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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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文明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同构

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政治文明的形式,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包含在具体的社会治理方式中的。在农业社会,为了维护等级秩序,建立起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含在这种社会治理方式中的政治文明也就是封建主义的政治文明。在工业社会,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普遍化,呼唤了和造就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起一种普遍的、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同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就是依据法律制度的治理,也被称作法治。所以,近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是一种以自由平等为价值内核和以法治为实现途径的文明类型。

在20世纪后期,人类社会出现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一变革是以新技术为推动杠杆的。作为这场社会变革的结果,出现了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必然有着不同于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类型,它将继承工业社会政治文明中的法制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全部积极成就,而且,在社会治理中会更为灵活地运用法治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在政治文明的总体上,它会有着自己的特征。或者说,后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有着属于自己的实质性的价值。正是这个实质性的价值内核,决定了它不同于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各种政治文明类型。

政治文明是与社会治理方式同构的,是作为社会治理的灵魂而存在的,一方面,政治文明蕴含在社会治理方式的类型中;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又是社会治理方式的性质和特征,表现着和规定着社会治理方式的性质。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政治文明,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方式;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就会有相应的政治文明与之相伴随。封建主义的政治文明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必然会以封建集权的形式出现。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也只能作出法治的选择,否则,就不属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即使冠以资本主义的名称,也只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变态。后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是一种正在生成中的政治文明形态,它的总体特征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充分展现出来。但是,从社会治理发展的新趋势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这种政治文明在基本价值内核方面,是服务的。在社会治理方面,作为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必将是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政治文明的社会形态归属上,如果说农业社会的政治文明是与封建社会相联系在一起的,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相伴随的,那么,社会主义作为一种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应当是后工业社会政治文明的拥有者。当然,社会主义在实践中的具体性使社会主义这一标志着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概念出现了许多混乱,以至于人们不敢在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意义上来谈论社会主义。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共产党通过对我国社会形态的准确确认而解决了理论上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属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都是通过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政治文明的自觉建设而为成熟的社会主义做准备的。在这之中,实际上是包含着这样一个理论判断的: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之后,所要走进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是一个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历史阶段。根据这个逻辑,后工业社会的征兆虽然是率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但是,当后工业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和社会治理方式上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运行体系的时候,将会把自己的全部成就奉送给社会主义。后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将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现在,后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虽然只是晨曦初露,但是,在治理方式上已经放射出强烈的光芒。从中国社会来看,作为改革开放的积极成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体现,当前在各地都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运动。虽然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运动更为直接地是出于满足社会需求的目标,是从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出发的,是作为改革开放的成果而出现的,但是,这一运动却契合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它作为一场运动,是走向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文明的过程。所以,当前中国社会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运动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的正确方向,包含着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反映了走向后工业社会的时代精神。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西方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所谓“政府失灵”的问题,表明政府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出现了广泛的行政改革运动。这是一场全球性的行政改革运动,而且绵延至今。表面看来,这场行政改革运动更多地是从属于加强社会治理技术方面要求,即对政府的运行体制、机构和人员以及职能等等进行调整,尽量使政府在规模上和运营成本上不为社会造成更大的负担,同时又能有效地作出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上,这场行政改革的意义决不仅仅如此,在这场行政改革运动的背后,包含着创建新型政府模式的运动。有的学者也把这场运动称作为“重塑政府”的运动。而且,在更深的层面上,我们看到,这场行政改革其实是一场调适运动,是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期所作出的调适运动,尽管行政改革运动的领导者在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客观上,则实现了让政府努力去满足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变革要求。

从近一个时期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当这一变革政府的运动被自觉地作为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来加以建设的时候,建构适应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就开始显性化为新一轮政治文明化的历史趋势。也就是说,在西方的行政改革运动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作为公共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代表着社会治理体系的一种新的模式,可以被确定为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所突出的是服务价值,也正是这一价值赋予了政治文明以新的内涵。如果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与公共管理三个概念联系在一起,我们就会发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一种政治文明,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价值的层面上,“服务”是一种普遍精神,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也是公共管理这一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及其公共管理从资本主义社会治理体系中继承而来的一切积极因素,都需要重新经过服务价值的洗礼,才能作为社会主义及其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有机构成部分。

