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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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建立80年来,我们党不断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毛泽东思想,形成了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邓小平理论,目前正在进行着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邓小平理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又对邓小平理论进行着重要的创新和发展。所有制问题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它既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又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邓小平所有制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创新与发展之一:基本经济制度新理论

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认识上,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去掉了“为补充”的提法,直接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十五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样一个由“补充论”→“补充、共同发展论”→“共同发展论”→“基本经济制度”的演变轨迹清楚反映了“十四大”以来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所有制结构理论发展的线索。邓小平从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强调在所有制构成上,一方面讲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主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他说:“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还有其他经济成分”[1](P172),至于其他经济成分也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主要是从“为补充”的角度看待的。党的“十五大”报告将非公有制经济从“有益补充”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新理论确定下来,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就名正言顺、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依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经济主体。基本经济制度的新理论,保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使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落到了实处。同时从根本上消除了在社会主义性质、基本经济制度上存在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歧视。这在马列毛邓的理论中是找不到的,是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使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思想更解放了,认识更深刻了。可以说,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突破姓“公”姓“私”的束缚,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次思想解放,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那么,为什么说在所有制上冲破姓“公”姓“私”的僵化束缚,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呢?

首先,姓“公”姓“私”的抽象讨论困扰了我们几十年。从建国到1956年,我们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但是,出于对私有制社会剥削与压迫的仇恨以及对公有制社会的美好向往,在此后的所有制变革和调整中,坚信公有化规模“越大越好”、程度“越高越好”、结构“越纯越好”,造成公有制经济盲目升级、形式单一,非公有制经济被视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经历了消灭、铲除、割尾巴的厄运,几乎丧失殆尽。据有关资料统计,197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占83.2%,集体工业占16.8%;商业销售额中,国营商业占92.2%,集体商业占7.7%,个体商业仅占0.1%。[2]由于善良的愿望脱离了国情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其代价是经济发展缺乏活力,综合国力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改善缓慢,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仍然存在,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没有很好地被代表。

其次,姓“公”姓“私”的疑虑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社会主义未来设想的误解。关于未来设想与初级阶段的矛盾,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七一”讲话中作了深入而透彻的阐述。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全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按需分配,每个人都得到了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这是我们的长远奋斗目标和最高纲领。但江泽民同志同时指出:“我们是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3](P41)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条件相差甚远,初级阶段也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单一的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非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混合经济等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冲破姓“公”姓“私”的束缚,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了综合国力,就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三个代表”思想升华了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创新。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过去很长时间里,人们对所有制先进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下面的情况:一是认为只有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才是先进的;二是认为可以通过人为地拔高生产关系去解放生产力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实际上,“无论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它们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那就必然要发生调整和变革”[3](P13-14)。如果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不能认为是先进的。只要我们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不管什么样的所有制都可以是我们实现目的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只要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及其比例,就应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凡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就自然能得到发展和壮大;反之,就必然会萎缩或被淘汰。这是一个自然的市场选择过程,不能人为根据姓“公”姓“私”去作一种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价值判断。改革开放以来,在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亦做出了很大贡献。据2000年6月14日《文摘报》和2001年7月5日《华商报》报道,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平均每天诞生809家,2000年底总数已达170余万户,从业人员突破2000万,非国有经济创造的价值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8%。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市场的发育,为国有企业改革营造了市场环境,给国有企业培植了竞争对手,迫使国有企业加快改革,这方面的意义更不可低估。由此可见,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上的创新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创新与发展之二:公有制主体地位新思想

邓小平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提出并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原则。他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P99)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并使之成为所有制理论创新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出发点;另一方面又充分认识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只有当它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时,才能得到体现和有效发挥。因此我们既不能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的优越性,也不能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盲目追求扩大公有制的范围和提高公有化的程度。正是在坚持和继承的基础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进行了新的创新和发展。

一是拓宽和深化了对公有制主体内涵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5](P21)这就突破了把公有制经济仅仅理解为单纯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把以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误区,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拆掉了藩篱,拓宽了道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由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共同组成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越来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目前主要有:股份公司,跨所有制所组成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与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资本和收益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当然属于公有制经济,其中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业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经济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今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成分在整个公有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是明晰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界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十五大”报告中均提出了公有制主体地位有两大标志:其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其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不仅如此,江泽民同志还从公有资产质与量的辩证统一角度指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5](P21)。这一新创见,从而使以公有制为主体由重数量发展到了重质量。主体地位自然意味着它在总资产中占优势。但如果只讲数量上的优势,不重视和不强调公有制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最终会连数量上的优势也难以维持和发展。只有在注意保持量的优势的同时,更加强调质的提高,努力使公有制经济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注重结构优化和规模效益,加强科学管理,加速技术进步,这样的数量优势才有实际的经济意义,才能真正确保自身的优势,才能坚持和加强其主体地位。此外,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都指出,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5](P21)。这是邓小平同志没有讲过的新话,是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又一理论创新。根据这一创新说法,我们可以说,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总体而言的,具体到某个地区、某个省市或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公有制也可以不为主体。按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按自身的实际情况,公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上,灵活处理,可以以公为主,也可以以私为主,还可以公私兼有。这对我们解放思想,消除“所有制标准论”,发展社会生产力帮助极大。

