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创新激励与社会福利_激励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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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我国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之一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提法在经济学界引起很多讨论。关于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在经济理论上并无统一认识。本文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创新激励的角度研究所有权结构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提出一个“最优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产权理论,试图为国企改革提供参考。

      本文假设企业经营者发挥不可被观察或确认的主观努力以提高企业利润,并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创新”。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创新,分别称为“善意创新”和“恶意创新”。前者通过新产品开发,工艺流程和管理方式改进等,生产更具性价比的产品。后者则是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劣势,通过误导消费者达到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两种创新均需要企业经营者付出一定主观努力(或个人成本),而这种努力的程度无法通过合约进行规定。在国家所有制下,企业经营者的创新激励较弱,反之在私人所有制下,创新激励较强。但由于创新可能是恶意的,激励最强的私人所有制未必是社会最优的所有权结构,一般而言,存在最优的国有产权比重。

      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在许多高科技行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发展方向不易判断,企业成功可能性高度取决于经营者的个人努力和创造性。在这些行业,企业私有化能够为善意创新提供最大限度的激励。而在许多产品品质难以观察的行业,如医疗服务、设备维修、工程承包等,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标的难以精确定义或确认,恶意创新空间较大。在自由市场机制下,这些行业很可能出现各种误导或欺诈消费者行为,造成资源配置上的各种扭曲。虽然市场会自发产生一些解决方法,如品牌声誉、质量标准、行业自律等,但是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到高效率的均衡,当消费者重复购买较少、产品标准化程度较低时尤其如此。在这些行业,国有企业虽然生产效率较低,但较弱的赢利动机使得他们很少主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容易获得消费者信任。由于这种信任,高品质高成本的产品得以被生产并实现交易。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1节对相关文献进行讨论,以确定本文在文献中的位置。第2节是本文主体部分,其中第2.1小节构建一个垄断模型,假设企业经营者进行“善意创新”和“恶意创新”;第2.2小节讨论创新成本函数与创新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两种创新如何相互影响;第2.3小节讨论创新激励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并从中得出关于混合所有制效率的结论。最后是全文总结和政策建议。

      1 文献讨论

      古典经济学理论假设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具有对称的信息,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信息经济学认为这个假设经常不成立,而且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市场机制严重失效①。以私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机制为人们提供了追求利益的强烈动机,但同时也提供了滥用私人信息的空间,可能导致不理想的社会福利结果。事实上,即使在最强调自由市场的国家,也很少有商品是绝对自由运作的,政府以各种方式和力度干预市场,如制定产品标准、规定售后责任、监管大宗交易、建立市场准入等,政府还控股参股企业,或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企业激励。

      本文的基本假设是企业经营者的主观努力不可观察或确认,文献中对这类现象的研究有两个角度,即不完全合约和道德风险。将代理人的扭曲行为理解为不完全合约或道德风险的结果,其共同特点是,都无法直接对扭曲行为进行惩罚,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从两个角度得到的结论类似。道德风险理论在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方面有大量的应用,例如Jensen and Meckling(1976)指出,由于企业经理仅获得公司利润的一部分,但承担了全部的不可观察的努力成本,因此在企业经理与所有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并由此产生“代理成本(agency costs)”。通过建立适当的股权或债务安排,可缓解这种利益冲突。但是,私企所有者与经理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国家与国企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区别在于后者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私企所有者可通过各种监督和激励措施,减少代理成本,但国企“所有者”很难做到。不完全合约理论则与制度设计和产权配置有十分密切的关系(Tirole,1999),其中与国有产权相关的文献大多以公私合作项目(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作为背景。一般认为,只有当合约不完全时,项目的产权配置才构成一个问题,但具体应如何配置则富有争议(Hart,2003)。在PPP项目中,政府不仅是项目参与者,往往还是最终购买者。而在国有企业中,政府是缺位的所有者,作为购买者的角色不明显,而且未必介入企业日常经营。实证研究方面,Jensen and Stonecash(2005)总结了关于公共部门服务外包的文献,一个重要结论是,在公共服务方面,高强度激励未必优于低强度激励,这与本文观点一致。

