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伦理理论的分析与解读--兼论当代中国社会公民伦理的可能性_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伦理理论的分析与解读--兼论当代中国社会公民伦理的可能性_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伦理的理论辨析与诠释——兼论公民伦理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可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公民论文,中国社会论文,当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民伦理的概念判定

公民伦理是以民主参与、多元融合、平等商谈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在这个新的历史建构的活动中,伦理道德的力量与政治文化的力量亲密结合在一起。在一种互动的平衡中,体现了公民这个政治概念的特殊地位与公民在公共生活交往过程中的寻求合理道德规范的努力。

公民与公民伦理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概念。从有了政治国家开始,公民这个最基本的政治单位就有了潜在的基础,而公民伦理也就隐含其中。但公民与人民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分的。国家是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无人民则无国家。人民是对政治治理范围内一切人而言。有无国籍皆包括在内。而“所谓公民者,系指依照各该国法律之规定,得行使公权之国民。申言之即得参与国家政权;例如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及参与国家行使统治权之国民也。故公民与国民不同,凡一国之公民,均系以国民为要件,因此公民均系国民。但国民如不具备公民之法定要件,则不能取得公民之资格。”[1] 公民是文明改良、社会进化路途中更具有活力的社会人群。它是上升社会群体的成员和推动力,包括城市中产阶级、新兴产业阶级,和摆脱了依附贫困地位的臣民、受压迫者,少数族群和妇女阶层。

“公民社会”公民交际生活的扩大与深入,导致公民伦理愈益引起注目。但公民社会则是晚近以来的事实,它是随着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工业文明、市场经济与科技文化的发展,随着民主政治、法治体系与跨国资本掀起的区域一体化的落实,随着民间力量与人权意识的汹涌萌动,才逐渐成形的。因此公民伦理这个焦点问题在历史界面之内被阻隔了相当长时间才被引入大众的视线之中。

对公民伦理这个概念的分析,常常与对他人的德性责任相勾连,它体现了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也作为道德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实现自主性与自律性的责任。公民伦理也在宽泛的意义上被称之为公民道德,特别是从西方词源的涵义上考察。但在此文中,我们还是更多地使用公民伦理这个概念。因为“道德与伦理,从词源上看,在西方虽为一词,都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但在中国却是整体与部分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有二: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部分,其涵义仅一: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2] 从公民伦理范畴的维度推究,从事实如何到应该如何是一个“德”的渐进增长过程,也是一个民族国家界域内具有政治身份的成年人处理人际关系、社群关系的内在规范与外在规范和谐统一的进程。

对公民公共生活的推崇,是公民伦理存在的情感基础。而从偶然形成的人性向认识到了目的的人性转化,是麦金太尔承接亚里士多德“德性论”对于公民伦理目的性与理性的确认。何谓公民伦理,可能这是一个仁智交锋的问题。但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伦理相关于每一个人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待陌生人(一般他者)的恰当的态度和行为习惯。公民伦理只有在人们可以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平等的政治地位相互交往的社会才能形成。”[3] 可见公民伦理不仅仅隶属于道德情操的范畴,它还是行为的规范性法则。

对公民伦理核心概念的论述,需要从古希腊城邦社会的溯源谈起。按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看法认为,城邦是自然的冠冕,生活于城邦之外者,不是禽兽,就是神。对于“如何是一个城邦的一分子”,亚里士多德在其重要著作《政治学》中是这样理解的:“国由民组成,而所谓公民,指分任公众事物者而言,亦即担任公职、参与司法执行,以及是一个统治会议的成员。‘公民’的精确意义当然随各城邦而异,因为公民是类,不是种。以双手直接从事生计者不能拥有公民身份,因为他们有余暇留给美德。”[4]“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国家是公民的联合。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不分种族和宗教、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的联合。”[5] 因此公民、公民伦理的起源与希腊政治共同体制度的产生密切相关。亚里斯多德认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公民”就是一个同时适合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也就是说,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他心目中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 Public good) 置于私利之上的气质倾向……基于这样的观点,亚里斯多德认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适合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之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人、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6]

