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论文_桂芊

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论文_桂芊

首钢工学院 北京 100144

摘要: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在民商法中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信用这一指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展开,保护经营双方的利益。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更好地形成基于信任的经济联系。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利于实现社会高效、快速以及稳定地向前发展,可以推动经济地持续增长。本文从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入手,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引言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信用体系在民商法的运用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指导市场交易正常平稳运行。我国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双管齐下,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欺诈行为,是对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优化。当人民具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就会指导其在商业运作中避免欺诈行为。所以,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对于规范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1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市场运作的规范性,规避各类不利因素和干扰的存在,这种诚实信用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此,在民商法中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也就显得极为必要。从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来说,社会必须要构建信用机制,这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从完善民商法的层面来看,信用体系通常具有推动市场经济运作更加公开和规范的作用。从普通民众角度来说,大家都应该拥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良好的信用。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来提前消费,并按时还款。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拥有良好的信用就标志着政府在群众心中拥有良好的口碑,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开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搭建和完善工作,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贪腐现象进行打击。对于企业的有序发展来看,相应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同样能够较好作用于企业发展,促使企业能够在发展中树立较为理想的口碑,进而也就能够不断提升其影响力,促使其竞争力得到优化,未来发展效率得到提升。当然,这也就要求相应企业应该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如果其存在任何欺诈现象的话,民商法信用体系对其造成的危害同样也是比较突出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

2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特征

2.1信用属于民事主体资格

一般来说,信用还具备权利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属性,它是把民事主体转变为社会中商事主体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条件。信用可以在极大程度上代表一个人的品行,若这个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对债务的偿还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人已经失去了社会对他的信任,同时他就成为了债务的仆人,不再是权利的主人。

2.2信用是和财产价值关系紧密联系的主体资格

信用和财产价值的紧密联系重点表现在:第一,具有良好信用的主体可以利用自己已有的信用收获许多经济利益。从企业方面来看,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可以得到更多青睐,同时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收获更多长期的客户。第二,信用价值能够通过货币来具象化。信用研究学者可以编写一系列科学的计算公式来确定信用所拥有的现实价值。企业如果在经营活动中触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对企业自身带来一定的损失,企业需要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相对来说,利益受害者到底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其实是很难精确地进行估量。

2.3信用是可以量化的一种信息

信用可以被量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信用是资产在价值方面的具体量化,能够用财务指标来剖析其转化的具体情况。第二,强调的是其自身的转化,简言之即是想办法依托于多种评估要素来估测信用的高低优劣状况,并且依据一定的指标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可以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经营活动的双方共同提供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报告,以此来评估对方的信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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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商信用体系构建

3.1法律反向调节

民法、商业属不同体系,强调不同的核心法律价值。因而,其选用的反向调节方式也不同。从民法角度分析:民法强调平等主体间的权益保护,因而民法可采用设定民事信用权的方式进行反向调节,具体可采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方法。民事信用权属人格权范畴,个人信用体系则是民事信用权的外部量化表现。基于民法调节范畴可将个人信用体系的量化标准设定为:履约情况,信用维持/透支、信用累积/等级。由法律机构掌握民众履约能力,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民众信用维持/透支、信用积累/等级。由国家设定专门机构进行信用汇总,公民可自行查询自身信用,并以自愿原则公示其信用。从而将信用设定为民事行为发生的基础。以此强化信用在民事行为中的作用。从商法角度分析:商法强调平等经济主体间的经济行为保护,因而商法可采用设定企业商事信用权的方法进行反向调节,具体可采用构建企业信用等级的方法。商事信用权属企业核心权利与无形财产,因而建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能有效调节信用,以企业交易行为评价依据,构建高级、中级、低级的等级分类。信用评级的强制力来自于企业公示信用等级所获取的竞争力,高信用等级的企业能够在商业行为中获取较多的商业机会。因而,企业可自愿进行信用评级,无需强制。而需要强调的是:公民信用与企业信用均属隐私权范畴,因而在获取公民与企业信用信息时应这一公民与企业隐私的保护。

3.2法外构建策略

信用体系属道德范畴,因而构建信用体系应以道德方法为主,以法律方法为辅。民法、商法虽贯穿公民生活始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商法无法对公民生活进行全方位调整。因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应充分发挥法外的构建方式,具体可采用强化普法教育,加强信用宣传等方法。强化普法教育是指在学校,企业中开展关于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教育。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与应用两方面全面普及诚实信用的相关知识。为公民与企业树立诚信理念提供完整知识体系。而需要强调的是传统的普法教育往往流于表面,普法人员未通过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向未经受专业训练的民众有效普及法律知识。因而,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普法过程中应充分普法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有效普法的目的。加强信用宣传是指通过政府机构,事业机构,企业宣传部门向公民进行诚信宣传,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引导。同时,可综合使用电视、电台与网络等综合手段进行宣传。信用体系损坏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因而修复信用体系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法律能在一定时期发挥反方向调节的作用,但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最终需依赖社会对其信用体系进行重塑。

3.3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

政府在构建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要积极出台相关的法律,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它落地实施,以此来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然后制定有效措施净化市场,让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环境当中茁壮成长。长此以往,中国各企业的信用水平才会显著提升。

4结束语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是法律在信用缺失时对信用道德的逆向调整,有助于在特定时期内维持或提升社会信用。但通过提高法律底线而维护的道德往往缺乏内生动力,因而在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法律应明确其作用范围,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以民商法信用体系为视角,在综合分析民商法与信用道德的基础上,提出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具体建议,以期为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做出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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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婷婷.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J].新西部(理论版),2016,15:77+80.

论文作者:桂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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