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管理的十个问题_合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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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各出版单位认真抓好版权管理,有力地保障了出版活动的正常进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干扰着版权管理工作的深入。为确保出版活动更加科学、规范,出版事业蓬勃健康地发展,免受纠纷所累,现提出就加强出版活动中的版权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出版合同的签订问题

各出版单位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注意审查签订合同人的主体资格,即签订合同人是否是著作权人,如不是著作权人,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全权委托等。同时要依法对签订合同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绝不能与无权利人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如与无权利人签订合同,按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会把出版单位拖入无休止的纠纷之中。

二、关于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问题

在进行外国图书出版时,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引起注意的是,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能为了促成版权贸易而屈从对方,使我们的权利享受不多,责任承担不少。在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审查,有无作者的授权或委托。在出版引进的外国图书时,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

三、关于作者(或译者)责任条款问题

出版合同均有这样的条款:“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的责任。”实践证明,如出现上述情况,一是侵权人负不起全部责任;二是出版单位也无法解脱,经常蒙受损失。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判决出版单位负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其根据是,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讲,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我们在合同中设定上述条款的同时,还要注意对书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关于书稿管理问题

出版活动中,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对书稿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毁坏。尤其是原稿,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看,如丢失,引起纠纷,不单纯是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会令出版单位处于十分不利的被动地位。

五、关于稿酬标准问题

《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依据该条规定,国家版权局于1990年6月15 日发布了《书籍稿酬暂行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该规定有些滞后,国家版权局拟修改该规定。目前,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用合同进行约定。这样做,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六、关于汇编作品的出版问题

汇编作品是指报纸、期刊、文集、画册、辞书等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体现汇编人的智力创作的作品。由于汇编作品是汇集已有作品而成的,因此,相对已有作品而言,汇编作品是再创作,已有作品是原创作。如果擅自汇编了他人作品,对于被汇编的作品著作权人来说,是对其复制、发行权的侵犯。因此,在出版汇编作品时,不但要与汇编人签订合同,还要审查汇编人,在汇编作品进行出版时,是否得到了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七、关于再版书更换作者问题

有些书,如辞典、教材、教辅、教参类图书等,修订后再版,有的需要增加或更换作者。应当注意的是,修订再版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以免引起纠纷。

八、关于翻译作品出版问题

作品由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出版,其权利属于作者。出版单位在出版翻译作品时,应注意审查译者是否取得翻译授权。

九、关于被他人侵权问题

有的出版社,其畅销书、看家书由于能创造丰厚的利润,往往成了盗版者的侵害对象。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被侵犯,经济损失和出版社的形象损害都很大。在此种情况下,有的出版社未能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忍气吞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向版权行政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若涉及跨省、区案件,可提请各省版权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问题

出版活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定代表人要负全责。因此,法定代表人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理顺纵横关系,人人做到各司其职,不越权不失职,层层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出版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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