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家庭结构与独生子女福利保障制度设计初探_家庭结构论文

“421”家庭结构与独生子女军人的福利保障制度设计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军人论文,保障制度论文,福利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08)02-0071-05

从1978年起,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自此中国城乡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比例逐渐增大,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了“421”家庭结构(即一对夫妻加双方父母再加上一个子女)的日益普遍化。“421”家庭结构的形成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和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独生子女军人将成为部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能否做好这一特殊群体的福利保障工作,关系到他们能不能安心部队、献身国防,关系到能否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入伍参军,关系到“谁来当兵、谁来保家、谁来卫国”的长远战略问题,因此,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本文拟就独生子女军人的福利保障制度设计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421”家庭结构的形成与特点

据2002年至2005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家庭户中,2人和3人户的比重占到了总数的一半,其中3人户的比重在所有家庭户中最高,而6人户和7人户的比重则都不超过5%(见表1)。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3人户的比例为23.7%,4人户的比重最大,达25.8%,而且5人户的比重也高达17.7%[1]。从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抽样数据上看,对于20~29年龄段的妇女来说,生育1孩的比例远高于2孩和3孩的比例(见表2),而且随着人们生育观的变化,生育1孩的比例可能还会逐步增加。这些数字变化的背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家庭”逐渐被“小家庭”所替代,同时也印证了中国社会中“421”家庭的日益普遍化。

这种“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其影响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家庭规模的缩小,使家庭的社会关系由复杂变得简单,家庭成员之间心理依赖与生活依赖不断增强,彼此间感情纽带更加紧密。二是家庭抚养比较高。从理论界看,目前对抚养比问题较有权威性的概念主要有三个:总抚养比,指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少年儿童抚养比,指某一人口中少年儿童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反映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少年儿童;老年人口抚养比,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用以表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据2005年统计数字显示,在北京、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总抚养比相对较低,而在贵州、河南、宁夏等欠发达地区,总抚养比分别相对较高(见表3)。这些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少家庭抚养负担较重的问题。三是家庭意外风险大。“421”结构的家庭主体是“21”,即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组成的小家庭。从力学原理上讲,三线三点所构成的几何结构由于三点的互相支撑成为一种最牢固最稳定的结构,但同时也是一种最脆弱最不稳固的结构,因为一旦失去其中一点,这个结构的稳定性便不复存在。尤其是当独生子女遭遇意外伤害时,其家庭遭受的打击和损失会更大。

二、“421”家庭结构对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保障制度的影响

(一)“421”家庭结构直接导致了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形成。目前,部队的连、排级军官和三级以下士官大多出生在1978年之后,独生子女军人入伍参军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独生子女军人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据一份资料显示,上海、浙江两地入伍的独生子女青年比例,1999年时为39.5%,2000年时已达49.2%[2]。据人民网报道,在2006年冬季征兵中,天津市有万余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其中独生子女占88%,市内六区的平均比例达96%[3]。在21世纪头20年内,这批独生子女军人大多已进入营级、团级甚至师级岗位或成为三级以上士官,也就是说,独生子女军人群体将成为军队建设的中坚力量。

(二)独生子女军人群体面临新的福利保障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军队的多数连、排军官和一、二级士官的经济基础薄弱、家庭负担过重、生活压力过大。虽然这种局面随着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的改革得到缓解,但独生子女军人群体仍将面临来自家庭方面的诸多难题:一是家庭赡养、抚育负担过重。未来几年内,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明显,独生子女军(士)官的父母将陆续进入老龄期,赡养和照顾四个老人的问题将不可避免。而我军军官和士官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在广大农村地区“养儿(女)防老、养老”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依然是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之一。虽然近几年各级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即使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亟待完善,低收入家庭保障难的问题将在一个时期内存在。同时,随着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家庭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投资日益增加,抚育成本将逐年升高,这就使独生子女军人在不远的将来要肩负起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重任。二是职业风险系数相对加大。任何职业都有风险,但与其他职业相比,军人的职业是与险相伴,战时炮火硝烟,平时抢险救灾,时时有危险,处处有险情。据某保险公司在确保投保依据时使用的各大职业风险评定表显示,战地记者、军校学生、受训新兵、前线军人等位列风险系数榜之首。因此,相比而言,独生子女军人本人和家庭面临的风险系数更大。同时,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无力很好地履行照顾父母、抚育子女与分担家务等义务,家庭心理成本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势必会牵扯精力,使其不能安心部队建设。三是福利保障诉求更具有时代特点。传统的军队福利保障制度具有整齐划一、项目繁多、注重实物等特点,而独生子女军人往往更加务实、灵活和具有时代活力,这就要求改革现行的福利保障制度从而使其更加灵活和更具人性化,比如,适当增加保健项目和娱乐项目,引入以军人为主体的家庭保险计划,加大福利保障货币化步伐等。

(三)研究和制定独生子女军人福利保障制度变得日益必要。当前,继续推进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改革,是全军上下的共识,不少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也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建议、设想和方案,但却很少涉及独生子女军人的福利保障问题。现行的军人福利保障制度,仍沿袭了以往传统体制下的政策思路和通行做法,没有或很少考虑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和“421”家庭结构带来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雨绸缪研究和制订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福利保障问题,有利于解决独生子女军人群体面临的实际问题和保持部队的稳定,有利于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也有利于军队的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三、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环节

