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肖文芳[1]2017年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学校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面对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每个人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那些承受不了生活压力的人总会感觉生活特别苦闷,心灵扭曲,因而总是想报复社会,他们选择报复社会的对象总是未成年学生,更有甚者为了报复社会常常会直接选择在中小学校园门口未成年学生聚集的地方对学生进行伤害,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引起全社会的强烈谴责,为什么未成年学生屡屡成为被伤害的对象,因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总能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未来社会的无法预知性,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特殊性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未成年伤害事故后,怎样合理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未成年学生与成年人相比较,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也正是因为未成年学生的特殊性,需要学校,社会各界一起努力保护好未成年学生,让祖国的花朵在阳光下灿烂微笑。社会生活往往就是这样,任何一件事情,即使花更多的时间用心去做,也总有避免不了意外的时候,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好意外事件带来的后果,应该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景,未成年学生因为自身原因自杀,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不愿意见到的事情,有的学生家长不管学校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家长都不愿意接受,确实这样的伤害对于家长来说,打击很大。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的去处理,减少事故带来的伤害。合理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带来的结果,一直是困扰未成年学生教育教学顺利发展的最大阻碍。其实解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最关键点是学校的民事赔偿问题,当然首先得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与划分,即在确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来解决学校的民事赔偿问题,学校赔偿资金的来源等需要保障。本论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典型案例分析,即通过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叁个案例来阐述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对此类校园伤害案例中所涉及的争议焦点的法律问题进行概括,以此达到提出问题的效果。第二章是通过对与案例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分析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类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第叁章是分析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存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阻碍了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学校民事责任承担在立法上的不明确、学校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学校不堪重负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而为解决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寻求一条公平公正的出路。第四章是对我国学校民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分别从我国的立法、提高教师法制观念、建立教育监督制度、建立社会化分担机制等多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在处理此类事故时有更清晰的依据。

胡迪[2]2013年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基于我国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和社会都对未成年人倾注了大量的感情和精力,因而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越来越被学校和家长所重视,是处理此类事故纠纷的关键所在。我国现行的与学生事故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且不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系统适用。且此类事故的赔偿救济制度也存在资金来源匮乏等缺陷,致使受伤害学生无法得到有效赔偿。因此,.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及其赔偿救济制度对妥善解决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和强化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和概念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内相关的代表性观点做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仟承担问题。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未成年学生在校等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管理控制中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所存在的教育法律关系。认定学校是否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依据未成年学生年龄段的不同而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和补充责任原则。基于我国现状,‘未成年学生所就读的学校一般都为公立学校,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学校责任的认定应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平衡好学校教学自由与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使受伤害学生能得到有效赔偿,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机制以及完善保险赔偿制度来全面完善学生赔偿救济机制,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

杨秀朝[3]2007年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文中指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法律关系,而依法对学生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其法理在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的隶属关系,学校应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学校要为学生的致害行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是学校对学生因教育关系而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学校要为第叁人的致害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补充责任,是因为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对学生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过错认定主要体现为违法认定或违反义务的认定。过错认定一般采用双层认定程式,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因果关系认定是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的薄弱环节,多数判决并没有进行因果关系认定,或者只作简单的判定,没有分析论证。判例中适用较多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律上因果关系说。从实践看,法律上因果关系规则更适合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抗辩,包括对责任构成的抗辩和对责任承担的抗辩。学校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叁人过错、正当防卫、意外事件和甘冒风险。学生伤害事故多为混合过错,应通过比较过失和比较原因力,确定过错各方的责任。