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显然带有奴隶主阶级的歧见,排它性的公民概念伤害了公民伦理的本质。但他所提出公民在制订律法上的主动性和对律法的服从性特质,以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善( public good) 优先等观点还是公民伦理可资借鉴的精神资源。从中我们察知公民伦理是对每一个理性自律的道德行为者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所提出的要求。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就是展现在公民的活动之中。公民伦理并不存在什么其它的外在权威,它完全是出于自律的信条,听从“个人的善”与“社会的善”共同组合的内在命令。公民伦理在一种基准线上,首先要分清何谓道德善恶。“正当和不正当亦即所谓道德善恶……然而,可以言道德善恶或正当不正当的东西却极其有限,无疑只是具有意识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东西,说到底,只是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2] 公民伦理就是这种可言行为道德善恶或正当与否的准则,它是出于责任与能力相协调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它直指公共生活的公正,也就是具有政治身份的成年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贯穿的人际关系调适指南,即处理与陌生人群或者与他人的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及其所表现出的品德。

公民伦理作为有效性要求,创造了一种新的认同,一种与族群意识、族籍身份相分离的政治认同。但这是在一个区别于家庭或朋友圈之外处理社群交往与人际行为如何规范性的准则。也可以说是在传统中国日常交往的五种人际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外的第六伦关系,它是处理陌生社会人际关系应该如何的规范。“国人在文化的传统中并未分离出关于公民伦理的观念,对待其他公民的态度与行为规范的问题向来被当作从传统的日用伦理扩展而引出的问题,因而自然地被看作统属于日用伦理的。所以台湾的部分学者就提议把公民伦理的育成看作五伦的扩展,并因而提出‘建设第六伦’的问题。”[3]

厘清公民伦理的边界与范围,才能知晓公民伦理的应用价值。在一个充斥着陌生人的现代社会,调适处理他们之间无处不在的各种各样的交往关系,需要日用伦理的介入。但公民伦理也绝不仅依此而生,它必须依据正确的理性与行为的道德价值,依据责任对象所应承担的道德必要性,根据责任、规律与准则等三者关系的原则,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配合,借鉴日用人伦的样态创造新的意义系统。可以说公民伦理是日用伦理的扩展与延伸,它是一种政治参与的获得性品质。公民伦理不仅仅是一种角色道德,而且也是系统化的社会正义精神的折射。

公民伦理作为公民行为的主观准则。凝聚着公民在民主社会进行政治生活并处理各种关系的道德规律。它不是抽象的凝聚,也不是形而上的超历史,它存在于持续的民主文化传统之中,必须与客观的实践规律相一致。可见一个充满仁爱与理性内涵的公民伦理也必将支撑出这样一种社会:社群成员之间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相一致,并出于爱心、感激、友谊和尊敬,相互问提供必要的帮助,勇于呈现勇敢、节制、智慧与公正四大传统德性,社会所有不同成员都彼此尊重并相互宽容,平等和睦地被一个善的共同中心所吸引。

二、公民伦理的理论立基

对公民伦理的概念判断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它致力于调整政治共同体内部社会公共生活的安排,使其适合于团体成员的能力与需要。它的提出显示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自主性与合宜性得以确立,并且给予他们的身份感一个可靠的证实机会。当我们回溯希腊城邦时代的权威观点,可以找到对公民伦理的强大理论支撑:“惟有由自由平等的公民构成的政体才可能获致任何值得一提的成就。城市愈自由,其公民的成就愈可能伟大。”[4] 公民身份的取得与公民权利的完备性恰是公民伦理成形的前提。公民是城邦政治的主体。城邦不能独为一人而存在,因为城邦里也没有现代意义的私事,一切似乎都是公共生活与公共事务,自由人通过集思广益来制定公共政策,公民的价值感得到尊重与发挥。

