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结果的传递处理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资产评估结果的传递处理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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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组改制等工作中,有的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根据评估结果调账,应分为因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减值和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而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两种情形。

一、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或减值

1.对作为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

对因投资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目的是为投资作价提供参考依据,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处理应分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方面。

对于投资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资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之第4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的规定,应视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为评估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另外当符合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条的规定同时进行如下处理,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对于被投资方,应以评估价值或双方商定值作为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2.对公司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

若发生评估减值,应将减值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发生评估增值,应将增值额在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未来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间隔而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

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对于减少的资产,不再调整其评估价值,以实际剩余资产作为建账的依据,根据评估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对于增加的资产,以实际取得的价值作为建账的依据。下面分具体项目进行说明:

1.关于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

由于建账基准日距评估基准日相距较长的时间,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快,可以比较存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若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大于存货周转时间,可以认为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以不进行调整。但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如果在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存货”,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存货”。

2.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调整。

固定资产由于周转速度慢,是评估调整的主要方面。在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按照有关的规定,根据评估增值和减值分别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调账方法为: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本公积”或“累计折旧”;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营业外支出”或“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则此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

3.关于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性资产一般均被评估为零。由于评估是对整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已在对实物资产评估时予以考虑,故建账时关于这些项目一般应按评估结果确认为零。

4.关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调整。

对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评估结果的调整入账,其调整方法比较简单,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资产减少,则此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此部分资产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资产评估增值和减值调入账簿中,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

5.关于负债类科目的评估调整。

负债类科目评估结果的调整,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负债减少,则此部分负债评估增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此部分负债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负债评估增减值调入账簿中,调整时:借记有关负债类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本公积”;或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

6.改制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损益的处理。

由于大部分改制企业在改制期间继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经营盈亏由投资各方协商,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有的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将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调入“应付利润”;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则企业不作利润分配的处理。

三、建账基准日的选择

实践中,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时,还应注意建账基准日的选择,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同时,还应注意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若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进行评估。

四、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情形

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情形在实务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公司清算。公司在满足清算条件下进行清算,因公司原有的法人资格将消失,已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资产评估只是为资产变卖提供一个作价依据,出售的损益都将进入清算损益,故没有调账的必要。

2.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为确定股权价格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只是股东或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改变,根据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调账。

3.资产拍卖。资产拍卖时,为确定拍卖价格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并不影响公司法人资格改变,同样根据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调账。

4.因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公司因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需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只是双方作为对资产定价的参考依据,并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改变,故不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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