二、社会治理体系的服务价值

19世纪后半期以来,价值问题一直是哲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总的说来,西方哲学在价值研究的问题上所持有的是个体性的视角,即思考个人的价值。关于社会整体上的价值、群体的价值的思考,则是一个薄弱点。其实,在本原的意义上,一个社会、一个时代、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基本价值是属于系统或体系的,个人是通过认识社会系统或社会治理体系的价值而在自己的精神存在中生成价值观念的。一般说来,个人通过理性直观,可以为道德存在提供社会性、群体性的理性型式。但是,虽然人的道德存在是人的道德潜能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契合的产物,但道德存在属于什么样的范型,却是由价值决定的。而价值又是一个时代的客观精神,是属于社会整体以及群体整体上的价值。个人分有着社会或群体整体上的价值。比如,统治型社会治理方式的等级秩序价值决定了人的道德存在在上下之间以“忠孝”为轴,在平行关系中以“仁义”为线,从而编织起农业社会的道德范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则造就了以责任义务为特征的道德范型;公共管理的服务价值在公共管理者的理性直观中则被完整地纳入到道德存在之中,并生长出一系列的道德规定,形成公共管理者所独具的新型道德范型。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管理者而言,服务就是他的道德存在的基本特征和型式,在服务价值的基础上生成的公共管理体系的价值,都会在公共管理者的理性直观中完整地反射到他的道德存在之中,使他的道德存在具有后工业社会的历史特征和具有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社会关系的状况决定着一个社会中的主导价值的状况。权力关系倾向于造就“官本位”的价值取向,进而在“官本位”的价值取向上谋求秩序的价值;法律关系倾向于造就“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通过“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去谋求公正的价值,而公正价值的动态实现又需要以效率价值与其相伴。只有伦理关系才会提出“人本位”的价值要求,而服务价值则是“人本位”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人本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以人为本”,在现今的企业经营中,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可以对利润取向作出矫正,并成为法治的补充。对于社会治理来说,“人本位”的价值取向是与服务取向一致的。或者说,社会治理中的人本位价值取向必然会以服务的形式出现,会以服务型的社会治理结构、制度、程序和行为出现,以服务来确证人之根本。在一个社会中,权力关系、法律关系与伦理关系之间的构成方式决定了官本位、权利本位和人本位等价值取向的强弱。在一切以权力关系为轴心的社会中,官本位的价值取向也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同样,任何一个把法律关系推向轴心地位的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都会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因此,也可以断定,当一个社会在伦理关系的轴心上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时,这个社会中普遍的人本位价值取向也就会迅速地生成。

服务是公共管理的终极价值,在公共管理体系中,公共管理的制度、体制、过程等等都还会有着服务价值所派生出来的次生价值,从而构成以服务为核心的公共管理价值体系。在公共管理的价值体系中,以往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因素,也会得到继承和改造,会作为公共管理价值体系的构成因素。抽象地讲,服务价值并不专属于公共管理,在以往的任何一种社会治理体系中,都会包含着服务价值,只不过服务价值的具体内涵相对于不同的社会治理体系有着重大区别。但是,总的说来,在以往所有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服务价值都属于次生价值,在社会治理的价值体系中处于边缘位置。只有公共管理,才在人类社会治理历史上,第一次把服务价值置于价值体系的核心,作为社会治理的终极价值,并依据这一价值创设公共管理的制度、过程和行为模式,提供在整个公共管理体系中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标准。

