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武汉:城市社区服务比较_社区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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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亚州基督教高等教育联会和香港浸会大学的邀请,笔者于1998至1999学年度有幸到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作访客教授。访问期间,笔者以香港深水埗区为调查点初步考察了香港城市社区服务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香港与武汉的城市社区服务进行了比较。本文将对其比较研究的初步成果作一扼要介绍,并以此就教于学术界。

一、社区服务载体比较

社区服务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开展的社会服务,因此,一定的社区结构就是一定的社区服务的载体,而比较分析其社区结构是比较其社区服务的必要前提。那么,香港与武汉的城市社区结构究竟如何呢?这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对此,笔者仅从横向区域结构的角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从横向区域结构看,香港与武汉的城市社区结构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所谓相似之处,是指香港与武汉的区域结构都是“三分天下”,即香港因其历史和自然的原因而将其城市社区分为香港、九龙和新界三大部分,三大部分之下细分为18个区;武汉因其长江和汉水而将其城市社区切割为武昌、汉口和汉阳三大块,三块之下又细分为13个区。其具体情况如下:

香港

(18个区,总人口约620多万,总面积为1074平方公里)

香港九龙 新界

(4个城区) (5个城区)(9个城郊型的区)

中西区 九龙城离岛区 葵青区

东区观唐区北区西贡区

南区深水埗沙田区 大埔区

湾仔区 油尖旺区 荃湾区 屯门区

黄大仙区 元朗区

武汉

(13个区,总人口约720多万,总面积为8467平方公里)

武昌(4个区)汉口(6个区) 汉阳(3个区)

武昌区 江岸区 汉阳区

青山区 江汉区 蔡甸区

洪山区 硚口区 汉南区(郊区)

江夏区 东西湖区(郊区)

新州区(郊区)

黄陂区(郊区)

所谓不同之点,是指香港与武汉居民的聚居方式不同。比较而言,香港居民的聚居方式大多是经济收入水平相同或相近的市民相邻而居,如同处九龙地带的尖沙咀地区和深入埗地区居民的收入或消费水平有明显的差距,即前者为高消费社区,后者为低消费社区;而武汉居民的聚居方式大多是同一行业或同一单位的市民相邻而居,如政府官员聚居在政府大院而形成了所谓“行政型社区”,高校职员聚居在大学校园而形成了所谓“文化型社区”,企业职工聚居在企业周围而形成了所谓“企业型社区”等等。武昌区的水果湖街、洪山区的珞南街和整个青山区分别是典型的行政型、文化型和企业型社区。

由此可见,香港与武汉的社区结构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存在明显区别,即前者主要表现为社会分层型,后者主要表现为自然产业型。由此表明,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高于武汉,因为发达地区或现代社会的社区结构一般是社会分层型,而落后地区或传统社会的社区结构一般是自然产业型。当然,自1978年中国内地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及住宅的商品化,包括武汉在内的内地城市的社区结构类型正在发生转变,即城市社区结构正在从自然产业型向社会分层型转变,其具体表现是出现了相对独立而又高低有别的高级住宅区和中低级住宅区。这些新生的社会分层型社区虽然目前在内地城市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它反映了社区结构演变和发展的趋势。

一般来说,社区结构的类型不同,其社区服务或社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会有所不同。

二、社区服务组织比较

由前可知,香港共有18个区,而中心城区只有9个,即香港的4个区和九龙的5个区。武汉共有13个区,中心城区也是9个,即武昌有4个,汉口有3个,汉阳有2个。如果以区为单位比较香港与武汉的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系统,我们发现,香港与武汉虽然都存在一个三级架构,但结构方式和结构性质却完全不同。具体情形见下图和下页图。

由图可知,香港与武汉的社区服务组织体系有如下区别:

第一,香港的社区服务组织体系是一个多元化的管理系统。所谓多元化,是指既有官办的行政性社区服务组织,又有官民合办即政府资助、民间主办的半行政性社区服务组织,同时还有完全民办的非行政性社区服务组织。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香港社会组织的结构分化程度和功能专化程度较高。

