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外资的引进_再保险论文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外资的引进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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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特点

从199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人保)全面恢复国内业务并开展涉外业务。保险业自此迅速发展,保险业及保险市场的发展呈以下特点:

1.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迅速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呈现高速增长(见表1), 保费收入已在1994年增至630亿元,其中1980—1988年年均增长48.6%,1988—1990年年均增长44.1%,进入90年代,增幅虽有回落,但仍保持在20%左右。

表1:1980—1993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表

年份

国内业务(万元) 增长速度(%) 国外业务 增长速度(%)

1980 29400 -

- -

1981 53000

80.3

13800 -

1982 74000

39.6

147006.5

1983 101500

37.2

161009.5

1984 150000

47.8

174008.1

1985 257279

71.5

23472

34.9

1986 423476

64.6

27501

17.2

1987 671375

58.5

32233

17.2

1988 947623

41.1

39629

22.9

19891229086

29.7

420906.2

19901557614

26.7

423180.5

19912097054

34.6

463219.5

19923351526

59.8

34206 -26.2

19934568712

36.3 427718 1150.4

2.保险业经营业务的层次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从保险深度和密度上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保险业的层次得以进一步提高,人均保费以及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和数量都在逐步增加,迄今全国已有近百万家企业,1亿多户居民获得财产保险,3亿多人次拥有人身保险。

保险品种日益增多,特别是人寿险,迅速从团体业务演变为团体和个人业务共同发展,两种行销方式共存的发展。

中国各个保险公司抓住契机,走向国际化。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截至1995年底,人保海外机构已增至81家。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均在美国、香港设立了子、分公司。

3.保险市场出现了新格局

已形成对内对外逐步开放的格局,但仍以人保为最大的保险机构,拥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按照该条例建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设立了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部。目前已先后有5 家海外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开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仍占据一定垄断地位,1995年完成保费收入476.23亿元,占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77.3%。

4.法律建设正规化

保险业及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取得一定成效。

1995年10月1 日生效的《保险法》使中国保险业发展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为保险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5.中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运行和整体经济规模上看,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的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会导致对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规模和保费收入占GNP的比重也将进一步上升。按GNP与保费的关系推算,预计2000年中国保费收入应达到2533亿元左右,这也是我国保险市场潜在的市场容量。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人保费收入如按目前高于20%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也将达到2000亿元左右。

从保险险种情况看,财产险、责任险、人寿险均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我国财产险各险种发展速度不同,潜力也不尽相同。(1 )企业财产险发展最为平稳、成熟,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比重较大,1988年为35.99%,但是从户数、资产承保深度都不是很高, 特别是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保险需求将得以进一步释放。(2)运输工具及其责任险是财产险中最大的项目, 但除汽车险承保比重较高以外,其他的诸如摩托车、拖拉机、飞机、船舶承保比重都很低,可开发潜力很大。(3 )家庭财产险尽管目前赔付率较高,但户数承保深度很低,在加强国民保险意识的同时,随人均收入的提高,通过提高户承保比重和增加每户的承保额可使潜力得以开发。(4)货物运输保险也有类似特点,承保率低,特别是公路、水运。 因此将会在近期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人身险在我国发展一直滞后。目前世界寿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已超过非寿险,但我国1995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31.5%。从整体潜力看, 中国寿险保费收入应达国内生产总值的4%。随着中国人口日趋老龄化,农村家庭收入的提高,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以及有独生子女的小型家庭增多,都将使中国人寿险具有极大的成长空间。

责任险在发达国家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而在我国则刚刚起步。其中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收入占整个责任险保费收入的90%以上。尽管比重很高,但由于责任险整体水平低,且我国只是部分地区实行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可开发前景仍很巨大。

中国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保险业十几年中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业发展总体水平落后,发展不够充分。

我国保险业务总量很低,不及美国的1%,1995 年全国保费总收入为615.7亿元,仅合74亿美元。从保险深度看,1995年仅为1.07%, 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5—8%的水平,也低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3 %的水平。另外,保险业内部业务结构也有待进一步调整,1995年人身保险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31.5%,世界平均水平为52.4%,亚洲为72%;人身险保险收入只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3%,属偏低水平。

