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古汉语定语的后置_定语论文

古汉语定语后置问题的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语论文,古汉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425(2004)02-0069-06

不少语法论著都谈到古汉语中存在定语后置的现象。(注:见《马氏文通》实字卷之二“者字煞尾用如加语者”(69页),又实字卷之三“起词止词后,凡系读以为解者,亦曰加词”(108页);杨树达《词诠》卷五“者”字条第二义;吕叔湘《文言虚字》“者”字条第三义;王力《汉语语法史》第五章论“者”字结构;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第十三章“附加成分的后附”;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造句编上》第135页“后加的形容语”;杨伯峻《文言语法》第84页;以及一些单篇论文。)20世纪70年代编撰的全日制十年制高中语文课本第四册收有《文言句法的一些特点》一文,文章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概括说:“文言里定语一般放在中心词的前面……有时也放在中心词后面。”这个问题在当时曾引起争论,《中学语文教学》、《中国语文通讯》先后刊登过一些文章,好几篇文章不同意古汉语有后置定语的说法。(注:陈瑞衡《关于定语“后置”“改装”的异议》(《中学语文教学》1980·8),王琳、胡铁军《关于古汉语中的定语移后》(同上),谢质彬《古代汉语中的范围定语》(《中国语文通讯》1980·4),施民权《古代汉语“定语后置说”商榷》(同上,1981·4)。)近年来,仍有一些学者撰文对定语后置问题表示异议。有的文章断言:“古汉语中除了数量结构作定语可以后置外,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后置定语。”[1]有的文章则认为,除了“大名冠小名”的语序之外,“定语后置到目前为止还仅仅是一种有待证实的推论。”[2]古汉语中是否存在后置定语?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古汉语语法的普及和应用,也关系到如何正确认识汉语语法的历史发展。笔者认为,定语后置的现象在古汉语中确实不多,但却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其存在形式至少有下面几种类型。

一、名词及体词性成分作定语后置

古今汉语的通常语序是:在偏正结构中,修饰语在前,中心语在后。从形式逻辑的观点看来,这样的偏正结构是用限制外延而加深内涵的办法构成的。例如“路—铁路—电气化铁路”,“菜—白菜—卷心白菜”。这就是说,“小名”或“别名”(种概念)在前,“大名”或“共名”(属概念)在后。但古汉语中有一种偏正结构语序与此相反,这就是所谓“大名冠小名”的格式。首先注意到这种现象的是王念孙父子,《经义述闻》卷十四《礼记上》“蝗虫”条云:“此言‘虫蝗’犹上言‘虫螟’,亦犹《礼》言‘草茅’,《传》言‘鸟乌’,《荀子》言‘禽犊’,今人言‘虫蚁’耳。”清末俞樾在他的训诂名著《古书疑义举例》中,专门就此概括为一条“以大名冠小名”的古书辞例。此书卷三该条说:“古人之文,则有举大名而合之于小名,使二字成文者。如《礼记》言‘鱼鲔’,‘鱼’其大名,‘鲔’其小名也。《左传》言‘鸟乌’,‘鸟’其大名,‘乌’其小名也。《孟子》言‘草芥’,‘草’其大名,‘芥’其小名也。《荀子》言‘禽犊’,‘禽’其大名,‘犊’其小名也。”以上两书所举,除“禽犊”一条不甚切合外,其馀都是大名冠小名的佳例。

自此以后,不少古汉语语法论著都或多或少地涉及这一问题。孟蓬生《上古汉语的大名冠小名语序》一文,“对材料做了一番全面整理”,将所搜集到的例证细分为以下七类:

1.国名:有虞 有夏 有苗 句须 句绎

2.地名:丘商 丘皇 丘莸 丘舆 城父 城告 城棣 城且 城颍 城麇 城濮

3.人名:

君主名:帝尧 帝舜 帝鸿 帝丁 后羿 后夔 后缗 后杼

庙号:王亥 王恒 侯屯 侯喜 侯虎 祖甲 祖乙 妣甲 妣丙 父甲 父庚 母丙 母己 兄乙 兄丁 子丁 子庚

臣工名:亚雀 师贮 师般 小臣妥 小臣啬 史颂 史佚 寺人披

普通人名:女娲 女歧 子渔 子雍 妇好 母犬……

神名:神天愚 神耕父 神耆童 神陆吾 神荼

4.星名:星鸟 星火 星虚 星昴

5.动物名:虫螟 虫蝗 虫蛇 虫蚁 鱼鲔 鸟乌 鸟雀 兽鹿 禽鹿

6.植物名:草芥 草莱 草菅 草茅 草且 草蒯 树杞 树桑 树檀 树檖 树桃

7.水土名:水潦 土涂 蓄水潦 积土涂 河漳[2]