与此相比,武汉的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则是一个一元化的以行政为中心的管理系统。无论是从上图所示的纵向联系看,还是从其横向联系看,区政府无疑是整个社区服务组织体系的中心,其他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表明武汉乃至内地城市社区组织的结构分化和功能专化程度相对于农村来说较高,而相对于香港来说则较低。尽管内地正在经历或进行从“政府与社会合一”到“政府与社会分离”的改革,但政府仍然在包揽一切,这种改革因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而迟迟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

第二,香港的社区服务组织体系是一个自治程度较高的管理体系。这里姑且不说其非行政性组织及半行政性组织的自治程度,仅以上图所示的行政性组织而论,它也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其一,互助会就是一个由政府主导和策划,居民选举产生的,以自治为主、行政为辅的居民组织;其二,分区委员会是地区民政事务处邀请一些对社区事务感兴趣的人参加的兼具自治和行政双重功能的社区服务组织;其三,地区管理委员会也有一定程度的自治色彩,这是一个由各区民政事务处牵头的,其他政府机构代表参加的地区事务协调机构。例如,深水埗地区委员会由深水埗民政事务专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教育署、香港警务处、房屋署、地政总署、规划署、社会福利署、运输署、市政总署等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代表。如果需要,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也会应邀派代表参加。

与此相比,武汉的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则是一个自治程度较低而行政化程度较高的管理系统。从纵向联系看,区政府是结构严密的行政管理机关,其机构设置与市政府、省政府乃至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对应,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虽然其机构设置简化了一些,更贴近城市基层社会生活,但它仍是一个功能齐全、结构完整的行政管理组织;处于城市社会最基层的居民委员会虽然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但它同时也肩负较多的行政任务。武汉市的居委会干部曾形象地将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比喻为“上面千条线(众多政府部门)、下面一根针(居民委员会)。”从横向联系看,区、街及居民委员会三个层级的社区服务领导机构均由同级的行政组织或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也就是说,社区服务领导机构是附着在行政组织之上的没有独立实体的虚设机构。另一方面,区、街及居民委员会所设社区服务中心等服务组织虽然有其实体,但其服务的内容、方式、人员、经费等均被纳入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因此,这些不同层级的服务机构实质上是行政附属组织。

三、社区服务队伍比较

与社区服务组织所存在的区别一样,香港与武汉的社区服务队伍也存在相应的区别。

在香港,社区服务不仅有相对独立的组织系统,而且有一支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这里的专业化有两层涵义:一是职业的专业化或专业的职业化。在香港,从事社区服务或社会服务是一项专门的职业。换一句话说,在香港的职业分类中,将专门从事社区服务或社会服务的职业称为“社会工作”。因此,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成员与从事经济工作、行政工作、教育工作等其他方面工作的社会成员一样,都要符合其职业岗位的要求,才能就业上岗,一旦就业上岗,又都有其相应的职业收入。二是知识的专业化或专业的知识化。由于社会工作是一项专门的职业,因此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获得专业文凭,领取专业工作证书,才能就业上岗。其专业训练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专业训练。即到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系统学习并掌握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在香港,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一般是从事社会服务或社区服务工作。另一类是单科性的专业训练。即是指经过与社会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训练。由于社会工作是以人为对象,因此,凡是与人生存和发展直接有关的学科和专业,如生理学、心理学、医学、法学、教育学、犯罪学等都是与社会工作有关的学科和专业。这些学科和专业毕业的学生也可成为从事某一专项社会服务工作(如老年人保健及护理、心理咨询、青少年教育等专项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在武汉,由于社区服务还没有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因而还没有一支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和专业被取消,中国内地市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区,何为社区或社会服务。这些概念或提法的出现只是1979年之后即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恢复和重建之后,而有意识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则是在1987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提出开展城市社区服务之后。1987年以来,尽管内地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其整体水平及专业化或职业化程度还很低。这里仅以社区服务队伍为例。根据我们对武汉的调查,目前的社区服务人员分为三部分:一是专职性的服务人员,主要由退休的老年人,下岗的中年人和待业的青年人构成;二是兼职性服务人员,主要是居民委员会的干部;三是义务性的服务人员,主要是那些只做工作而不取报酬的志愿者。前一支队伍虽然是专职的,但他们一般抱有临时观念,因为社区服务工作既不是正式职业,又没有稳定的收入。因此,社区服务工作实际上是老年人最终退出工作领域,中年人和青年人找到或再次找到理想职业的过渡性工作。第二支队伍虽然较稳定,但他们的主要或本职工作不是社区服务。第三支队伍因建立在人们的兴趣和自愿的基础上而变化就更大了。由此可见,从严格意义上讲,武汉乃至整个内地还没有一支专业化或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介绍内地社区服务的文献中,将街道及居民委员会经办的一些经营性摊点及经营人员都统计为社区服务人员的做法是将商业性服务与福利性服务混为一谈了,这种做法不利于社区服务工作的开展,甚至可能将社区服务引入歧途。