      在模型上,本文与Shleifer、Hart等关于国有产权的一系列研究最为接近。Hart and Vishny(1997)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研究政府服务的自营与外包的相对效率。认为不完全合约导致承包企业过度控制成本,不符合政府利益。在特定条件下,如成本控制规定不可能详尽,服务品质创新不重要等,政府自营比外包更有效率。作者将其理论应用到监狱的政府自营与商业外包。在监狱内对犯人合法使用武力的标准越低,监狱管理成本越低,但是这个标准无法在合同中精确描述。私人监狱的赢利动机较强,倾向于过度使用武力,从而产生政府(即买方)不乐见的福利损失,因此针对某些类型犯人的监狱服务不适合外包,而应由政府自营。在另一个研究中,Glaeser and Shleifer(2001)试图从激励角度解释为何很多企业选择注册为非盈利性机构,而不是盈利性机构。在该文的道德风险模型中,企业家追求利润、企业规模、声誉等多目标,非盈利性企业的利润必须全部用于重新投资,且投资给企业家带来非货币利益(perquisite)。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后,企业家选择不可验证的产品品质。该文指出,由于非盈利性企业赢利动机较弱,提供的产品质量高于盈利性企业。企业家通过选择非盈利性身份,可信地承诺于提供更高品质产品,最终对自身、消费者、志愿者、雇员及捐赠者均有利。因此,当企业家易于在“事后”侵占消费者、雇员或捐赠者利益时,非盈利性企业模式有较大存在空间。

      本文在文献基础上的创新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讨论道德风险条件下的最优国有产权比重。Hart and Vishny(1997)和Glaeser and Shleifer(2001)都只考虑两个极端情形,即弱激励模式(政府自营或非盈利性企业)和强激励模式(公共服务外包或盈利性企业),而忽略了两者之间的过渡情形。本文认为,政府除了可以选择将监狱等公共服务外包给盈利性企业,还可以考虑在外包企业中持有部分股权,适当弱化企业的赢利动机,从而减少某些创新的负外部性。第二,本文将企业创新分为“善意”和“恶意”两种,具有一般性。在Hart and Vishny(1997)的监狱例子中,服务外包带来的经营效率提升源自企业家的“善意创新”,而对犯人过度使用武力则属于“恶意创新”。在Glaeser and Shleifer(2001)的模型中,企业家的事后侵占行为相当于本文中的“恶意创新”,而提高产品性价比则是“善意创新”。总之,本文提供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框架。

      本文假设即使在产品售出后,企业经营者的“创新”也不可被消费者所观察或确认,这个特点在医疗行业最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医疗市场为背景展开讨论,但其思想适用于许多其他市场。健康经济学文献中存在大量对医生激励的分析。Arrow(1963)较早提出了医疗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医生比患者更清楚患者的身体状况,也更了解自身提供的医疗服务。由于患者必须向医生委托需求决策权,医生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不恰当利益。关于医生的“供方诱导需求(supply-induced demand)”,相关理论研究可参见Phelps(1986)和Dranove(1988)。诱导需求问题在实证上也是显著的,如Delattre and Dormont(2003)从法国1979-1993年的健康服务数据中发现,当人均病人减少时,全科医生倾向于增加对每个病人的治疗。有关文献综述详见Richardson and Peacock(2006)。以上文献局限于讨论医生的“恶意创新”,没有分析创新激励对社会福利的多样化影响。

      关于国有企业的绩效,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国企绩效较低,相关研究如刘瑞明和石磊(2010);但也有相反观点,如张晨和张宇(2011)。郝书辰等(2012)分析了35个行业的国有工业企业的效率,认为国有企业在7个行业不差于私营企业,在23个行业显著优于外资企业,而效率增长速度在21个行业超过私营企业,在34个行业超过外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没有考虑国企从政府获得的各种支持,如行政垄断等。国外研究表明,私有企业绩效略高于国有企业,但证据很弱,在竞争性行业证据则较强(Boardman and Vining,1989)。另外,国企私有化一般来说有利于提高绩效(Megginson and Netter,2001)。本文希望强调的是,国有企业的相对效率与行业特征有关。

