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论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论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

钱 岩*/文

摘 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组织特征:具备行为组织性却更强调主体组织性;具有成员固定化却更侧重角色固定化;分赃偶采按劳分配而更常按需分配;犯意体现目的功利却更呈现目标格局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在四特征互动中加以认定:从行为方式看宗旨、从行为主体看层级、从行为协同看管理;经分配范围考察格局、经分配标准考察结构;并由危害处置倒推谋划、由危害领域倒推规模。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特征 认定

一、问题的提起

组织特征是涉黑案件司法认定的基础。但是“组织”包含哪些要素、涵括哪些情形,目前尚不十分明确;黑与恶应当怎样区分,实务中还存在困惑。准确把握组织内涵,须进一步厘清有组织犯罪与犯罪组织二者关系。严格地说,有组织犯罪属于犯罪学概念,是为预防犯罪而研究内部样态,因此更侧重考察结构、宗旨等组织要素。犯罪组织属于刑法概念,是为打击犯罪而认定罪责,因此更侧重研究分工、作用等行为要素。较长时间内,司法强调量刑均衡,却疏于界定组织形态,因此对个案组织特征理解不当、定位不准。如下将就此展开研讨。

在长江中下游、江淮和黄淮南部等麦区,应停止使用多菌灵及其复配制剂,选用氰烯菌酯、戊唑醇及其复配制剂,以及耐雨水冲刷剂型,并交替轮换用药。同时,添加适宜的功能助剂、沉降剂等,以提高施药质量,保证防治效果。

二、组织内涵的理解把握

(一)行为组织性与主体组织性

无论普通共犯还是恶势力组织与集团,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均呈现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其中,有主犯组织、指挥,也有从犯排除障碍;有多人事中配合,也有纠集者事前谋划;有具体方案,也有连续犯意。因此,仅根据分工或行为可复制等较低端标识,难以凸显涉黑犯罪组织特征。

张朝东案。张数次纠集人员逼迫居民拆迁。被告或持铁锤打砸店面,或用钢管殴打群众,或扔鞭炮堵锁眼,或跟踪纠缠。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但本案多系临时纠集,相互既没有从属关系,也无纪律约束,不能体现组织稳定性;且一案一酬,无从认定组织结构。法院最终以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作为高级犯罪集团,黑组织的组织行为更稳定、协调,组织环境更持续、平衡,命令下达更有权威,执行反馈更为效能。因此成员关系与内部管理也更具组织化与严密性,鲜明体现着主体组织性特征。即已不再满足分工协作,而要求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因此,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重提组织纪律;同时指出,领导者须实际处于领导地位、积极参加者须接受组织者管理。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骨干成员破题,突出其直接听命核心又指挥一般人员的本质属性;并将临时被组织纠集、雇佣以及临时收买、利用组织实施犯罪的人员排除在外。由此突出主体组织性,将其与行为组织性进一步剥离。

如朱光辉案[1]。朱既对犯罪发号施令,又掌管成员间利益分配,是实际领导者;易三云等受命于朱,后安排他人落实,是骨干分子:该组织已初具层级,又有一定成员和严格帮规,稳定的组织形态昭然若揭。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量刑,二审维持原判。

10月16日上午10时,十二师西山农牧场热力公司维修工陈建华正在西山农牧场阳光佳苑A区15号楼为一家住户暖气管线排气,做完这家还有锦绣家园二期的一家住户暖气不热的问题在等着他去维修。刚开始供暖的这段时间,各种问题也集中凸显,陈建华穿梭忙碌于各个小区之间,通常一个早上至少要跑10家。

在混合机中进行水分调控目的是:①当混合粉料水分含量低于13.0%时将水分含量增加至正常水分含量,以便满足调质制粒工艺要求;②将液体防霉剂用水稀释后添加到饲料中,既可将水分提高到正常制粒要求,又可起到防霉的作用;③将防霉剂、乳化剂、水分活度调节剂与水按比例混合后加到饲料中,达到有利于饲料对水分吸收、高效制粒、保持低水分活度、防止饲料霉变和保持产品品质的要求。