四、社区服务经费比较

这里所说的社区服务经费主要是指用于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的经费。在这方面,香港与武汉也有较大的区别。

在香港,社会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提供的资助。据初步了解,政府提供的资助是香港社会服务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提供资助的主要政府部门是社会福利署。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1996至1997年度报告书,1996至1997年度,社会福利署仅为从事社会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提供的经常性资助为39.91亿港元,与此同时,还提供了6.07亿元港币的非经常性资助。这些还不包括政府机构直接用于社会服务的经费,也不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用于社会服务的经费。二是民间筹募的基金。在香港,通过筹募而建立的社会服务基金至少可分为如下类型:(1)公益基金,即主要通过社会捐助而设立的基金;(2)私人基金,即个人出资设立的基金;(3)外国基金,即国外有关团体或人士出资设立的基金。实际上,香港的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是一些民间的社会服务机构往往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筹募经费。如香港伸手助人协会于1997至1998年度采取近10种方法筹募经费。1997至1998年度,该协会服务机构的总支出是74068176元港币,而该年筹集到的经费(总收入)有69023198元港币。

在武汉,社区服务的经费来源也是多渠道的。其主要经费来源渠道有:(1)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的经济收入;(2)社区内设置的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3)有奖募捐;(4)政府(主要是民政部门)的资助;(5)团体或个人的捐助。前两项经费为内筹经费,因为它是社区管理机构依靠自己的力量自行筹集的经费。后三项经费为外筹经费,是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向政府或社会争取或募集的经费。由于外筹经费既没有固定的来源,又没有固定的数目,社区服务因此以自筹经费为主,外筹经费为辅。这一点刚好与香港相反。以地外市中心、社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武汉市江汉区民族街为例,1987年以来,该社区用于社区服务的经费每年大约30至50万元左右,其中自筹经费大约占83%,外筹经费大约占17%。由此可见,社区服务的兴旺与否取决于社区经济的兴旺与否。这种以社区经济养社区服务,以有偿服务补无偿服务的经费筹集模式的优点是使社区服务具有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其弱点或不足是将可能使社区组织重点发展社区经济,而忽视社区服务;重点开展有偿服务,而忽视无偿服务,并在其过程中模糊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从而使社区服务愈来愈失去其福利性,愈来愈具有经营性或商业性,结果可能是发展社区服务成了发展社区经济的代名词。

总之,香港的社会服务经费来源是以政府资助为主,社会筹募为辅,并有其较为稳定的来源渠道和资助额度;而武汉的社区服务经费来源是以社区组织的自筹经费为主,外筹经费为辅,其经费来源和经费额度均不稳定。这些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与武汉两地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管理体制的区别。

五、社区服务内容比较

与社会服务经费一样,这里所说的社区服务内容主要是指社会服务(香港)或社区服务(武汉)的内容。在这方面,香港与武汉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在香港,被列为社会服务内容或范畴的共有7个方面:(1)社会保障。此项服务是帮助解决社会上需要经济或物质援助的人渡过难关,满足其基本及特别需要。具体内容包括5大方面。(2)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此项服务是协助家庭建立相互关怀的家庭关系,预防及处理个人及家庭问题,提供家庭需要的而家庭自身又无法满足的服务。具体内容包括23项。(3)青少年服务。此项服务旨在帮助青少年成为对社会负责及有贡献的一员。具体内容共分6个方面。(4)康复服务。此项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并在其自身条件下尽展其能,为社会作贡献。具体内容共有12项。(5)老人服务。此项服务旨在使60岁或以上的老人享有一个受尊重、有保障的晚年。具体内容涉及4个方面。(6)社区发展。此项服务旨在促进社群关系,在社区内建立团结精神,并鼓励个人参与解决社区问题,条求改善社区生活质量。具体内容包括3个方面。(7)违法者服务。此项服务旨在帮助违法者重归正途,协助他们改过自新,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并重新融入社会。具体内容涉及5个方面。

