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民营金融产生的逻辑分析_金融论文

多维视角下民营金融产生的逻辑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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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7-5097.2012.12.006

民间金融一词在中国广为使用,既有国家予以承认的民间借贷,也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更有地下钱庄、合会等形式,理论界对其内涵的界定也相当混乱,外延相当广泛。民间金融对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对于它的存在与发展,却有许多制度上的障碍。

纵观各国的民间金融制度无不受到人文环境、历史习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中国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与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是分不开的,而民间金融的创新又为金融抑制政策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文中笔者从多个角度阐述中国民间金融的生成逻辑,同时论证了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正当性。

一、民间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1973年美国学者麦金农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提出“金融压抑”理论[1]。麦金农通过对大量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政府对金融体系干预过多压抑了金融体系的发展,同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与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根据麦金农的分析,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经济结构的分割性”和“金融抑制”现象,第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分割性主要表现为小型私有企业同大型公司企业的并存和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分割[1];第二,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即现代化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并存;第三,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主要表现为对金融活动做出种种行政性限制、对利率和汇率实行严格管制、国家银行占绝对垄断地位、金融业缺乏竞争等[2]。换言之,金融抑制主要是指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金融垄断比较严重,同时实际金融结构呈现二元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只要国家金融抑制政策不变,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就会长期并存,且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麦金龙提到的金融抑制现象较为普遍,如利率管制、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明令禁止、外资金融机构的严格准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等。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行政权力的保护下形成垄断,而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并没有趋于合理,竞争机制缺失,稀缺的金融资源无法进行有效配置。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其资金需求缺口比较大,而国有银行90%资金面向国有企业,在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前提下,转而投向亲友、同行企业、地下钱庄等,从而促进了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

简言之,如果没有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恐无如此规模的金融垄断现象,金融资源的供需矛盾也会趋于合理化。总之,中国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从外部催生了民间金融,同时从负面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符合了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目标,也符合了金融市场化的理念。

二、民间金融:诱致性制度变迁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3]。在民间金融中,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性与便利性诱使部分人放弃正规金融机构,而转向民间借贷。或者说民间金融的兴起就是微观经济主体追逐潜在利润①、进行创新的结果。

中国民间金融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变迁,完全可以用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及其正当性。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并不完全遵循市场机制,强调满足国家的需求,即为渐进转轨中的经济提供足量低成本的货币供给,保证体制内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基于国家的效用满足和利益偏好,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始终没有突破国有垄断金融格局。而这种国有垄断金融体系使得金融服务供给存在严重的偏向性,由于国有企业被视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和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国有垄断金融体系依托国家信誉垄断了大部分信贷资金,将资金的90%提供给了国有企业,这样对于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民营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

正因为国有企业获取了国有垄断金融体系的大部分资源,民营经济获取体制内金融资源的可能性比较小,当这种信贷需求超过了官方信贷供给的时候,潜在的大借款人就会转向非官方的资金来源。这也是供给与需求理论对民间金融产生的良好解释。

以温州为例,20世纪80年代温州的非国有工业(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信贷需求与供给的距离很大,民间资金市场几乎是在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向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当时市场上货币的30%~40%均来自于此[4]。金融供求结构的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空间,从而产生制度创新的需要,以弥补现有制度下金融供给的不足,满足民营经济的金融市场需求,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制度改革使得民间聚集了大量资金,而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狭窄的投资渠道与低收益率:(1)民间资金从银行存款获得收益太低;(2)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股市造假、内部操作等违规行为频频发生,股市的巨大风险让众多中小投资者退避三舍[5];(3)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建设投资前期开发成本过大(如石油天然气开发),一般民间资本无法承受,而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又为民间资本的进入平添障碍③。因此,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巨大的民间资金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因此,从某种制度上说制度变迁直接来源于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利机会时就有可能产生新的制度,而制度的选择和变革依赖于整个社会各利益群体对于制度变迁的利益需求,利益群体对于制度创新需求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只要特定制度主体对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发动或支持制度安排的变迁。而中国金融行业长期存在的垄断现象使得兴起的民营经济群体及手中存有大量资金的居民无法从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中获利,故而产生新的制度需求,寻求金融多元化,民间金融从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作为一种自发性、自治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温州模式”④为代表的经济发展要求有大量的现金投放,为民间金融业蓬勃兴起提供了条件,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事实又充分展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巨大作用,也证明了中国民间金融产生发展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三、民间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科斯于1960年10月在《法律与经济杂志》上发表了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通过交易成本理论对社会上各种商业行为对他人的损害进行分析,指出任何成本问题都有相互性[6],科斯的这一理论同样可以运用到民间金融的分析当中。

(一)从国家层面上分析民间金融的收益与成本

对于国家而言,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功不可没。尤其是在国家越来越重视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契机下,民间金融将大有作为,毕竟国有银行在这些地方的营业网点较少,加之贷款手续的不便造成这些地区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较少(尽管国家近年来对于农村贷款推行了新的担保制度,但具体实施起来仍不是很有利,故民间金融在这些地区仍将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这是民间金融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收益。

