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基层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研究——以苏州市A区地税局为例论文_汪静轶

现阶段基层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研究——以苏州市A区地税局为例论文_汪静轶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1)

摘要:受侦查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等现实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庭审虚化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本质是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本文通过三个方面来比较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强调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的中心地位。

关键词:庭审虚化;庭审实质化;审判为中心;传统审判模式

1.庭审实质化的提出背景: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改革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在当下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主线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了“庭审实质化”这一核心要求,有助于缓解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庭审虚化问题。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下列要求: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完善当庭宣判制度;严格依法裁判;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2.庭审实质化的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区别:

2.1庭审实质化完善了庭前会议制度

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增加了庭前会议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从庭前会议程序设置的内容来看,它事实上是法官除了阅卷、开庭审判之外的第三种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1]。试点改革将庭前会议从非正式的“听取意见”机制塑造成规范化的庭前准备程序,以争点整理(法律争点、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排非程序的审查启动与证据方法(调取证据、证人出庭、证据调查的顺序与方式)的确定为核心内容[2]。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对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核实情况,听取意见[3]。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相关行为或表态达成的一致意见,若没有新的情况或正当理由出现,则对庭审具有一定影响或适当约束力。这些规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可以很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庭审活动作充分准备,以确保法庭审理集中、不间断地进行。

2.2.庭审实质化更重视证据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是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4]。据此,重视法庭审理中对控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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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重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实施意见》指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原则上应当当庭进行,为防止庭审过分拖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5];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并明确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应当当庭作出,并且在此之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等等。由此可见,《实施意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既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又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特点,强调调查程序应“当庭进行”,突出庭审之实质功能与决定作用。

2.3庭审实质化规范了普通审理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来处理。《实施意见》提出,要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即以优质的审判资源,规范的审理程序,集中力量审理那些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6]。

“庭审实质化”指的就是这类案件的普通审理程序。对此,《实施意见》专门对“规范普通审理,确保依法公正审判”作出规定,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行轻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要求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切实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实施意见》要求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到庭;对路途遥远或其他不适合当庭作证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对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费用补助。

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法院的试点中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推行不单单依靠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应当成为人民追求正义的形式,让每一个人在案件中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改革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15,27(2):481

[2]马静华.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以成都地区改革试点为样本的经验总结[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

[3]叶青.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处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4):132

[4]陈瑞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处理[J].法学研究,2014,(2):168

[5]程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J].政法论坛,2014

[6]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6.

作者简介:粟天惠(1994.06—),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汪静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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