孟文搜集的材料的确相当丰富,但仍有补充的馀地。据裘锡圭先生的研究,在一二期卜辞里,除“丘商”“丘雷”之类外,当读为“京师”之“师”,意即都城。[3](P165)邢公畹先生认为《诗经》中的“木瓜、木李、木桃”也是大名冠小名的格式,因为这里的“木”都是果实的意思。[4]星名除了上列四个,《春秋》《左传》及《史》、《汉》中尚有“星孛”(指彗星)的名目(详下文)。

孟文第二节“大名冠小名语序的发展与消亡”将这种语序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1.夏以前,是这种语序一统天下的时期;2.商周两代,是大名冠小名与小名冠大名语序并存的时期;3.秦汉两代,是大名冠小名语序消亡的时期。文章并申论到了第三阶段,“除去反映古代文化的历史名词之外,小名与大名组合时一律采用小名冠大名的语序,口语中残留的大名冠小名结构也大都获得了泛指的意义。”[2]这样的结论恐怕值得商榷,因为不尽符合古汉语的实际。试看以下诸例:

1.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睡虎地秦墓竹简》58页)

2.大夫不得造车马。(《礼记·玉藻》)

3.朝鲜之拔,星茀于河戒。(《史记·天官书》)

4.元封中,星孛于河戍。(《汉书·天文志》)

5.后充上甘泉,逢太子家使乘车马行驰道中。(《汉书·江充传》)

6.忽见湖中有大道,上多风尘。有数吏,乘车马来候明。(晋干宝《搜神记》,汪绍楹校本第83条)

7.从同县男子王伯,赁车牛一乘。(晋干宝《搜神记》卷十六,384条)

8.按柏之性,不生虫蠹,四时皆得,无选焉。(《齐民要术》卷五)

以上数例时间上自秦汉以迄北魏。“车马”即马车,“车牛”即牛车。过去有人以为是偏义复词,其实不妥。“星孛”即孛星,后世称彗星。《春秋·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北斗。”《左传·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西及汉。”《公羊传·文公十四年》:“孛者何?彗星也。”“星茀”亦即“星孛”,茀与孛音义均同。司马贞《索隐》于第三例下注云:“茀音佩,即孛星也。”或以为作“孛”是避汉昭帝刘弗陵嫌名,见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卷七。“星茀”《史记》中又作“茀星”,如《齐太公世家》:“茀星将出。”“虫蠹”在《齐民要术》中又作“蠹虫”,如该书卷三:“书厨中欲得安麝香、木瓜,令蠹虫不生。”两种语序在同一部书中互见,说明其变化尚处于过渡状态。

古汉语中作为定语后置的并不限于单音节名词,有时还可以是名词性的词组。例如:

9.今官之师旅,无乃实有所阙。(《左传·襄公十四年》)

10.汉章帝时,零陵文学奚景于冷道县祠下,得笙白玉管,舜时西王母献。(南朝宋刘敬叔《异苑》)

例9中“官之师旅”即“师旅之官”,指当时晋国之执政者[5]。例10之“笙白玉管”即“白玉管笙”。

二、形容词及谓词性成分作定语后置

孟文说:在上古汉语中,“我们找不到形容词作定语时后置的足够证据”。这话恐怕说得过于绝对。这样的例子不仅上古有,中古以下也时有所见。例如:

1.月正元日,舜格于元祖。(《尚书·舜典》)

2.王若曰:“猷大诰尔多邦,越尔御事。”(《尚书·大诰》)

3.宾称奉圭兼币,曰:“一二臣卫,敢执壤莫。”(《尚书·康诰》)

4.菀彼桑柔,其下侯旬。(《诗经·大雅·桑柔》)

5.周宗既灭,靡所止戾。(《诗经·小雅·雨无正》)

6.子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论语·宪问》)

7.迅雷风烈必变。(《论语·乡党》)

8.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142页)

9.可(何)谓“无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睡虎地秦墓竹简》228页)

10.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睡虎地秦墓竹简》69页)

11.弓善反,弓恶反;善马狠,恶马狠。(扬雄《太玄·止次八》)

12.择降人壮健,刺手给粮,以为战兵,得二千馀人。(宋司马光《涑水纪闻》)