但民间金融的隐蔽性、高利性、无组织性使得这种非正式金融在其存在与发展中给国家金融秩序带来一定的困扰、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0世纪80年代浙江温州的“抬会”风潮、90年代的福建“倒会”风波,以及近年来的浙江与福建等地“互助会”事件、2011年温州民间信贷危机都是其弊端所在。可以说这是民间金融对于国家、社会的损害,即科斯所说的“社会成本”问题。

进而言之,民间金融对于国家而言,收益与成本孰轻孰重?即收益与成本的比重问题成为民间金融去留的关键(即能否成为体制内的一种金融制度)。对此问题需要从民间金融是否发生金融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未发生金融风险,亦不是经营外汇业务,甚至是洗钱业务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那么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是要大于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故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问题是处于可以容忍的状态,为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此时收益大于成本,那么国家是允许其存在的。

其次,如果是经营洗钱业务、或者集资后肆意挥霍,没有任何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行为,那么其危害是可想而知的,不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外汇管制秩序,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此时成本显然大于其对国家所产生的收益,那么到底是按照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所研究的那样,征收“庇古税”呢?还是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由双方进行协商以确定其去留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即没有用“庇古税”,也没有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交易成本,而是直接采取禁止取缔的办法,将其定位为不合法。这种做法从目前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而言,是不存在问题的,确实违背了相关金融法制与外汇管理制度。但是,从禁止取缔的表象就可以看出,中国这种“非法金融”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根本无法做到“斩草除根”。究其原因,从供给与需求关系而言,市场上有这种黑市交易需求,同时供给又存在(虽说是“地下”),所以再怎么禁止,只要有需求,趋利性会使人们去供给。显然国家的禁止手段并没有起到治本的作用。

依据传统上的“庇古税”已无法达到目的,对于从事“洗钱”行为的“地下金融”政府是不可以通过征税或是收费来使其合法化的,毕竟不是环境污染问题。

如果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进行分析,将其中利害关系向公众说明,使其明了行为的社会成本问题,在比较收益与成本的比重之后,当事人会理性做出选择。当然,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完全按照科斯所设想的那样是个“完全市场”,人们的行为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总是在平衡交易成本的过程中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科斯的交易成本分析对于民间金融的去留是一个很好的分析路径。

(二)从民间金融的经营者角度分析收益与成本

对于民间金融的经营者而言,其收益是获取利差及其投资所得,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处在体制外,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冲击,故其社会成本是显而易见的。

同样将民间金融分为发生金融风险的和未发生风险的两种情况。

如果未发生金融风险,一切按着经营者与借款人的预期目的经营,那么经营者的收益则是其利差及其他经营所得,借款人则是获得急需的资金(此处不论其用处,因为民间借贷一般不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处)。而给社会造成的成本则是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冲击,分流一部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但在中国目前金融垄断格局下,对其并没有根本的威胁,故国家对于这类民间金融行为,不进行打击与制止。同时,这种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莫大的促进作用,也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认或支持,如浙江温州“方兴钱庄”于1987年在当时温州市委书记董朝才的批示下开设[7]。

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在诸如江浙一带的“抬会”风潮等事件中,经营者曾经从中获利是毫无疑问的,但“会脚”受损也是有目共睹的,同时造成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在“倒会”风波发生期间,非法拘禁、故意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换言之,该民间金融组织的行为产生了负外部性,即负的社会成本,对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非常不利。与此同时,政府往往为“倒会”事件埋单。

其实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提前引入交易成本理论⑥,做好风险防范,使“会”一类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合法化,并提供各种制度上的便利,使其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即让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规范化费用,降低其负的外部性,以此获取双盈。

通过以上分析,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对于民间金融长期以来采取“堵”的方针政策,同时又不断地从民间金融的制度创新中吸取经验对整个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正是由于国家实际考虑到民间金融的收益与成本问题,一方面,民间金融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又事实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等。但国家在考虑成本与收益的比重关系时,往往考虑其社会成本过高,故长期“围堵”,却又“堵不住”。故而,进一步实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培育理性的市场主体,以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去分析各种商业行为。

通过对民间金融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不难发现民间金融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国家也为此在政策上不断地做出修正),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金融安全的行为可以根据成本大于收益的经济学原理对其予以制止,但需要事先制定相关规范,而不是事后采取兜底办法,一律打压,应该对其加以引导使其朝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向发展。

四、民间金融:三方博弈下的金融制度创新

自从1912年熊彼特在其发表的《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理论,后世便沿用至今,他所指的创新是企业实现对生产要素的新结合,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引进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引用新技术,即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供应来源;实现企业的新组织形式[8]。

衍生于熊彼特创新理论的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具体可分为三类: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组织创新[9]。故就金融创新而言,民间金融是一种创新,无论是组织形式抑或是金融产品都是一种新的尝试。如农村互助会发展到农村互助资金会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信用社的产生发展都是民间金融的创新。此外基于民间小额贷款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同样也是民间金融的创新。所以说,民间金融既是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一种创新,也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如金融担保),更是金融组织的创新(如信用社、担保公司等)。但民间金融创新是一个三方博弈的过程。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符合了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种制度创新绝不是一个利益主体所能完成的,而是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只是各自扮演的角色不同罢了。制度创新的主角是民间经济组织或者是个人(温州当时产生的各类民间金融组织发起人往往都是个人),但具有独立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力的地方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金融创新实际上反映了一个三方博弈的过程,即金融权威部门、地方政府、民间经济组织之间进行谈判的过程[15]。笔者仍以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为例子阐述这一博弈过程。

