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制化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会计法论文

会计法制化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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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健全的法制化经济,因而与之相配套的会计管理与会计工作亦必然要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为加快这一进程,必须积极探索和研究会计法制理论;必须逐步改进和完善会计法体系。从而促使会计管理与会计工作真正地、尽快地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会计法制是会计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的总称,是一定社会阶段的统治集团实行按会计法进行会计活动的一种统治方法和制度。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即依法进行会计管理和会计工作。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这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法制的完整、统一的整体。

关于会计的立法原则,除了遵循一般的原则外,还须增设如下三条原则:

1.稳定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会计法一经颁布和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弃。但由于会计环境尤其是经济、政治环境要素的变化,必然要引起会计法的相应改变,故适时地进行会计法的废、改、立,先立后破,使之与法的稳定相结合,是健全会计法制的关键。

2.国家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原则。会计法的制定当然最主要的要由一个国家的会计环境即具体国情来决定。但由于各个国家的会计环境不是完全孤立和封闭的,而是相互联系沟通的,尤其是通过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市场的开发,各跨国集团公司的国际性生产经营和资本的世界范围的流动,作为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而制定的会计法,当然亦具有向国际协调化与趋同化方向发展即具有向国际惯例靠拢的世界共性的特点,因而会计法的制定必然要充分考虑国家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原则。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会计法在性质上属经济法规,其所要调整的主要是会计工作和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与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现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因而其价值取向应是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即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使微观的经济、社会效益与宏观的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我国会计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订。

会计法的结构形式一般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两个部分。内部结构是指会计法内容的有机构成,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即假定——对调整一定会计关系的主体资格作出规定,明确在什么范围内调整什么会计行为;处理——对主体的会计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制裁——对违反假定和处理的规定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会计法的外部结构是指会计法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一般包括会计法采用的形式(如法律、条例、规则等)、会计法的内容名称、制定会计法的机关名称、会计法的序言、会计法的正文,会计法的公布和生效时间、有关人员的签署以及目录、附录、注释等。

众所周知,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科技文化、自然习俗诸会计环境是决定一个国家会计模式的主要因素。现行世界范围内的会计立法模式大体上可划分为五种类型:

1.投资利益需求型。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流行于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菲律宾等国及台湾省。对会计实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是《证券交易法》,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基本目标,强调应按“公认会计原则”提供会计信息,坚持财务数据——公司(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和规定收益分析的详细程度。

2.债权人利益需求型。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流行于印度、马来西亚、加纳、南非等国及香港地区。对会计实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是《公司法》,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以保护信贷资本提供者、债券持有者的利益为基本目标,强调公司应按“真实与公允”的观点提供会计信息,公司(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且在验证报告中要强调利息和反映在现金流量中的收入。

3.企业利益需求型。该模式以荷兰为代表,流行于德国、瑞士、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对企业实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是《民法》和《商法》,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为基本目标,强调公司(企业)应按充分稳健的会计原则提供会计信息,允许和鼓励企业采用增加折旧、低估存货价值等方法来设置“秘密资产”、或“秘密准备金”,亦可采用重置计价和编制损益表。

4.政府税收利益需求型。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流行于西班牙、意大利、埃及、巴西等国。对会计实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税法》,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以维护政府的税收利益为基本目标,强调公司应按“纳税的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公司所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遵循税法的规定,亦即必须与税务报表一致。

5.国家计划利益需求型。该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流行于改革前的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会计实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是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以维护国家的宏观计划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强调企业应按“国家计划的需要”提供会计信息,企业从会计科目的设置、成本计算的范围与方法到会计报表的编制都必须遵循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会计必须与计划、税收、财务协调。

综上所述可知,世界五大会计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在于立法上的需求,即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思想上需要向哪一方利益倾斜?所制定的法律要维护谁的利益?归根结蒂五大会计立法模式是不同法律环境要素下的具体会计实践的产物。

要深入开展会计法制化的研究,除需对会计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外,还需对会计法与其他会计规范进行比较,前者主要是解决如何借鉴国际上的会计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问题,后者主要是解决如何界定会计法与其他会计规范的关系来构建我国会计法的体系问题。

