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一体化:我国农产品营销的问题与思考_农产品论文

国际经济一体化:我国农产品营销的问题与思考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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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产品营销理论的严重滞后

根据WTO规则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国农业将置于国际经济一体化激烈的竞争之中。我国将更加开放农产品市场,为国外农产品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而且,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由短缺转为相对过剩,除少数产出规模不大的品种外,大部分农产品都面临滞销价廉。从1997年开始,粮食供给过剩,粮食产量当年达到49417.6万吨(1998年、1999年连续突破50000万吨),粮食库存和资源量即使一年不生产也可保证全国居民消费一年。棉花产量1998年达460.3万吨,1999年压库7000万担,全年棉花资源量可满足全国消费2年;此外,糖料、油料、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都出现了滞销价廉的情况。人们没有想到,过去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商品过剩的情况,很快发生在我国农业之中。国际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突出了农产品营销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中国农产品营销理论严重滞后。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短缺,我们没有农产品营销学,也不需要农产品营销学。改革开放后,由国外引入的市场营销科学和理论首先惠泽工业和其它非农产业,但在许多人的眼里,市场营销并非农业产业的科学。当新华书店和网上书店市场营销书籍铺天盖地、竞相推出的时候,找遍全国,却很难发现一本系统全面的现代中国农产品营销学大学教材。在美国,众多农产品营销学教材出版了一版又一版(kohls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已有第九版),而中国尚无一个版本。最近几年我国农产品营销问题的突出,使越来越多的学者尤其是政府官员、农业企业家认识到农产品营销理论和方法的重要性。一些地区和一些农业企业已经开始摸索农产品营销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遗憾的是,我国农产品营销理论发展远远滞后于农产品营销的实践,对我国各地在农产品营销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成功方法和经验缺乏系统总结和理论提升。我们引进了国外许多营销理论,但这些理论严重脱离我国农业实际,也很少有学者应用于农产品营销实际,产生本土化的中国农产品营销学。

二、中国农产品营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

加入WTO后,随着农产品竞争的国际化,我国农产品营销体制面临严峻形势和挑战。

1.条块分割,管理分散: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管理体制的不适应

我国宏观管理体制从高度计划经济管理演化而来,由此形成的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管理体制则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涉农部门交叉重复,齐抓共管,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由产、供、销不同部门分散管理,即农业产前生产资料供应由供销部门负责;农业产后农产品收购销售由商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出门由外贸部门负责;农业部门仅仅负责产中生产。这种分散管理造成部门之间扯皮内耗,农产品计划、生产、加工、运销、出口等环节分散独离,宏观上很难形成农产品营销的统一性。同时,由于国家涉农部门重复交叉,财政、金融计划、税收调控权分散于各部门,农业部门没有统一协调权力,因而缺乏调控能力。

相反,发达国家的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管理体制则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美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管理由农业部统一负责。从农业投入、生产组织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实行一元化统一管理。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产品营销。农业部专门设立有农产品销售局、消费者及销售局和农产品交易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全国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计划和协调,以及制定市场法规、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扩展农产品分销渠道、管理农产品现货和期货交易、促进农产品国际营销等等。发达国家的这种一元化管理,使农业生产、销售活动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国内市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计划制定与执行在各部门之间有极高的协调性。在国际市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统一行动,一致对外。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出口同一个声音说话,避免了各部门之间扯皮、冲突。加入WTO后,面对别国这样具有高度组织性和统一性的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管理体制,我国条块分割、分散管理的农业和农产品营销体制将难以应对。近年来国外大豆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数量几乎达到中国大豆产量的50%以上,而我们除了3%的关税手段之外,再无其它有效控制手段,这已暴露出我国农业管理和调控体系的薄弱,如果不及时改革管理体制,解决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管理分散管理、条块分割问题,中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将进一步下降。