杜青茶[4]2008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学校、家庭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是学生伤害事故合理解决的关键。然而,现行法律对学校责任的相互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而且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存在争议。这些问题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对于正确处理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内理论界主要的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探讨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第一部分明确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并依据责任的归属将此类事故划分为叁种类型:单方责任事故、多方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为下面进一步分析学校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探讨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具体分析国内理论界存在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阐明了笔者的观点,明确指出,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第叁部分论述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在分析学界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叁种主要观点:监护责任说、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的基础上,阐明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学校的民事责任做了定性分析;接着论述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包括赔偿原则,指出学校赔偿主要适用适当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对学校的民事责任又做了定量分析,从而明确了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大小。第四部分阐述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该依据何种归责原则对学校责任进行归责。本文在分别就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四种归责原则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故必须依过错责任原则对学校责任进行认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必要的补充,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对少数的特殊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最后,具体分析了学校责任确认中的几个问题。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叁个问题:一是学校过错的认定;二是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叁是如何确定事故处理小组。

王维铭[5]2010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赔偿诉讼数量上升,诉讼标的增加,学校和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损害赔偿中也尽全力维护学生的利益。教育部下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规范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由于没有触及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的核心,收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现行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造成的。文章首先以大量的文献研究和理论梳理为基础,描述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其中的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在系统考查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以规章形式颁布施行的,属于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只能在不与民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但《办法》也存在诸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方面;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等若干问题都无法可依,而且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悬而未决。由此引起的实践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家长对赔偿目标的盲目追求,造成了我国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同时过度增加了学校压力,影响了学校办学效果和办学声誉,而学生则成为最终的受害者。事实上,很少有当事人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利益,因为它在制度设计上不利于保障家长、学校、学生和社会的利益,在制度运作上缺乏效率,无法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需要对现行制度予以修改与完善。因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对象是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相关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尤为注意妥善处理好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利益,同时也要给学校、学生各方都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首先应当明确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将《办法》作为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律制度之依据,具体说来应当以《办法》为依据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学校有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制度;其次,有必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机制,并且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制度。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研究意义与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本文几个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梳理,概述其定义、范围界定、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第叁部分分为两章,第叁章以大量的数据介绍了日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立法的可借鉴之处,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几点启示。第四章详细阐述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的现状,介绍了现行制度情况和其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以学生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引出其中损害赔偿与一般性的损害赔偿的不同,并以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为基础,提出完善其制度的构想。第五部分为结语,提出了文章的一些拓展性思考。

张辉[6]2003年在《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学校、家庭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核心是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一、介绍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数量多、影响大,类型多样,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造成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未成年学生自身和学校教育本身的因素,教育经费短缺,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教育观念落后、法治意识淡薄,网络接触的消极影响等。判定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坚持时空条件、受伤害者身份和损害后果等的统一。二、论述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是承担监护责任,而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可控制的范围内,学校行为与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学校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行为。叁、论述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包括赔偿原则,学校赔偿主要适用财产赔偿原则和适当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明确要实现损害赔偿必须依法进行;赔偿经费的来源及筹措问题等。四、论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处理程序包括事故发生时、处理时、结束后的处理程序。预防措施包括国家完善有关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教育经费;学校要加强制度建度,转变教育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坚持对学生进行长期的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针对网络接触问题,要加强有关的网络教育,加大开发力度,加强对网吧、网站的管理。

姜亮林[7]2007年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频率高,不易预测,法律关系复杂,已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和法学问题。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学校及教师造成了困惑和不安。为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对受害学生的救济机制,本文围绕着学校的侵权责任展开。文章中所论述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是狭义的概念。文章从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入手,对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等方面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文章的最后,在分析了实践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存在的困难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共有四章的内容,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第一章对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其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这是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第二章对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有十二种,并从学理上对学校侵权行为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叁章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判例分析入手,结合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探讨了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经过上述分析得出结论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第四章在分析了学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后,对于学校承担责任在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不清问题、第叁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范围不清问题和赔偿经费难以落实到位问题,并着重对赔偿经费的落实提出了解决对策。本文认为,建立学校侵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和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从而提高被保险人(学校)的赔偿能力,保障受害的未成年学生获得及时的赔偿,通过办理保险和设立赔偿储备金来转移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经济赔偿的风险。这样有利于很好地处理此类纠纷案件。