黄某一案。黄某一以暴力当选村委会主任,网罗黄某二等非法垄断鱼塘与回填工程,同时侵占集体财产、出租出卖土地。两审法院均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涉案被告或是同村村民,或是亲戚朋友,没有明显的从属关系,也不存在纪律规约。他们平时联系松散,可一旦“有事”,短期内便能迅速聚集。因此,表面的约束松弛与管理结构扁平并没有削弱该组织的凝聚力。松散与半紧密型涉黑组织同样结构稳定,并在犯罪中凸显出主体组织性。

(二)成员固定化与角色制度化

[2]同前注[1],第1155 号汪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34-43 页。

组织样态除上述紧密型外,还存在半紧密与松散结构。常有涉案组织缺乏明显的科层框架,且一般参加者由利益驱动并更迭频繁。呈现打手雇佣化倾向。因此极具隐蔽性。

故事发生在溪西大陆,这里有着八个不同的种族:天族、人族、精灵族、洛克人族、矮人族、虫族、兽族及圣族。人族女孩安洁西在一场战争后被人误会,遭到各族通缉,于是踏上了一条证明自己清白的冒险之路,机缘巧合之下,结识了会说话的神秘白狗小九、懦弱但善良的虫族小弱、知恩图报的兽族雷狼,还有英俊智慧的圣族王子冯斯伦。险象环生的冒险之路,就此展开……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骨干成员明确,而且已形成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等梯式层级;并以组织地位、内部职务加以固定,由纪律、规约强化保障。这种制式角色,不仅实现了头目幕后化;而且形成管理稳定化,有利于组织意志传达和任务分解落实。因此,无论传统的科层式还是后续扁平结构,均不同程度存在以角色稳定为内涵的决策、管理与执行层。这既固化主犯权威,将其升华为领导者,又增强组织凝聚力,不断增进犯罪专业化。

如汪某案[2]。汪等在深圳、沅陵控制客运市场,后汪受伤、多名骨干被判刑,组织停止活动。汪又纠集人员贩卖毒品、开设赌场。重返沅陵后组织不仅染指领域发生变化、而且成员组成明显更替。但是制度框架、成员角色及管理层级保持稳定,因此仍具备“在较长时间内长期存在”的特征。虽一些外围相继补缺,造成骨干成员不固定的表象,但是汪仍可直接受命新骨干,并由此管控整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成员仅是特定角色的活动载体,即使新旧更替,只要层级功能没被削弱,传达渠道没有堵塞,组织结构就持续稳定。

(三)按劳分配式与按需分配式

赵某恶势力案。赵等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财数千万。其中,赵策划并提供经费,张、黄制作作弊工具,叶、陈等聚众赌博,李负责讨债。该团伙不仅有首要分子,而且分工明确,已构成犯罪集团。但利益分配或依具体作用一案一酬,或事先约定分配比例,均没为组织发展留存资金。此按劳分配型模式凸显出组织关系混乱与内部管理低端,所谓的组织仅是若干个人谋利的工具。赵等既没有抽象出实体,并赋予其组织身份,更没有兼顾组织利益。因此未根本摆脱一哄而散的聚众样态。

而王平案[3]。王平、牟志勇利用职务便利,垄断向阳村林木生产,并成立药业公司。以公司名义侵占农田,并低价转让集体资产,又将170 万款项转由该村报销。王等着眼长期牟利和稳固发展,在获利后筹建嘉丰药业,并不断转移资产,以夯实组织根基,并扩张势力范围。不仅考虑成员开销,更顾及组织壮大等发展所需;不仅重视眼前利益,更关注插手市场、逃避打击等未来所需。为今后开源而当下节流,已摒弃坐地分赃的随意性。因此能渗透基层政权,并非法控制多个产业。