2.地区封锁,竞争无序: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不规范性

中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不规范性表现在:一是缺少系统规范的农产品交易法规和细则。美国60多年以前,已经制定了主要农产品的交易法规和销售规程,例如,1930年的《鲜活农产品法》和1937年的《农产品销售协调法》,以及大豆、棉花、羊毛、牲畜、油料等农产品专门交易法,这些市场销售规程旨在调节市场流量、制定农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控制发货集装箱种类和规格、消除不公平交易、传递市场信息、控制销售总量并藉此调节产品价格等,规范了全国市场交易活动。这些规程甚至细致到要求果蔬经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必须在农业部登记,申请许可证;无照经营每次罚款500美元,再按违法经营天数每天加罚25美元;对不公正交易处罚,如停业、吊销执照和2000元罚款等。再如英国的《考文特市场法》(1961)、日本的《批发市场法》(1971)、韩国的《安农法》(1976)等等,这些规范和标准是强制或自觉执行的。相比之下,中国农产品市场法律和规范建设是薄弱的。竞争无序、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仅有1994年《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屡见不鲜。二是没有统一的全国大市场,农产品地区封锁盛行。在农产品短缺时,一些地区对本地区流向外埠的农产品采取禁运。如在80年代,中部一些省份对流向广东沿海地区的粮食、生猪禽蛋等农产品采取禁运;东北一些省份甚至装备冲锋枪,沿路设卡,对流向京津的玉米、饲料等农产品采取禁运。在农产品过剩时,一些地区又采取各种方法对外埠入境和过境的农产品采取设卡堵截或高税重罚、禁止销售的方式,保护本地农产品市场。各地不时发生的农产品大战,水果官司、蔬菜纠纷、肉蛋之争愈演愈烈。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措施在国内地区之间的应用毫不逊色。三是农产品市场建设的盲目性。近些年来各地掀起了大造市场的热潮。1998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有4243家,其中产地批发市场有2363家,城市销售市场1880家,蔬菜市场1288家,干鲜果品市场836家,水产品市场323家以及其它肉食禽蛋、粮食、食油、仔猪市场1856家,这些全国性农产品市场在农产品市场营销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营销渠道、营销方式和营销手段的落后,有些市场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市场效率较低。尤其是一些地方县乡盲目兴建的市场,市场辐射面窄,交易规模(量)小,市场硬件和软件建设滞后,缺乏农产品吞吐运藏、销售及服务的基本条件。有的地方甚至有场无市,市场闲置,市场发展具有盲目性。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市场体系建设是十分科学的。美国围绕农产品交易有10大农产品交易所,2500多个市场交易办事处,4万多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形成了功能齐全、遍布全国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其网络体系、交易方式、服务手段等软件硬件建设先进完善,将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和销售市场连成一片,成为统一的效率较高的全国大市场。

3.分散狭小,组织无力:农产品营销主体发育的不成熟性

农产品营销主体指从事农产品经营尤其是流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农业企业、农产品批发商、农产品经销商、农产品零售商以及农产品营运、服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等。我国农户分散狭小,户均经营耕地7.94亩,分为9.7块,户均出售粮食1047.34公斤,猪肉97.62公斤,禽蛋55.48公斤,是“全世界最小的农户”。在农产品营销中,分散单独的农户就像市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一叶小舟,随波逐流,无法掌握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命运,也无法成为具有实力的营销主体。我国农业企业发育也不成熟。1998年全国有约3万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3900万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5%),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约2万个,全国重点龙头企业151个。这些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农户数少。从全国来看,农业企业在农产品营销中的主导地位尚未形成,尤其是具有一定实力又有现代营销方式的农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素质上看都显得不足。农户营销组织(如专业协会、经纪人组织等)也刚刚起步。北京市的一项调查表明,集体服务组织帮助农户运销的蔬菜只占蔬菜商品量的7.8%,加上农户联合运销的也只占12.9%,农民自己运销的占70.1%,其它农副产品也主要是自产自销。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农业企业组织和农产品营销主体十分成熟。美国市场营销从业人员队伍非常庞大,每10个工人中有4个受雇于市场营销系统,如果算上政府部门和服务商业,则每3个工人中有2人在市场营销部门工作。美国农场生产规模和产量大,农户一般按协同联合方式进入市场。例如,果蔬营销中主要是农场主与生产合作社、产地中间商和大型超市或批发企业签约进行销售(占销售量的98%),农户市场和露天市场销售只占1.5%。全国有150多万农场主参加了“全国农场主联盟”和“美国农业联合会”,还有众多的农户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与销售合作社,这些组织是农产联合进入农产品销售市场的组织保证。在日本约有97%的农户参加“农协”。“农协”组织包办了农户农产品销售的90%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80%,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德国的农协,除了信用业务外同时经营谷物等农产品销售,其谷物销售额占全国总额的51.9%,流通企业销售占36.4%,粮食加工企业占11.7%,而牛奶、畜肉、禽蛋、蔬菜、水果和葡萄酒等农产品都由各品种专业农协经营。荷兰农产品营销组织的主体也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农业企业。例如,批发商企业的蔬菜销售占总销售量的72%,水果销售占64%。总之,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营销主体主要是农业企业、农业批发商和零售商以及农户联合起来的协同组织(如农协、合作社等),单独的农户在农产品营销组织体系中不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样营销实体具有相当的实力,尤其是组织起来的农产协同组织,不仅在营销中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而且还具有其它组织所没有的销售优势(如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等),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农产品营销主体相当成熟。因此,培育我国农产品营销主体是新时期农产品营销的首要任务。