      2 一个医疗服务市场

      2.1 基准模型

      首先刻画一个基于私有制的垄断市场模型。某医院是特定区域内医疗服务的供应者,其边际成本为c>0。医院通过选择价格追求利润最大化②,医院的服务通过医生提供。消费者(即患者)是同质的,一个代表性消费者的偏好用以下“拟线性(quasi-linear)”效用函数代表

      u(x,m)=v(x)+m (1)

      其中x是医疗服务消费量,m是以货币衡量的所有其他消费,v(·)是以货币衡量的从医疗服务中获得的效用,满足

      v′(x)>0,v"(x)<0 (2)

      假设v′(0)足够大以排除边角解。即医疗服务的价格为p,消费者的初始财富为I。假设I足够大,或m可为负。

      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求解问题

      

      在这个问题中,由于效用函数单调,消费者的预算约束显然是有效约束,其一阶导数条件为

      v′(x)=p (5)

      由式(5)确定的最优消费量x与价格p之间的隐函数关系就是消费者的需求函数,由于v′(x)是[0,

]上的严格减函数,消费者的需求函数在达到饱和之前也是严格减函数。

      给定消费者的需求函数x(p),医院的利润为

      π=(p-c)x(p) (6)

      医院的最优化问题的解满足以下一阶导数条件

      x(p)+(p-c)x′(p)=0 (7)

      医院的最优价格

由式(7)隐含决定,不妨假设最优价格唯一,记为

=p(c)。

      引理1:垄断医院的最优价格p(c)严格单增。特别地,如果p(c)可导,那么有p′(c)>0。

      证明:对任意

,根据最优价格的定义及其唯一性,有

      

      2.2 善意创新与恶意创新

      

      市场博弈是这样进行的:首先,医院宣布其医疗服务的价格p;然后,医生选择(不可被外界观察的)创新行为(

),同时消费者决定其购买量。

      假设医生的回报与医院的利润成比例,系数为外生决定的λ∈[0,1]。系数λ描述了医生面临的经济激励的强度,λ越大,医院利润对医生的影响越大。一般来说,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有化医院中,系数λ较大,而在政府开设的公立医院则相反,因此λ可代表产权配置。在很多情况下,系数λ可被看作是私人出资的比例。

      给定医疗服务价格p,医生求解问题

      

      上式(12)和(13)体现了医生在选择两种创新水平时面临的取舍,等式左边是创新的边际收益(为减函数),而右边是创新的边际私人成本(为增函数)。给定激励强度λ,医生的最优选择

由式(14)隐性给出。从式(12)和(13)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1:给定医疗服务价格p,有

      

      这个结论表明,给定恶意创新水平

,如果激励强度λ增加,那么医生的善意创新水平

上升。同样的,给定善意创新水平

,如果λ增加,那么医生的恶意创新水平

也上升。

      结论2:给定医院价格p和激励强度λ,有

      

      结论2表明,两种创新具有相互加强的特点。善意创新降低了医院企业的边际成本,使得特定诱导需求努力的收益增加,从而加强了恶意创新的动机。反之,恶意创新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使得特定成本下降的收益增加,从而也加强了善意创新的动机。

      图1描述当激励强度上升时,医生的创新努力的变化情况。具体的,根据结论2,医生的善意和恶意创新函数均为上升函数。当激励从λ上升到λ′时,根据结论1,医生的善意创新从

(

,λ)上升到

,同时恶意创新从

(

,λ)上升到

。因此均衡的创新组合从A移动到B,也就是说较高的激励强度使得两种创新的程度均上升。

      

      图1 创新努力与激励强度(λ′>λ)