在中国的二重机构中,上层结构总是处于控制地位,民间金融无论多么活跃,都需要首先与具有“暴力潜能”的上层结构[10]达成妥协才能最终获利,山西票号的发展就是极好的例子。然而在温州,却有作为中间层的地方政府。上层结构的利益集中地体现在温州市的官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处于宏观调控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而下层结构是作为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角——民间经济组织及个人。

作为上层结构的金融权威部门,对于民间金融是不予以支持的⑥,这也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阻碍力量。但在地方上,直接处于谈判地位的是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行,其本身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十分密切,为此其代表上层结构的利益与作为地方性机构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因而在选择时会出现两难困境,表现在当地方政府在未经官方金融机构的许可下明确支持部分民间金融的发展,如改革开放后第一家钱庄“方兴钱庄”的开设就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开设的,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与上层结构代表的温州市支行只有默认。又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在20世纪90年代刚成立时,温州市体改委批准11家,农委批准2家,其他机构批准2家,地方分(支)行也只有默认,即地方金融权威部门做出让步。当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问题时,金融部门也是先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才进行清理整顿的,既地方政府做出让步[11]。

民间经济组织及个人作为下层结构,处于被控制的地位,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主导力量,前文分析可以得知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民间经济组织基于自身的利益目标,为了响应制度不均衡所引致的获利机会而自发进行的金融制度创新。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中间层结构,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支持力量,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与上层结构进行谈判,另一方面又有天然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针对改革开放后,温州蓬勃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拉动了温州地方经济增长,并为此缔造了“温州模式”,为世人所瞩目。而民间金融又符合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创新采取默认,甚至是支持,如前文提到的方兴钱庄。

但是,当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在意识形态上可能与上层结构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的最佳态度是默认,既保住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成本相对而言很低,民营经济也得到体制外的发展,但民间金融部门此时则成为“地下”状态,对其生存很不利。由于没有相关金融法规的支持,加上民间金融的盲目性、趋利性使之可能发生风险,如温州80年代的“抬会”风波、2011年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等,于是,地方政府又会对其加以规范整顿,此时的民间金融无论是组织抑或是行为一般都会受到打击,转而更加隐蔽,但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民间金融,故新一轮的博弈又会重新上演,同时会伴随新的金融形式的产生,如中国信用社、农村互助基金会、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产生新的服务机构,如地方金融服务局等。

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充分证明了民间金融是一个三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制度创新过程。对民间金融制度加以改革,使其满足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的效用函数,对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五、民间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内金融抑制政策已经无法继续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时,提倡竞争政策先行是必然的,为此承认民间金融的存在,为其发展留下空间,是符合竞争理念的。

从竞争的角度而言,中国长期的金融垄断造成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融资难、正规金融机构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为民间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契机。甚至在某些地区已经形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如浙江温州的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竞争。

虽然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企及,但毕竟分流了一部分储蓄,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仍存在一定的竞争压力,此外民间金融的创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供给,而这种金融创新,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做到。

对于政府而言,应该对其在民间金融发展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加优胜劣汰机制,让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市场竞争,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

正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对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推动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理念,也应合了当下中国竞争政策制定的目标。

对于民间金融的生成逻辑,亦可以从制度供给与需求关系理论、资源有效配置理论等角度加以分析,但无论如何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成为事实,并将继续存在发展下去。就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将民间金融适当引入体制内,加以规范化亦是大势所趋,无论是对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还是对于金融秩序的稳定,抑或是对于借款人或是放款人而言都是利大于弊,转变现有的负面影响为正面促进效应。当然,纳入体制内运行,不代表将其完全转化,只是进行规范操作,同时继续保持其特有的高效便利特征,否则只会继续产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再次产生体制上的不适应。

注释:

①潜在利润可以来自三个方面:制度优势(借贷行为和利率的市场化)、成本优势(信息收集成本、管理和监督成本相对较低)、速度优势(手续简便)。具体参见诸葛隽:《民间金融——基于温州的探索》,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②由于国家的偏好,大部分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其中不乏政府的明示干预或是某些官员的指手划脚所带来的贷款,一旦是不良贷款,而商业性不良贷款和政策性不良贷款之间界限较模糊,银行往往将经营不善的原因归结于政策性负担,从而产生“风险外部化”的现象,而银行却“收益内部化”,总之是国家兜底,故可以说是严重浪费金融资源。

③2010年5月7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范围与领域,相较于2005年通过的“旧36条”,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④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小商品,大市场”,参见费孝通:《温州行》,《瞭望》1986年第20-22期。

⑤即让各种民间金融的经营者权衡利弊,考虑规范后的收益与成本付出,采取登记或其他规范化手段,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实现双赢。

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从其发布的大量行政规章即可窥之一二,如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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