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过渡期,地方人大如何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渡期论文,如何应对论文,人大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加快立、改、废的工作步伐,是当前地 方人大的首要任务
WTO规则要求成员国必须建立起一个透明、公正的法律体系,保证成员国履行承诺。因 此,我国必须以WTO规则为参照系,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立法方式履行承诺;而各成员国也将通过观察我国法律来判断我国是否真正 履行承诺,其中,地方立法也将被作为我国是否遵守WTO的判断之一。目前,全国人大 、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正对不符合WTO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以符合W TO要求和我国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因此,地方人大也要与时俱进地抓好地方法规的立 、改、废工作:
1.清理和修订已有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与国家大法和WTO不相一致 的内容、规定,必须修订、增删;对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要求,具 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的规定,必须尽快废止;特别是国家有关部 门已清理修改的法律法规,应对照本地相关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 行清理修改。在修订、增删时,必须做到既要符合WTO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基本 原则,还应符合WTO对某些方面的具体要求。目前,仅靠地方人大对本行政区所有地方 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可采取地方人大 清理修改自身制定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行政规章,其它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乃至政策措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修改清理,报地方人大备案,地方人大 进行审查监督。
2.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在清理、修改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没有规定的事项,地方人大应根据WTO规则积极创制新的地方 法规,以规范新的开放领域中的经济活动,力争将所有涉外经济活动纳入法律规范之下 ,不留管理空白;对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如有必要,也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 ,增强可操作性。制定新的地方法规要尽量作到规定明确细致,避免因弹性或解释空间 过大,造成执行中的随意性和差别待遇;同时,要充分利用WTO允许成员利用有关保障 手段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做法,在立法中具体规范,进行合理保障,保护民族产业和弱 势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免遭巨大冲击。例如,在国家《反倾销法》、《反垄断法》、《 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等未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可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 法规。这样,就可以在不违背我国的承诺和WTO规则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本 地民族工业和幼稚工业。
3.加强立法监督。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如何在保证我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使各个 层次的立法能够同WTO协议相衔接,这就对立法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人大 一定要树立国家责任观念,加强对自身、同级政府和下级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使得各 个层次的立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WTO协议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不能以 任何形式和理由在立法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地方人大要根据WTO的政策透明度与 可预见性的基本要求和中国的承诺(即: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 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任何没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 ,严格要求自身、同级政府和下级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过程中做到:一是,在制定法规和政策过程中,建立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避免法规、政策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法规、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二是,建立 公告制度,所有政策法规要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保持公开性,地方人大尤其要督促政府 改变以内部文件、通知的形式下达一些政策法规的做法,内部政策也应公开、透明;三 是,建立或督促政府建立统一的法律政策咨询机构,统一对外解释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内 涵,保证企业能够随时了解政策情况。
督促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工 作的重点。
根据WTO协议统一实施的要求,地方政府也承担了履行WTO协议的重要义务,地方政府 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作国家行为,地方政府违反协定,将会引起国家责任。因此,地方人 大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政府转变职能,适应WTO的要求。
1.要结合对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促进政府转变经济管理职能,加强宏 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府适应WTO的职能转变,主要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其方向就是要将对经济活动介入过深、干预过多的状况转变到宏观调控、规范和维护 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经济 安全上来;将大量使用随机的行政手段,转到依法管理上来。而计划和预算是政府经济 活动的枢纽和纲领,搞好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将有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 为此,地方人大对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要树立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的意识在先,抓主 抓重,突出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从宏观上把握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节奏,指 标要少而精,预算安排要向社会公共性支出倾斜,以提升公共服务功能;尤其要对政府 为完成任务目标将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强审查监督,要求体现以下精神:集中精力加强与 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和改善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 府逐步放弃微观经济管理职能,不再干预企业经营,减少对贸易与投资的直接干涉,把 权力交给市场和企业;强化化解经济与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宏观调控的作 用和能力。如加入WTO带来的开放加速、竞争加剧将使我国的经济社会风险增多,在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企业维护权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督促政府部门要有未 雨绸缪的意识,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2.通过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形式,督促政府职能转化。 中国入世以后,中国政府职能不是弱化,而是转化,该弱化的要弱化,该强化的要强化 。现行体制下的一些政府管理职能要取消或削弱,减少行政审批,重视监督、服务,要 把部分职能转给商会或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强化商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 用,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中介组 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他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 ,政府职能还有很多需要强化的地方,许多应该干的事干得不够。比如社会治安问题、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等,地方人大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 议题进行审议,必要时作出决议或决定,推动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
3.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调研、视察等活动,督促政府按规则办事,依法行政。我国 现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的情况依然存在,凭经验办事,按首长的指 示办事,人治大于法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屡见不鲜,这不仅不符合WTO的要求,也 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而,地方人大有责任对政府行为进行日常监督,要有重点地选择 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WTO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尤其不 允许出现政府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地方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部门法规的权威大 于国家法律的现象,督促政府按WTO规则办事,以诚信办事,行政过程公开、透明。
4.要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裁判经济纠纷的监督,维护我国在WTO中的声誉。地方人大要 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透明度,为市场的有效运作提供及时、公正的 司法服务。特别要结合个案监督,对涉外经济纠纷方面的案件,在司法方式、程序、法 律文件及执行等方面加强监督,尤其要杜绝在审理案件时,不以国家法律法规而以内部 文件甚至长官意志作为判决的依据。
督促政府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区域竞争力,也是过渡期地方人大的重要 工作。
我国入世后,政府理应着力于宏观调控,但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 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 的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造成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不够,缺乏应对“入世”的自觉性和 主动性。因此,在入世过渡期内必须解决明晰企业产权等问题,让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 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地方人大要督促政府在转变职能的同时,抓紧深化国企改革, 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地方人大要将督查的重点放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否加快 国有企业的明晰产权或产权多元化改革,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第二,是否加快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第三,是否以国 有大企业改制为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实施一批具有自然垄断和 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的改革、重组和规范,以提高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