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行政管理企业改革述评_经济论文

深圳无行政管理企业改革述评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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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8月18日深圳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颁布了《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深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又迈出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这一改革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党政机关今后不准再办企业;市、区两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取消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在各种表格中“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不再填写。如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改为产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把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对企业由行政部门管理,向产权主管单位管理转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企业产权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和加强行业的管理和指导,为所有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对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办事统一标准。

(五)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出资者身份对参股企业行使产权管理,不再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深圳率先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圳在我国率先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改革,是深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进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客观上论,深圳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比较大,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先行了一步,有利于率先实施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对占企业总数12.6%的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相对比较容易办到。但从全范围的企业改革来看,深圳率先实行这一改革,却是具有开拓性和示范性的意义的。

这种重大的开拓性、示范性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是解决政企不分的良方妙药。对于如何解决传统体制下政企不分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已争论多年,也推行过多种改革方案。最早实行的改革措施是放权让利,意在通过“松绑”的办法来增加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这一措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有一定的限度。八十年代中期推行承包制,意在试行“两权”分离的办法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挥自主权和灵活性的空间,但后来的结果表明,承包制不但不能淡化政企不分,反而有强化的趋势。因为在承包基数的确定中政府处于主动关键的地位,企业只有顺从讨好政府主管部门才能达到“讨价还价”的目的,并依靠政府的帮助才能完成承包任务。再后来又提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求政府部门落实好企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结果证明这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政企不分的弊病。这就表明:依靠“放权让利”的思路来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则“政企不分”的弊病不可能得到根除,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也不可能实现。新的办法就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撤去所有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如此“拆庙搬菩萨”改革就真正彻底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的改革也极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

第二,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础条件。以往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通过“放权让利”、“两权”分离等手段增强企业活力,但实践表明成效有限。当前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已定,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特征包括两点:一是独立的财产,二是独立的责任。独立的财产,即企业拥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外部干预或侵犯。独立的责任,即企业以自己的法人财产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如果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从这一角度看,“现代企业”就是无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因此,实施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个无可回避的改革步骤,是一个必备的基础条件。深圳市率先实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度的改革,必将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在深圳尽早建立起来。

第三,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是我国企业制度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一个重要关节点。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私营企业是自生自灭,主要依靠自身的挣扎努力从市场竞争中奋斗出来,“三资”企业基本上是按照国外企业制度的模式来运作的,它们比较容易与国际市场接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另一方面又受着某些优惠和保护,因而造成国内企业制度的不统一,也难于与国际市场相接轨。如果公有制企业也一律实行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那么首先国内企业制度就容易统一协调,而且也能够顺利地与国际市场接轨,让我国企业自由自主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深圳来看,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就容易实行与香港的自由企业制度接轨,形成深港经济运行接轨的一个很好的微观基础,其意义是积极而深刻的。

三、当前深圳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当前深圳正努力于实施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政革,总的思路是:(1)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2)撤销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3)实行和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4)强化企业产权管理机制。这几条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深圳率先进行这一改革,可能遇到如下方面的困难。主要包括:

(1)思想观念的转变有一定的困难。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尤其是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挂靠单位的权力和利益。如果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思想不通,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这一改革。同时,企业干部职工也有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对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说,撤销了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等于是打破了一块挡风板,使自己直接面临经营的风险。对于经营良好的企业来说,也可能留恋主管部门的好处。如此,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恐怕要下狠心才能办到。

(2)企业办事难的问题不一定能很快得到缓解。撤销了行政主管部门固然是减少了一道办事程序,即少了一道关卡,但也可能在新的职能部门因此多了一道关卡,比如一些本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转由产权单位出具意见,这个产权单位也可能成为新的“婆婆”。从国外情况来看,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需要有高度的法治水平。特区在法治水平上依然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不断加强这一工作,以适应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3)产权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实行企业无行政部门改革后,对企业由行政部门管理向产权主管部门转变,因而产权主管单位的职能和作用更加重要了。近几年来深圳建立和健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产权管理办法,成绩是巨大的,但总的来说还不够成熟和规范。这里可能有两个倾向:一是产权管理单位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能凭借国有控股权通过产权代表强化行政干预权;二是产权监管约束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以往的情况来看,不少企业包括一些股份制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的领导体制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上两种倾向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产权管理运作方面,深圳还只是正试验把深圳建设(集团)公司改制为资产经营性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经验和制度。由上可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仍是深圳企业改革的一个弱项,亟须加强和提高。

(4)行业管理还跟不上发展需要。取消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适当的行业管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行业内部的协调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的行业管理,可以协调企业的内外活动,促使企业团结合作共同发展。自八十年代以来,深圳建立了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在行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对外竞争与合作的需要来看,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深圳行业管理的力量是不够的,有待于调整与加强。另外,其他一些事务,如党团工会管理、宣传工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等,也涉及到行业管理的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一时间可能会被削弱,以致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

(5)特区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待于尽快提高。企业实行无行政主管部门后,如何运用综合宏观调控手段来正确引导企业发展,这是一个新的课题。在这一点上,深圳可以继续学习和借鉴香港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切实提高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拓宽以经济、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经济的思路和方法。

(6)与全国企业制度的协调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全国性的政策是基于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这一前提来考虑和制定的,因此特区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可能与其他地区的企业制度产生某些运行上的摩擦和冲撞。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加强协调是很有必要的。

总而言之,深圳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如果成功的话,将为深圳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也将为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我们期待着深圳的这一改革获得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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