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法律政策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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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经营出现了这样一种超势:直接业务承保利润下降,甚至亏损,而投资收益,除弥补直接业务亏损外,还能够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大公积金,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投资业已成为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保险投资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一)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了保险投资的必要

保险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专项资金为主体。形式上主要来源于保险费,实质上来源于社会新创造价值。任何一项保险资金,一般经历三个运动过程:保险费的筹集,保险资金积累和运用,以及保险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显而易见,保险费筹集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充裕的保险费收入,不可能有庞大的保险资金,保险资金暂时闲置部分的运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是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资金运动的终点,也是新一轮保险投资和循环的起点。保险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实现及程度,取决于保险资金规模。这在宏观上要求保险资金运动的第二个过程中,保险资金积累和运用,以致于不断扩大,才能使保险基本职能实现有保障。所以,保险资金积累和运用,是保险基本职能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保险资金又具有资金的普遍属性。资金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保值和增殖。保险资金也不例外,只有将保险资金以有偿方式再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才能使闲置资金不致于造成资金的浪费,同时使保险资金保持原有价值,进一步使保险资金增殖。

(二)保险闲置资金为保险投资提供了可能

产险合同一般为短期合同,并且保险费交付多采取趸缴,从而使保险公司在鉴约时一次性收取了保险责任期内的保险费,产生了一定的资金沉淀。由于每年度内投保人投保时点的差别,从而使会计年末产生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些基金具有备用和闲置的特点,为保险投资创造了条件。

寿险合同通常为长期合同,投保人一次性趸缴保费,保险公司对该类业务将有一笔沉淀资金;投保人分期均衡和变额缴费,一定时期内,因风险责任较小,均衡保费将有一部分处于备用状态,以应付一定时期后将发生的风险责任。这就是说,在理论上,寿险经营保费的收取和给付的兑现,存在一定时间差和规模差。这两差的存在,使责任准备金提留成为必要,从而在会计年度上表现为暂时闲置资金。但是“暂时性”说明,按收支平衡原则筹措的纯保费以及产生的资金,在总体上应迟早返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要保险公司存在和不断发展,保险经营不断持续,上述过程就不会停止,保险闲置资金总会存在,从而确保保险投资的进行。

(三)保险投资活动在保险经营中举足轻重

结合保险投资理论和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的实践,保险投资日益成为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在经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具体可从如下一些事实加以说明:保险投资成为保险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业务。传统的保险经营以负债性经营主要业务,然而现代保险经营,除负债性经营业务外,还客观上要求保险资产性业务的开展。保险投资就是一种资产性业务。负债性业务与资产性业务处于同一保险公司经营,也是现代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标志,而且资产性业务与负债性业务的合理匹配,往往使经营富有成果,达到经营的综合平衡。其次,保险投资是保险经营收入的重要源泉。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以及保险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险经营承保利润是下降趋势,相反从经营效益好的保险公司状况看,保险投资的投资收益对保险经营成果的作用愈来愈大。在保险经营尤其寿险经营收入中,除保费收入外,很大比例来原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第三,保险投资已成为扩大保险社会影响的有力手段。保险投资不仅能促进社会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还为繁荣和活跃金融市场起积极的作用,而且保险投资是树立保险公司良好形象的有力手段。在国外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中,很大部分来源于保险资金的支持。而且保险投资除传统的投资领域外,还扩展了非传统的投资领域,运用新的工具和手段。以英国为例:保险公司投资于快速增长的公司,而且很多公司组成投机资本(Venture Capital)专家队伍,帮助公司分析决策,引导公司投资于高新、急剧膨胀的企业。投机资本即指投资于新兴、规模小、高技术或者高风险产业行为的一种资本。在欧盟,尤其在英国,投机资本对未来经济增长和发展创新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欧洲投机资本协会资料,1994年英国新增投机资本中,保险公司提供的约为4亿英磅,占整个新增投机资本的13%。英国拥有整个欧洲最大的投机资本业,而其中英国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欧洲其它国家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起的作用。甚至英国一些保险公司还拥有自己的投机资本公司作为子公司。