可见,公民伦理很大程度是因应于治理与被治理的政治生活需要而言的。公民伦理的理论立基离不开古希腊的城邦政治时代。正义是柏拉图在理想国里统摄一切的原则,也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交往中有其适当位置的一个处理。“城市大致上要维持自我运作与维持治安,正当性是基本要件。市民必须觉得大体上应该服从法律,按照统治者的要求做事,战时则保卫城市。正当性的权力是比较低廉的权力,不必靠花费浩繁的官方强制力量来支撑……具正当性的权力有别于武力强制。强制力只有自然限制,正当性权力则受到法律的形式限制。自非常古代开始,希腊人就有个法律观念( nomos) ,与权力的‘倨傲’相对。这‘倨傲’是城邦长期不确定与不稳定的肇因,因为‘倨傲’的行为与拥有权力而带来的性格失稳往往一而二、二而一,难以预测。”[4]

在现代社会这个义有城邦的世界里,从个人的善到社会的善,公民伦理反对强权对公民权益的伤害,强调一个基于共同目的与利益的社会共同体的重要性。当然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社群主义的观点,而是体现出基于正义这个恰如其分之原则对彼此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对融洽的社会交往的肯定。反思其背后的理论轨迹,我们可以从人性判断上开始。康德的人性理论认为人有自保、自利与自爱的本能;马克思也称,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卢梭则认为:“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7] 公民伦理当然是一种人性的伦理,只不过是公民作为政治人的伦理。当你能够感觉你愿意感觉的,并且能够说出你感觉到的东西的时候,人性中的知性与合理判断就已经存在,从推论中产生的公民伦理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意味就已经存在。关于公民伦理的思考,让我们想到休谟对于道德的思考:“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并且显而易见,这种关切就必然使我们的思辨比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漠不相关时,显得更为实在和切实。”[8]

公民伦理对于人类的情感与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它不仅处在观念塑造的进程中,而且在实践中以理性的权衡树立事实准则。它的出现在维持社会存在的同时,尽可能地满足每个公民交往的需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契约理论的痕迹。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可以说它是前公民社会的理论,这样一种并不完备的社会方案在看似矛盾中树立了启蒙主义的大旗。按照从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它立基于个人在相当程度上是自主这个观点,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进展,体现了人民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摆脱了人群之间的野蛮屠杀的敌对状态,基于社会大众共同的利益所在与协调一致的意志,共同组合成一个彼此可以信赖的保护公民生命、自由与安全的社会共同体。但霍布斯强调建立中央集权式的专制政府,洛克倡导的是人民主权的观念。卢梭则反对权力分立,在他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7] 他希图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理性的统治,它总是与自然状态理论紧密相连。当然公民伦理是脱离了自然状态的道德构想,它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但自然状态论强调的人性自然,从反向上论证了公民伦理的必要性。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学家霍布斯认为,“由于人的天性,每个人都爱好自由,而企图支配他人,以致形成人人不能自保的战争状态,而生恐惧心理,人类要逃避这种战争危险,觅致和平,以求自保,惟一的不二法门,就是人类自己限制自己,而建设一个公共权力。此种公共权力,对于每一个人既可加以限制,同时又可以加于保护。如何来建立这个公共权力,其方法就是签订契约,把一切人的权力,赋予一个人,或许多人的一个集会。使所有众人的意志,可以藉取决于多数而化为一个意志。”[1] 当然从霍布斯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到洛克的一种人人自由平等的和平状态,他们之间在自然状态上论述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个人生存的种种障碍超过了人所能承受的极限,一种文明的社会模式就呼之欲出了。荷兰法学家格兰秀斯认为:人类有集群而居的天性,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流露出强烈的社交性倾向,企求离开相互争夺的自然状态,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认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活是自由平等美满快乐的,但由于后来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有了家庭、私有财产与社会组织,而且产生了在智力、体力上的差别,便有了强弱者之分与贫富之别,社会产生了不平等、冲突与残杀。为了实现幸福与安宁,应抛弃个人的天然自由,组织一个政治团体国家,将个人一切权利交付给国民总体。“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7] 约定与自觉地服从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也就是人人相约将其全部自由权利献给公众,同时政府的一切措施,必须根据社会公意,也就是广大公民的意愿。于是,一个在交往中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道德准则也就是公民伦理,开始在社会规范制约与公民道德承担中形成了。

