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的外贸体制改革_外贸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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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入世”的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中国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以市场经济的基本贸易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组织。中国加入这样一个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就意味着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按照世界通行的贸易规则发展同各国的经贸关系。如何兑现这样的承诺?关键在于加快国内的体制改革尤其是外贸体制改革。改革是开放的基础,开放是改革的前提。二者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为继续扩大开放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也才能真正按照国际惯例和世界通行规则办事,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入世”是中国的进一步开放,而这种开放必然要求并促进国内的各项改革尤其是外贸体制改革。

“入世”对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外贸主体多元化

外贸主体多元化又称外贸市场主体多元化或产权主体多元化。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外贸主体是单一的,只准国有的外贸公司经营对外贸易,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准涉足外贸领域。改革开放以后,“三资”企业首先获得外贸进出口权,这就突破了国有外贸公司独家经营外贸的格局。随后,少数国有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乡镇企业又被允许经营外贸。1996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有几家公司获准在上海和深圳试点。1998年10月,国务院又批准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获得了外贸权。截止1999年6月底,全国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共有2.5万多家,其中流通型公司9000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1.2万多家,主营对外承包劳务的公司900多家,边贸公司3200多家,私营生产企业142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5家。(注:上述数字并不包括获得外贸经营权的34万多家“三资”企业。)至此,外贸领域中形成了国有外贸公司、国有生产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众多市场主体或产权主体竞争的态势。由此也就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贸市场竞争理论。

从“入世”的要求看,上述外贸主体多元化仅仅是开始,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今后的路程更长也更艰难。

就私营生产企业来说,虽然有142家获得外贸经营权,但是,它们在大量的私营企业中仅占极小的比例,微不足道。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8年底,全国共有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达3120万户,其中城镇有1177万户,农村有1943万户。在如此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即使有百分之一的企业可以经营外贸,那也达30多万家。与目前的142家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就合资外贸公司来说,目前仅有5家,也是微不足道的。中国已有34万多家“三资”企业,而在外贸领域仅有5家合资公司,不足万分之零点五。这说明外贸领域对外开放太少,太滞后。为了彻底打破中国外贸的长期垄断的封闭制度,既需要外贸领域的对内开放,也需要外贸领域的对外开放,二者缺一不可。

就国有外贸公司来说,也面临“抓大放小”,有所舍弃,有所加强,实行战略性重组的艰巨任务。所谓舍弃,就是主动退出零星小商品和鲜活商品的经营,主动关闭县政府所属的县级外贸公司,通过出售、出租、承包等方式将小型外贸公司放开放活。所谓加强,就是按商品流向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界的大型外贸集团,集中力量经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商品与技术,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为了加快外贸主体多元化的步伐,将外贸经营权普遍化,应当尽快完成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的过渡。登记备案制曾在深圳试点过,又在国家千户重点企业试行过,从1999年1月起,又推广到全国所有的大型工业企业。但是,仍然还不够,步伐还太慢。还有许多企业对于外贸经营权仍是可望而不可及。一旦外贸经营权普遍化,竞争必然加剧,外贸也将焕然一新。

为塑造多元化的外贸主体,还必须改革进出口商品管理体制,尤其是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目前,配额和许可证似乎是国有外贸公司的专有特权,其他企业难以获得。厚此薄彼不利于竞争。进出口商品管理制度应当朝着统一、科学、公开、公正和规范的方向前进。

(二)推动科工贸一体化

同市场经济国家的外贸体制相比,中国传统的外贸体制还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外贸同生产、科研是脱节的,搞外贸的不搞生产和科研,而搞生产和科研的又不准经营外贸,生产、科研与外贸分别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互相掣肘,难以协调发展。这是中国出口商品档次低,科技含量少的重要的体制原因。由于体制分割,科研成果迟迟转化不成生产力,而生产成果又难以转化成出口竞争力。这种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合中国“入世”的要求,必须尽快加以改革。

