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的毒品犯罪_毒品论文

论当代中国的毒品犯罪_毒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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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泛滥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害之一。目前,全球每年非法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多亿美元,占世界经济贸易总额的10%左右,超过汽车和电器的贸易额,成为仅次于军火的世界第二大贸易。全球毒品问题如此严重,以致联合国于1987年6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专门召开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会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于1990年2月在纽约召开了第17届禁毒特别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宣布将本世纪的最后10年定为“联合国禁毒10年”。

在全球毒品泛滥这一大背景下,随着与世界各地各方面联系和交流的日益加强,我国的毒品问题也日趋严重。199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在一次会议上说:“近年来,毒品对我国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危害不断加剧,毒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毒祸猛于虎”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是医治某些疾病不可缺少的药物,当它们对人体造成危害时,才能称其为毒品。这里所说的毒品,自然不同于砒霜、敌敌畏、氯化物等可以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声势浩大的禁烟禁毒运动。仅仅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努力,就在全国范围内消灭了毒品祸害,使我国成了举世闻名的“无毒国”。但是,30年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毒祸在我国又死灰复燃。目前,我国的毒品问题呈现出下列特征:

(1)毒品犯罪由少数省区向全国发展。80年代初,毒品犯罪仅发生在云南等西南省区,而现在却泛滥于全国各个省区。

(2)毒品犯罪国际化。世界上有三大毒源地:一是南美的秘鲁、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二是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处的“金新月”地区(这三个国家的国旗上均有新月标志),三即是我国西南境外位于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处的“金三角”地区。近来年,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竭力开辟“中国通道”,越来越多地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假道我国,转运港、澳,进而投入国际毒品市场。特别严重的是,境外黑社会势力越来越多地在我国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毒品犯罪,这更使我国的毒品犯罪趋于国际化。

(3)出现了组织严密的职业化贩毒集团。从捕获的案犯来看,以贩毒为生的比过去大为增加,这与国际毒品市场价格一路上涨有关。他们的组织日趋严密,形成了策划、购毒、贩运、押送、销售等一条龙作业,且等级森严,下层毒贩往往接触不到中上层成员。

(4)贩毒手段越来越狡猾、凶残。贩毒团伙普遍实行人货分离、货款分离的作案手段。真正的大毒枭都坐镇境外,甚至本人从不接触毒品,使公安缉毒部门难以捉拿真凶。贩毒团伙还具备十分先进的反跟踪、反监控技能。有些团伙有专人武装押运毒品,明火执杖地与公安缉毒人员对抗。1996年4月,广东、云南两省联手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抓获贩毒分子39名,缴获海洛因598.85千克、运毒汽车15辆、快艇一艘、毒资500万元。在这起特大贩毒案中,毒犯就持有杀伤力很大的美国“雷明顿”双筒枪。

(5)吸毒人数逐年增多,吸毒者低龄化。1991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吸毒人数为15万,1992年底增加到25万。目前,全国注册吸毒人数为40多万,实际吸毒人数在100万以上。在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的比例最大,其中一些人甚至是在校学生。1994年12月11日《中国教育报》刊载的一篇文章指出:“大量资料显示,目前吸毒已趋向低龄化,丧心病狂的毒贩,其魔手已伸向广大的青少年特别是在校的中小学生。”1996年6月26日《光明日报》上的一篇文章说:“从我国吸毒者的流行病学调查来看,吸毒人群70%以上为年轻人。”

(6)吸毒人员身份复杂化。据调查,在吸毒者中,个体户和社会闲散人员占70%,农民和学生各占5%,公职人员占10%,还有10%是社会名流、演艺界人士和作家。

(7)吸毒活动由隐蔽转向公开。吸毒者已从过去的单个隐蔽吸食发展到三五成群,聚众在公园、餐厅、咖啡厅、酒吧、发廊等公共场所和地下“烟馆”吸食。

正如1996年6月27日《光明日报》刊载的《禁毒:一个严峻的话题》一文所指出的:“毒品问题不是一般社会治安问题,而是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国家前途、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重大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毒品的泛滥会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毒品价格昂贵,以每个吸毒者每天最低消费0.5克为标准,以每克150元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以官方统计在册的40多万吸毒者作基数,每年全国仅吸毒就要耗费100亿元以上的人民币。另外,吸毒还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工农业生产上的巨大损失,国家为了禁毒也要耗费大量物力、财力。

