的风险。

3.1.2 争取许可合同的最大许可使用,将合理使用条款嵌入许可合同中

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出于出版商的立场,合同保护是目前数字资源提供者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法律手段,数字资源的使用难以有过去的合理使用环境。前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已经为用户所理解,但有些电子信息资源供应商起草的许可合同在有关复制方面的规定却往往与此不一致,对用户的合理使用造成障碍。许可合同中应明确指明合理使用的原则和适用性,对诸如浏览、下载、打印、备份、学术信息交流和课堂教学等方面的应用应加以详细地定义和说明。图书馆可以要求数字信息资源供应商尽量减少通过许可合同对合理使用所进行的限制。由于电子信息资源与传统文献获取方式的不同,为防止电子信息资源的扩散和非法使用,电子信息资源供应商往往会对馆际互借的范围和次数进行限制,或者根本禁止馆际互借。所以图书馆应与电子信息资源供应商充分协商,要求在许可合同中包括馆际互借服务方面的规定。

3.1.3 采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声明,如著作权声明、合理使用声明、用户须知、免责声明

在知识产权不成熟的环境中,采取知识产权相关声明也能规避侵权风险,减少甚至豁免侵权责任。现实的一些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从调查表中我们可以发现,10个图书馆中只有2个图书馆中缺乏具体栏目进行相关说明。大多数图书馆都有相关声明,存在的差别就是详细程度不一。其中采用用户须知的形式最为普遍。在用户须知的条例中大致列有图书馆服务范围、方式及用户使用图书馆资源的合理限制。其中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各项声明最为全面,包括:合理使用说明、版权声明、服务声明、隐私声明。其代表性的条款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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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用户认证

由于数字资源是以许可合同为行为准则而用户定义是许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所以进行用户的合法认证,是规避侵权因素的有效措施。不同的图书馆的用户定义是不同的,例如,在大学图书馆,用户可能被定义为全体教员、职工、在校学生等;而在一个公共图书馆,用户就可能指持有效会员卡的所有人。在有些合同中用户还可能指某些临时用户,如访问学者、非正规的在校生、老校友等等,这些人的范围依合同的具体规定而定。用户认证的方法有很多,如借书号、学号、用户密码认证,还可以使用IP地址、特殊邮件地址等方法认证。

3.2 关于数字参考咨询自我资源版权保护问题

关于数字参考咨询自我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指FAQ和网络课程(学习中心、教育培训等)内容版权保护。FAQ中用户提问和答案的版权保护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山大学图书馆在用户须知中加以声明。如北京大学图书馆用户须知中声明:用户所提问题将被选择地收入北京大学图书馆网上咨询服务知识库中,版权归北京大学图书馆所有。知识库中所有关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都会被删除。在知识产权法保护欠缺领域,版权声明也能很好地起到保护产权的作用。对于网络课程等内容,是图书馆自身的作品,应行使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知识产权法实施版权保护。对于自我版权的保护,还应该运用技术措施对版权加以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促进图书馆信息工作的同时,也对图书馆的工作带来制约。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知识产权法,我们在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要密切关注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动态,随时调整服务方式,遵循、适应相关法律环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保证数字参考咨询工作顺利开展。

收稿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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