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实现速度与健康的共存--兼论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_共同富裕论文

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实现速度与健康的共存--兼论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_共同富裕论文

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实现快速与健康并存——兼论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快速论文,辩证关系论文,健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近些年来,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公平概念本身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将起点的公平与结果的公平混为一谈,将结果公平在微观领域与效率的关系和结果公平在宏观领域与效率的关系混为一谈。本文试图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微观与客观的结合上阐明公平与效率的具体关系,并寻求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有效途径。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之所以久“热”而不衰,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如何,直接影响到他对现实的分配制度的认同与接受程度,影响到他的劳动积极性;而政治家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如何,则直接涉及到他的施政方案,涉及到具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因此,求得对该问题的合理认识,意义非同一般。本文试图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阐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具体关系。不妥之处,敬请赐教。

在当今的学术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论述很多。在众多的论述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两者此消彼长,不可兼得;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必须同时兼顾,缺一不可。

为什么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主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公平”概念本身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认为,公平主要是指结果平等,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后者则认为,公平主要是指起点平等,即机会和规则平等。对讨论客体本身的看法不同,必然导致产生不同的结论。

其实,不论是“共同富裕”的结果平等,还是“机会规则平等”的起点平等,都只是公平的一个部分。严格地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平,是指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即共同富裕。这是人们对公平最直观的和最普遍的理解。目前国人怨声较多的“分配不公”中的“公”字,即带有此种含义。在常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强调效率,在再分配中强调公平”、“市场竞争机制解决效率问题,政府分配机制解决公平问题”等等表述中的“公平”一词,也都是指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尤其是西方经济学者在谈到公平(平等)时,更是把它与收入分配的均等混为一谈。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计算和衡量收入平等的方法的洛伦茨曲线,就是以收入平均化为尺度的。广义上的公平,其外延比“共同富裕”要大得多。它不仅包含着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而且包括起点的公平,“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①这种公平的内涵,至少包括这样三个方面:第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人人拥有占有生产经营条件和就职、就业、就学等权利及谋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获取物质和精神满足的机会,可统称为机会平等;第二,人人必须无条件地遵纪守法,平等地承担各种税赋及其他方面的社会义务,可统称为规则平等;第三,共同富裕的分配原则,即结果平等。以上三方面内容,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犹如三块基石,共同支撑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大厦,缺一不可。将公平简单地理解为共同富裕,片面追求公平至上,必然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原则,这显然是不足取的;而将共同富裕排斥在公平之外,认为公平就是起点平等,更是不足取的。这种公平与资本主义的公平毫无二致,其结果必然违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导致两级分化。社会主义的公平应该是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的统一,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

由于公平本身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之别,因而它与效率的关系就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结果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就结果的公平而言,它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微观领域与宏观领域也各不相同,应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地下结论。

1.从微观领域来看,结果的公平与效率一般是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

首先,结果的公平损害效率。在微观领域里,实行结果公平的分配原则,从根本上抹杀了劳动者在劳动实绩上的差别,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完全脱节,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结局,这无疑会严重挫伤那些干得多、干得好和认真干的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助长懒汉思想,滋生怠惰之风。这势必会损害效率的提高。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效率造成结果的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来自于竞争。竞争的力量是巨大的,它犹如一根无形的鞭子,不停地抽打着每一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去奋力拼搏,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正是由于这种激烈的竞争,才产生了经济的高效率,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竞争的结果则是残酷无情的,优胜劣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竞争中获胜者自然得到较多的收入,而失败者的收入必然要减少。而且,竞争的初次成败对以后的竞争成败与否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很可能会出现胜者继续保持胜者优势,收入越来越多的良性循环和财者无力回天收入越来越少的恶性循环。这两种循环一旦出现,会使得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集中,从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甚至会出现两极分化。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从宏观领域来看,结果的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结果的公平为效率提供前提条件。在宏观领域内,一方面,只有客观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才能维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市场竞争提供源源不断的产业后备军,为效率的提高提供必备的人力资源,从而使效率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只有实现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才能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冲突,为经济高效运行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历史经验证明,没有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要持久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不可能的。而在一个秩序混乱的国家里,是无效率可言的。

其次,效率为结果的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在宏观领域里,实现结果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而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要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必须增加税收。如何增加税收?供给学派的思想值得参考。他们认为,税收总额的提高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提高税率,二是增加税基(即增加国民收入)。税率的提高有一个极限。拉弗曲线表明,在税率禁区内,税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国民收入相应地降低一个单位,从而税收也降低一个单位。因此,不能依靠无限制地提高税率来增加税收,在税率适度的前提下,增加税收的最好办法是增加税基。而税基的增加,依赖于各经济主体效率的提高。只有各经济主体效率的不断提高,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财富,使共同富裕成为现实。没有效率,共同富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米之炊。

