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法规和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访日韩中小企业的思考与建议_政策法规论文

完善政策法规和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访日韩中小企业的思考与建议_政策法规论文

健全完善政策法规和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发展 ——访问日本、韩国中小企业的思考和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小企业论文,企业发展论文,服务体系论文,政策法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月26日至6月5日,我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访问日本、韩国。 在日本、韩国,除了听取中小企业厅、经济社团,以及21世纪经济研究所长、评论家田中直毅等的介绍以外,主要是到中小企业参观考察,现将印象最深和思考最多的问题汇报于后,欢迎批评指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城镇劳动力的75%和农村劳动力数以亿计都在中小企业就业。现以我国工业小企业为例(指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现有790多万家, 占全国工业企业的99%;从业人员1.08亿人,占全国工业人数的74%;1997年创造的产值占全国76864亿元的67%。而且,党的十五大以来, 全国平均每天有1.65万人加盟个体、私营企业,到1999 年3 月, 个体工商业已达3000多万户,从业人员5900多万人,注册资本3000多亿元;私营企业已达122.92万家,从业人员1.688.68万人,注册资本7577.74亿元。 仅有10万常住人口的集美区,1998年个体工商有2685户,私营企业有196 家,产值达5.25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一,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应当看到,当今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有扶持小企业的产业组织、政策法规,说明小企业在各国公共政策中的优先地位。如日本汽车制造的70%部分是由配套的小企业完成。这种大小企业,互相依赖、互相支持,又各自独立的关系,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只会增强,不会消亡。为此,我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抓紧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体系,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五十多部政策法规如“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而且在指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点的,如60年代进入经济高速增长,就强调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和福利的提高;70年代强调经济增长和国民生活品质的改善;80年代则强调国际关系协调和经济社会活力;90年代提出地域均衡发展等。这些政策法规措施,促使中小企业既快又好地发展,缓解了战后存在的许多实际困难,奠定了日本国民经济的基础。

而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完善,直到今天仍沿用1988年6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和1987年8 月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而厦门市1993年11月颁布《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后,才于1997年又颁布《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集美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1998年3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真正的全面落实还有待具体和实际的措施。

值得庆幸的是: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 日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面对国情、尊重事实,充分肯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的诸多重要作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共同愿望。

据此,我建议:政府各部门组织一次总结检查和清理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部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落实非公有制企业的两个“重要”。尤其是厦门经济特区拥有地方立法权,应当率先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用以指导、扶持、保护、服务、监管中小企业,促使他们在法制范围内放心、放胆、放手拓展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占领国内和国际市场,也促使各级政府部门有法可依,落实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真抓实干。

其次,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

日、韩国两国对中小企业都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据日本的介绍,国家对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和扶持措施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援工作十分重视,主要有:

一是由政府和民间共同组成的以地区开发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加强经营基础工作,改善经营体制和提高企业素质。

二是由政府提供土地、建筑物、设备等所需资金的贷款。

三是设立以地区开发建设为主的企业实体,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以及可行性研究等系列的服务。

四是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培训人才的大学(有9所), 其中设有社团如商会工作人员的研修。

五是为中小企业在信息化、环境安全、技术提高和国际化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是建立保持安定的互助制度,可以享受所交费用的数十倍贷款,缓解陷入经营困难,包括亏损期间免纳税金等优惠。

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小企业,散落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和广大农村、山区,虽然他们同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贴得很近,但由于组织十分薄弱,一直处在数量多、规模小、质量低、实力差的状态,甚至是自生自灭境地。从厦门地区来看,个体私营获得大发展也只是近几年的事,而且同周边地区和省内、外相比,差距很大。严格来说,政府有的职能部门对私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尚未实施有效的服务和扶持帮助,加上小企业自身的问题,形成“优难胜,劣难汰”的局面。

当前,私营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不少,首推融资“瓶劲”,资金紧缺,严重制约着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决定:鼓励各商业银行改善对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融资服务,工商等银行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来放开这方面的“口子”,但在实际工作中,小企业由于“小”对贷款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短期内可能解决的难题,要从多渠道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日本在这方面很注意发挥民间社团和企业的作用,充分调动民间的积极性和财力,组织机构类型也多,有财团法人,社会法人和三共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互助会等,融资较为容易。当然,该国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随意性小,工作效率高,减少了融资上的许多麻烦,特别是防止信贷风险。

实践表明,无论公有制企业还是多种所有制企业,要生存要发展,都是离不开银行的支持帮助的,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的一些做法,除了金融部门要研究调整信贷投向,寻找防范信贷风险办法,以及降低信贷成本,有效地缓解“贷款难、难贷款”外,还应当创造条件,允许各级商会牵头、政府扶持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在清理互助基金会的基础上,报经批准,由地方财政支持借用一点,企业参与一点,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或协会或“中心”),旨在为小企业服务,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既可发挥银行难以普遍顾及的作用,又有利于排斥民间非法的高利贷,帮助小企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各级商会干部队伍的建设,充实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建立办事高效、廉洁奉公、行为规范的商会干部队伍,使之充分发挥联系非公有制经济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等作用,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另一方面,由全国工商联牵头组建的“中国民生银行”开办以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喜人,受到普遍欢迎,建议进一步研究开放私营银行。如日本等国家都设有由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组建起来的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富有成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既然批准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而这些银行同样都是私营企业,就更应当研究开放更多的本国的私营银行,把私营银行纳入整个金融体系,统一监管,全面开创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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