在宏观层次上,改革外贸、科研、生产脱节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为此,去年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纺织局、国家轻工局等部门共同合作拟订了“科技兴贸”的“立体战略工程”。具体的行政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定点支持166家生产企业的92种产品,定企业、定产品、定市场、定出口目标、定完成时间;第二个层次是支持53个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目前它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国的一半);第三个层次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的15个城市:北京、上海、重庆、成都、苏州、广州、深圳、南京、武汉、大连、沈阳、青岛、厦门、西安。以上三个层次又紧密配合,互相协调,全方位地推动科工贸一体化前进。在上述行动中,又以机电、纺织行业为重点,狠抓以科技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这两大类商品出口额已达1100亿美元以上,占整个出口额的2/3左右。外经贸部主要抓市场,帮助企业打开海外市场,争取5年内机电、纺织两大类商品中高附加值商品达50%,而加工贸易的原材料的国产化率也要从20%提高到50%。这种计划如果能够实现,将大大提高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也显著增加外贸出口的经济效益。(注:以纺织品为例,中国出口服装每件平均4美元左右,而意大利出口服装每件单价是我们的10倍以上。我国服装出口每年约400亿美元,但每年又要花100亿美元从国外买回面料加工。如果有1/2的面料是我国自己生产的,就可节省50亿美元的外汇。)

在微观层次上,改革外贸与科研、生产脱节问题的关键在于赋予大型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使这些企业既搞生产,又搞科研,还搞外贸进出口经营,实行生产、科研、外贸一体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行政部门是企业的“婆婆”。如果某个行政部门(部、厅、局)是管生产的,那么隶属它之下的企业一定是个生产企业,只准搞生产,不准搞外贸;反之,如果某个行政部门是管流通的(如外贸部、内贸部),那么隶属于它之下的企业一定是个流通企业,只准搞贸易,不准搞生产。如此看来,要使企业实行生产、外贸、科研一体化经营,首要的前提是政企分开,将企业从行政的框框之中解脱出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既生产产品,又推销自己企业的产品,将生产、科研与销售结合一起,自然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起码条件。

不论在宏观层次上,还是在微观层次上,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都不是代理制,而是以大型生产企业的科工贸一体化经营为主、外贸公司代理制为辅的综合型的对外贸易体制。90年代初,曾经把外贸代理制作为目标,作为方向,大力推广。但是,推而不广,收效甚微,有违初衷。原因在于把目标与方向弄错了。在某些人心理,外贸代理制不过是传统垄断制的变种,外贸经营权仍由“皮包公司”垄断,生产企业都要找那些“皮包公司”代理。这种机制已经远远脱离时代。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都是集生产、科研、销售于一身的,再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的产品找别人去代理。至于不搞生产和科研的专业外贸公司的代理只能限于不愿走向世界又无能力走出国门的中小企业,以及政府委托的特殊任务。

(三)推动外贸中介组织的创新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直接管理外贸企业,在二者之间没有必要设立中介组织。即使有些所谓的“商会”、“促进会”、“协会”之类的组织,也是“准政府机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政企分开的推行,也就出现了一些外贸中介组织。不过,这些组织还很不健全很不完善,不适应中国“入世”的要求。应进行观念创新、内容创新、职能创新和制度创新,以便适应中国“入世”的新形势。

所谓观念创新,是指由行政指导协调转向全方位的服务。作为外贸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在协调、服务、沟通中,首先必须树立全方位的服务观念。上为政府服务,反映企业的要求,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中为其他中介组织服务,互相借鉴,互相交流,提高服务水平;下为企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为各种不同的外贸主体提供市场信息以及与外贸有关的法律、金融、保险、商标、认证、税收、储运、公关、促销等环节上的全方位的服务。