公共管理价值是公共管理本质的方面。其实,一切价值都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规定,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价值都是其本质的方面。当然,在日常生活语言中,人们更加习惯于就某物的功用而使用价值的概念,即说明某物在适用领域或范围中的功用。实际上,即使是在这一层意义上使用价值的概念,也是对“功用”本质方面的肯定。所以,研究公共管理的价值问题,也就是对公共管理根本性质的揭示。公共管理的服务价值是公共管理体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它在本质上是不能还原为公共管理者的价值观念的。相反,公共管理者的价值观念却分有着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服务价值作为治理体系的基本精神,可以被看作为一种“客观精神”或“历史精神”,是人类社会治理方式发展的结果,是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对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造和使之转型而呼唤出来的,是人类进步的标志,反映的是人类长期的历史性探索的结果。所以,对于服务精神的理解,需要从历史的总体性视角出发,而不能从近代以来的任何一种分析主义的或还原论的立场出发。因为,如果把服务精神归结为个体的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建构,就会把对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产生的基础导向神秘主义的理解。

也就是说,价值是以体系的形式出现的,在每一种基本价值的基础上都会相伴而生一系列具体价值,形成价值群,形成系统,形成体系。仅仅认识到价值体系这种价值存在形态还是不够的。因为,任何一个人所拥有的价值都是一个价值体系。但是,个人的价值体系不是理解社会、时代以及任何一个社会构成系统的前提,反过来,社会、时代及其社会构成中的系统和体系总体上的价值,恰恰是理解个人价值的前提。所以,关于价值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对“价值体系”的认识上还很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体系的价值”。认识价值体系或研究体系的价值,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学术倾向,研究“价值体系”往往把人导向无谓的学理之争和神秘主义思维;研究“体系的价值”则会导向自觉地建构社会、时代及其社会构成系统价值体系的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对公共管理的伦理学审视正是根据后一种学术方向来探讨价值问题的,所以,它在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看到的是体系的价值,它的学术目标也相应地定位在通过对公共管理体系价值的揭示,去寻求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性方案。

在人类社会的总体历史进程中,存在着每一历史时期共有的普遍价值,而在每一历史阶段中,又有着属于这一历史时期特有的价值。在历史的横断面上,人类社会拥有一些普遍的价值,而在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又会有着特殊的价值。在对社会治理领域的考察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基本价值就是服务。对于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服务作为理念和信念具有价值实体的形式,是由公共管理者所承载起来的价值实体。然而,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体系中,服务又是作为原则和基本规范而存在的;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结果,服务则是一种境界,是公共管理者必须不懈追求的境界;就公共管理者自觉地追求这种境界而言,其实,又是公共管理活动的逻辑前提。但是,公共管理者之所以能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确立服务的目标和自觉地追求服务的境界,那是由公共管理体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公共管理体系的制度构成为其确立了客观基础。所以,服务首先是公共管理体系的价值,其次才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价值。也就是说,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原则是由公共管理体系决定的,但是,只有在公共管理者的公共管理活动中,服务原则才能落到实处,才是一种现实的价值。

三、服务价值与社会治理体系的互动

一般说来,对一种社会形态的确认,需要从人的主导性生产和生活方式基础上的人际关系出发,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普遍形式属于哪种类型,由这种关系以及从属于这种关系的基本制度、规范体系和行为原则体系等因素构成的社会,也就可以在整体上被确认为属于某种社会形态。某一社会阶段中所具有的价值、思想体系和意识形态可以成为认识这个社会整体构成的参考资料,但决不是确认社会形态的依据。但是,对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哪种类型的确认则有所不同,在这里,价值是基本依据之一。