宋晓琼[8]2010年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随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急剧增多,学生和学校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类事故的出现,使得多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仅给学生本人和家庭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痛苦,也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纠纷发生后,关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学校在事故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等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而有关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也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没有统一的定论。如何确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一直是笔者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阐述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并就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作相应论述。第二部分通过比较相关学说,得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理清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责任理论,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予以认定。认为学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叁部分从归责原则谈起,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作出分析。笔者认为学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辅。在特殊侵权的情形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也可以适用,但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分析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理顺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引入校园责任保险制度,使得事故发生后学生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建立和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体系,防患于未然,使事故的发生不断减少。

成家全[9]2015年在《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学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突出因素,而学校体育内在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无法规避的必然现象,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此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基于学校体育风险的来源、体育保险市场的现状、体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以“权利论”为视角,从完善学校体育保险、健全相应法律规范、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强化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研究,并根据一般侵权理论来论述体育风险责任的分担和免责条件。从法哲学层面来看,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逻辑体系,其逻辑起点建立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研究,自然不能忽视体育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发生过程来看,无论面对体育内在风险还是超常风险,对体育风险的防抑、人身伤害的减损是应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的有效措施,这需要学校及时实施对学生的救助行为,履行适当的救助义务。因而,考察并研究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既是是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研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重大基础性课题。从“义务论”角度对救助行为本身进行基础性分析,以学校体育主体救助行为为逻辑起点,对学校实施救助行为存续时间、存在方式、存在条件以及行为主体、救助行为履行标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救助行为性质、行为特征、行为类型进行一般理论抽象,确立学校体育教育中救助义务的基本的命题和判断,从而对学校体育领域救助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整体研究,全面阐释学校体育领域的救助义务。本文基于现代社会风险分担和风险损害的关联理论、法哲学上的义务论,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救助行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对遭受体育风险损害的主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的保护为目的,将救助义务置于救助行为中考察,以救助行为存在的时间轴为标准,综合考虑学校性质、学校与学生关系、学校履行救助行为过程中风险、损害、过错、因果连结、伦理等因素,把学校体育中的救助义务分为广义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义务,以义务论为视角,深入研究学校体育纠纷下的救助义务以及救助义务的类型、法理基础、救助义务确立标准、履行标准、救助义务纠纷中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分担等法律问题,整体性解决学校体育领域内涉及救助义务的纠纷,在救助义务的承担主体上,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救助义务履行模式。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鉴于目前并没有出现针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的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通常以叁种方式来表述救助义务:其一,认为救助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类型,是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其二,认为救助义务应当独立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与之并列;其叁,基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管理职责,认为救助义务就是学校应对伤者及时提供紧急治疗并告知伤者的监护人。但这些表述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不足以涵盖救助义务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通过对救助义务概念的国内外考察,参考学者对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及风险保障机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责任分担等理论成果,认为在学校体育领域内,救助义务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参与主体对体育伤害风险的防抑、伤害减损进行必要的干预义务和伤害损失的适当补偿义务。第二部分,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本部分从时间、空间和主体叁个方面对学校体育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在分析当前对学校体育纠纷研究进展、研究内容和重点关注的基础上,将学校体育纠纷分为民事责任类纠纷、行政责任类纠纷、刑事责任类纠纷和诉讼责任类纠纷4种类型。从引起纠纷的原因上看,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占绝大多数,通过搜集和梳理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共90例,数据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救助义务所引起,并且这种救助义务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和风险类别的实证分析,在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中,宜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为中心,以“义务论”为视角,要求具体的义务承担者,通过适当履行自己承担的救助义务,来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第叁部分,救助义务的法理阐述。学校体育教育涉及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诸多因素。从司法实践上看,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五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涵明确将学校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立法的完善,学校体育救助义务逐步规范化。笔者依据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时间轴为标准,参照体育风险防抑、体育人身伤害减损要求,将救助义务分为严格救助义务和一般救助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对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人身伤害,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可能分担受害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本文将此类经济性帮助称为广义救助义务,但叁类救助义务,在强制性上存在显着的程度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定性,并涉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议。