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金融业的严峻挑战_资本充足率论文

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金融业的严峻挑战_资本充足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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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在过去十年间的不断发展,国际银行业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监管当局发现按照1988年协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有时并不是衡量银行财务状况的良好指标。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容易引发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略银行业的赢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某些银行尽管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但也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的现象,最典型的就属“李森现象”了。巴林银行在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在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是1995年2月末,就因为从事金融衍生交易而破产了。其次,目前采用的1998年资产风险权重充其量对经济风险只是进行了粗略的计值,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要求,无法有效识别各层次信用风险的程度,因此不能合理有效地区分不同借款人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就无法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情况。第三,现有协议中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管套利(Supervisry Arbi-trage),即银行有能力逃避监管当局对其资本标准的监督,并利用实际经济风险与协议计量的风险之间的差异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案,这种利用法定资本套利的行为使银行可能倾向于资产质量较差的资产组合:如各种不同形式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其他风险来降低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等。最后,1988年资本充足率协议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来鼓励银行采用降低风险的技术,表现为协议只有对抵押品放宽最低资本标准性的规定;在有的情况下,协议甚至不鼓励采用降低风险的技术。

上述缺陷随着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表现日益明显,尽管90年代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进行了多次补充修订,但是目前的资本协议仍难以保证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银行实际的风险状况相匹配。尤其90年代以来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刺激了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寻求更为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完善和巩固本国的金融体系,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

二、新资本协议内容上的更新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即将在全球银行业推行的新的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2001年的新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新框架旨在使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临的风险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其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同时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使其更为灵活地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并对银行提高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提供奖励,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新协议强调:仅通过资本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纪律的约束这三者的平衡落实才能最终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如果三大支柱不到位,就不可能全面实施修改后的协议,低水平地或局部地实施一个或两个支柱不会实现充分的稳定性,三者必须协调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1、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资本协议的基础。最低资本标准仍包括三大内容: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根据风险程度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就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而言,委员会仍维持原协议的规则不变;但就风险头寸计量,新的资本协议提出了更精确和全面的评估信用风险(尤其是银行帐户上的贷款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银行帐户上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如控制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法律和商誉风险)的方案,试图将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都涵盖在内。

(1)关于信用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1988年资本协议中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不够先进,市场上金融创新的进步和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降低了这些方法的针对性,因此提出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的三种方法。一是对现有方法进行修改,并将其作为大多数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方法。在此方法下,利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银行帐户上的信用风险;二是对于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来确定其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并以此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单个银行法定资本要求能够反映该银行的特殊风险,但其在应用之前必须首先通过监管部门的批准以确保内部评级体系的精确性、实用性、一致性和可比性;三是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该模型所确定的资本要求是指在一定的容忍度下(或置信水平下),银行为了抵御由于客户或资产信用质量的恶化所产生的潜在信用损失应当保持的最低资本,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为银行提供一个度量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信用风险的框架,有利于银行识别、衡量和管理风险。

(2)关于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

现在的资本协议只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交易帐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规定了明确的资本标准,但是其它风险,如银行帐户上的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银行业的重要特征却未予以充分考虑,因此新的协议又将风险管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展,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拟逐步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趋势。新协议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指出:由于利率风险难以精确量化,故对于利率风险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应根据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提高相应的资本数量。新的资本协议还提出了与银行内部控制密切相关的其它风险,如操作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等,认为对其也应相应配备资本,并提出了几种计提资本的方法,如基本指数法,标准方法和内测试方法。

2、支柱二—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检查

新协议第二支柱的目的是在于确保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要负责监督检查相对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其中包括银行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监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4)监管部门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须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支柱三—市场纪律的约束

市场纪律的潜在作用旨在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和金融体系安全性与稳健性。市场纪律具有加强银行自行进行资本合理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的作用。一般来讲,经营稳健、资产状况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人、债权人以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则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其它安全措施来获得资金,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上述规律使得市场纪律可以刺激银行保证雄厚的资本基础来防范潜在的风险损失,推动银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有效的市场纪律必然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使市场参与者可以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银行当前资本充足率,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与业绩,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这显然有助于银行内部不断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体制。