例1“月正”即“正月”,见孔安国注。例9“券右”即“右券”,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构词编》326页说:“方位词通常可作形容语,如先君、下土、左手、右手、西方、北门等”。例2中“猷大”即“大猷”。桥本万太郎《语言地理类型学》67页说:“‘猷大诰’按传统的解释,有的把‘猷’注作发语词,有的解作‘诰大猷’。但对照《诗经·巧言》的‘大猷’和扬雄《方言》的解释‘猷,道也’,可见《尚书》的这一句理解为‘大道’似乎是正确的。”例4“桑柔”即“柔桑”。例5“周宗”郑笺云:“镐京也。”《诗》中又作“宗周”。如《小雅·正月》:“赫赫宗周,褒姒灭之。”《辞源》修订本814页:“周为诸侯所宗仰,故王都所在称宗周。”例6何晏注:“孙,顺也,厉行不随俗,顺言以远害。”可知“言孙”即“孙言”,义同“顺言”。例7“风烈”即“烈风”,可与《尚书·舜典》“纳于大麓,烈风雷雨弗迷”比照。例11转引自《古书疑义举例》,原按云:“弓善弓恶,即善弓恶弓,与善马恶马同义。”此例与例6、7三例该书都归在“错综成文”的辞例之内,以为都是作者有意“错综其辞”。我们认为,与其把它们当作修辞现象,不如当作语法现象看待。例8之“牛大牝”即“大牝牛”。例10整理小组引《汉书·五行志》注“物”为“类”,“同物”为“同一类型”。据此可知“为器同物”意即“制造同类物件”。末例显然是“壮健降人”之倒置,无须赘言。

在《诗经》和《楚辞》中,双音节形容词作定语后置时,其前面往往加一“之”字,构成前正后偏的偏正结构。例如:

1.桃之夭夭,灼灼其华。(《诗经·周南·桃夭》)

2.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诗经·卫风·氓》)

3.鹑之奔奔,鹊之疆疆。人之无良,我以为兄。(《诗经·庸风·鹑之奔奔》)

4.安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楚辞·渔父》)

5.驾八龙之蜿蜿兮,载云旗之委蛇。(《楚辞·离骚》)

6.带长铗之陆离兮,冠切云之崔巍。(《楚辞·涉江》)

“桃之夭夭”即“夭夭之桃”,“氓之蚩蚩”即“蚩蚩之氓”,如此等等。或以为“桃之夭夭”是主谓结构,由“之”取消其独立性,作下句“灼灼其华”的主语。这样的分析是不妥的。因为第一、句中的“桃”“氓”等人或物都是有定的,并非泛指,它们和它们的修饰或限定成分一起,共同做句子的话题或主语。第二、这类前正后偏的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前偏后正的结构。可比较:“涓涓者蠋,烝在桑野。”(《诗经·豳风·东山》)“皇皇者华,于彼原隰。”其中“者”字与“之”的用法略同。

不仅形容词和它所构成的词组可充当后置定语,其他类型的谓词性词组作定语时也可后置。试看下例:

1.毛公易朕文考臣自厥工。(《盂鼎》)

——毛公赏赐我先父来自厥工的臣。

2.易女田于寒山。(《大克鼎》)

——赐给你在寒山的田。

3.易女井人奔于东(上有“日”字头)。(同上)

——赐给你逃到东去的井人。

4.易女……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有九夫。(《大盂鼎》)[6]

——赐给你……从驭到庶人的人鬲六百五十九人。

5.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左传·成公十年》)

——有晨梦负公以登天之小臣。

6.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史记·秦始皇本纪》)

——出西方之明星。

7.择羌人可使使罕。(《汉书·路充国传》)

——可使之羌人。

例1、2为介词词组,其馀各例为动词词组。

三、“者”字结构作定语后置

在古汉语中,“者”字结构的功能相当于一个名词。上文已经证明,名词作定语时可以后置,那么,“者”字结构作定语也可后置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例如:

1.(赵)高乃与公子胡亥、丞相李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而更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胡亥为太子。(《史记·秦始皇本纪》)

2.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史记·河渠书》)

3.召辱己之少年令出胯下者,以为楚中尉。(《史记·淮阴侯列传》)

4.呼邪韩单于归庭数月,罢兵使各归故地,乃收其兄呼屠吾斯在民间者,立为左谷蠡王。(《汉书·匈奴传下》)

5.贤士大夫有能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汉书·高帝纪》)

6.中世(指夏商周三代以后)偏行一介之夫能成名立方(犹言“道”)者,盖亦众也。(《后汉书·独行传》)

7.即便举奏,更选清廉奉公之人能班(颁)宣法令、情在爱惠者。(《后汉书·陈蕃传》)

8.吾欲裘褐之人可与俱隐深山者尔。(《后汉书·梁鸿传》)

9.其收黄初中诸奏植罪状,公卿已下议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者,皆削除之。(《三国志·魏志·陈思王传》)