      两种创新互补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为,任何一种创新成本的下降,一般会同时提高两种创新的水平。如图2所示,若善意创新的个人边际成本下降,使得在给定激励强度λ的情况下,善意创新增加,即

(

)曲线向右移动到

,那么在新的均衡下,两种创新努力都会增加。也就是说,当医生的善意创新变得更加容易时,其恶意创新水平也会上升,反之亦然。

      如果医生只进行善意创新,那么较高的私人出资比例刺激更多的善意创新,使得医院的边际成本下降,从而降低医疗服务价格(引理1)。也就是说,激励强度上升不仅对医院和医生有利,也使得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剩余。因此如果只存在善意创新,社会最优的激励强度是λ=1,这时在不考虑其他社会目标的前提下,应实行完全的私有化。更一般地,如果一个行业的善意创新机会较多而恶意创新机会较少,那么企业的私人所有应占主导地位。事实上这可能是自由市场和私有产权有效性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反之,如果一个行业的恶意创新成本较低,而善意创新机会有限,那么过强的激励未必对社会有利,特别是对消费者非常不利。也就是说,在有严重道德风险问题的行业,私有制未必是最优的产权结构。

      图3和图4描述了在不同的创新成本结构下,私有制企业的创新组合,其中图3代表一个“善意创新行业”,而图4代表一个“恶意创新行业”。以图4为例,恶意创新的个人成本较低而善意创新的个人成本较高,因此在均衡的创新组合中,恶意创新相对较多,对消费者十分不利。如果通过国有化降低激励强度,可使恶意创新从

(

)下降到

,从而显著减少均衡的恶意创新,而善意创新的减少相对有限,总体上可能对社会有利。

      

      图2 创新努力与善意创新成本

      私立医院较强的赢利动机,可能刺激医生诱导需求行为,使得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国外文献中有较多关于独立医生或医院的诱导需求的系统性证据,如前面提到过的Delattre and Dormont(2003)和Richardson and Peacock(2006)。我国学术界在这方面的讨论也很多,但系统的实证研究较少。李玲教授领导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医疗卫生改革课题组于2006年4月两次赴江苏省宿迁市调研,认为宿迁的公立医院市场化改革导致医院的赢利动机进一步加强,诱导需求现象严重(李玲,2006)。杜惠峰等(2012)认为,“新医改政策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但长期以来因缺乏有效的监管,虚假广告、过度医疗等经营乱象让民营医院成为唯利是图的代言人,也失去了很多患者的信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公立医院的“大处方”问题也比较严重。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很多公立医院在治理上并非典型的国有企业或公益机构,而是类似于某种“承包制”企业,既承担了一些政策性义务,又在很大程度上自负盈亏,有较强的赢利动机。当然,关于我国各类医院的诱导需求问题,可靠结论还有待更详细的研究。

      作为模型求解的最后一步,医院在预见到医生的创新行为

后,选择价格p最大化其利润。具体的,医院求解以下问题

      

      医院的利润最大化价格

可能是激励强度λ的增函数或者减函数,较强的创新激励一方面降低了医院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又提高了消费者需求,两者对价格的影响方向可能相反,因此价格的变化方向不确定。但是医院的利润π(

)显然是激励强度λ的增函数,因为降低医院成本和提高消费者需求均有助于增加利润。

      

      图3 “善意创新产业”的均衡创新水平

      

      图4 “恶意创新产业”的均衡创新水平

      2.3 创新激励与社会福利

      我们首先讨论恶意创新的福利影响。恶意创新“损人”但“利已”,因此虽然存在公平正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不完全竞争情况下,其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方向并不确定。不完全竞争通常意味着消费者的购买量低于帕累托有效水平,而诱导需求提高消费者需求量,两者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相反。特别的,轻微的诱导需求行为可能使得消费量向上接近社会最优水平。

      结论3:存在

∈[0,1],当λ>

时,诱导需求行为降低社会总福利,反之当λ<

时,诱导需求行为提高社会总福利。

      证明:如果没有诱导需求行为,那么垄断医院的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即有p>c,因此由v’(x)=p决定的消费者购买量低于由