(二)起点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就起点的公平而言,一般地讲,它与效率之间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1.起点的公平必然促进效率。实践证明,效率的提高,取决于生产过程中各要素的有机组合。而各要素中,最根本、最重要、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是人的要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是一切效率的源泉。而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从根本上来说,来自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以各种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不能做到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还可能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损害经济的效率。反过来说,只有给广大劳动者以各种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只有真正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调动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因此,起点的公平是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任何不公平的机制必然造成对效率的破坏。

2.效率有助于推动起点的公平。只有效率的不断提高,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就职、职业、就学机会,为实现起点的公平提供物质条件。同时,只有效率的不断提高,为社会创造更为发达的物质文明,才能为推动人们遵纪守法、履行社会义务等精神文明创造条件。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是或绝对的非。不论是结果的公平还是起点的公平,它们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都是有条件的,因为公平是一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不同。在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条件下,微观领域内的结果公平会损害效率,但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原始社会,结果的公平却会促进效率。因为在食物极其有限的条件下,硬要实行按劳分配,必然造成一部分人饿死,但人的生存本能决定人们是不会不声不响地饿死的,一旦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而进行厮杀和争斗时,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点的公平促进效率,而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起点的公平却未必都能带来经济的高效率。例如我们原来的“两个岗位五个人站,两个人的活五个人干”的就业政策,带来了严重的人浮于事现象,是造成当时经济运行低效率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们必须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妄下结论。

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古今中外任何一位统治者都无法回避的一大现实问题。大凡有所作为的政治家,对之无不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当代,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更成为每一位统治者的头等大事。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速度,而且关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关系到人心的向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制度的性质。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认真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不可顾此失彼,也不可厚此薄彼。实践证明,顾此失彼的结果,往往会导致此彼皆失。因为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助长懒汉作风,导致共同贫穷,最终也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而没有公平的效率,则会产生贫富悬殊,造成两极分化,最终也会反过来损害效率。而厚此薄彼的结果,往往也会造成版此彼皆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之说,从总体上来看都有不妥之处。前者容易导致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终会导致危害效率;后者则容易造成新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降低经济的效率,最终会导致损害公平。

事实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消极作用,已逐渐在我国暴露出来。一方面,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地方,特别是在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租赁企业、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中,出现了许多与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相容的不公平现象,如工人生病、受伤没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大量使用童工,绝对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等等。这些现象虽不具普遍性,但也绝不是极个别现象。公众舆论对之呼吁不断,但至今仍没得到合理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主管部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认为效率是第一位的,公平是第二位,公平必须服从效率。在目前注重效率的时期,只能牺牲或部分牺牲某些公平了。另一方面,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在国家机关里,在公办学校等单位中,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论资排辈现象,办事扯皮拖拉低效率现象仍较普遍。改革的口号喊了一年又一年,改革的措施出了一台又一台,但问题并没得到根本的解决,改革的步子迈得十分艰难。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些主管部门认为社会主义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认为在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和部门中,应坚持公平第一,效率第二,效率服从公平。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公平,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效率了。

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要坚持两者的统一。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所强调的那样,“兼顾效率与公平”。要坚持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保障公平,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促进效率,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体现。

如何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由于公平本身有结果公平与起点公平之分,而结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又截然不同,因此处理两者关系也应分别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就结果的公平与效率而言,在微观领域与宏观领域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在微观领域里,由于结果的公平与效率基本是相互矛盾的关系,往往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因此,两者必取其一。那么我们到底是要效率还是要公平?我国建国后30多年的教训告诉我们,在微观领域里,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必须坚持效率原则。“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大家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②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生产力得不到一定的发展,结果的公平只能是共同贫穷,这是人们所不愿接受的。要贯彻效率原则,必须从根本上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奖罚分明。同时,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允许差别存在。在现阶段,在微观领域中,既要实现高效率,又要不出现收入的差别,是不切合实际的。

2.在宏观领域里,由于结果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必须坚持公平原则,以弥补按效率原则进行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贫富悬殊的局限,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要贯彻公平原则,缩小贫富差距,方法措施很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由于我们对市场经济在认识上不充分,在管理上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令公众切齿痛恨的非法收入的出现。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消息来看,非法收入的渠道很多,既有钻制度不健全的空子投机倒把、倒买倒卖的,也有坑蒙拐骗、偷税漏税的;既有借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群众的,也有盗窃抢劫公私财产的……。非法收入的危害十分严重,“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③为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管理,诸塞各种漏洞,打击各种经济犯罪,从根本上取缔非法收入。

