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创新深化进程回顾与发展思路_银行论文

中国金融创新深化进程回顾与发展思路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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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正是金融创新与深化的过程,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与深化还只是初步的,回顾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探讨今后的发展思路和对策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金融创新与深化的主要成效

1.制度创新。我国金融体制的创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银行组织体制的革新。1979年以来,我们打破了全国只有人民银行一家的“大一统”银行体系,建立了中央银行,设立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展了多层次、多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至1994年底,全国除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四大专业银行外,还有11家商业银行,577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118家外资金金融机构;1995 年四大专业银行加快了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试点组建了5家城市合作银行,批准筹建了民生、 海南发展银行和合作投资银行;1996年加快了组建各地城市合作银行的步伐,同时展开了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第二,金融管理体制的革新。随着金融改革与深化的推进,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也从计划性、行政性为主的直接调控向经济性为主的间接调控转化,为实现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正在逐步启用市场性货币政策工具。自1979年以来我们经历了“统存统贷”、“差额包干”、“实贷实存”三个阶段后,从1994年开始采用“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的新型资金管理体制。

2.工具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逐步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各类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种类逐渐增多。如:3、6、9个月的定期存款、委托存款、 信托存款等。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从无到有,不断增加,既有短期的商业票据、债券、融资券等,又发行了长期的国家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仅国债就设计发行过3—10年的国库券、财政债券、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公债等6种; 股票除了一般的优先股票、普通股票等国际通用种类外,还设计发行了有中国特色的B种股票、法人股权和内部职工股权证等。我国能在短短的17 年里从单一的银行存款形式发展到现有的几十种金融资产和近4 万亿元存量,实现了我国金融资产的多元化。

3.市场创新。1981年财政部发行长期国库券,标志着中国对金融市场的重视。17年来,我国已创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在种类上,除了参照国外经验建立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外,创立了颇具特色的A股市场、B股市场、法人股市场(STAQ系统和NET系统)。 建立了由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和银行与企业间的外汇零售市场组成的外汇交易统一市场。在结构上,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承销商为主的一级市场和以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为核心,各大城市证券交易中心为外围,各券商证券交易网点为基础的二级市场。在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起点较高,例如深圳证交所开业不到两年就实现了计算机自动撮合交易。在规模上,自80年代后期以来发展很快,到1995年三季度末,仅资本市场就发行了各类债券7800亿元,累计发行A股114亿元,B 股35亿美元,海外上市股36.7亿美元,两家证交所的上市公司304家, 总市值4019亿元,个人投资者1000万多人。

二、金融创新与深化中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的金融创新与深化在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实现金融体制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在深化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金融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仍处在相当滞后的状态。并且,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与深化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难以避免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与其商品化运作的矛盾。按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运作和配置资金运动,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并在周转中不断增值,这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但目前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据统计,在专业银行的贷款总额中,有1/3在周转,1/3呆滞不动,1/3已被各种明亏、暗亏和其他方式侵蚀掉。问题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经营活动高风险、高成本、低效益。由于盲目追求数量增长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约束机制欠缺,加上政策性职能与商业化职能的混淆因素,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断下降,有的金融机构净资产已经为负,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

2.金融内部体制转变缓慢。十几年中,尽管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有所强化,但货币政策目标始终未能真正摆脱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目标的依附地位,中央银行被迫承担大量财政职能的状况也未有改观。而且由于中央银行自身体制改革滞后,导致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任务与其调控能力、调控微观基础极不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通过改革货币流量和货币流向来实现对经济的调节。但是由于中央银行机制不健全和微观基础严重欠缺,宏观调控仍只能主要依靠传统的信贷规模控制手段,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实现对经济的调控。这种与市场经济发展严重不适应的调控方式和手段不仅影响了调控的有效性,使宏观调控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甚至出现“真空地带”,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障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转轨进展缓慢。由于政银关系、银企关系没有理顺,政策性职能未能根本解除,国有银行始终未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主体,商业化困难重重。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机制极不健全。作为“大一统”体制的突破,十几年改革中成立了数千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加上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其经营环境也比较宽松。 但是,由于这些机构大多是由各级政府或各大银行分支行投资兴办的,其自我约束机制严重欠缺。

3.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滞后。我国各类金融市场发展相当迅速,但与之相适应的机制和有关监管制度的建设却十分缓慢,导致金融市场主体行为与责任不对等,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率与高投机、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十分严重。此外,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社会信用基础欠缺。国有企业并未成为真正的法人主体,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远远未建立,企业经营机制极不健全,负债机制严重弱化,导致相互拖欠问题不断蔓延,银行信用受到严重破坏。作为上述改革失衡的综合反映,使现实金融领域中潜在风险不断加大。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资产比例不断上升,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下降。同时,金融秩序很不稳定,只要稍微放松行政控制后出现某种因素的变化,就很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波澜。如1993年出现的“三乱”;再如1996年两次降息以后,民间融资市场再度兴起,非法集资、高息集资、违章拆借问题屡屡发生;1996年股票市场出现过热势头等等。为了抑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往往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硬行介入,在稳定秩序的同时,也抑制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三、金融创新与深化的新思路和对策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安排、“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金融改革的论述,我国金融创新与深化的思路将沿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三大体系的脉络全面展开。具体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明确为稳定货币,用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再贷款等调控手段取代信贷、现金计划的规模控制,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任务由中央银行转到政府融资体制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全社会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导向的市场体系。专业银行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财会制度和业务操作实行国际标准,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业的竞争和活力。金融市场实现种类多样化、资产多元化和交易规范化,特别要开放外汇市场,放松外汇管制,促进金融国际化发展。