三、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

新资本协议将于2001年底正式公布,在经过三年的过渡期后,定于2004年全面执行,从而完全取代1998年的《巴塞尔协议》,逐步在全球推广。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我国必然也要签署有关协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央银行使用这一标准监管我国的商业银行,但对于连《巴塞尔协议》1998版本都没有达到标准的中国银行业来说,在短短三年时间要做到符合新版本,是非常艰巨的挑战。

(一)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现状来看,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银行自身权利与职责不清,自有资本金少。伴随着近几年银行资产的迅速扩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问题;新协议实行后,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为突出。根据新协议框架的测算,全球银行业在新的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变化不会很大;但对于个别银行来讲,因为资产质量的差异,所需资本金水平将会有明显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先要减少2%-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会更为明显;而另一些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从而被要求配备更高的资本水平。

据英国《银行家》2000年7月号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排名结果显示:排名第一的美国花旗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排名第二的美洲银行为6.03%;排名第三的汇丰控股为5.01%,排名第十的中国工商银行为5.12%。仅从数字来看,似乎相差不多,但如果按照新资本协议,一下子就可以与中国工商银行拉开相当大的差距。因为按照新协议,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有两种:标准法和银行内部评级法。但由于第二种方法一般只有发达国家的银行才有条件采用,这样就使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约束之外。例如按内部评级,被认为资产质量好的花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达到10%或者更高,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特权,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则可能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所以如果无法尽快补充资本金,则必然影响到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弥补资本金:一是积极拓展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发行特别国债,中长期金融债券,上市筹资,积极拓展中间业务以增加利润留成来补充资本等。二是大力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

(二)急需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即适用于业务复杂程度不高银行的标准法和适用于管理水平高银行的内部评级法。从资本协议对整个银行业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来看,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严密的多,也将是今后风险管理的趋势。内部评级法的优点在于加入了外部评级机构通常所不能得到的客户信息,如银行可以监督客户的帐目,了解信贷的保证和抵押情况,对单个中小型公司通过内部评级进行信用质量的评估,对没有评级的大客户进行评级等,从而反映该银行的特殊风险;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管理上也有新的功能:为金融工具定价和提取坏帐的准备提供重要依据,为客户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提供风险决策的参考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仍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也刚刚试实行,短期内采用内部分级法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具体表现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上,评级结果的检验和评级工作的组织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无法跟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积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此次新协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中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日渐突出,因而要保证银行的稳健,必须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事实上上述两类风险在我国也相当突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会逐渐加剧;而目前由于我国银行运作中帐目设置不合理,组织分工不当,制度和操作手段落后,电脑技术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风险也给我国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潜在损失。随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第一,银行必须有明确的市场风险政策,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清晰地知道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承担这些风险的依据。第二,风险管理必须融入银行的业务计划,并对每一业务单位制定适当的政策。第三,高层管理部门本身必须具有一个明确有效的总体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所有业务单位直至个别决策者层次的业绩。第四,数量分析必须与管理经验、主观判断互相补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功能,强化信息披露

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时,也对各国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现在:(1)监管者应对银行所采用的风险内部评估体系的先进与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防止因为拒绝先进的评估方法而阻碍管理水平的提高或因为接受不完善的评估体系而导致风险失控现象的发生。(2)监管机构应能够尽早识别因银行资产质量水平的下降而危及其承受外来冲击的能力的现象。(3)监管当局应将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的内在激励机制有机得结合在一起,在诱导银行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有效的实现监管目标。(4)监管当局自身也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义务向公众披露其监管方法、过程、结果以及处理的方法。

新协议第三条的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对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财务制度不完善、不符和国际惯例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中国的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而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压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因而在化解我国金融监管的信息约束方面,我们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1)鉴于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不久,目前各银行系统尚未统一会计处理,表内信息揭示尚未完善,表外信息透明度更低的现状,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会计对金融风险和收益的揭示功能。(2)构造合格的信息供需主体,严格规范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行为的主要责任,使其严格对行为负责,减少信息阻碍,同时加大市场对信息的披露压力并通过规范责任提高监管当局获取信息的主动性。(3)采用推广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有效披露服务,保证信息的时效性。(4)加强对市场经济道德的培养,消除政府的各种隐性担保,鼓励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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