——引发各种刑事犯罪。贩毒本身便是犯罪行为,吸毒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违法行为,但吸毒往往引发犯罪行为。一个吸毒者只靠正当职业收入,通常是无法维持他的毒瘾的。为了满足毒瘾,吸食者会竭尽全力、不择手段地去偷盗、抢劫、卖淫、诈骗、以毒养毒(倒卖毒品),等等。1996年6月26日《中国教育报》刊载的一篇文章指出:“因吸毒犯罪的占90%;其中入室抢劫的占70%;偷窃自行车的占50%;吸毒导致的凶杀案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摧毁吸毒者的精神和肉体。“拒绝毒品即拒绝死亡”,这是吸毒大国的传播媒介中经常出现的警语。它把毒品与死亡等同起来,绝不是危言耸听,故做惊人之语,而是实事求是、一语中的。毒品一方面确实有可能给吸毒者带来强烈的快感和飘飘欲仙的幻觉,但另一方面又会严重破坏人的正常机能和免疫功能。吸毒者一旦上瘾后,精神颓废,心理变态,身体抵抗力明显下降,极易诱发肝炎、败血症、肺结核、破伤风、艾滋病等多种疾病。全世界艾滋病患者中,有一半是因吸毒而感染的;全球每年因吸毒而死亡的人数在20万以上。我国每年因吸毒而感染艾滋病、而死亡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

——导致吸毒者的家庭悲剧。湖南一家8口人吸毒,人称“八杆烟枪”,为争夺毒品,8人大打出手,骨肉相残;广西一吸毒者数次抵押自己的幼女换毒品;云南一对老夫妇阻止3个儿子吸毒,3个儿子对他们又打又骂,当场气死了老母亲;还有吸毒者甚至强迫80岁高龄的老母亲沿街乞讨,强迫新婚妻子卖淫。据兰州市抽样调查,70%的吸毒者妻离子散、家庭破碎。

总之,毒品是美女蛇、温柔陷阱、杀人魔王,“毒祸猛于虎”。即使是种植和贩卖毒品的人,也深知这一点。“金三角”毒品集团的头目、大毒枭坤沙在会见记者时就明明白白地说,“我们这里是不准使用海洛因的”,“我们知道海洛因的毒害”。150多年前,当英国大肆向我国贩卖鸦片时,它的一位官员就宣称:“鸦片不是生活必需品,而是一种有害的奢侈品,除仅仅为对外贸易的目的外,它是不被容许的。明智的政府应该严格限制鸦片的国内消耗。”

二、“三禁”并举

早在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明确规定,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同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宣告成立,各省禁毒领导机构也相继建立健全。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强制戒毒办法》。在此期间,我国政府不仅向全世界表明了对毒品犯罪实行禁贩、禁种、禁吸“三禁”并举的坚定态度,同时也把“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究”这一政策变成了扎扎实实的行动。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和海关共破获毒品案件57554起,抓获涉案违法犯罪人员73734名,正式逮捕毒品犯罪分子12990名。1996年第一季度,全国共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11832起,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7%。特别是在该年的“严打”期间,全国破获了一系列重大毒品案件。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全国已开办强制戒毒所500余个,每年强制戒毒5万人次;开办劳教戒毒所65个,在所戒毒劳教者共达1.8万名。