10.欲得啖童女年十二三者。(晋干宝《搜神记》卷一九)

以上各例中加符号的部分,都是一个复杂的偏正结构,定语是多层次的。其中加点号者为前置定语,加曲线者为中心词(有的中心词还可再分析,现姑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加粗黑线者为后置定语。能不能把加粗黑线的部分看作中心词而把前面部分看作定语呢?看来不行。因为:第一、这几部分的轻重主次是很明显的。拿例1来说,“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这个偏正结构是动词“破去”的宾语部分,其中“书”是由动词直接支配的对象,是宾语部分的核心。如果把它去掉单说“赐公子扶苏者”,则所指欠明确,可以理解为别的事物。第二、这些后置定语和中心词之间多属同位关系,它使中心词成为有定的,所指为单一的特定的事物。“赐公子扶苏者”指的就是这一封载有遗诏的书,“令出胯下者”指的就是这一位辱己之少年,如此等等。有人以为在“求人可以报秦者”这句话中,“人可以报秦者”为前偏后正的结构,“人可以报秦”为定语,“者”字是中心语,意即“人们之中可以出使回报秦国的人”。姑且不论把“者”字看作地道的实词可独立作句子成分有悖于情理,单是按照这样的分析去理解或翻译以上例句,也往往扞格不通。

同普通名词一样,“者”字结构作定语可以后置,自然也可以前置。两种结构之间可以转换。这可从另一角度证明我们的以上观点。例如:

1.有卷者阿,飘风自南。(《诗经·大雅·烝民》)

——有阿卷者。(朱熹《集传》:“卷,曲也;阿,大陵也。”)

2.太后乃阴厚赐主腐者吏,诈论之,拔其须眉为宦者,遂得侍天后。(《史记·吕不韦传》)

——吏主腐者。

3.项王怒,将诛定殷者将吏。(《史记·陈丞相世家》)

——将吏定殷者。

4.汉有善骑射者楼烦,楚挑战三合,楼烦辄射杀之。(《史记·项羽本纪》)

——楼烦善骑射者。

5.又因厚币用事者臣靳尚。(《史记·屈原列传》)

——臣用事者。(这个偏正结构又作“靳尚”的同位性定语)

6.封故楚、赵傅相前死事者四人子。(《汉书·景帝纪》)

——前死事者故楚、赵傅相。(这个偏正结构又作“四人”和“子”的定语)

7.诏以谴责兢,抵主者吏罪。(《后汉书·班固传》)

——吏主(办)者。

8.问去者处士第几?往何处?(唐杜光庭《虬髯客传》)

——处士去者。

比较一二两节所引例证的时代,“者”字结构作后置定语应是较后起的现象。《词诠》所举首例为《战国策·楚策》,这是经过刘向整理的,只能当做汉代的语料。其馀例证均在秦汉以后。推寻这种句法结构产生的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受上古汉语名词作定语可以后置的影响;二是语言表达日趋精密化的需要。也就是说,当一个复杂的偏正结构带有多层定语时,一部分定语往往挪后,以避免整个句子过于冗长累赘。吕叔湘先生《文言虚字》“者”字条第三义说:“加词(即定语——引者)太长,或两加词共一端词(即中心语),加词移后,用‘者’煞尾。”[7]指的就是这种情况。黎锦熙先生《新著国语文法》第十三章“后附的性状形容词”也指出:“形容语越长越要后附,这实在是国语的特别习惯。”[8](P135)这种“特别习惯”从上古汉语到现代汉语都有所表现。王力先生《汉语语法史》第五章论“者”字时说:“‘者’字又可以用于复指,复指有三种情况:第一、‘者’字结构等于后置的定语:‘它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等于说:其他披山通道的小渠不可胜言)这种句法一直沿用到后代,但是后来在口语里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形式,就是‘的’字。如‘因明宗名作嗣源的在镇州守德胜城。’(《五代史平话·晋史》)‘有妻兄柴守礼的孩儿名荣的,郭威养以为子。’(同上《周史》)。”[9](P96)《汉语语法史》是1980年代在《汉语史稿》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代表了王先生晚年的观点。在现代汉语中,“的”字结构作定语时后置也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如:

1.她一手提着竹篮,内有一个饭碗,空的。(鲁迅《祝福》)

2.荷塘四面,长着许多树,蓊蓊郁郁的。(朱自清《荷塘月色》)

3.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多次教育帮助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

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古今汉语中有,外语也有。桥本万太郎《语言地理类型学》第二章“句法结构的推移”分析说:“比如英语,通常被当作A形+N名型语言。但这只是从局部观察到的表层结构。只要分析一下英语名词修饰语的句法特性,马上可以发现,放在名词前面的成分最长只能这样:

冠词+副词+形容词+名词

a

very

tall

man

如果再长些,限定词以外的修饰成分就只好搬到被修饰名词的后面去了:

A man who is very tall but too impressive.