按需之“需”还指维护领导权威并笼络骨干分子,最终保证结构稳定。即,利益分配应依组织层级,核心成员所得远高过一般参加者。如,王平向自己发放巨额奖金,将集体资产低价转让给亲信黄振龙,将饭店承包给骨干李祖全等。而符青友案[4],符所在的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组利润均分,没体现出组织长远与现实之需。因此虽有内部分工,却无组织结构,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涉黑证据不足为由,最终改判。

(四)目的功利型与目标格局化

闻某甲案。闻等多次违法犯罪(再审认定26 起),一、二审均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认为不具备组织特征,并撤销相关判项。本案多起犯罪均因琐事而起。或者输钱后怀疑他人诈赌,或者洗浴时与老板产生纠葛,或者不满同业竞争,或者感觉对方不敬,甚至因挑拨离间引发斗殴。涉案行为既不围绕组织发展展开,也不体现组织宗旨、目标,而是“东一棍子西一榔头”,呈现很强随意性。同时,闻等犯罪既与组织利益无关,又并非为个人捞好处,而更多出于逞强斗狠和发泄不满。因此彰显目的功利型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无论“帮会型”“社团型”“家族型”“官匪型”,从原始暴力到公司化运作,均体现出格局化特点。

根据阿什哈达摩崖第二石刻,这座龙王庙建于刘清第一次抵达船厂不久的永乐十八年(1420)。既然是宣德七年(1432)重建,那么在洪熙元年(1425)刘清第二次来船厂的时候,龙王庙应该还完好无损。龙王庙被毁坏的时间当在洪熙元年(1425)至宣德七年(1432)间,在宣德七年(1432)二月之前重建。

首先,为了犯罪而筹建。作为特殊共犯,组织一般脱胎于恶势力组织或集团,始终贯彻成立宗旨,并集中体现成员犯意。其次,为了势力范围而犯罪。不同于犯罪集团,组织常控制特定领域或产业,进而渗透政权,在宗旨与目标指引下步步为营,具有很强规划性。如张志超案[5]。仅生猪屠宰业,张一面带人殴打承包商,将其逐出五经富市场;一面责罚买肉群众,禁止外地生猪进入。同时借口肉不新鲜聚众闹事,严惩与其他生猪商交易的行为。上述活动都围绕建立势力范围展开,有谋划长远的利益格局。再次,为了组织实力而分工。成员间分工不为某次犯罪,而是立足组织管理,确保行动效率。如邓伟波案[6]。何锦超负责制造枪支弹药,鲍海华负责控制肉类及娱乐市场,龚南敏负责管理培训下属。组织因分工固定而更加专业,不仅大规模自制武器,还能迅速纠集二十余人站场、斗殴。

三、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应充分重视特征之间内在联系,但就组织论组织的现象还时有存在。某些个案仅围绕帮规戒约、骨干名册、非法集会窝点等静态要素及地位、职务等直接证据展开,进而过分依赖供述与证言,最终因根基不牢陷入被动。组织内涵源于实践,其认定更应回归至每次违法犯罪。

综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熟于文件、成活于案例。相信随着有组织犯罪研究日益深入、“打准打实”的实务经验不断积累,组织特征会更加明确。

(一)从行为样态归纳

1.从行为方式看宗旨。孙某某案。孙等以赊销钢材诱使他人交易,进而索取钱财,原审认定涉黑。最高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最终改判。孙等在他人不还款时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但其行为有度: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并与任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且伤害有节,一旦收回货款便不再继续。这说明该组织首先是市场主体,并非为了犯罪成立。同时孙虽多次行贿,但均企图干扰个案。不仅影响范围小,而且是临时抱佛脚,并没有为组织寻求保护伞。因此不具备组织宗旨及目标。