(四)保险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定经营

⒈有效的保险投资收益,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提高市场竞争力。孤立地看,保险费率下降,似乎削弱保险技术准备金的积累,进而不利于保险补偿或给付的实现。但系统地看,保险费率下降,其余条件不变的条件下,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实现程度高,有支付能力的经济保障相应增加。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需求的兴旺,投保人数的增加,促进了经营的规模化,从而在整体和总量上,较之于费率高时的情形更有利,大数法则的作用发挥更出色,经营的稳定性也就更有把握。从保险基金从规模看,随投保人数的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保险投资提供的资金更有保证,使保险投资进入新的循环,相应地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这一良性过程,使保险投资与保险经营财务稳定紧紧相连。

⒉良好的保险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稳定保险公司经营财务。据前所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由资本金和公积金构成。壮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就是要增大资本金规模,积累更庞大的公积金。为此,保险投资收益,一是可以用来弥补保险投资的成本。对寿险业务还要求补偿制订保险费率时的预定利率;二是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盈利。按现行公积金的提留办法,随投资收益的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也随之增加,利润基数的扩大,税后利润固定比例的公积金计提,也会不断扩大,所以投资收益是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重要源泉。另外,我们应看到保险投资收益的一部分,成为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构成部分。尤其在保险公司认许资产与负债之差,不能满足保险公司的金融监督部门要求的数额时,保险投资收益的一定余额,可以转为扩充资本金,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二、保险投资法律限制的比较分析

以下就台湾、日本、美国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限制列表说明。

注:参见《保险行政监管之探讨》p61郑济世

其中:[-]表示:该项投资比率上不受限制

[×]表示:该国或地区无此项投资

[%]表示:最高投资比率的限制

[自由投资]表示:依美国纽约洲保险法第81条17款所订定的自由投资条款而来,即于法定投资项目外,允许保险业以其认许资产一定百分比自由投资,籍以增加立法的弹性

几点启示:

(1)对待银行存款和购买政府公债,法律和政策上对投资比率不设限制,即在可动用投资资金前提下,可对此两项任意选择和购买。但银行存款,一般限于主管机构指定的银行或金库。

(2)在台湾,保险法规定,每一保险公司购入每一生产企业的股票及公司债总值,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10%,及该出售股票或公司债的生产企业资本额的10%。每一保险公司购入股票及公司债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资金及各项责任准备金总额的3.5%。日本、美国纽约洲的限制见上表。这说明从安全性出发,国家均限制对有价证券的购买。

(3)从上表可见,放款的投资比重较大,其中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抵押放款上。这是因为放款风险相对有价证券较小,而且不动产抵押放款,使得放款收益性有了更大的保证。进一步,适度扩大和增加放款比例,可以弥补股票及不动产交易不景气时,降低其负作用,扩大保险投资资金的出路,支持工商企业经济发展。

(4)台湾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较大。相比之下,日本、美国纽约洲的比较低一些。对不动产投资的限制,主要防止不动产价格快速上涨,引起保险资金投机,同时保持保险资金的一是流动性。