尽管我国的“三禁”工作取得了上述成效,但现实是,毒品犯罪仍在泛滥,毒祸仍在肆虐。因此,还必须下更大的力气来开展“三禁”工作。

首先,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使人人特别是青少年都懂得“贩毒犯罪,吸毒可耻”。

有一小部分毒品犯罪者是法盲,他们不知道贩毒是严重犯罪,更不知道贩毒还会被判极刑。1996年国际禁毒日前夕,东莞市中级法院在虎门召开公审大会,宣判5名贩毒罪犯死刑。当有人问他们是否知道贩毒是违法犯罪,超过一定数额要判死刑时,他们一个个都摇头。主犯陈某说:“哪知道弄这点东西要枪毙。”其他几个同案犯几乎异口同词: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有命案、有血债的自然应枪毙,卖一点这东西(指毒品)也枪毙,实在不合情理;他们(指吸毒者)是自愿买的,我们丝毫没有强迫他们,愿者上钩。这几个罪犯还凄惨地说:“早知如此,就是刀架在脖子上我们也不干!”由此可见,必须尽快地广泛宣传有关禁止贩毒的法规,使这些法规从“无情”走向“有情”。不知法而犯法,从而被法律制裁,这是无情的。只有使人人都“知法”了,才能有效地预防贩毒。

为了减少吸毒人数,当务之急也是进行全民性预防吸毒教育,以增强全民族抵御毒品的能力。有一位戒毒医生,面对他的“病人”,十分鄙夷地说:“你们这些人之所以戒不了,关键是意志不坚定。”他深信自己的毅力,于是便亲自体验,想做个先吸后戒的尝试。但是,自从吸上第一口,就由不得他了,这位自信的戒毒医生最终也堕落成了一个瘾君子。这个实例告诫人们,毒品的诱惑力是极大的,必须把住第一口;如果有谁想试一试,其必然结果只能是吸上一口,终受受害。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最成功的戒毒率仅仅只有5%,也就是说,100个吸毒者经过先进的戒毒程序,回归社会5年以后,只有5个人能彻底戒掉毒瘾。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戒毒,而在于如何预防吸毒。

其次,完善禁毒立法,强化禁毒执法。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女性犯罪人员,如果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就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即使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对正在怀孕的女性犯罪,也不能判处死刑。正因为如此,一些女性便钻法律的空子,大肆进行贩毒活动。我国法律还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于是一些不满18岁的人便自愿或者在他人唆使下从事贩毒活动。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所存在缺陷和不足,更使司法人员感到困惑迷茫。比如,它规定,贩、运海洛因10克以上可以判刑,而对贩、运10克以下的,则没有规定惩罚措施。这就使大量的小额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活动有恃无恐。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必须尽快完善上述法律和“决定”。

众多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巨额利润,不怕被查获,不怕判刑坐牢。从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强化、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多年的实践表明,禁毒工作一定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战斗任务来抓,时时抓,反复抓,才能奏效,而抓一阵,松一阵,“运动式”、“严打式”的禁毒方式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在对待吸毒者的问题上,我们也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他们不仅仅是毒品的受害者,对于自愿吸毒的人来说,他们还是违法者。吸毒违法者也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实践证明,吸毒者自己基本上是不可能自愿戒毒的,他们只有接受强制性戒毒,才能摆脱生理和心理上对毒品的信赖。因此,一旦发现吸毒者,就应该把他们强制送往劳动教养戒毒所,在戒毒后,还要根据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情节及时间长短,判处其强制性劳动改造或教养若干年。他们在戒毒所的费用应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直系亲属承担。

第三,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上的国际合作。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因而任何一个国家要想搞好本国的禁毒工作,都不能不重视国际性的反毒合作。就我国而言,只要境外大片种毒、制毒区还存在,其毒品就要谋求出路,就必定会向我国这个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渗透。为此,我国一定要全方位融进国际性禁毒斗争中去,积极参加国际毒品问题会议,与各国缉毒部门和官员加强联系,经常同国际刑警组织交换有关毒品的情报,加强对各国转来的毒品情报的分析研究和办理。另外,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反毒技术和经费都非常有限,因而应该呼吁西方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向我们提供援助。

对我国来说,在国际性禁毒斗争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如何铲除境外毒源的问题。专家们认为,我国的毒品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关键是毒源未能铲除,而铲除境外毒源的最好办法是采用经济手段。近年来,云南省边境地方政府与境外有关当局进行了“替代开发,肃毒扶贫”的合作尝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比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向境外某毒品产地派出农业专家,提供优良籽种,帮助培育良种水稻和橡胶,取得了很大成功。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替代种植是铲除毒源的最有效途径,也是最终解决毒品问题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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