2.从行为主体看层级。 赵某某案。公诉机关指控涉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审认为没有稳定的组织与明确领导者。本案不仅首要分子亲自实施,而且成员之间相互纠集(赵纠集他人,他人也纠集赵);期间既没出现骨干分子,也没有积极参加者。因此不存在必要的内部层级。同时,各被告参与时间和形式均不固定,基本呈现谁有空谁上的混乱态势。因此更缺乏保持稳定的纪律规约。

而邓统文案[7]。邓不仅经敖祥等骨干间接管理组织,而且由敖超等一般成员直接操控犯罪;不仅向一线人员发放对讲机以加强联络,还安排部分骨干集中食宿以方便迅速聚集。因此,组织意志得以贯彻落实,内部管理为所有成员忠心维护。这共同促进了层级框架稳固与组织经验固化。

1. 经分配范围考察格局。乔某某案。乔等多次强迫业主接受高出市价的“背楼”服务,并为抢夺生意寻衅滋事。公诉机关以涉黑罪名起诉。法院认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获利后,乔等既未拓展势力范围、在其他小区寻找机会,也未提升犯罪能力以插手生产、运输等更多环节,而是选择悉数花销。利益分配不仅没在个体之上抽象出组织,也没为组织发展留存资金,更没有结网打伞。因此,从领导者到一般成员只有为眼前为自己的短视。内部缺乏格局必然导致无从称霸一方。

(二)经收益分配提炼

3.从行为协同看管理。张志超案[8]。组织成员不仅有明确分工,还体现出很强的行动协同性。如向苦笋商征收保护费,梁建平手下曾小源等清点数量并计量收费;吴小敏手下张佰谦到场监督;邹振华手下持关公刀摆势威胁。分工分权中不仅存在彼此配合,更有子系统间相互制约,从而保证所得务必归“公”。为贯彻组织意志,张等既开通骨干受领任务后再行分派的纵向渠道,又设置各路相互监督的横向模式:组织的严密管理可见一斑。

注释:

2. 经分配标准考察结构。滕甲案。滕等为抢夺客源,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公诉机关认为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法院认为不具备组织特征。本案多名被告依出资比例参与分红,其分配标准既未与职务等组织层级挂钩,也不与子系统等组织架构联系。因此结构松散,根本无法与经济实体相区分。

而史锦钟案[10],组织内部亲疏有别。夺取站前工程并入股客运班线后,史安排骨干刘晓武担任经理,又将股权分给龙武等积极参加者,并向其他人发放红包。利益分配因 “人”而异,呈现出很强梯次。由此将核心与外围剥离,凸现金字塔型组织结构。

本文利用轴压屈曲试验平台进行了圆柱壳、开孔圆柱壳、含补强件圆柱壳轴压屈曲试验,试验结果表明:轴压屈曲临界载荷开孔圆柱壳最小,含补强件圆柱壳次之,圆柱壳最大,与模拟结果规律一致。圆柱壳开孔导致轴压临界载荷下降,可通过补强方法提高临界载荷。可为壳体屈曲设计分析提供参考价值。

(三)由危害后果回溯

1. 由危害处置倒推谋划。郭某某案。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认为组织特征不明显,依法改判。本案多起事实,郭等或由警察调解,或与被害人和解,都是既赔夫人又折兵。这样的事后处置,首先说明规划不周,没有任何防报警措施;其次体现分工不细,注重施暴却忽略了断后。郭等贪图现利而不保存实力,行为缺乏谋划,不可能形成非法控制。

更进一步,则是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初期,高科技、新材料的大量涌现,加上信息爆炸和传播的全球化,艺术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介入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早期与综合材料艺术发展轨迹重合的现成品艺术在此一阶段发展成独立的装置艺术。而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综合材料作为教学科目普遍进入艺术院校,成为必修和主修课程。这些都说明综合材料艺术在当代艺术创作中的作用,是非常值得关注。