三是强调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公有制主体地位上的创新,还表现在对集体经济地位和作用认识上的飞跃。改革开放以前,甚至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如何认识与对待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片面性。由于集体经济的公有程度与国有经济有差别,似乎只有国有经济才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占主体也就是国有制经济占主体。由于思想上的片面性和理论上的不准确性,从而导致政策上引导、支持不够,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实,集体经济的生产关系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们的财产关系是公有的,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集体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劳动者共同富裕,是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了公有制的主体。因此,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P22)

创新与发展之三:国有经济进退新思维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石,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着主导作用。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1975年他重新主持中央工作后,就积极着手对包括铁路、钢铁等在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整顿。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把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了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被邓小平同志提上了议事日程,他多次就国有经济存在的弊端和国企改革的方针、目标、措施发表指示和讲话。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邓小平有关国有经济改革诸多论述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新和发展。面对国有经济四面出击、素质不高、活力不足、效益不好的状况,党中央做出了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和竞争力,从数量优势转向质量优势的战略决策。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5](P22)这是邓小平同志没有讲过的新话,是所有制上新的理论创新。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五大”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6](P8)的新思维。在党中央的文件中如此带有思辩性的提法尚属首次,令人耳目一新,颇受启迪。

国有经济有进、“有所为”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许多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他们能够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产品质量高,技术水平先进,规模效益显著,已经成长为颇具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在一些重要的竞争性行业,如冶金、机械、电子、化工等,国有企业整体上仍居于支配地位,应该继续有选择、有重点的有所进,有所为。国有经济进而有为,就是要在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控制力上下工夫,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管理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影响和左右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与主力。

同时,国有经济要有所退,有所不为。退也就是按照结构调整的要求,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对一些资不抵债、效率低下的中小企业要限期治理;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质量低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要依法关闭;对国有企业中那些产品没市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关闭破产。否则,国有企业会成为累赘和包袱,影响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最终会削弱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要退而有序。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行为或行政命令退出,难免重蹈过去政府“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覆辙。对某些竞争性领域和行业,不是硬性规定国有企业必须退出,而是允许非国有经济自由进入,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由市场来决定谁进谁退。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公平、合理、顺利退出,必须加紧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退比进更关键、更复杂、更困难。退涉及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否削弱,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人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疑虑是否打消,职工如何安置,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等。总之,退要在健全的规则和法律约束下有序进行,在国有经济进退矛盾运动中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近二三年,我们按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有关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新思维,以突出结构调整为主线,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国有经济向少数行业、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收缩集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控制力,同时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吸收非国有企业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和行业。国家借助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关停“五小”等手段坚决淘汰低水平和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力。继纺织业成功压锭后,又对冶金、制糖、煤炭等重点行业进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使之迅速扭亏或效益明显好转,基本实现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上海宝钢、七大电讯营运商、十大军工集团等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相继组建,众多国有小企业则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拍卖、破产等形式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改革与发展模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创新思维,在实践中提高了经济增长的质量,深化了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内涵。