所谓内容创新,是指外贸中介组织的构成上要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增添新的内容。中国现有的六大进出口商会(即机电、五矿化工、纺织品、轻工工艺品、食品土畜、医药保健品商会),相互缺乏协调与配合,因此,有必要建立中国总商会。我国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都呈现上升趋势。为适应这种情况,应当尽快建立能够促进高新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新的行业商会。

所谓职能创新,是指外贸中介组织以服务为根本,以进出口协调为重心。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的商品日益成为某些国家的反倾销的重点对象(1996年世贸组织成员国启动的206项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的出口商品为39起,占18.9%,高居榜首)。针对这种情况,各个商会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建立良好的出口秩序,组织好反倾销和应诉调查。协调和服务之间并不矛盾。协调指导也是服务,用服务的观念指导协调。要使目前的管理性、行政性、惩罚性的协调逐步转变为引导性、自律性和促进性的协调。

所谓制度创新,是指尽快出台商会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不论是德国、法国的大陆型商会,还是英美型商会,或东方的日本型商会,它们的发展都被置于商会法及其他法律的控制之下。中国至今缺乏商会法,以致商会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权利义务不明确,职能交叉、政会不分。必须尽快出台商会法,形成对商会发展的有效监督机制。

(四)创建和完善有效保护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不是天赋人权式的“平等、自由、博爱”的人间乐园,而是充满着摩擦、分歧、矛盾和斗争的场所。有两件事情突出说明矛盾的尖锐性。一是世贸组织总干事人选问题。发达国家倾向于新西兰的穆尔,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赞成泰国的素帕差。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争论达半年多,无法解决,最后只得妥协,在六年的任斯内,穆尔任前三年,素帕差任后三年。另一件震惊世界的事件就是世贸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即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为什么失败?原因在于矛盾无法解决,也无法妥协。美国要求“千年谈判”的主要议题是所谓的劳工标准、电子商务、贸易与环境、服务市场的准入等问题,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的许多国家则提出,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许多协议没有执行,尤其发达国家的承诺没有兑现,因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越来越恶化,出口越来越困难,赤字越来越大。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千年谈判”的主要议题放在如何检查乌拉圭回合各种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和条件。由于各方的要求无法满足,因而西雅图会议无果而终。这将对今后世界贸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除以上两件大事外,欧美之间的“激素牛肉战”、“香蕉战”、“民航飞机战”,英法之间的“牛肉战”,美澳、美新之间的“羊肉战”,美日之间的“胶卷战”、“汽车战”、“钢铁战”,以及美加之间的“音像制品战”等等,无不说明世界贸易组织中充满着矛盾和斗争。

世贸组织内的矛盾和斗争虽然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是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斗争。国际贸易史就是一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反复斗争的历史。过去,本人曾经把二者之间的矛盾与斗争看成此消彼长的过程,以为自由贸易多了,保护贸易必然减少;反之,亦然。近来,经过多方观察和思考,觉得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并不是此消彼长的,而是相伴而生,共同发展的,自由贸易在发展,而保护贸易也在发展。提倡自由贸易者,也在暗中发展保护贸易;提倡保护贸易者,也在暗中发展自由贸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渗透,斗争异常复杂。

不过,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保护贸易的手段也在发生根本变化。大致可分三个时期,在二战以前的几百年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关税。第二个时期是1948年至今(或21世纪20年代以前),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代表的数量限制。第三个时期将是21世纪的大部分时间,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将是技术与环境措施。关税、配额和许可证、技术与环境是三个不同历史时期相继采取的主要保护手段,同时又是同一时期三种并存的保护手段,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重点或侧重面而已。今后,虽然还存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但它们不是主要的保护手段了,而主要的保护手段将是技术和环境措施。发展中国家目前还处于第一和第二时期,而发达国家则达到第三时期,它们使用的主要保护手段各有侧重。

面对充满矛盾和斗争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后,怎么办?丢掉幻想,准备斗争。斗争的目的一是发展自由贸易,二是发展保护贸易。中国的保护手段除了继续使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外,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多地采用技术与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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