针对“421”家庭结构对军人福利保障制度的影响,应当从现行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的基本框架出发,考虑设计独生子女军人的福利待遇制度。一般来说,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保险、优抚和安置等几个方面,但考虑到基本工资是按等级工资标准支付给军人的劳动报酬,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等级性等特点,所以在制定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政策时,应在统一提高军人基本工资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以下四个环节做工作:

(一)保险。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设立军人保险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休等职业风险与社会风险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与保障的社会补偿制度[4]。独生子女军人保险包括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以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家属就业及子女教育保险等补充保险。鉴于独生子女军人在遭遇因公致残或死亡风险时,其家庭所承受的损失更大,应特别关注独生子女军人伤亡保险问题。独生子女军人伤亡保险,是指现役的独生子女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无法履行和延续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而必须将这些相关义务进行转移时;或因战、因公、因病被评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依法应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能力时,给予军人及相关权利人一定经济补偿的保险形式[5]。目前,我军正在进一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应将独生子女军人群体保险问题作为其中一个子课题加以研究。

(二)福利。福利是工资的转化形式,是劳动力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利与工资的不同在于:它是实物支付而非现金支付;它不与个人劳动量直接相关;它是间接的劳动力生产费用;它具有集体性、随机性。在制定和完善独生子女军人福利标准时,应立足现有条件,着眼于为独生子女军人提供方便、减轻独生子女军人家务劳动负担,继续完善食堂、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健身房、俱乐部、图书馆等,并给予一定的货币性福利;同时,将国家有关福利政策与部队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设立和完善独生子女军人父母奖励费、公勤费、交通费等,并使其具有灵活性。

(三)津贴补贴。也叫辅助性工资,它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和鼓励军人在特殊环境下的劳动,另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军人付出的劳动,抑或为了稳定军人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不下降。其主要功能是补偿艰苦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给军人身心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军津贴补贴存在着种类少、覆盖面窄、标准偏低等问题。相对而言,独生子女军人群体在同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下往往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痛苦,他们自身和家庭付出的成本更高,理应得到更多补偿。因此,在制定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保障政策时,应当充分利用津贴补贴这一杠杆,从交通补贴、旅游补贴、探亲与休假补贴、子女保育与教育补贴、职业风险补贴、节日值勤补贴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津贴补贴满意度。

(四)优抚和安置。优抚和安置主要是为了提高独生子女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或生活质量,提高其职业荣誉感和家庭的社会地位,解除二次就业顾虑。军人优抚、退休安置制度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体现的是褒扬和优抚功能,在保障模式上具有稳定性、可靠性。解决好独生子女军人退休或转业安置问题,是对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所作贡献的一种承认,是对其切身利益的保护。对独生子女军人家属的优抚则是对独生子女军人长期服役给家庭带来的损失的补偿与安慰。同时,这两项制度也是一种正面的社会舆论引导,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行,也有利于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独生子女军人更加安心服役,并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于军队和国防建设。

四、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研究和制定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政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坚持以下思路:

(一)立足总体,统筹考虑。从总体上看,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工资福利保障问题研究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应当说,独生子女军人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制度设计问题,关系到军队和国防建设全局;研究和解决独生子女军人福利待遇保障问题,早了比晚了好,快了比慢了好。从总体上说,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保障问题,是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框架下的一个子课题,必须将其纳入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的总体框架统筹考虑。比如,在计算军事劳动力再生产成本时,应将军人子女抚育费和赡养四位老人的支出与成本计算进去;在建立军人战时保险制度时,应在原有基础上大幅提高独生子女军人伤残补助和死亡抚恤额度等。

(二)研究先行,加强宣传。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福利待遇制度问题,涉及诸多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多。一方面,要在军队内部统一思想。有人认为,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研究难度大,操作成本高;也有人认为,现行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已经考虑到军人配偶、子女的问题,无须节外生枝;还有人认为,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的福利保障问题在整个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中并非具有代表性,研究价值不大等。当前,迫切需要在理论研究先行的基础上,加大宣传与呼吁力度。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制度与国家收入分配制度、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许多问题不可能得到很好解决。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借鉴经验,科学实施。当前,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地方一些部门和机构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我们制定独生子女军人群体福利待遇保障政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一些外国军队的某些规定或多或少涉及独生子女军人福利待遇保障问题,他们的经验也值得研究和借鉴。比如,美军规定,现役军人家属、21岁以下子女和退休军人及其家属,可享受大部分免费医疗。又如印度军队规定,因公死难者的双亲如无其他依靠,可申请获得12万卢比的抚恤金[6]。再如,日本自卫队设立了“抚养津贴”,将其发给有亲属需要抚养的军人和文职人员,亲属的范围指配偶、不满18岁的子女和60岁以上的父母等。这样的经验对于我们设计独生子女群体福利制度很有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迎接“421”家庭结构变迁所带来的挑战,以前瞻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来筹划和制定独生子女军人福利保障制度,是一项意义重大的课题,同时还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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