4.垄断经营,成本过高:粮棉大宗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单一性

首先,国营垄断经营与WTO农业规则的矛盾。按WTO农业协议规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的执行必须有私营企业。例如,中美合作协议规定,到2004年,中国进口玉米720万吨,私营部门承担比例占40%;棉花进口74.3万吨,私营部门占67%。而中国现行体制,粮食和棉花主要由国营企业垄断经营,除了终端零售从国营部门进货外,私营企业没有粮棉经营权和进出口权。显然,这与WTO规则不相符合。

其次,多环节、少渠道,农产品营销成本居高不下。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营销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在提高,但大宗农产品如粮食和棉花营销体制仍是高度的政府计划管理,营销渠道单一,环节过多,造成营销成本居高不下。例如国营企业由于管理成本高(例如过高的工资成本、经营亏损等),使农产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居高不下。棉花市场批发价高于农民出售价和收购价25%—30%,玉米高出20%—30%。在90年代营销成本更高。例如由于国营粮食企业亏损,使每斤粮食价格加价约3角。入世后,如果不解决国营粮食企业亏损问题.不解决农产品营销成本过高问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会下降;在国内市场上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将被挫伤,同时将抑制消费市场需求的扩大。

第三,农产品营销观念、方式和手段的落后性。9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先进的现代营销方式和营销手段被引入中国,连锁经营、拍卖市场、期货交易、委托销售、商业代理、特许经营、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等已开始应用在非农产品的营销之中,但是,农产品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仍然非常落后。虽然一些地区出现了个别现代农产品营销方式和手段的典型,如湖北中药材(本草纲目)电子商务、一些地方的“订单农业”、“拍卖销售”,但总的看来,我国农产品营销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仍然落后陈旧,仍然停留在农产品供货会、展销会(节)、上门推销、坐地等客等传统方式,缺乏现代营销观念、营销方式和营销手段的创新。笔者曾经考察过一个南方万亩连片桔园,红彤彤的果实挂满枝头,但果农仅在家门口坐等客商,并无营销计划、产品广告,也无销售合同,卖多少是多少。

三、新形势下中国农产品营销的任务

1.加强农产品营销理论研究,总结中国农产品营销实践,制定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国内和国际市场营销战略和措施

中国农产品营销理论严重落后于农产品实践,而且与国外农产品营销理论研究有很大差距。中国农产品营销理论已经不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尤其是加入WTO后国际经济一体化新的形势。因此,必须加强农产品营销的理论研究,解决市场营销学的本土化问题,将国外引进的市场营销理论与中国农产品营销实际相结合,对中国农产品营销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和提升。尤其是要研究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和国内市场营销面临着新问题和新任务,制定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应对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战略和措施,完善系统科学的中国农产品营销理论。

2.建立一元化农产品营销管理体制

改革过去条块分割、分散管理的农产品营销管理体制,赋予农业部门更多的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的调控手段和权力,由农业部门对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以及营销、出口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使农业和农产品营销真正成为一个整体,以应对入世后国外农业和农产品竞争。同时,加强政府对农产品营销的服务职能。政府服务农产品营销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包括:一是制定农产品营销宏观指导计划;二是收集和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三是制定农产品市场规则,保证农产品公平交易;四是疏通国内和国外农产品营销渠道,保证农产品营销的良好外部环境。

3.建立和形成规范统一的农产品全国大市场

打破地区之间的农产品封锁和壁垒,保证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和公平交易;开辟各种农产品区域间的“绿色通道”,保证不同区域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快捷,通路顺畅。建立健全全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城市消费市场、城乡集贸市场以及农产品零售超市,同时积极探索和实践大宗农产品的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形成功能完备、覆盖全国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健全农产品市场和营销的法律和规程,保证农产品市场和营销的良好法律环境,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统一的农产品全国大市场。

4.培育农产品营销实体,提高农产品营销的组织化程度

从根本上克服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单个分散进市场的弊端,将单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营销协会、农业经纪人组织,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的专业营销协会或农业协会,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在营销中的谈判实力和能力。扶持和培育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使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各种农产品营销合约和协议。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营销组织体系,包括直接营销组织和营销服务组织,如农产品批发商、代理商、经纪人、零售商、进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商检、银行、法律部门、市场信息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等。只有发育成熟的市场营销组织实体,才能保证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组织有力、行为到位。

5.打破垄断经营,创新营销观念和营销方式,建立多元化、低成本的农产品营销渠道

逐步改革粮棉大宗农产品国营企业垄断的经营体制,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和组织经营各类农产品,尽快将农业和农产品经营体制与WTO农业规则接轨,创造农产品经营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降低农产品营销成本,提高农产品营销组织的竞争能力和我国农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进行农产品营销观念创新、营销渠道创新、营销方式和营销手段的创新,将中国农产品营销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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