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少数民族论文,习俗论文,时期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婚姻作为人类自身的生产,与人类的物质生产一道,构成社会生产的总体,并对整个社会起制约作用。各民族都形成了一套婚姻制度与习俗,并各具特色。本文拟对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作一概述,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一时期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和文明程度。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淫”。所谓“淫”,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三、西南、南方诸族
西南、南方部族众多,难以逐个说到,只能举例。
(一)大理辖区
南诏时期,白蛮未婚女子乃至寡妇性爱均不受限制。《蛮书》卷8《蛮夷风俗》称:“俗法,处子孀妇,出入不禁。少年子弟,暮夜游行,闾巷吹壶卢笙,或吹树叶。声韵之中,皆寄情言,用相呼召。嫁娶之夕,私夫悉来相送。”但对已婚女子的婚外性行为则予以严惩:“既嫁有犯,男子格杀,无罪妇人亦死。”《云南志略·诸夷风俗》所载与此大体相同。
乌蛮婚前性爱同样不受约束。《云南志略·诸夷风俗》称:嫁娶“不重处女”。“未嫁而死,所通之男,人持一幡相送,至百者为绝美。”他们还有以下婚俗:(1)有固定的通婚家族:“嫁娶尚舅家, 无可匹者,方可别娶。”这是原始公社时代胞族外婚的残存。(2 )大奚婆即男巫拥有初夜权:“凡娶妇,必先与大溪婆通。次则诸房昆弟皆舞之,谓之和睦。后方与其夫成婚。昆弟有一人不如此者,则为不义,反相为恶。”这反映了乌蛮曾有兄弟共妻的习俗。(3 )夫妻白天不会面:“夫妇之礼,昼不相见,夜同寝。”(4)有妻妾、 嫡庶之分:“正妻曰耐德,非耐德所生不得继父之位。”如果酋长系女性,则有男妾:“男子十数奉左右,皆私之。”
磨些蛮即使已婚女性,婚外性行为亦不受限制。《云南志略·诸夷风俗》称:“既嫁易之,淫乱无禁忌。”所谓“易之”,是指装束由“以毛绳为裙”变为“披毡皂衣”。土僚蛮男性成婚年龄较小并凿齿:“男子及十四五,则左右击去两齿,然后婚娶。”裸形蛮由于“男少女多”,实行多妻制:“一夫有十数妻”。
(二)壮、黎等族
宋代居住在广西地区的西原蛮、乌浒蛮、南丹州蛮等都是近代壮族的先民,他们婚恋相当自由。《鸡肋编》卷中称:此间“贫下之家,女年十四五,即使自营嫁装,办而后嫁。其所喜者,父母即从而归之,初无一钱之费也”。壮族先民婚姻能够自主,有下面三种婚俗可证。
(1)卷伴。 其含义为“卷以为伴侣”(注:范成大:《桂海虞衡志·杂志·卷伴》。)。分三步:首先,相约私奔:“始也,既有桑中之约,即暗置礼聘书于父母床中,乃相与宵遁。”其次,声言诉讼:“父母乍失女,必知有书也。索之衽席间,果得之,乃声言讼之。”只是声言而已,“迄不发”。最后,生子归宁:“岁月之后,女既生子,乃与婿备礼归宁。”汉族士大夫对此往往持否定态度:“深广俗多女,嫁娶多不以礼。”(注: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卷伴》,卷2 《海外黎蛮》。)其实这是婚姻自主的一种形式。
(2)飞驼。这是婚姻自主的又一种形式, 盛行于包括壮族先民在内的某些南方少数民族之中。《溪蛮丛笑·飞驼》称:“土俗岁节数日,野外男女分两朋,各以五色彩囊豆粟,往来抛接,名飞驼。”直到近代,壮族仍有抛绣球的习俗,即来源于宋代的飞驼。
