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犯罪探析_立法原则论文

信息犯罪探析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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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NUMBER G250

当今社会正在快速步入信息化社会。社会信息化给人类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对人类生活提出了重大挑战。信息犯罪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信息犯罪的界定也较零乱,没有系统性,无法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因此信息犯罪作为信息法学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1 信息犯罪的界定

信息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滥觞于申农的信息论。50多年以来,众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使之形成为一个多层次含义的概念。信息、物质、能源三者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资源这一观点已是人们的共识。人类对这三大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农牧业时代,主要是对现成物质的开发利用;在工业化时代,进入了对能源的认识、开发和利用时期;进入了信息时代以来,作为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资源,信息与物质、能源一道构成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物质提供材料,能源提供动力,信息则提供知识和智慧,可以说,信息就是关于事物运动状态和运动方式的反映,对其开发利用是当代最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基础。基于此,我国学者已提出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生产关系三者结合的信息生产力理论范式[1]。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关于犯罪的定义,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在信息活动的过程中,利用和针对信息而发生的犯罪现象就是信息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态,信息犯罪古已有之,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里,由于人们缺乏对信息资源的认识和利用,不能从法律的高度对信息加以保护。随着人类社会步入信息时代,加强信息立法,完善信息法律体系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但是,信息犯罪在法学研究上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对其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

信息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隐蔽性强、风险小、不易掌握犯罪证据和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等特点,这就给立法带来相应的困难。下面就信息犯罪的分类和一些典型的信息犯罪形式作些探讨。

2 信息犯罪的类型

信息犯罪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时代特点分,可分为传统型和现代智能型两种。其区别在于是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犯罪手段。目前现代智能型的信息犯罪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的信息犯罪。

按信息的不同内容分,有:(1)商业经济信息犯罪。 这是当前最主要的一类信息犯罪。如虚拟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侵犯商业秘密、泄露证券内幕信息、发布虚假广告等犯罪行为。(2 )政务信息犯罪。政务信息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这类犯罪主要是指违反保密法,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3)公共信息犯罪。 公共信息是指利用图书馆、情报机构、档案馆等公共信息中介机构传播的信息以及公众有权获取的信息。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侵犯公众获取信息权的行为。(4 )公民隐私信息犯罪。主要指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

3 几种典型的信息犯罪

3.1 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犯罪

我国法律首次在立法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界定是1993年9 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在219条上再次确认了这一概念。它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信息犯罪。它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干扰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用立法形式确认商业秘密的无形财产属性,使之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以维护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

3.2 有关证券的信息犯罪

由于我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证券行业的自律机制也未形成,从而使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并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的新刑法典及时地对证券犯罪进行了必要的刑法调整,给予了有效控制。

涉及到证券方面的信息犯罪主要有:虚假陈述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它们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证券交易操作制度。

3.3 虚假广告的信息犯罪

广告是一种典型的信息媒介,整个广告活动就是一种信息传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属于信息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广告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为了加强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广告行为,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广告法》,在新刑法典中也增设了虚假广告罪的条文。

3.4 侵犯公民隐私权罪

隐私权的基本涵义就是公民对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有不受他人干涉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私生活资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法律至今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肯定。我国民法中的有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规定,仅对隐私权作了局部保护,而在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面,基本还是空白。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到来和计算机的普遍运用,当前的隐私权问题将主要集中在公共数据的收集同个人对其私人资料权利之间的问题上。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制定隐私权法,从根本上对稳私权加以规定与保护。在立法上,可主要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依据、数据收集过程的规定、数据使用及其安全、个人对资料数据的权利、侵权救济及刑事责任等方面[2]。

3.5 计算机信息犯罪

计算机信息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信息犯罪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它有与其他信息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如:作案区域广泛、作案时间短促、作案的隐蔽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4]。

在立法上,新刑法典增设了3条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即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利用计算机犯罪。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信息犯罪,依有关条款规定定罪处罚。但这并非意味现行刑法就可取代对计算机犯罪的专门立法,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中,许多新的法律关系逐渐出现,都亟需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4 信息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信息犯罪将严重损害信息社会的社会关系,一些发达国家已纷纷加强针对信息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表现出立法跟进速度加快且多采取重刑主义的趋势。我国信息化起步较晚,社会信息化程度较低,为有效防范信息犯罪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4.1 法律手段

信息犯罪行为的增多,一方面表明它是信息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提高的伴生产物,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信息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的落后,特别是法律的防范力度不够。因此,目前我们要从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两方面制止、打击和震慑信息犯罪。我国现已颁布了《国家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法》、《广告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涉及信息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刑法也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但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当前各种五花八门的信息犯罪行为很难找到明确对应的条文来认定和制裁,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信息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数据通信法、信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国信息法律体系。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信息犯罪的蔓延。

4.2 道德教化

由于信息犯罪对人身的危险性和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性相对较弱,所以公众对其反响远不如对一般刑事犯罪的反响强烈,有些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信息犯罪也不甚注意。因此,加强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伦理研究,也是预防信息犯罪的有效手段。如果说,立法过程是人类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则教育人们守法的过程就是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它是社会主体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也是逐步培养人的优良品格、造就人的高尚情操、进一步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过程。

4.3 技术防范

针对当前信息犯罪多采用计算机为工具的状况,加强对信息犯罪的新技术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软件加密、数据加密技术外,还应采用多种网络安全技术,如防火墙(Firewall)、Kerberos、滤波和加密技术等。这些技术在不同的使用范围内提供不同程度的安全性,能够把正确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具有接受权限并需要这些信息的用户手中,同时又可防止非授权用户对网络资源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

来稿时间:199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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