尽管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有着历史必然性,那只是总的历史过程中的必然性,考察具体某一个时期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观建构的成分会更多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如果一个社会治理体系总是极力突出社会等级秩序的价值,就会把自身导向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一个社会治理体系极度推崇公平与效率,就会走到用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审视和建构自身的道路上去。由此可见,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之间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价值。一个社会治理体系要解决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建构自己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确立什么样的价值的问题。进一步地说,公共管理能够在自我完善中而成为真正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首先需要确立的就是服务价值。只有在服务价值的前提下或基础上进行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才能造就出真正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才能造就服务型的政治文明类型,从而把这种包含了资本主义全部民主法制积极成就的服务型政治文明类型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其实,不仅不同社会治理体系之间的差别是由于价值形态及其性质的不同造成的,而且,对于同一社会形态中的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异,也需要从价值的差异中来获得理解。同属于某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生产方式、人际关系、制度构成等各个方面大致上会基本相同或相似,但每一社会又都会以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而存在,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人们在解释这种现象时,往往归结为文化差异。这种解释在基本方向上是对的。但是,进一步探求文化差异的根源,立即就会发现存在着价值体系上的不同,特别是价值体系结构上的不同。或者说,这种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的社会差异,只能理解为价值体系结构上的不同。

因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决定了处于同一社会形态中的社会,在价值构成要素方面有着大致相同的内容,特别是作为价值体系核心的基本价值是相同的。然而,同样是这些价值要素,在价值体系中的构成方式上的差异,决定了同一历史发展阶段和同一社会形态中的不同社会各自有着自己的特色。对于社会治理体系之间的差异,也可以作出相同的理解,同处于某种社会治理模式的不同社会治理体系,在基本价值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一切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都会突出等级秩序的价值,一切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系都会突出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一切服务型的社会治理体系也都会突出服务的价值。但是,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之间,在基本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价值体系会有着结构上的区别,从而使社会治理体系也会出现多样性。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核心价值在表现形式上往往会以某种精神的形式而存在,公共管理的服务价值也可以被称作为服务精神。但是,服务精神是表现形式,服务价值才是本质的存在。同样,对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统治型的秩序价值是以权力意志的形式出现的,并不是因为权力意志是秩序的支持力量,而是指统治秩序必然以权力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统治秩序就是权力意志,没有统治秩序的地方,权力意志也就不存在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公平与效率价值以法律精神和科学精神两种形式表现出来。公平表现为法律精神,效率则表现为科学精神。

就像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贯穿着权力意志、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贯穿着法律精神和科学精神一样,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作为一种“客观精神”、“历史精神”是历史地生成的,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必然。既然农业社会要求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与之相伴随,工业社会必然要求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与之相伴随,那么当人类进入后工业社会时,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也就只能被合理地理解为历史必然。同样道理,农业社会中人类生活方式的分散“经营”需要权力意志来加以整合;工业社会在生产和生活等所有领域中的规模“经营”需要法律精神的调节和科学精神的规范;后工业社会中人们交往的扩大化、社会化和多样化,更需要社会治理体系在服务精神和服务理念的统领下提供灵活的、方便的、具体的服务。

因此,公共管理体系所拥有的这种服务价值及其服务精神并不是由谁提出和倡导的,而是全部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结果。公共管理体系拥有了服务精神也就意味着拥有了全部人类社会历史的成就,公共管理者也由于拥有这种精神而使自己成为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者的新型社会治理者,使自己成为能够满足后工业社会或走向后工业社会这一伟大变革时代要求的合格的公共管理者。既然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中已经开始向后工业社会迈进,那么包含在社会治理方式之中的政治文明也就必然会提出扬弃资本主义的要求。有人根据文化多元化的历史现象而把文明也看作是多元的,认为会出现文明的冲突。实际上,这种看法是肤浅的。就文明的类型而言,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中,只有一种主导类型的文明。如果说在同一个历史截面上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文明的话,实际上是历史过程在不同地区的平面化。是由于不同的地区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从而拥有着属于不同历史阶段的文明类型。这种文明的冲突,客观上只是一个让那些代表历史发展高级阶段的先进文明战胜其他文明类型的导火线。比如,在工业社会中,民主和法制代表着先进的政治文明,它必然要战胜那些尚处于农业社会阶段的以权力意志为特征的政治文明,但是当这种以民主和法制为特征的政治文明取得了最后胜利的时候,它就必然会面临着受到后工业社会那种以服务为价值内核的政治文明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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