其次,适当限制过高收入。这里所说的过高收入,是指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带来的高收入,例如重大发明者或特殊贡献者获得的高收入;承包人、承租人、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高收入;由于落实政策而获得的高收入;由于接受巨额遗产或馈赠而得到的高收入等等。这类收入是合法的收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这类收入数额过大,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过于悬殊,有的相差数百倍甚至上千倍,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如果不对之进行适当的限制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④有些市场经济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个人收入征收超额累进所得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杠杆。人们的收入越多,交纳所得税的比例就越高,这样就使个人的收入积聚受到较大的限制。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始终存在,逃税现象比较严重,使得某些人的财富急剧膨胀,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行适当的限制。税收调节,还应该包括征收赠予税和遗产税,避免少数人由于接受赠予和遗产而获得过高的收入。

再次,切实帮助过低收入者。由于自然的、地理的、历史的、生理的和社会的种种原因,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时期都会存在一部分过低收入者。对于这部分人,国家应该发挥宏观管理经济的职能,从各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使之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必须迅速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宏观领域里的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出多门,管理分散,保障的范围狭窄,覆盖面小,与社会公平的原则相差甚远,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使过低收入者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最近大连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的“生活最低标准线”补贴制度,就是一项重大举措。但目前实行类似措施的地方并不多,致使有少数过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当然,社会保障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度。从瑞典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保障过度,可能会滋长懒惰之风,导致效率下降。

第二,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就业机会偏少,劳动力需求不足,必然会造成某些人由于失业而带来的贫困。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即使个人收入不高,由于家庭中参加工作的成员增加,平均收入也会随之提高。只要能不断地创造出就业机会,就能使贫困程度得到一定的改善。

第三,加强教育事业,增加教育投入。在市场竞争中,能力与财富成正比例关系,极而言之,能力=财富。而能力的获取,来自于后天的教育(当然并不排除先天的智力因素,但潜在的智力如果没有后天的教育去开发,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因此,要改变低收入者的贫穷状况,有效途径之一是让他们接受更多的教育,使他们具备从事多种职业、特别是高收入职业的能力。但是,接受教育是要花钱的,穷人往往花不起钱。因此,从长远来看,国家应该花大力气对未成年人实行义务教育,使人人不分贫富都享受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为缩小其成年后可能产生的贫富悬殊差距奠定基础。但从我国目前的教育状况来看,实在令人担忧。广大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的孩子因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的,不计其数。“希望工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缓解作用,但因其不具备强制性和广泛性而显得杯水车薪。我们必须真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再穷,不能穷了教育;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切莫借义务之名,行赢利之实,剥夺贫困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贫富悬殊埋下隐患。

(二)就起点的公平与效率而言,由于起点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我们在坚持效率的同时,应该不断地创造条件,促进和完善公平制度建设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做的工作很多,但目前至少要重点抓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快各项公平制度建设,建立起点公平的基本条件。除了要大力发展和普及基础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外,重点是要通过改革原来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破除各种不公平的身份制,为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其次,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严格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采取法律手段,打破各类封锁和非法垄断,禁止欺行霸市等各种不正当竞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起点平等。

文章写到这里,似乎应该结束了,但却有言犹未尽之感。关于公平问题,还想再说两句。

公平不仅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公平观),而且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不管是起点的公平还结果的公平,都是相对的。

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结果平等的分配原则,从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来看,从社会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是公平的原则,因为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本来都是平等的,都有生存、发展和享受的权利,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但从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角度看,则不公平,那些劳动贡献小甚至没有贡献的人无偿地占有了贡献多的人的劳动成果,这显然不够公平。按劳分配——规则平等的分配原则,以同一个尺度去对待每一个人,应该是最公平的了,但是,由于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结果得到的收入便明显不同。即使两个人的体力和智力完全相同,贡献完全相等,但由于他们各自承担的家庭人口的数量和年龄结构不同,实际生活水平也会出现明显的差距。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样的道理,机会平等也只是相对的公平。由于每个人的家庭背景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尽管在赚取收入上有相同的选择权利,不平等的收入却会自然地出现”,“父亲的富裕或贫困会降临到儿子头上”。⑤尽管儿子们在表面上是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但实际的差距早就拉开了。我国“文革”后的高考制度与“文革”中的推荐制相比,是十分公平的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人人都有参加高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由于不少贫困地区的农村孩子“投胎失误”,从小就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因而这个机会对他来说完全是空的。

既然公平是相对的,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就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切莫追求至高无上的纯而又纯的理想化的公平,切莫重犯空想社会主义者的错误。衡量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否,关键看这种分配制度是不是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对均等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允许存在适当差别的前提下,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原则。

注释: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00题》,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6页。

②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0~31、403页。

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99页。

⑤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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