围绕以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救助义务法律化发展路径,介绍了两大法系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化标准,即特殊关系理论和管理他人事务理论。借鉴康德、德沃金等人的互助义务、慈善义务、司法义务、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等义务理论,从方法论上说明道德义务并不排斥救助义务的法律化,以结果主义论和义务论角度论证救助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结果表明,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不以体育风险来源为条件,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而学生在校自发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承担一般救助义务,是否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存在限定性,广义救助义务的存在基于体育风险责任分配的正义性,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过程无关,主要考虑受害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具有对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质,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学校不应该再承担强制性的广义救助义务。第四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救助义务理论的目的是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在面对伤害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抑风险对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在看见他人遭受伤害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为伤害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通知专业救援人员等,在相应专业人员到来之前穷尽一切办法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此,本部分以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义务一权利范式、义务范式路径,论证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的合法性及其范围,阐明救助义务的适当履行标准。通说认为救助义务存在的界限是双叉标准,该标准首先要求可预见性问题,其次是公共政策问题,前者是指对风险伤害的可预见性,后者是对体育教育的公共政策定位,并决定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和存在范围。从危险程度和行为主体预见能力上看,救助义务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当二者都提高或减小时履行标准自然上升或下降,而当行为人预见能力相一致时,危险来源、危险程度并不是判断救助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严格救助义务的履行,可预见性是决定学校是否适当履行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对于一般救助义务的履行因为具体救助主体、救助时机存在不确定性,应适用回复性标准,广义救助义务的履行应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在尊重学校意愿的基础上,宜适用酌定标准。但适用司法自由裁量不会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区别,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学校对受害者承担广义救助义务,实质上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增加学校经济压力和教职员工心理压力,从长远看不利于学校体育教育功能的实现。第五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论述了学校违反严格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和构成要件,并以平等理论论证了学校承担广义救助义务的正义价值和局限性,从实质上看,学校体育领域的风险责任一般通过社会分担,在伤害救助机制缺失下,广义救助义务承担一种风险责任的分担职能,任何当事人独立承担风险责任或双方分担损失都容易引起争议,即使存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通常都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不利于体育精神的培养。同时,对学校体育内在风险的责任分担,法律上并没有确定的风险自担标准,司法上对此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由此本部分详细考察了风险自担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条件,风险自担规则中的风险是体育活动本身所容易发生的和内在的风险,该规则强调体育活动参加者认识上的自主性和行为上的选择性,对于学校体育内在风险而言,自担风险规则具有单独的适用价值,对于超常体育风险,禁止适用风险自担规则。第六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学校体育风险责任应该由社会分担,学校违反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解决的同时,不应弱化对学校相关责任者的行政问责,将经济赔偿、补偿和行政责任适当分离,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学校体育发展保障机制,从风险救助机制、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目前的救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

谢沫珠[10]2007年在《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事故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及学生家长、加害第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成为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焦点所在。现行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过于分散,不够具体,法学界、教育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理清这些看法,对于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叁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学生伤害事故概述。主要是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种类进行介绍,为分析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从分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双重或者多重的,除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外,还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来进行确定,如私立学校还存在教育契约关系,寄宿制学校还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等。其次,在吸收别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最后,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并分别就责任主体学校、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校外第叁人、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阐述。至于学界争议的学生自杀、自伤、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也作了简要探讨。第叁部分,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思考。主要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价值意义、存在问题,现存法律的缺失等问题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学生法》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 肖文芳. 贵州民族大学. 2017

[2].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 胡迪. 扬州大学. 2013

[3].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D]. 杨秀朝. 湖南大学. 2007

[4].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D]. 杜青茶. 河北师范大学. 2008

[5]. 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立法研究[D]. 王维铭. 西南交通大学. 2010

[6]. 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张辉. 山东师范大学. 2003

[7].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D]. 姜亮林.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8].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D]. 宋晓琼. 兰州大学. 2010

[9]. 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D]. 成家全. 武汉大学. 2015

[10].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研究[D]. 谢沫珠.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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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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