在武汉,被列为社区服务内容的也有七个方面:(1)老年人服务。此项服务旨在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展老年人的服务,目标模式是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伴及老有所为。(2)残病人服务。此项服务主要针对残疾人在生活、婚姻、就业、受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而提供有关服务,以帮助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其权利和行使其义务。(3)优抚对象服务。优抚对象主要指现役、伤残及退伍军人、烈士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此项服务主要是指社区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各种合理需求。(4)幼儿青少年服务。此项服务是指为幼儿青少年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提供各种帮助。(5)便民利民服务。此项服务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而提供各种有偿和无偿服务,这种服务是满足社区成员的生活需求。(6)家政教育和家务劳动服务。此项服务一方面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家政知识学习或辅导班,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协调家庭成员的关系,促进家庭方明建设;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家务劳动服务站为居民的家庭生活提供支援性的补充服务,以帮助解决其临时困难或特殊困难。(7)民俗改革服务。此项服务主要是为居民的婚事丧事改革提供系列服务,以帮助居民克服和改革在其婚事和丧事中仍然存在的愚昧落后的习俗,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由此可见,香港与武汉的社会或社区服务在其基本内容上或项目的设立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如都设有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家庭生活服务等。但也有其不同之点,即服务的重点有所不同:一是武汉的服务注重于物质生活层面,所谓的便民利民就是如此;而香港的服务在提供物质生活方面的资助和帮助的同时,注重于精神生活层面的服务,注重人格和价值的培养,注重人的权益的争取和潜能的发挥。二是武汉的服务注重提供直接服务;而香港在提供直接服务的同时,注重于中介服务,注重于告诉居民怎样去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不同之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和社区服务水平的差别。

六、小结与讨论

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将香港与武汉在社区服务方面的主要区别归纳如下:(见下表)

香港与武汉在社区服务方面的上述差别给予了我们许多启示,特别是给武汉乃至整个内地城市的社区服务提出了许多值得研讨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内地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方向和道路问题。在这方面,又有两个问题最值得讨论。

第一,社区服务究竟是走专业化道路,还是走“社会化”的道路。所谓专业化,就是指社区服务有专业化的组织、专业化的队伍、及专门的资金来源等。香港以及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服务都是走的这条道路。所谓社会化,是指社区服务的管理、经费及设施等都通过社会化的办法来解决,即社区服务管理由社区内单位共同承担,社区服务经费在社会上去筹募,社区服务设施依赖于社区内单位的提供或资助等。这是内地城市社区服务目前所采取的做法。应该说,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是城市社区服务发展的方向,因为它不仅符合社会组织的结构分化和功能专化这一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与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是相适应的,是与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模式相适应的。至于所谓“社会化”的做法,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区服务的范围或空间,但只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发展或推进社区服务的一种权宜之计。从长远眼光看,专业化是方向,是社区服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社会化是手段,是促进社区服务更加兴旺的措施。

第二,社区服务究竟是走福利型的道路,还是走经营型的道路。从香港与武汉的比较中,我们发现,社区服务经费究竟是以政府资助为主,还是以社区组织自行筹集为主,是关系到其社区服务走何种道路的前提或关键。也就是说,要坚持社区服务走福利型的道路,就必须在社区服务的经费来源问题上坚持以政府资助为主。因为社区服务是一种福利事业,而社会福利政策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而政府又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所有者,因此政府理所当然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投资者。香港是这样,内地更应如此。因此,在社区服务的经费资助问题上,政府的资助应该是主要的,政府不能扮演配角,更不能在“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口号下逃之夭夭,溜之大吉。否则,社区服务有可能失去其福利性而走上经营型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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