2.保险市场高度垄断,缺乏适度竞争。

虽然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打破人保独家垄断的局面,但新的带有竞争性的市场尚未形成。服务水平较差,经营品种单调,经营技术落后。

3.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

从保险主体上看,参与市场的保险公司太少,除了人保、太保和平保三家保险企业外,还有16家人保控股的地方寿险有限公司,以及一家灵国保险分公司,在近几年又引进了5家外资保险,但主体仍然较少。

从市场客体上看,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绝大多数个人的保险意识不强,利用保险防灾防损观念差,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铁道、交通、邮电、粮食、供销等系统往往通过企业和行业的基金和互助以及国家财政方式应付可能的损失,加之原有的对企业、事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都由国家税收和企业留存的收益承担。这些都不利于商业性保险的发展。

从保险市场中介机构看,我国的保险代理人虽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队伍规模小,从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其他的中介机构又呈现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经纪人发展速度过快。且对整个保险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经营秩序比较混乱。

4.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进一步的改善。

国家对不同形式的保险公司实行差别税率,原对国家保险公司征55%的税,股份制推行后,太保、平保统一为33%,人保仍为55%。且人保税后利润将由调节税再抽走一部分,基本上利润的70—80%上交国家。因此各保险公司难以在公平的条件下展开竞争。

在保险基金的运作上,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及现行的证券市场的容量,对基金投资方向和总量做了严格限制,今后建议逐步予以放宽。

5.保险市场的法制不健全,不完善。

这方面的法律目前只有一部《保险法》以及一些管理条例,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要求。法制的不健全为险种不规范的出现提供了机会,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中国保险业引进外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大量的外资保险机构开始进入中国。截至1995年10月底,已有77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9个保险代表机构,有5家海外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继上海之后,广州已被国务院批准为我国第2个对外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城市,目前有4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广州开设了保险办事处,已获准在中国开业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友邦公司已占上海人寿险市场的45%。

积极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为中国的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因素。尽管几家外资保险公司业务主要是在华外资企业、境外企业财产险以及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的人身险等,“涉外”领域较多,但仍在财产险和寿险方面同中资企业形成竞争,有利于市场结构的完善和竞争的加强。

——外资保险企业为中国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保险技术和优良的服务质量。新的保险技术不仅有新的险种组合,而且包括国际通行的保险代理人的拜访行销方式,以及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

——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引入,为我国的保险中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模式。已获准开业的英国“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风险服务,保险咨询服务,总安排各类国际再保险。引入这类外资机构可提供标准规范的中介机构业务的模式并为制订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参照。

消极影响

——已进入中国开业的公司多看好利润高、风险小、效益好的险种,特别是注重对人寿险市场的开发,这不仅对原有的中资企业经营的一些效益好的财产险险种形成冲击,而且对中国尚待开发的寿险市场形成侵夺之势,而对社会效益好、风险大的险种发展相对迟缓。

——中资和外资企业之间待遇有差异,主要表现在税赋和财务上,今后应逐步探讨实施国民待遇的可能性。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引进外资应采取的政策

由于中国保险业的保险深度、密度等水平较差,另外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而发展商业性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保险业的发展。

1.进一步对内开放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竞争的主体以开发国内保险市场潜力。中国到2000年的保险市场预计将有2500亿元左右的规模。要按《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一些新的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在合理竞争基础上拓展业务,并由国家或地方有目的地培养一些大型保险企业。在引入竞争的同时应及时成立保险业同业工会或协会,做到保险业内部的费率协调,在避免价格竞争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

2.明确保险公司的性质,界定其经营范围。改变对保险公司的财政管理方式,确立保险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地位,不允许政府部门投资,同时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对于与国家农业政策有关的业务可在明确为代理关系并免税的基础上实行分帐经营,并在条件允许时,成立专门的由国家补贴的农业保险公司。明确保险公司不兼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政策设立的保险机构或政策指定委托的保险公司办理。

3.进一步推进人寿险和财产险分业经营。财产险和寿险在期限长短、险种经营的复杂程度、财务核算、精算和资金运用上都有很大差别,实行分业经营不但有利于保险业专业化的发展,而且会进一步开发市场潜力。另外分业经营使国家能更有效地实施政策倾斜,如对寿险,考虑目前发展困难又比较薄弱,可以实行减免税的待遇。