而史锦钟案。史等重视事后扫尾,或资助成员逃匿,或摆平关系捞人,或缴纳金钱取保,同时承诺善待家属。从而虽有失利却不失人心。因既看眼前又计长远,逐步在永新树立非法权威。

2. 由危害领域倒推规模。晏友军案。公诉机关认为涉黑,法院未予支持。涉案行为围绕赌场展开。晏等既未扩大经营,又未垄断其他产业。而其赌场实力也不允许豢养更多成员。因此,所谓组织在人员固定性、时间持续性、分工明确性上均无法达到法定的结构关系、稳定水平及复杂程度。而王江案[11]。涉案组织不仅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还入股多家公司,并垄断石料供应和废旧品收购,严重扰乱当地秩序。其染指领域充分展现着组织规模,并深刻反映出组织成熟性。

观念摄影在装置作品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而且,随着摄影设备的更新发展,图像质量越来越高。法国艺术家首次提出了在装置作品中应用观念摄影艺术品,其首次设计的艺术品与一般的摄影作品相比更具有独特性。一般的摄影技术中,由于图片是单面的,所以对于场地的选择非常严格,并且还限制了人们对作品的想象和观看,因此,通过摄影作品和装置的结合,就极大的融合了多种不同空间、不同时间等,对于作品内涵的表达有很大帮助。就现在观念摄影在装置方面的分类,主要包括更好的刻画图片的内涵的图片为主,实物为辅类;分散或者依附于实物表面的实物和场景为主类;单纯依赖于图片相互之间的空间关系的完全脱离实物类;

而邓伟波案[9],邓等为组织壮大投放巨资,从购买对讲机、作案工具到安装无线电发射台,从保障成员伙食到为手下偿还赌债,无论硬件软件、物质心理,都不断强化保障。已展现出与非法控制相匹配的行动视野,因此能控制放心肉等重要行业。

[1]第1153 号朱光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 集)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11—23 页。

李学海案。李等多次前往环宇集团、龙威粮油公司违法索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院以寻衅滋事定罪。本案参与人相对稳定,成员固定化特征明显。但是分工并不精细,既没有目标量化的横向分工(如谁负责开车、谁负责拉条幅、谁负责纠缠),也不存在流程节点化的纵向分工(如谁事前规划路线、谁购买白布,谁事中防止报警),具体任务全凭临时决定。同时仅区分纠集与被纠集者,前者以一对多,组织、控制力实际受限;后者以多对一,专业、协同性明显不足,

[3]第625 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4 集),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74-84 页。

山茱萸不同部位提取物对急性肝损伤模型小鼠的保肝作用研究 …………………………………………… 南美娟等(17):2385

[4]同前注[1],第1157 号符青友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第52-63 页。

[5]同前注[3],第622 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40-49 页。

不同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组织承诺的内涵做了介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态度说,认为组织承诺是员工对组织的一种内心倾向,包括乐于接受组织价值观、乐于投入精力到工作中和作为组织成员的内心自豪感三个方面;另一种是行为说,认为组织承诺是员工为了不放弃现有工作位置和福利待遇而不得不留在组织中的一种承诺。各国学者对组织承诺的定义具有以下共同点:第一,着眼于员工心理和行为的研究;第二认为组织承诺具有多重维度;第三,认为组织承诺可以测量;第四,考察组织承诺产生的自发性与强迫性。

[6]同前注[3],第619 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2-20 页。

[7]同前注[1],第1161 号邓统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00-108 页。

[8]同前注[3],第622 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40-49 页。

[9]同前注[3],第619 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2-20 页。

[10]同前注[1],第1154 号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4-33 页。

良好的沥青路面平整度能够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更好的行车环境,同时还有利于路面排水,该指标同样是路面施工需要严格控制的重要指标之一[3],本文根据现行规范《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采用3m直尺对试验段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表5所示。

[11]同前注[3],第629 号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22-135 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3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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