三、我国保险投资状况与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的微观投资目标,就是资产性与负债性业务相匹配,偿付能力维持及最大经营利润。要实现这些目标,保险公司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保险投资活动虽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活动必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保险投资活动从来就非孤立的运动过程,相反它涉及到保险领域之外的宏观经济中的多方面和多层次。为此保险公司的投资就不能仅注重自身投资目标的实现,而且以国家有关保险投资的法律与法规、政策为前提。可以说,国家的有关保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是限制和减少保险投资风险,规范投资行为,完善投资结构,稳定经营财务,最终维护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根本保证。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条文对保险投资活动作出了一些规定。如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殖。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适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此外对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规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措施限期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客观地看待,上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投资的法律规定,内容涉足了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资金运用的结构或投资的方向,以及投资金额的限制等。这些内容规定符合法律条文的严肃性,但规定的条款和内容是十分原则性的。在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下,保险投资活动难免要由保险投资政策来调节。保险投资政策主要由保险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务院行使保险金融监督管理权力,自然地,保险投资政策就应出自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活动从1984年开始,在整个八十年代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保险投资的主体。保险投资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1986年的主要表现:保险投资规模很小,人保全国国内业务汇总的投资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不足10%;保险投资方向过窄,主要限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大部分资金放入银行作为活期存款,少量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几乎没有直接融资;保险投资收益不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投资收入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足1.5%。随着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国内相继成立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引进了适度的竞争,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全国性公司的保险投资状况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但总体水平仍十分低下。

四、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的法律与政策

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要遵循投资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另一方面,保险投资法律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也是保险投资实现目标的外部条件。两方向相辅相成,互相制约。

在现行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投资的法律是很笼统和原则的。约束或鼓励保险投资活动,还有待作出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调整和完善的出发点:

⒈现行保险法中强调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寻求收益性原则。这是任何保险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然而,这样的保险投资原则的法律规定,针对保险投资活动整体而言的。对于不同项目的资产分布,单纯强调安全性,难以保证保值与增殖。事实上,结合不同投资项目风险及收益特征,在投资三原则中合理匹配收益与风险,做到投资业务总体安全,且有效益。此外,产险与寿险分业经营的展开,产险投资与寿险投资在资金性质和运用上有所差异,产险投资对流动兑现性要求高,寿险投资要求相对低,所以投资原则侧重不同。

⒉伴随产、寿险的分业经营,投资活动上也应作出相应的投资法律细则。在投资项目或资产分布问题上,传统投资领域如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也成为保险投资可选的对象。问题是选择何种对象为投资的客伴,一是要充分结合国情;二是要参考发达国家投资的经验与教训;三是在结合国情与发达国家经验与教训基础上,从法律上规定投资项目的大体所占的最高比例或者与投资资金总额的一定配比。现行保险法中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和金融债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无疑考虑了投资客体选择等两个因素。因此完善的重点就是确立现行规定各项目的比例。近期内,银行存款比重要逐步减少,最低不能少于30%,政府与金融债券保持30%左右,其他投资占40%左右;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中远期,银行存款最低不能低于10%~20%,政府与金融债券保持20%~30%,其他证券按风险大小作出一定分类,然后进行排序。逐项规定投资的最高比例,企业债券与股票的投资比例以不超过30%为宜。当然,比例大小应当具有弹性,随经济状况变动及政策目标作一定调整。而且调整应当以责任准备金及资本,或总资产挂钩。

⒊保险投资资金来源于技术准备金、公积金及资本金等。这些资金构成了保险投资资金的绝大部分。保险投资规模决定权,由法律赋于中国人民银行。但在法律法规细则上,应当补充投资规模占可动用资金规模的最大比例。

在法律法规的条例内,保险投资相应的金融政策也应配套。首先,随保险业的发展,应从宏观角度,将保险投资纳入与金融投资、财政投资等协调发展的轨道。亦即在制定投资政策时,保险投资不应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相反应从各种投资协调和保持比例角度,真正使保险投资有政策的保障;同时使各种投资形成良性循环的投资体系。其次,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政策上要鼓励和健全金融市场的建设,尤其是二级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按国际惯例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同时,大力培养国内民族保险市场,迫使保险投资的内在动力的释放。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后,投资对象比重的选择,投资具体资金的分配等问题,政策上要更多地体现出灵活性。第三,对保险投资资金规模,保险投资政策要有一定弹性,保持保险投资规模与银行信贷规模的一定比例,并随投资客体的完善,应逐步增大投资规模的比重。第四,对保险投资收益处置应有适当倾斜的政策,主要体现为收益的税收政策、留利与资本金和公积金分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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