会计规范亦称会计行为规范。一般由会计法;会计技术规范;会计道德规范等三个层次所组成。这三者之间必然会呈现出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一、联系

1.三者在属性上都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都直接体现统治阶段或统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而且都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它们的共同立足点就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三者的建立与形成都必须与这一经济基础相适应。

2.三者的形成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亦即都具有客观性。但会计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制定实际上又是一个有意识表述经济基础各种要求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们主观意识的影响,而会计道德本身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又都具有主观性。因此,三者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体。

3.三者都是调整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行为规范,其目的都是通过对会计行为即会计管理和会计工作进行约束,来妥善地处理会计活动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维护特定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的统一。因此,三者都具有调整会计关系,维护现行经济关系与经济利益的共同目的。

4.三者对会计活动的约束都是系统性和全面性的,涉及到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而且对任何一项会计行为的约束,三者都是同时进行的,都可以同时用三种不同规范的标准去衡量、评价。因此,三者都是对会计实践活动的规律性进行不同角度和层次的系统性和全面性的认识与总结,都是不断指导会计实践、又在会计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理性概括。

二、差异

1.三者的性质与基本功能有所不同。会计法是一种鲜明的强制性规范,是借助于权威性的国家机器而在会计行为上起强制性作用的;会计技术规范是一种理性化的规范,是通过转化为人的意识而在会计行为上即主要在会计业务处理上起技术性作用的;会计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规范,是借助于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机制而在会计行为上起无形的精神力量作用的。

2.三者的出发点与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会计法主要是从维护国家利益的立场出发,为有助于宏观经济的调控而制定的;会计技术规范主要是从会计科学原理的立场出发,为有助于合理地处理会计业务和维护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会计道德规范主要是从人际关系的立场出发,为有助于公正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

3.三者的制约力量与制约范围有所不同。会计法具有法律上的刚性制约力,违反它就是犯法,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其制约范围较小,只限于法律条款限定的范围内;会计技术规范虽也体现了来自国家、部门或单位的行政制约力,但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刚性效能,其制约的范围虽亦限定于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条文范围内,但因较为具体、详尽,制约面较法规为宽;会计道德规范依靠的只是社会舆论与评价机制的力量,是一种刚性很弱的韧性制约,而其制约的范围几乎包罗整个会计领域甚至连尚未付诸行动的“意图”、“想法”亦会受到道德力量的约束,因而其制约范围最为广泛。

4.三者的稳定程度与变化性有所不同。会计技术规范由于直接渊源于会计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性较快,只要理论或实践上有所突破或变化,则会计技术规范很快就要随之变化,以便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与科学的发展;会计法由于渊源于法学与会计学的结合,制定权限又掌握在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程序和方法亦较为严格和复杂,因而稳定程度较高,不可能朝令夕改,只有当现实环境与法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积累到一定深度时,才有可能修正会计法;会计道德规范由于渊源于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是一种深层次的人文历史文化在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折射,因而它的变化性是最为缓慢的,即使会计环境变了,当人们的信念和习惯尚未改变,传统的道德规范仍将是较为稳固的。

笔者认为,会计法是一个综合性的集合概念,不仅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还要包括其他法规中的有关调整会计关系的条文。由此,会计法的定义可表述为:会计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用以调整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规中有关会计工作规范的总称。根据这个定义,会计法的体系结构按其具体构成内容的性质和作用上的区别,可分为四个层次:

1.会计法律。是调整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最基本的会计法,是一切会计法规的母法,在会计法体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和最高的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和指导一切会计工作的准绳,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2.中央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国民经济某个方面或某个部门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会计法律的在某一专项方面或某一部门内的延伸即具体规定,具有专项或部门的适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在我国一般由国务院、财政部或财政部与中央其他各部联合制定和颁布。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中央专项会计行政法规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属于会计工作的中央专项会计行政法规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属于中央部门的会计行政法规有《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

3.地方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某一地区(省、市、县)内的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会计法律在某一地区内的根据本地区特点的延伸即详细规定,具有地市适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在我国一般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如《××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等。

4.其他法规中的会计法律规范。是指散布在其他法规中的有关调整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会计法律在其他法规中的体现。如《民法》、《税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企业法》、《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会计工作有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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