1.构建竞争性的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对策包括:

(1)转换银行的经营机制,真正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为国家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框架为: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执行机构为行长、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行长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中介层次,具有业务和经营上的决策权;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和内部稽核部门。关于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的责任应在我国有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验,由各银行章程具体规定,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在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不对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不经营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为宜,以限制证券、信托等经营风险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保持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2)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 政策性银行是专门办理政策性贷款的金融机构,目前银行承担的主要政策性贷款有:国家对投资开发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投资贷款;国家为了稳定农业生产,指定银行发放的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及农业开发等贷款;为我国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国家为了扶持促进某些地区经济的开发、发展,指定银行发放的一些重要专项贷款,如科技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办好政策性银行关键是加强对政策性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尽可能提高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效益。

(3)稳步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通过深化改革,转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思想、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轨道;同时,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给予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应有的各项自主权,为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或资产风险管理创造条件。要借鉴国外经验,创新和发展规范化、多样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加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中央银行要在资本金、业务范围、运作方式等方面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扰乱和破坏金融运行秩序。

(4)积极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以来, 我们在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问题上,一直采取限制的态度,这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极不相适应的。经济决定金融,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也应该决定金融所有制结构,金融组织体系的所有制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的局面,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鼓励开办更多的区域性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有计划地引进外资银行,试办民营金融机构,改造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和农村合作银行,为农业、中小企业和地区经济服务。

2.提高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质量。具体对策包括:

(1)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要改变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不应再属于政府系统,而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接受它的管理和监督,在它的领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为了保证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控制权,发挥总闸门的作用,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所属的财经委员会承担与中央银行事务联系的任务。为了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职能,不仅要加强中央一级机构的独立性,而且要赋予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一定的资金权、稽核检查权和人事权。中央银行对设在各地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上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完全独立于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创造条件建立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地方分行的压力。要理顺中央银行与财政的关系。中央银行要坚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发行货币,拒绝为满足财政的需要而发行货币。如果国家财政发生赤字,只能依靠发行政府债券来弥补,不能强行向中央银行透支,也不能直接向中央银行出售政府债券,从而避免最终迫使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现象的发生。

(2)要把握住宏观调控的重点。在我国具体情况下, 总供给的增长幅度通常比较平稳,而总需求却往往增长得较快。因此,要保持总供给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必须把控制总需求增长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要有效控制社会总需求,就要控制货币供应量,而要控制货币供应量就必须控制银行贷款。所以,对贷款的调节就成为控制现实流通货币量的重要手段。

(3)解决货币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问题。长期以来, 国有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贷款数额巨大,而且再贷款利率比国债利率要低1~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利用公开市场操作牟利,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改革现有资金供给机制,相应减少再贷款数量,并将部分再贷款转向国债;另一方面要适当缩小再贷款与国债的利差,抑制银行的套利行为。再贴现与公开市场操作协调起来,要加强总量上的相互配合,在实施再贴现工具与公开市场操作时,结合总量控制目标加以通盘考虑,尽可能使两大政策工具能同方向操作。加强期限结构方面的配合,根据再贴现票据实际平均期限较长、公开市场操作灵活性较大的特点,针对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期限需求加以合理配置。加强财政与人民银行在国债发行期限、利率、结构方面的协调,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适宜的操作工具。加强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公开市场操作的配合,通过对现行准备金制度的改革,硬化约束机制,提高准备金计算精度来为公开市场操作创造条件。

3.加快金融市场机制的建设步伐,规范金融市场运作。 具体对策包括:

(1)健全金融市场机制。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 要充分发挥利率的调控作用,必须走利率市场化之路,即国家(通过中央银行)控制基准利率,其他利率则基本放开,由市场决定。基准利率作为一种“导向利率”,它在庞大的利率体系中属于支配地位。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实质就是在整个社会资金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以基准利率为中心的、多层次的、充分反映和体现市场经济特点及要求的利率控制反馈运动系统。为此,必须注重解决如下问题:放松利率管制。利率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利率必须放活,不能由国家强行管制,形成“利率抑制”。国际经验表明,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只有通过放松利率管制,从制度上保证利率的灵活变动和结构合理化,才能充分发挥利率功能。这样,国家(通过中央银行)只能采取经济手段间接影响利率,而不宜依靠强制力量和行政手段直接规定、限制利率,以保证利率机制的灵活性——利率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同涨落,与资金供求状况同变化。提高利率弹性,使利率的变动能够影响甚至制约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实现利率由负数到正数的转变。努力提高利率的储蓄弹性和传导弹性。硬化利率约束,使利率的变动与借贷资金双方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从而影响双方的借贷行为。

(2)塑造真正的金融市场主体。这是一项长期的高难工程, 也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性措施。要切实解决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完善中央银行自身行为机制,同时要严格规范政府的市场行为。必须堵死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弥补赤字的“后路”,迫使政府向市场,通过正常、规范的市场行为——借助于信用工具,发行具有信誉高且流动性强的公债或国库券,广泛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政府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在方式上,要遵循市场上平等、自由原则,兼顾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在手段上,尽量减少直到避免对金融市场的不适当强制干预。要硬化企业的资金需求约束,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变银行统“包”企业资金的局面,切断银行廉价供应企业资金的通道。

(3)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国家要按照金融市场运动的内在要求, 对金融市场进入条件,市场主体的行为等通过法律、规章的形式提出规范性的准则。对市场主体及其资金交易活动,如证券发行、买卖等进行控制、引导、协调和监督,以影响金融市场信用成本、信用分配和构成,从而平衡金融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减少市场波动,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因金融市场行为紊乱对整个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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