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哲学视角与道德理性思维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哲学视角与道德理性思维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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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经济的发展正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道德,是人的行为规范和自我完善、规范性与主体性、他律和自律相统一的价值系统。道德价值具有双重作用,一是协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满足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二是协调人自身的理性与激情、灵与肉的关系,满足自我的精神完善的需要。我们的道德建设,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找到具有以上双重作用的道德价值系统的生长点。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双重属性中的负面效应,诱发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其他一些不正确的思想意识。由此,我们既不能否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性,也不能让负面效应放任自流,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

一、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

关于个体和群体(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在历史上,尤其在近代的历史上,对两者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观点,各说不一。对于这一关系,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个体和群体是辩证统一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社会生产的前提是个人之间的交换,任何社会结构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个人不是想象中的个人,是只有在一定的客观前提和条件下才能能动地表现自己的个人。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和集体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在社会和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不尊重个体的尊严,不重视个体的需要,利益和价值的所谓群体主义不为社会发展所需要;不尊重他人的尊严,不重视群体的需要,利益和价值的所谓个体价值也不为社会所需要。当然,由于个体与群体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因而,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也有发生冲突的时候,这时,个体价值的实现应该让位于群体价值的实现,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统一。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继续清除过去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虚幻的群体主义的同时,更要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我们不仅要倡导充分重视和发展个人主体价值的强化和发展,更要倡导奉献社会、造福大众的道德行为和情操。的确,市场经济是以承认个人的个体价值为前提的,但是,任何个人都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任何个人都不能离开社会文明而存在。人的价值是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物。个人在为他人和社会提供需要的同时,自身的需要也得以满足,个人的价值也就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在选择和确立个体价值目标时,必须考虑到他人、社会的利益。

人是类存在物,他既然生活在社会中,从社会和他人那里索取,那么,他对社会和他人就有奉献的责任和义务。人在索取时得到的是自我价值,人在奉献时显示的是社会价值。人的自我价值的领域是狭窄的,充其量它只关心自身的全面发展,而人的社会价值则是广阔的,它是对全民族和全人类的关怀,因而是崇高的。人的自我价值的最高实现,应是他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在这里,个体价值得到扩展和升华。在处理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关系时,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才是进步的,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观。

二、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纽带的主体本位经济。在经济运行中,个人的经济行为的直接动力是谋求个人利益,以满足自身的种种需要。在这个意义上,这是个人主体利益原则。整个市场经济作为类主体代表一种普遍利益以协调个体之间利益,则是一种普遍利益本位原则。市场经济就在个人主体利益和类主体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中运动发展,呈现一种五光十色、千变万化的场景。市场经济犹如一张网,纬线是个人利益,是外在可见的个体追求的;经线是普遍利益,是内在不可见的隐藏在个人利益之中。个人主体则是这张网中的纽带或连结点,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统一,都集中体现在他的身上,个人主体处在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统一之中。

市场经济的内在利益矛盾除了靠外在的法律和经济的价值规律调节以外,还要靠内在的道德调节。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系统,内在地协调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对个人主体起着引向更高精神境界的价值导向作用。市场经济在不同的所有制下,它的内在利益矛盾的表现是有所不同的。在这里不作比较研究,只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在利益矛盾表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经济利益网络中的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不是对抗性的,而是两者根本一致的基础上出现的。虽然个人主体依然是这张网络中的连结点,他依然是社会冲突的焦点,但他的利益的追求和实现,不再以以往市场经济中的对抗方式进行,而是可以在与普遍利益相一致的方式下实现。这就决定了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不再以自我为中心,不再以灵肉背离的方式进行,而是与自我与大我(社会)个人主体与类主体相一致的方向进行。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利益便是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

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体,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都是融汇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共同基础上,这就必然要求社会成员在道德上自觉地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各种利益关系的首位,自觉地维护和发展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个人的利益也就在社会利益的整体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得到根本地维护和充分地满足。整体利益全面、公正、真实地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受损,也就是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受损。损害整体利益而获得的个人利益不是正当的个人利益;同样,正当的个人利益受损,也即社会的整体利益受损。而整体若不被个体拥护,整体就失去了生命力。可是,正当的个人利益要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基点,而真实的整体利益切实地反映正当的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要以国家、集体、社会的整体利益为重,让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我们应当以公正的原则去处理整体利益至上与个体利益正当的关系。整体利益要维护正当的个人利益,不能侵犯正当的个人利益,即使需要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时,也应尽可能把牺牲减少到最低限度;个人利益只有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时,才是应当尊重和满足的。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时,树立这样的观点才是积极的,有意义的,符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要求的,是值得大力倡导的。

三、义和利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使个体经济行为朝两种方式发展,一种是个体“自利”的实现以“他利”为条件,即互利互惠地从事经济活动;另一种是个体“自利”的实现以损害“他利”为条件,即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等方式背离市场道德,使占有优势的经济人行为偏离市场交换的道德准则。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道德的取向应弘扬前者,摒弃后者。我们既反对搞脱离物质利益的空头政策,也反对搞脱离“利他”的纯物质追求,倡导利己和利他的和谐统一,义与利的和谐统一。因此,我们必须把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结合起来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时候要考虑这一追求是否基于道义。现实的个人主体当然应该追求物质利益,但是,物质利益并不应该是主体追求的最终目标,追求物质利益是为了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追求物质和精神的统一才能促进类主体的和谐发展,进而推进社会的进步,才是主体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主体应该考虑的道义原则。

主体在行为过程中,应把合乎道义作为获取利益的标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一定要获取物质利益,讲义不是指不要物质利益,而是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获取物质利益。如果采用的方式不合乎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那就不要取之,如果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法律原则,那就大胆去获取,获得的物质利益越多越好,越说明你的主体价值越大,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每个人都应该把追求自己利益的目的定位在为社会服务的前提下,把获得自身利益当作奉献社会所得到的回报。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着想,做到义利合一。当义和利发生冲突时,应牺牲物质利益保存义,做到见利而不忘义,追求而不缺德。当前,一些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见利忘义,为了赚钱,炮制许多精神垃圾,这是社会公德所不允许的,应当严厉打击。当然,利让位于义应立足于义利统一、义利并行的基础上,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义利冲突时,舍利取义,这才是真正的利让位于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义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完全可能的,而把二者对立起来,于思想道德建设是不利的。只讲义不讲利就会出现空头政治,空话、大话满天飞,社会就不能发展,义也无所依托,这样的苦头我们吃过不少,至少今天仍记忆犹新;如果只讲利不讲义,人人唯利是图,斤斤计较,争利于市争名于朝,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社会就会畸形发展。唯一正确的做法是把二者结合起来,在不损害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做到既利己又不损人。一句话,要求人们用正当、合法的方法去追求物质利益和实现个体价值。

我们强调义与利的统一,就是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结合起来,提倡大公无私,助人为乐,提倡和鼓励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帮助其它地区和其他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道德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需要有良好的经济、政治环境外,它还需要人文精神的培养、陶冶,使其提高人生的境界,最终形成无愧于人的伦理道德。自然,这不是急功近利所能形成的,需要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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