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兼论如何摆脱当前供销社的困境_农民论文

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兼论如何摆脱当前供销社的困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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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哪里?如何摆脱供销社面临的困境?是近几年来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本文就此谈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的重点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江泽民在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讲话中说:“要加快供销社改革步伐,使之真正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江泽民的讲话说明了什么?我认为,起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无论是过去和现在,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办社的宗旨、工作重点和主要服务对象,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都必须朝着“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这个大方向进行。

第二,不论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还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党中央对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给予充分肯定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供销合作社只有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民的办社宗旨,真正在深化改革中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一家一户的农民小商品生产者与社会主义大市场联结的理想中介组织,才能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供销社仅仅保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收购推销农副产品,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需要。必须在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包括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行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增加农民收入,等等。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为什么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阐明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办社宗旨及其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过程中,又往往偏离改革的大方向呢?概括起来,主要是在三个问题上有误解。

一是误把供销合作社视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开始,有些同志就认为合作制原则过时了,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体制、经营体制也过时了,应该来一番彻底改造。

二是误把供销合作社企业与国营商业企业的经营方针混为一谈。认为搞市场经济就要以盈利为目的,什么赚钱经营什么,甚至背离办社宗旨,不择手段坑害农民,结果使一些企业偏离改革的大方向。

三是误把国营商业的经营机制甚至个体和私营商业的经营机制引入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门店,大面积地推行“公有私营”,也即“合作社的个体户”。从而,使以保证上缴税费为主旨的承包制的后遗症——“保了地方财政、亏了集体企业、富了承包人”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突出。有些地区由于大面积推行“公有私营”制,基层供销社处于解体状态,大大影响了完善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程,并直接影响到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群众的关系。

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必须从解决认识问题入手,自觉地从改革误区中走出来,才能把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系列指示落到实处。

二、供销社摆脱当前困境的出路

首先,要弄清供销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无论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合作社,还是建国以后的供销合作社,都是借鉴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把个体劳动者联合起来参与当时的市场竞争,铲除工业资本家或私营商业的中间剥削,从而争得自己生存、发展的权力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凡是了解我国供销社建国初期的基本任务的同志都知道,当时“铲除中间剥削”,就是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当然,现在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即它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综合服务功能和竞争能力等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那么,为什么有些同志误把我国供销合作社视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并视为一般商业呢?一是我国供销合作社长期运行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中,并按计划经济从事经营活动,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几次与国营商业企业合并,缺乏应该享有的自主权。因此,很容易给人们一种错觉,认为供销合作社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第二,要弄清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根本区别,为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国营商业企业比较,供销合作社企业有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存在政企分开的问题。如果说,目前供销合作社还存在“上官下民”或“半官半民”的弊端,那么它不是供销社本身造成的。

二是工作重点、服务对象及经营方针不同。供销社的工作重点主要在农村,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包括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以服务为基本宗旨,不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是供销社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基本方针。如果说,供销社也需要有合理的利润,那么其利润主要来自为农业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之中。也就是说,从为农民服务入手,取得合理的利润,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设施创造条件,从而更好地为农业、农民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简单的以盈利为目的。

三是组织、经营体制和工作任务不同。供销社是自下而上联合、自上而下服务的经济联合体,不仅承担着组织工农产品交换、沟通城乡经济交流主渠道的重任,而且也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依托,这是由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办社宗旨及其在农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哪一个商业部门可以与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和系列性相比拟。

四是决策体制和干部任命方式不同。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讨论决定供销社内部的重大决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行使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由监事会监督贯彻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在日常工作中,实行集体领导下的理、监事会主任负责制,而不是像政府部门和国营工商企业那样,实行首长负责制或经理(厂长)负责制。

五是供销社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因为,早在198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恢复供销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县级供销联合社在办成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以后,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就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群众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并退出政府的编制序列。因此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而是要在理顺“民办”机制上下功夫。

第三,摆脱当前供销社面临困境的设想和办法。笔者认为,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有关指示为指针,坚持按供销社的所有制性质、办社宗旨想问题、定政策、搞改革,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业、为农村、为农民服务上来。主要应在以下五个问题上加大改革的力度。

一是,把市场机制与合作制原则结合起来,在同农民结成经济共同体上下功夫。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虽然有了很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难题还很多。市场需要发展哪些商品生产以及需要的数量、质量,如何按照市场需要有计划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如何使农民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市场主体等,这些仍然是困扰广大农民群众的一些难题。供销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运用行之有效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以及合同定购制、农副产品联营制、科技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和引导农民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流通,从而防止和避免因市场失败而导致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盲目性。同时,把推行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以及合同定购制、农副产品联营制、技术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等,与建立以科技为先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结合起来。很多地方的实践证明,这既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对自己的供销合作社的殷切希望。

二是,从组织和经营体制上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大市场、组织大流通,发展大合作。联合与合作,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供销社生存、发展、壮大之本,也是供销社摆脱种种困难的最佳选择。“小商贩式”的经营方式,既形不成适度规模经营,很难参与大市场、组织大流通,也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提高市场的占有率。从各地改革情况看,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用组建包括基层供销社在内的企业经营集团,开展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工业品(包括生产资料)“联购分销”;用推行“全县一社”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搞好资金融通,解决经营资金困难;用调整基层供销社建制,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增强基层供销社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这三点不仅是解决“大系统、小企业、各自为战”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种种矛盾的一个好办法,而且也是从组织上、经营上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大市场,组织大流通,发展大合作,摆脱当前供销社面临的种种困境的必由之路。

三是,加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的改革力度,为摆脱供销社面临的困境奠定组织基础。管理、协调、监督、服务,是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的基本职能。因此,县以上联合社、尤其是县(市)联合社,一是要保留与其职能相适应的精简、高效、节俭的管理机构,不能放松对所属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的宏观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二是把“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做为深化县以上联合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不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办联合社的经济实体上,要“群体”、“实体”一齐抓,并重点抓好包括直属企业在内的“群体”上。三是抓点带面,把点上的经验及时推广到面上去。特别是对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抓住机遇、开发供销社经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要通过各种方式广为传播,推动整个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四是,在理顺供销社的“民办”机制上下功夫。“民有、民管、民办”是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的。民办机制落不到实处,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只能是一句空话。深化各级供销社体制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要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二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任(经理、厂长)负责制,使决策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之上;三要坚持照章纳税,抵制额外负担和乱摊派;四要坚持按合作制原则完善企业集体经营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和激励机制;五要防止打着“供销社产权不明晰”等旗号,把由农民入股、逐步积累起来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财产“量化到干部职工个人”即所谓“人格化”,实际是“化公为私”。

五是,要按照毛泽东同志倡导的“民办官助”的指导思想,卸掉由于行政干预和政策性亏损而造成的挂帐损失,落实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其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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