创新与发展之四:混合所有制经济新创见

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不同所有制关系的同时存在成为现实。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相互渗透,相互联合,相互交叉,相互协作,甚至以某种形式混合为一体,已成为国际和国内常见的经济现象。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同时共处于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中,就形成了所谓的混合经济。因此,混合经济就是由多种所有制关系和经济成分融合生长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从法律上讲,混合经济是一种财产共有、产权明晰、制度规范的多元所有制集合体。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保持了原来各个经济成分相应的经济权益,同时又互相促进,互相制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据统计,我国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所占比重大约在1/3左右,占全国GDP的7个百分点左右,近5000亿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且还处在继续发展之中。“十五大”则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也就是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仍是公有经济,这种所有制结合形式的变化并不否定原有所有制的经济内容和性质。因此,对待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就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混合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产物,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成为我国所有制结构中一种重要的形式。究其原因:第一,混合经济实现了所有制兼容与产权明晰。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与公有制一样的合法性。混合经济提供了一种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兼容并蓄、共同发展的理想形式,在同一财产组织形式中,公有中有私有,私有中有公有,通过体现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公有经济对非公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导向力,在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共同发展中,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第二,混合经济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力与竞争力。混合经济由于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同的投资主体同时也就是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他必然以市场为导向,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其投资结构相对合理,投资效益相对较高。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为了长远的投资利益,会自觉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投资者、经营者以及员工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市场竞争力的具体体现。由于经济利益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混合经济的竞争实力将会不断得到提高。混合经济在同一经济组织形式内实现了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经济利益的统一,是一种兼容性更强、开放式的产权改革的制度创新。同时,混合经济中,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主体非常清晰,以股权体现的产权数量化、人格化使相应的各个产权主体的责任、风险、收益等也十分清楚,保证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经济运行的规范和高效。第三,混合经济有利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主要困难在于负债率过高、经济效益较差、历史包袱沉重、活力严重不足等,要想走出这种困境,基本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市场吸纳各种社会资本,引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通过公有产权的重组与改造,使其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根据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新思维,除极少数国有独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形成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混合经济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保证。

比较规范的混合经济形式包括:以劳动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如合作制;以资本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如股份制;以劳动和资本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如股份合作制。尽管邓小平同志没有提出混合经济的概念,但其所有制理论已包含了混合经济具体形式的思想。例如,对待股份制问题,邓小平同志主张“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股份制改革早在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就已开始试点,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报告也曾予以肯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序地健康发展。”[7](P19)实际上,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并不存在所有制的阶级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可以利用股份制,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股份制,不能把搞股份制与私有化划等号。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即使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股份制,由于它是对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的扬弃,使得私人资本变成社会资本、私人产业变成社会产业,因此它还是通往公有制社会的“过渡点”,它的出现是“时代的曙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股份制给予了更加明确的、充分的肯定,在“十五大”报告中作了极为精辟的阐述。他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5](P22)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十五大”报告作出关于股份制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的明确论断后,进一步从增强和实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角度提出要大力发展股份制。他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6](P8)这又是一个全新的观点。因为以前一提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往往想到的就是依靠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现在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通过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来实现。这确实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创新。股份制作为混合经济的典型形式,无疑为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创新与发展之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新论断

所有制或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范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其中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关系;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如何实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组合,以及人们的经济权限、责任和利益的结合,它是一定的所有制经济所采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同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同一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实现形式是这样,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实现形式也是这样。正是根据这一原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5](P22)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使人们的思想又一次得到解放,有利地推动了近几年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重新布局,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1962年,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当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8](P323)。今天看来,这是邓小平同志有关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早期思想。然而,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邓小平同志当时所处的地位,他不可能明确提出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论断,也无法对不同实现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和实践。他的思想未被中央制定政策时所采纳,也未引起理论界的注意与研究。但真理的光芒是永存的。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已被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创新,形成了所有制理论上的新论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已经突破了仅仅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由于各种公有制企业的公有化程度不同、企业的规模不同、企业的产业属性不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以及其他各种条件,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局面,如股份制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等。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包括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前者人们讲得比较多,这里仅指出,股份制、混合经济等都是国有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而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人们却重视不够。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长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只有一种,那就是以“工分制”为核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及实现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改革的重大突破,出现了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新的实现形式不仅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而且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这种实现形式在坚持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户生产经营的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这种实现形式充分保障了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的调动了家庭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广大农民解决了温饱并走向小康。同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并在调整、创新、发展中进行着新的创业;农业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规模效益明显,农业科技发展迅猛;城乡差别进一步缩小,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城镇化步伐加快。“十五大”充分肯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强调“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5](P27)。这就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确定了方向。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合作制。在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上,有人认为它只是一顶红帽子,实际上是私有制;有人认为它非驴非马,没有值得称道之处;也有人笼统地把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视为集体经济。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十五大”上对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予以了肯定,江泽民说:“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对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明确肯定它为集体经济,要予以更大的支持和鼓励,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5](P22)。这样科学地界定股份合作制经济,对于深化改革,特别是推动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改革,有巨大作用。近年来,许多地方把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搞活,采取的一个最重要形式,就是转为由企业职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不少乡镇企业也转为股份合作制。由于我们在政策上提倡和鼓励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就意味着大量的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转为由企业职工直接所有和管理的有活力的集体经济。这样,公有制不但没有削弱,而且还由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使公有经济的质量提高了,公有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增强了。股份合作制的伟大实践,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公有制多种现实形式新论断的成功范例。

总之,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揽全局,审时度势,高屋建瓴,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在丰富的实践和经验基础上,从多方面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进行创新和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理论、新思想、新思维、新创见、新论断,使我们在思想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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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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