(3)听气。《癸辛杂识》续集下《南丹婚嫁》载,每年七月, 南丹州(即今广西南丹)“于州主之厅,铺大毯于地”,为未婚男女提供择偶场所。具体情形是:“女衣青花大袖,用青绢盖头,手执小青盖;男子拥髻,皂衣皂帽,各分朋而立。”接着,“左右队长各以男女一人推扑于毯,男女相抱持,以口相呵,谓之听气。合者即为正偶,或不合则别择一人配之。”按照当地的习惯,“必如是而后成婚,否则论以奸罪。”
壮族先民还有以下四种婚姻习俗应当说到。
(1)入寮。《文献通考》卷330《四裔考七·西原蛮》引《桂海虞衡志》,西原蛮首领“婚嫁以粗豪汰侈相高,聘送礼仪多至千担,少亦半之”。成亲时要举行入寮仪式:“婿来就亲,女家于五里外结草屋百余间与居,谓之入寮。两家各以鼓乐迎男女至寮,女婢妾百余,婿僮仆至数百。”入寮“半年,而后归夫家”。这一习俗反映壮族曾经历夫从妻居、男到女家的阶段。
(2)送老。《岭外代答》卷4《送老》称:“岭南嫁女之夕,新人盛饰庙坐,女伴亦盛饰夹辅之。迭相歌和,含情凄惋,各致殷勤,名曰送老。”其含义为:“言将别年少之伴,送之偕老也。”
(3)多妻。《文献通考·西原蛮》引《桂海虞衡志》载, “举峒纯一姓者,婚姻自若,酋豪或娶数妻,皆曰媚娘。”“一姓”并不等于同宗族。壮族上层一夫多妻,又见于《岭外代答》卷10《十妻》:“溪峒之首,例有十妻,生子莫辨嫡庶,至于仇杀。”这一习俗并不限于上层,如钦州(今属广西)“小民皆一夫而数妻”,妻子们“各结茅散处,任夫往来,曾不之较”。”据说原因在于“南方盛热,不宜男子,特宜妇人”,因而女多男少。
(4)鬼妻。欧阳玄《睽车志》称:“粤西夫死,谓之鬼妻, 人无娶者。”这里寡妇再嫁难,既不是男子重处女,也不是女子重贞节,而是迷信思想作怪。
黎族先民“婚姻以折箭为信”(注: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卷伴》,卷2《海外黎蛮》。),女子年届婚龄即绣面。 《文献通考》卷331引《四裔考八·黎峒》引《桂海虞衡志》称:“ 绣面乃其吉礼,女年将及笄,置酒会亲属,女伴自施针笔,涅为极细虫峨花卉,而以淡粟纹遍其余地,谓之绣面。女婢获则否。”黎族系古代越人的后裔,女子绣面来源于越人文身。
居住在湖南西部山区的五溪蛮又称武陵蛮、渠阳蛮,其婚姻习俗有以下三种见于记载。
(1)抢亲。“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缚以归。 亦忿争叫号求救,其实皆伪也。生子乃持酒拜女父母。”(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 这哪里是抢,分明是自由结合。抢亲又称拖亲。《溪蛮丛笑》称:“山舶婚娶,聘物以铜与盐,至端午约于山上,相携而归,名拖亲”;“拖亲之后年生子,引妻携酒归见妇家,名出面。”
(2)踏歌。“农隙时至一二百人为曹,手相握而歌, 数人吹笙在前导之。”青年男子唱情歌:“小娘子,叶底花,无事出来吃盏茶。”所谓吃茶,即是成亲。未婚男女均有特殊标志:“男未娶者,以金鸡羽髻;女未嫁者,以海螺为数珠挂颈上”(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便于寻找伴侣。踏歌又称踏摇。 每年十月初一同端午节一样,是青年男女选择配偶、结为伴侣的好时机。《岭外代答》卷10《踏摇》称:“徭人每岁十月旦,举峒祭都贝大王,于其庙前会男女之无室者。”在庙会上,“男女各群,连袂而舞,谓之踏摇。男女意相得,则男咿嘤奋跃,入女群中负所爱而归。于是夫妇定矣。各自配合,不由父母。其无配者,姑俟来年。”
(3)收继。《容斋四笔》卷16《渠阳蛮俗》称:“凡昏姻, 兄死弟继,姑舅之昏,他人取之,必贿男家,否则争,甚则仇杀。”可见,收继婚不仅在北方少数民族中流行,南方少数民族亦有此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