公民伦理是建立宪政民主社会、构筑基本法治秩序的路途中对公民提出的规范性道德要求。毕竟维护社会运转除了显在的法章律条,还需要看似潜在的公民伦理来作为社会运行的理性规范与情感基础。从道义到法规,公民伦理是契约前伦理,它是公民与公民之间进行交往的应然法则,也是维系公民与社会之间基本平衡的杠杆。因此开放的公共生活倡导公民之间相待以礼,所有公民都参与制定与执行法律,合乎自然地轮流统治、轮流被治。

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进展,是契约理念与制度变迁的作用。公民伦理承担的是理性的人与理性的规范的道德使命。因为人处在没有行为规范的无序社会时候,也就是生活于假想的自然状态中的时候,有一切充分的理由彼此不信任,往往陷入恐慌与彼此攻击之中。在一个与陌生人交往存在困难的世界,彼此没有相互可以参照的行为准则,彼此缺乏理解与宽容的气氛,担心对方不履行诺言,担心自己被侵犯被欺骗。即使是处在另一种所描述的快乐与自足的原始状态,因为根本没有什么社会交往,也就无从协商出一套公认的交往法则。

所以处在自然状态的社会无论坏与好,都不可能存在什么公民伦理。因为人们如果连订立普通或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勇气都没有,那又何来以自愿的协议方式构建公民政治生活行为规则的可能?“霍布斯说,人进入公民社会不是为了改变他们的天性,而是为了实现他们的天性。洛克等于重申此一主张,只是条件完全不同。洛克认为人的社会性先于政治性,因此人的社会性格里殊少拜国家存在所赐的成分。实践的道德独立于政府而存在,政府的正当性在于保障、维护这道德。”[4] 公民伦理就是这种需要政府尊重与维护的道德。洛克在《政府论》中主张,人人包括社会共同体成员都进入了公民社会,都有义务服从法律。那么同样为了维护公共生活的和谐,也就有义务来敬守普遍存在的公民伦理。

公民伦理所运行的轨迹,处在前现代国家向现代国家演变的大背景中。在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潘恩等启蒙思想家的推动下,特别是在以“人权”为名义的法国大革命与美国独立运动的推波助澜下,它正成为一场新世界观普及的一部分。因为公民伦理的理论基础在现实的层面上是与一个结构适当的社会组织密切相连的,或者说在历史的层面上可回溯到一个合理的城邦社会是什么模样的问题。它也是与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是否具有真正的政治自由与权利相关,特别是与是否能够民主地参予政治生活紧密攸关。

公民伦理作为公民在现代社会所立的道德法,也是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契约。为自身立法是公民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义务。它达成的是社会成员如何在与他人及社群交往中获取正义,如何重塑社会建制以满足公民政治生活的需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其自尊的基础在于其公民伦理恰当地受到普遍尊重。人民的公意是国家创造的基础,也是政府立足的合法性理由。这是公民伦理在处理公民自身与他人、与社群、与政府关系时应该加以考虑的基本原则,也正是从中世纪以来西方自由主义与启蒙思想家对于公民理论给予支撑的思想精髓。

三、现代视域下公民伦理的可能

现代视域下的公民伦理是一种可信赖的道德哲学,它也是西方世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一个组分部分。它的目标是创造一套理性的道德体系,将“好的生活观”、正确的人际交往规则与合理的公共生活规范结合在一起,完善人类交际行事模式。

公民伦理在实体的层面上是公民本位主义的演变。它并不是无所期地抬高公民的地位,而是从最普遍的意义上确立公民在社会共同体中的行事规范。公民本位,表现为既不是贫民本位、也不是富人本位。它是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尊重。人的自由自主的社会公共活动是合乎人的本性,也是符合建基于理性自律之上的公民伦理。但“虽然说人生来富于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的同情相比,他们对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同情却少得可怜。一个人,如果仅是他们的同类而已,那么,那个人的痛苦在他们看来简直无关紧要,甚至不能与他们自己的一点小小的便利相比。要是他们有足够的力量伤害那个人,而且也有足够的诱惑吸引他们去这样做,那么,面对那个人的防卫,倘若正义原则对他们不起作用,也不能威慑他们去尊重他们的无辜,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可能向那个人发动袭击。”[9] 这就是在一个扩大了交往范围的陌生社会,个体所经常遇到的一个情感问题。当权宜的考虑压倒了良心的准则,道体主体的沦丧,就因缘于难以超脱私利而追求公益,也就是与正义法则相衔接的公民伦理缺位的结果。