决定的社会最优购买量。由于医生的诱导需求努力随着激励强度λ的上升而增加,一个足够小的λ可能使得消费者的消费量向上接近社会最优水平,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但是,过大的λ所导致的诱导需求行为可能使得消费者的消费量超出社会最优水平。由于所有相关函数均连续,因此存在一个临界点

∈[0,1],使得当λ>

时,诱导需求行为降低社会总福利,反之提高社会总福利。证毕。

      以上结论似乎出人意料,但是“诱导需求行为可能提高社会总福利”的结论仅仅是个理论上的可能性,在现实世界中很少发生。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如果市场是高度竞争的,那么当诱导需求成本足够低时,消费者的购买量可能大幅超过社会最优水平,这一点在医疗市场经常表现得十分明显;第二,医生在诱导消费者过度购买医疗服务时,还经常使其接受的治疗服务超过其饱和点,这时医疗服务不仅无益,反而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有害消费的可能性在本文没有考虑;第三,医疗行业有比较明显的规模效应,服务量越大,医院设备的利用率越高,同时医生的学习机会越多,业务水平提高越快,这些都使得医院的盈利能力更强。规模经济行业容易形成过度进入现象(参见Salop(1979),Mankiw and Whinston(1986),Suzumura and Kiyono(1987)等),当医疗服务由于诱导需求而变得更加有利可图时,过度进入的问题会进一步恶化,形成显著的社会福利损失;第四,本文没有考虑医疗保险,保险意味着消费者面临很低的边际医疗成本,因此倾向于过度购买服务(Crew,1969)。保险还使得消费者失去了对医生行为进行监督的激励,这样就进一步鼓励了医生的诱导需求行为;第五,诱导需求对消费者极不公平,迫使他们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过多的服务;第六,诱导需求存在道义上的问题,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其产生的不当利润可能不应计入社会总福利。

      下面从社会福利角度讨论最优激励或产权结构。利益激励是一把双刃剑,最优的激励强度需要在两种创新之间达成适当平衡,而这个平衡点取决于两种创新的个人成本和产权配置。讨论最优产权结构首先需选择一个社会福利函数,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一个局部均衡模型通常假设社会总福利是消费者剩余与企业利润之和,或者是消费者从产品中得到的(货币度量的)总效用减去产品总成本。两种方法是等价的,这里我们采用第二种方法,社会总福利可以表达为

      

      上式表达了提高激励强度带来的社会福利的边际影响,在式(24)右侧,第一项是社会从消费中得到的净效用的增加,其中

是消费带来的边际净效用,

是激励强度增加带来的消费量的增加,这两部分的符号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恶意创新,由式(5)有

;但是如果存在恶意创新,诱导需求可能使得消费者的购买量超出其最优购买量,即可能有

。激励强度对消费量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善意创新降低企业成本,一般来说会促使企业降低价格,从而增加需求量。但是恶意创新对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复杂,一方面会提高消费者需求,另一方面又可能促使企业提高价格,因此对需求量的影响不确定。式(24)右侧第二项的绝对值是由于善意创新增加而导致的生产成本下降,第3项是善意创新的个人成本的增加,第4项是恶意创新的个人成本的增加。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有

      

      从实践的角度看,过弱的激励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我国80年代“国营企业”的低效运行就是典型体现。本文试图指出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过强的激励也未必是社会最优的,以下的例子直观地说明了这个可能性。

      例:假设消费者的真实效用函数为:

      

      在这个例子中,恶意创新提高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但同时也促使医院提高价格,两者对需求量的影响正好相互抵消,因此最终的需求量与激励强度无关。社会总福利为

      

      

      在这个例子中,恶意创新提高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但对医院价格没有影响,因此消费者的需求量增加。社会总福利为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有以下结论。这其实是个很弱的结论,仅指出“一切都有可能”,但是这个结论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

