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探究论文

对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探究论文

对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探究

陈小超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摘要: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然被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乃至其他金融组织和机构的业务所涉及,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也是显而易见。然发展与风险并存,本文基于互联网保险模式和发展现状,旨在研究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道德风险,并针对这些道德风险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希望对推动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指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保险当事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销售模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下的道德风险和传统保险直销模式下的道德风险也存在诸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区域因素和运营模式两方面:

下面进一步仿真分析目标与干扰的位置对输出SINR的影响。阵元数为18,载频为1 GHz,目标位置为(10°,40 km),位于第100个距离门上,假设一个干扰的位置为(10°,90 km)。频率增量选取范围设置为[0:200 Hz:20 kHz],干扰与目标导向矢量相关系数仿真图及输出SINR随频率增量变化图分别如图3、图4所示。

区域因素。传统保险销售模式下,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展业受到很大区域限制,不同区域的保险人或代理人的销售区域是有限的。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展业却几乎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扩大业务量,但在互联网保险科技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跨区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核保和理赔的时效,导致对客户信息审查存在漏洞进而使得道德风险增加。

运营模式改变的影响。传统保险直销模式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部分由代理人完成。许多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高且趋利性较强,在推销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时常发生,他们为促成保单并从中取得佣金收入往往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夸大对投保人的承诺,这通常导致被保险人虽然交了保险费但出险后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不但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还极大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互联网保险模式下,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的保险代理人被统一的网络范式所替代,保险人在平台上对所有保险需求方提供的信息是统一且透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中介方的道德风险。但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网络渠道投保可能会导致其道德风险的扩大。原因在于,当保险人不再面对面向投保人审查保险标的物的实际状态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时,或者当互联网保险公司因技术的限制对投保人的资料审查不到位时,都会加大投保人的侥幸心理和骗保的可能性。比如,在健康险业务中,由于缺乏保险人的当面监督和问询,被保险人可能故意伪造电子证明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

二、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这类道德风险往往是由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的技术优势和保险产品信息优势引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首先,保险人可能通过夸大宣传、模糊产品信息和条款等方式给投保人造成错误的理解;其次,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能对应该理赔的案件不及时理赔,而其又没有实体店,一般保险消费者维权困难;最后,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了解网站系统的账号密码信息,可能存在恶意修改保单数据的情况。

(二)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可保利益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前提条件,但是在通过互联网投保时,保险人对真实情况的了解有局限,保险人很难确认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可保利益,这就很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三)第三方平台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还是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高风险投保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完善信用评级,收录个人基本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保险人可以随时调取投保人的信用记录,从而对低信用评级的投保人增加保费甚至拒保,以达到控制道德风险的目的。另外,保险行业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保险同行业间、不同行业间及与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例如,保险同业间的信息交换可以及时的筛选出高风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信息交换可以实时获取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就诊信息;保险公司和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区分车险投保人的风险等级。

三、引发互联网道德风险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存在的前提也是引发道德风险最主要原因,假如各方知根知底,出于理性人假设,那么各方就不会做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判断。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应该遵守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操作就可能造成欺骗。保险人无法完全了解所有投保人的具体状况,这就可能造成大量高风险人以低保费投保甚至是恶意骗保。被保险人也可能因对条款的错误解读或者保险人的虚假承诺而错误投保。

(二)可保利益确认困难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也最难防控,一般出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在投保申请阶段,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为了向保险人缴纳较低的保费而故意隐瞒自己个人信息,以低保费获得高保障。这种情况在健康险中尤为突出;二是在理赔阶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往往虚报损失以获得更多赔偿或者当保险标的出险时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故意扩大事故的损失程度。这种情况更多的出现在车险和家庭财险业务中。除此之外,也存在投保人恶意骗保的行为,比如车辆第三者险的投保人与他人勾结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多次向保险人索求赔偿以获得高额补偿金。