因此在二十世纪以后的世界,对于公民伦理的体察应基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两条基本正义原则来进行理论审思。“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0] 人们有理由指望“最大限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它人相当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个原则的确立,这对于个体在公共生活中道德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由此应用“正义原则”作为依据,公民伦理的内容体系是否可以概括为如下7个要点:1.公民人格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的地位应受到其他人的尊重;2.公民之间要信守不干涉的义务,也拥有相互救助的责任(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3.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不容侵犯;4.公民要遵守承诺与契约;5.公民要保护人权(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6.公民有自卫的权利,但不可逾越一定的限度;7.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平衡。

但在一个臣民文化相当浓厚的国度,去构建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既是迫切的,又显得问题重重。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与生成,预期将是一个长时期的过程,公民伦理也将随之断后。因为秩序的长期匮乏与威权的惯性运作,一方面导致政府与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不致于在短时间内放松对社会事务的管治;另一方面,公共理性在中国的生成因缘于“感性文化”与传统人治模式的影响还显得稚嫩。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已成为客观形势的应然与必然。从常识与习惯的意义上,公民伦理作为民主政治和公民国家的道德情感基础,它自然与血缘纽带、宗族关系、地域属性相分离,与家庭伦理(日用伦理)相分离,但从对正义的遵守上它也是属于自然法形成的联合。

公民伦理具有民主政治的适应性,它是公民权利的一个基点,并相信以此为道德情感基础构建法治政体是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从中我们是否也可以大胆剖析隶属于现代社会公民伦理的几个基本特质:

1、公民伦理的自主性。作为公民社会的成员,我们渴望自主自立自尊自信的生活。对于人的主体地位的强调,是寄希望于一个“大写的人”能够得到尊重与承认。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是公民伦理的精神底蕴。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显然昭示的是主体性觉醒的基本精神。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不仅是以人为本的人性伦理,而且强调的是人的“自我选择、自我承担、自我负责”精神的责任伦理。以“为自身立法”的实践理性来发扬主体能动性与公民个体意志,是调节公民社群关系良好规范的基石。公民伦理的自主性体现在:每个公民都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一个人是他自己事情的裁决者,其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一个与每位公民切身相关的社会重大事项与解决方案的出台与执行,都要以得到作为当事人的每位公民的同意与认可为条件。

2、公民伦理的平等性。古希腊斯多亚学派很早就倡导人类平等论,他们认为人类天生的理性是相同的,各个人在本质上是相同;因此人类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应一律平等,而且应当相互亲爱。公民伦理的平等性致力于建构普适性的法则,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之间的平等交往是形成公民伦理的前提条件。1776年7月4日在著名的大陆会议上,美利坚合众国13个州一致通过了倡导公民人权与自由的《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公民伦理在后天愈加完善的政治生活中,以一种道德的规范性要求申张权利的平等性,保证人的自然能力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不受社会后天因素的差别而受到不同对待。人生来皆是平等的,从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种族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到党派平等。公民在政治生活交往中所享有的权利没有排它性。公民之间平等交往的权益是应该受到尊重与保障的。公民社群内部不应该存在某些特定的团体,享受特殊的待遇;也不应该存在少数族群,遭受不公的待遇。以特定的行为准则保证公民不受侵扰、遵守合法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与公民在社会共同体内交往的伦理规定。