——一个个子高而给人印象不深的人。”[10](P56,67)

四、数量结构作定语后置

数量结构作定语,在上古汉语中以后置为常。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好像不大。例如:

1.王易金百锊。(《禽簋》)

2.用赉尔柜鬯一卣。(《尚书·文侯之命》)

3.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诗经·魏风·伐檀》)

4.余既滋兰之九畹兮,又树慧之百亩。(《离骚》)

5.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睡虎地秦墓竹简》49页)

《汉语史稿》指出:“就名词、数词、单位词三者的结合方式来说,有一种发展情况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那就是,在先秦时代,数词兼带天然单位词或度量衡单位词的时候,位置是在名词的后面……先秦只说‘马十匹’,不说‘十匹马’;只说‘幄幕九张’,不说‘九张幄幕’。后代沿用先秦这个规则,情况非常普遍。”同时又指出:“就在先秦时代,数词及其容量单位词的位置已经可以放在名词的前面。”举例有“一箪食,一瓢饮”(《论语·雍也》),“一杯水,一车薪”(《孟子·告子上》),“一尺布,一斗粟”(《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等。[11](中册P240)

数量结构位于名词前的例子,在先秦的确是屈指可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数量日益增多,所占比重加大。到了元明之际,在朝鲜人学汉语的会话课本《老乞大》和《朴通事》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量词已达到非用不可的程度,数词与名词直接结合仅占很小的比例;二是数量结构的位置在名词前的远远多于在名词后的。据于涛的统计,二书中仅名量词分别为490个次和681个次(重复出现的也计算在内),而数量结构的位置在各类数名结构与数量名结构总数中的比率则如下表:[12]

数量结构的位置

《老乞大》 《朴通事》

数词+量词+名词   47%   70%

名词+数词+量词   18%

8%

《老乞大》略早于《朴通事》,所以“名+数+量”的结合方式还占有较大比重,在《朴通事》里,所占比重则已小得多,可见变化速度之快。在现代汉语里,数量结构作定语有时仍可置于名词之后,但需要一定条件,如多项列举或有意强调或突出中心语,如“肉二斤,米三斗,面五袋”之类。在一般情况下后置已很少见。

以上分类,探讨了古汉语中几种定语后置现象。应该承认,这种现象的数量并不太多,而且越到后来数量越少,但却不能否认它们的客观存在。如果把汉语的发展变化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上来考察,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原始汉藏语的语序在汉语中留下的残迹。俞敏先生对此曾有过不止一次的论述。他在《倒句探源》一文中说:“原始汉语跟藏语都保留汉藏母语的特点:止词在前,动字在后;中心词在前,修饰词在后。汉人入中土以后,也不知道为什么(受被征服的民族影响?)词序演变得颠倒过来了。”[13]又在《汉藏两族人和话同源探索》一文中指出:“周朝人最早的作品里头有好些语言遗迹。《诗》里有管柔软的桑树条叫‘桑柔’,管大道边叫‘周行’,管林子当中叫‘中林’的(《卷耳》、《兔置》)。《尚书·康诰》管华夏族的领土叫‘区夏’。就是说,附加语放在后头。这和西藏话管汉人叫‘rgy naga黑色的(是指穿黑衣服)jia(夏?)’一样。‘姜原’无非是高‘原’上的‘姜’罢了。看起来后稷也应该是‘稷后’—庄稼大王。”[14]《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191页“汉藏语系”条就语法方面的情况介绍说:“各语言的基本词序有共同点,主语都在谓语前……但也有差异,名词作定语时,汉语、藏缅语族、苗瑶语族是‘名定+名中’,而壮侗语族是‘名中+名定’,形容词作定语时,汉语是‘形定+名中’而藏缅、壮侗、苗瑶等语族一般是‘名中+形定’。数词或数量词作定语时,汉语;苗瑶语族是‘数量定+名中’,藏缅语族是‘名中+数词(数量)定’,壮侗语族数量词定语有的在名中前,也有的在其后。”[15](P191)华中理工大学胡长青同志的硕土论文《〈睡虎地秦墓竹简〉语言研究》曾根据若干种少数民族语言简志的材料作成一表,比上引叙述文字更为醒目[16],这里借来权作本文的结束。

[收稿日期]200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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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古汉语定语的后置_定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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