      结论4:完全的私人所有或国家所有都不一定是社会最优,一般而言存在一个最优的国有股权比重λ∈[0,1]。

      3 总结与政策建议

      本文给出一个关于混合所有制的效率理论,其模型可看作是在Hart and Vishny(1997)和Glaeser and Shleifer(2001)基础上的推广。在本文模型中,企业经营者进行创新的个人努力不可观察。面临的利益激励越强,创新行为越多,但是创新可能是善意也可能是恶意的。如果善意创新的(不可观察的)个人成本较低,而恶意创新的个人成本较高,那么企业业绩高度依赖于经营者的主观积极性,较强的激励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充分进步,因而私人所有是比较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相反,如果善意创新的个人成本较高,而恶意创新的个人成本较低,那么利益激励在鼓励经营者进行善意创新方面的作用有限,相反会驱使企业进行损人利己的恶意创新,因此可能导致低效率的市场结果。在这些行业,国有企业可能更容易取信于消费者,实现较高的社会效率。一般而言,对于每个特定的行业,存在一个最优的混合所有权结构。本文的模型还表明,两种创新行为具有互补的特点,即一种创新的增加会促进另一种创新。

      本文的理论对于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参考意义。在仅考虑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因行业而异。在一些行业,产品品质比较容易观察,技术进步迅速且发展方向不明确,市场调研和营销的难度较大,这些行业强调善意创新,需要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主观积极性,比较适合采用私有制,政府应考虑退出或减持在相关企业的股份。相反在其他一些行业,产品或服务的品质难以识别,技术进步缓慢或方向明确,如医疗卫生、设备维修、工程建设等,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消费者信心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虽然国有或混合所有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但是凭借消费者的信任,仍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国家可以继续保持较高的股权比重。政府应建设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种类型的企业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不应先入为主地限制某种类型的企业。

      具体到医疗服务市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和混合所有医院均追求特定意义下的利益最大化,但不同医院内部的激励不同,公立医院赢利动机较弱,私立医院赢利动机较强,混合所有医院则介于两者之间。由于医疗服务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医疗技术和成本控制,也取决于消费者对医生医德的信心。总的来说,私立医院有成本优势,但往往面临信任危机,公立医院则相反。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存在一个最优的混合所有医院,使得在两种创新之间能够形成适当的平衡。在不能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应实行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体系,医院利润上缴国家股东,医生收入取决于同行评议(如职务职称),而不是销售业绩,以减弱道德风险问题。随着信息透明机制、医院医生信誉以及政府监管能力的改善,医院可逐步转为混合所有或私人所有,以提高医疗服务的生产效率。

      感谢陈剑锋、陈国玲的助研工作;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贺俊、黄阳华、吴利学以及西南财经大学余建宇等的有益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①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oseph Stiglitz对市场机制在专利制度、金融市场、企业竞争等方面的失效进行过大量论述,代表了部分理论经济学家对过度自由市场的怀疑。例如,Stiglitz(2014)在Project Syndicate(2014年4月2日)撰文提出,中国不应走美国那样的过度市场化道路,而应加强政府监管,增加政府支出。当然这些看法存有争议。

      ②严格地说,国有企业不仅追求利润,还追求社会福利,但是国有产权的固有特点是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者,因此两个目标均难以贯彻。本文假设政府不参与(混合所有)医院的经营,私人产权的存在决定了医院仅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一个混合所有企业兼顾社会福利,那么其产品价格和利润将更低,经营者从“创新”中获益更少,同时还会低估国有股权对社会福利的益处,高估私有制的有效性。本文的基本思想并不会因为这个特点发生改变。

      ③如果消费者知道医生会提供过度医疗,那么可能会主动减少对医疗服务的购买,但是在现实世界这种主动调整并不可能,因为治疗方案是一个复杂整体,患者不可能知道如何调整购买量,因此本文假设患者被动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在其他行业,如果消费者能在理性预期的前提下主动调整对产品的需求,那么恶意创新导致的福利损失经常体现为不充分交易(Akerlof,1970),也会造成福利损失。本文的核心结论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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