3、公民伦理的民主性。公民社会的建构需要民主原则,这是公民伦理协商精神的体现。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倡导的“交谈伦理”是不同公民、不同公民社团之间、公民社团与政府组织之间就某项社会热点问题商讨解决办法、凝聚共识的过程。商谈是一种意见博弈的过程,是致力于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也是民主的体现。公民伦理不是一家之言,或者只是某个社团观点的折射,而是社群最大多数人认可与赞成的,公民在政治生活交往中应该恪守的“行动哲学”。实践上的一致性也正是来自理念上的一致性,“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的手段。这一体现着现代社会特征的行为规则,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而且也适用于道德领域,它构成了伦理规范得以形成的根本模式。”[11] 通过民主原则的民主程序安排,社会分歧与困惑才能在沟通中得以化解。某种具备合法性的“重叠共识”才能在宽容与多元的环境中生成。

4、公民伦理的保护性。它也可以称为公民伦理的不伤害性。公民伦理是附属于一个政治的和道德的共同体。对其的履行,就是对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其作为的道德匡护。公民伦理趋向于公民之间彼此保护,形成相互信守与彼此依赖的一套价值准则。当公民个人与他扮演的角色形象明显分离时,他的生活将不再是一个整体,一种分裂的人格形象将使自身不再拥有被保护的资格。因为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离,私德与公德的悖离,将不再葆有在公共领域与人交往的美德。作为生活的统一体,我们每个人既是单个的个人又是特定社会团体的一个成员。个人行为与群体行为的叠加,只有借助公民伦理的形成,才能维护个人自主的意志和个人自由,才能维护社会公正与有效性。“己所不欲,勿施予人”,信守诺言,信守协议,在诺言与协议基础上生成的公民伦理将产生对公民个体的巨大保护力。

5、公民伦理的健全性。公民伦理必须是完满的,须与德性一样终其一生。但其目的很难指向最高的善。公民伦理的意义在于提供了其成员和谐共处、共享价值的本质,并在看似分散的人群之间形成公民脐带联系。它更多地强调塑造公民健全的品质,即正义和友善的行为。公民伦理的健全性是在公共领域产生的,它有别于产生于非公共领域的家庭伦理。透过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以公民伦理为凭鉴,政府、社会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公民个人正常的行为活动,使拥有理性与德性的个人不仅在非公共领域中享有绝对的自主性,而且在公共领域中掌控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不言自明性令人欣喜,也敞开着所有政治参予的可能,每个公民在参予法律事务时有公认的行为规范,而且在参加行政管理与共同自主决定社会共同体方针政策时也有一套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在此,公民伦理也是对一个公民社群忠诚、归属与团结的表现。他们对政治的参与也就是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民族国家即公民共和体。只有公民之间有了良性互动、互相尊重、荣辱与共所产生的共同命运感,公民才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公民伦理的完备性与效用性才得以和谐体现。

6、公民伦理的教化性。作为现代社会的文明基因,公民伦理是尊重个人人格尊严与社群合作精神的。它是通过教化与感悟得以建立的。公民伦理所对应的国民性与人格特质至关重要。公民伦理的人格特质是通过教化、感知与习察而得来的。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说:“对宪法的永续,最有贡献者,是使教育合于政治形态,应训练教化国民,适应当时的政治。因为民主政治的性格,创作民主政治。寡头政治的性格,创作寡头政治,因而通常国民的性格愈好,则政治组织愈佳。”[1] 在公民伦理的宣传教育上正确引导公民,是保存社会正义与和谐的重要手段。“任何人想要引入某种看似有理的教诲,就不得不从大学开始。若要引入正确的并真正得以阐明的公民原理,这种学说的基础不得不在大学打下。在年轻人掌握了这些东西后,就可以在公私事务上去指导普通人。他们对自己所教导和传播的东西的真实性越是肯定,他们在这样做时就越是朝气蓬勃,充满活力。”[12] 因此公民伦理是有关于每个人自我成全的伦理,是提升到公共生活参予与交往能力层面的伦理,是在教化中传承不断的伦理。公民伦理的教化性体现了道德内容周流沿袭、自我省思与体悟传授的特点,它应当植根于每位公民的意识之中。

标签:;  ;  ;  ;  ;  ;  ;  

公民伦理理论的分析与解读--兼论当代中国社会公民伦理的可能性_公民权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