4.对再保险的发展,要通过一系列措施防止再保险基金的外流。这方面除规定有关的法定再保险外,应建立有效的再保险体系。《保险法》对再保险的管理主体和具体实施这些原则设有具体规定。这方面可考虑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消化”体系,即首先由地方性再保险集团将法定再保险以外的溢额先行吃足,有溢额则转向第二层次,即再保险交易所,交换除法定再保险以外的境内保险公司之间各种临时/固定的分保。另外最高一个层次应是由国家出面组建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局。

5.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要尽快出台一系列规范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咨询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并整顿原有的专业和兼业代理,查处不合法的保险经纪人,并考虑逐步采用现代化工具,试行直销保险展业替代代理人,在制订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时,应配合保险业引资政策,吸引国外在这方面规范而先进的做法。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业主体过少而保险业专业增长率水平普遍不高,应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而对保险经纪人发展则要在规范化试点基础上逐步发展。

6.对保险业各不同险种应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倾斜。我国寿险业发展起步晚,保费收入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1.5%,亟待政策上的倾斜,可采用减税优惠予以鼓励。另外对于开发并采用新险种展业的公司可实行一定的奖励,对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差的险种可考虑予以必要的补贴。

7.完善国内的金融市场,以利于保险基金的运作。今后应进一步完善金融证券市场并适度放宽对保险基金运作的限制,可投放部分只能限制为保险企业所购买的国债以扩大基金投资领域。

8.建立健全保险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已有的《保险法》做为基本的法律,还应辅以《保险业法》,并应尽快制订《保险合同法》、《保险中介组织管理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已于1996年5月1日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再保险条例》以及《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法案》等。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强化人民银行监管力度,建立公平有序,统一竞争的保险业市场的竞争体系。

除了上述政策措施外,为加速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在保险业对外开放方面,我们应该:

1.充分认识到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导向”的特点,切实奉行“以市场换技术”的开放战略。今后要取消给予保险机构的优惠待遇。因为与“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力成本导向型”的外国直接投资不同,保险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带有明显“市场导向型”的特征:即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在于中国潜力巨大的国内保险市场的吸引力,而并非经营成本低廉,因而并没有必要给予外资企业过多的优惠待遇。

2.保持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适度性,同时加大国内保险业开放的力度。目前,上海、广州两地外资保险机构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上海1993年保费收增长54%,其中外资公司对市场的刺激是主要原因。美国AIG 下属的友邦公司在上海人寿险方面的市场占有率已达45%,年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这说明开放时必须保持适度性,如果开放度加快, 大量外资公司一涌而入,在短时期内占据国内保险市场的较大份额,使国内的保险企业在还未来得及吸收所引进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陷入困境。但中国服务业(包括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是必然趋势,加之要贯彻“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就使如何实现开放适度性的问题变得很突出。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对保险业实行有步骤的开放,即先从沿海大城市开始,再逐步转向中小城市,在选择开放地点时,要注意选择有“聚集效应”的地区,即有较大量的金融、保险机构的地区,以形成局部的竞争格局,并促进对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学习和采用。

第二,所开放的市场应是国内保险业有相对较强的竞争力的市场部分,而不应是过分幼稚的部分。

第三,适当加大保险业对内开放的力度,中国总的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潜在利润也很丰厚,而这一利益首先应由国内企业赚取,而现在企业的数目、素质都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对外开放步伐大于对内开放,就会使民族保险业丧失发展的机会。应允许国内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投资者进入,加大国内保险业的密集度,并促成更大型保险企业的出现,这样不但可以与外资企业同台竞争,还有利于进一步走向国际化。

第四,为加快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可以更多地采用合资方式办保险公司的做法。这方面已有由中国的中化公司和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在上海合资开办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保险业引进外资时要注意结构的优化。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所缺乏的新险种、新业务、新技术要适当放宽限制。另外,由于中国未来的保险中介的主要发展方向是代理人制,应注重引入这一类的保险中介机构;对于限制发展的经纪人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引进试点工作。由于更多地引进新的险种和技术,应加强对新技术经验的学习,否则新险种的市场就有被外资垄断的可能,而这又会使其丧失技术引进和技术进步的动力,对此,可对采用新技术和企业实行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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