(三)现有保险科技支撑不够

我国的《保险法》尚不存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目前最新的相关法规是2015年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虽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提出了一些要求,但还是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其对互联网保险的理赔期限、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员工的操作要求等都未有明确规定。这就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及其员工钻法律的漏洞,损害投保人利益。另外,在经济活动中,监管不到就意味着风险,目前监管的重心更多的放在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资金端和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的产品宣传和网站建设的重视度相对不高,诱导销售、虚假销售难以避免。

(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保险条款难以读懂、读不明白引发大量保险纠纷、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多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有限,针对于此,保险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得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语言流畅、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保险消费者理解各个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保险条款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对于不可避免的专业术语应有便于保险消费者理解的解释。同时,对于以往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应当按照频率的高低在条款的下方予以详尽的解答,帮助有投保意愿的消费者理解产品及合同的内容。目前,安心保险提出的“保险条款通俗化”战略,这种方式值得行业效仿。

她特意以天葬师进行称呼——虽然对方还没有真正成为天葬师——目的是提醒对方,某种程度上,你代表的并不是你自己,你要注意在公开场合的言论。

(五)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保险科技的支撑,换句话说,保险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现阶段互联网保险规模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大数据、区块链和网络化智能传感等信息科技在互联网保险中的应用还不普遍。现有保险科学技术对客户信息的检测和理赔的确认依然十分有限。

3种类型避雨棚内温度不同,除了半拱式简易避雨棚温度略低于对照,差异不显著,其他2种类型温度高于对照,标准连栋避雨棚内的温度最高,比对照高10.40%。3种类型避雨棚内湿度差异不显著,标准连栋避雨棚略低于对照。

四、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创建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因为第三方平台可能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在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过程,第三方平台可能为了获取更高的佣金而诱导保险消费者购买提成较高的保险产品而不是最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第三方平台或其员工可能利用职权便利,在平台上销售假保单以获取巨额利润。

(二)互联网保险条款通俗化

首先,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阶段,各大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迅速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对保险消费者的投保申请核查不严甚至有些核保人员明知投保人存在问题依然接受承保,催生了被保险人方的道德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没有较好的监察机制,导致了部分第三方平台公司人员或者不法分子合伙做出造假保单、支付诈骗等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4)K5矿脉带:地表控制长度340 m,厚度0.88~0.90 m,钼品位0.010%~0.056%。矿脉带受构造蚀变石英脉和破碎带控制,该矿脉带目前发现3个矿化体,矿化体近平行排列,矿化体厚度小于1 m且矿化连续性较差。

(三)提升保险科技支撑

科技与保险的结合必定是以后保险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科技不仅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可能,同样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区块链的研发和使用能够帮助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提高保险系统的信息透明度;大数据为保险人评价投保人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支持;定位和芯片传感技术在养殖业保险中的应用极大的降低了道德风险,网络化智能传感技术在评估风险、测算费率、快速理赔和预测保险需求等方面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可以想象当这些科技完全投入到保险业务中,不但意味着互联网保险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再高明的骗保手段也将无处遁形。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建设和管控

保险公司应该培养一批专业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型人才,其既要能够为互联网保险的网络运营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又要有过硬的保险知识素养为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在线解答。此外,公司要定期对平台和工作人员及其业务进行检查,避免内外人员勾结骗保,影响公司效益。

(五)强化监管,严抓信息披露

互联网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是保险消费者了解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保险消费者清晰的认知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做出合理的保险规划。同时,信息披露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防范了保险人方的道德风险,极大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监管重要且必要。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只是对信息披露的大致内容作了规定,但细节和相应的惩戒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有关互联网保险理赔期限的规定就应该及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以解决理赔难问题。另外,监管部门也应与时俱进,培养有关的监管人才,强化监管职能,不仅要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也要能预测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和变化,提前做好应对风险变化的准备。

结束语

道德风险一直以来就是保险经营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难题,正确认识风险是做好预防和管控的前提,本文对互联网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分析和防范建议希望能对行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配网设施巡检是有效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的一项基础工作[4],巡检的目的是掌握配网线路运行状况及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设施缺陷或危及配网线路安全的隐患,从而保证配网线路的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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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振华.中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现状分析[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01):65-66.

中图分类号: F84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9/j.issn.1673-0968.2019.0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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