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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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6)04—0005—05

今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这是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本文着重对协商民主问题加以论析。

一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和上层建筑,总是受到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反映各自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政治发展道路,并且表现出不同的实现形式。西方国家普遍采取选举民主的形式,体现在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表决等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选举民主形式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它在西方的政治实践中有其缺陷,即它并不能最广泛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往往成为少数有钱人的政治游戏以及少数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有益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选举民主;二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特别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创立和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结晶。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民主从来都是少数人的特权,是奴隶主、封建主阶级或资产阶级享有的统治、压迫劳动人民的权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批判地继承包括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在内的人类文明成果,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解放全人类”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等彻底民主的理想和主张,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从少数人的民主转变为多数人的民主,是民主政治发展史上最伟大的飞跃,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精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实践中,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积极探索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的民主形式,创建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中,还积极探索社会各方面人士民主协商、共谋国是的民主新形式。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真正实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毛泽东明确指出:“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1]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得以保留,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从而正式形成了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相辅相成的格局,开辟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纪元。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不同的文化理念,孕育不同的民主形式。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始终倡导“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把“和合”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作为国泰民安的基本特征。所谓“和”就是各种异质因素的和谐共处,“合”就是各种异质因素的相互融合,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辩证思想与和谐观念。要达到“和合”,就要做到“和而不同”,既坚持原则又尊重差异,既相互碰撞又形成共识,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以实现“和谐而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中国共产党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这种“和合”的政治文化传统,并赋予这种“和合”思想以新的时代内涵,使协商民主既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存在多阶层、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的格局,其内部状况正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形式,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趋于多样。同时,香港、澳门回归后,还形成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生活方式共同存在的局面,等等。进入新世纪,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多样性还将不断发展。社会存在差别,就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和政治愿望。我们党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在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通过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得以充分体现,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 我国协商民主的四种基本实现途径

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这种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有四种实现途径,即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

协商民主体现在政治协商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有两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比如,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运用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和协商座谈会等形式,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每年都要举行多次协商会,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第二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比如,每年一次的全国政协大会,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与政协委员一起共商国是,政协委员都要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参与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具有高层次、高频率、小范围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为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协商,两种方式各有特色,互为补充。

协商民主体现在参政议政中,主要是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基本职能,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参政议政是协商民主中经常的、普遍的、广泛运用的一条途径,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献计出力,同时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在各种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加民主和科学。

协商民主体现在民主监督中,主要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中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具体表现为: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通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以及提交提案、举报,通过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通过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受聘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邀监察、督查、检查人员,通过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等各种方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开展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的“刚”性监督相比,民主监督属于“柔”性监督,更能体现我国协商民主的特点,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势。

协商民主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吸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各级人民政权和政协组织,让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毛泽东同志说过,“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2] 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党外人士占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在各级政协中,党外人士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在职权范围内与共产党员干部有同等的权力。他们按照分工,列席中共党组会议,参加行政领导,参与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全局性事务和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其分管的工作中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中国共产党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存在于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使我国的协商民主最经常、最大量、最普遍地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能够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党外人士的聪明才智,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三 协商民主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

我国的协商民主深深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能够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群体中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目前,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党外人士17万多人;各级政协委员中有党外人士33万多人;全国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有3.2万人。同时, 协商民主的内容十分广泛,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到影响群众具体利益的各项决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比如,自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就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抗击非典、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问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出许多重大建议,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建议9万多项, 其中许多建议被党和政府采纳,产生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含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只要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并在充分的、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讨论中作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比如,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以来,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共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12900多件,立案12300多件[3]。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共提交提案5030多件,立案4898件[3]。在立案的提案中,委员提案4647件;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案198件;人民团体提案1件;界别、小组提案52件[3]。其中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2213件,科教文卫体方面的提案1441件,政治法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提案1244件,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愿望和建议得到了充分地包涵和反映,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3]。同时,协商民主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能够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各方力量,集中各界智慧,形成强大合力。

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协商民主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使得这一民主形式更加真实、有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5年来,无论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各项决定,还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宪法修改等,中共中央、国务院事先都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据中央统战部统计,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00多次,其中十六大以来就近60次,胡锦涛同志亲自主持召开的就有近20次,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已基本形成制度。比如,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初稿形成前,中共中央就在征求党内意见的同时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初稿形成后,胡锦涛同志又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其中有22条被采纳。又比如,去年8月, 胡锦涛同志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征求党外人士对“十一五”规划的意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此前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很多政协委员也围绕编制“十一五”规划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了十届政协首次专题协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分别参加了不同专题的协商讨论,广泛听取和采纳各界人士的意见。

四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

任何民主形式都有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更加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人们政治参与的意识不断提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增强,更加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我国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更加充满活力。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鲜明的特色和蓬勃的生机。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要尊重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共识。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模式,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协商民主最大的特点在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各方面的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同谋共识。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良好氛围中,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真正成为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必须大力发扬民主的作风,营造宽松的环境,倡导务实的态度,使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讲实话、说真话、道心里话,特别是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他民主形式的作用。在我国,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其他民主形式共同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只有把各种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选举民主等其他民主形式,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使之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地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落实和满足。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不断推进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选举民主本身往往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则和运作程序相比,协商民主相对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柔性”的特征比较明显。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要求,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并结合形势的发展不断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努力使协商民主这一形式更加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发展人民民主,服务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收稿日期]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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