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业宏观调控(下)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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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及运行机制

农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实现农业生产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以提高农业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设计一套科学的农业宏观调控组织体系和制度保障。

1.农业宏观调控主体和调控对象

政府是实施农业宏观调控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无力也没有权威承担起这种具有社会效益的活动。

农业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市场。在正常农业年景和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政府不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对市场微观主体即农户或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这是宏观调控的效率原则和间接调控原则所决定的。当然这里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讲的,体制转换过程中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如农产品定购制度)的废除需要一定的时间。

明确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对象后,农业宏观调控运行方式的轮廓便随之显现出来,即政府根据事先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和准确判断,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乃至特定时期行政的手段,以市场为中心,通过控制市场来引导生产者(农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经济行为,以实现农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农民收入最大化。

政府宏观调控有力度上的强弱之分,主要体现在所采用的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的差别上。如政府通过职能部门参与商品价格的形成,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国库吞吐、控制信贷规模、发放财政补贴等手段来干预市场信号,进而由体现了政府意图的市场信号来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控制市场趋势,即是强宏观调控。政府不去干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号,而是主要让市场自发形成的信号来为农户或企业导向,并借助于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来规范(或约束)农户或企业在市场上的经济行为,保障公平交易、合理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即是弱宏观调控。这两种调控方式最大区别在于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不同。我们认为强宏观调控方式应该成为我国农业宏观调控的目标模式,这不仅是出于对农业生产自身特点的考虑,同时也是出于对国情的考虑,即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农业将一直处于紧运行环境之中。实际上,当今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共体等都对本国农业采用了强宏观调控的模式。

2.农业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决策指令的制订和贯彻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组织体系来完成,从实行强宏观调控的目标模式出发,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系统。

(1)决策系统,即有关农业宏观调控指令的制定和发布机构。决策系统是农业宏观调控体系的中枢,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重大决策的正确与否对农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决策的制订和发布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的保证,其中完善的信息和咨询机构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所必需的。决策不应该成为某个或某些领导人的行为,而应该成为一个集体(如决策委员会)民主商议的结果,重大的决策还应该经立法机构的同意,这将从制度上根除了决策过程中的“人治”因素,尤其避免了因机构和领导人的变更对决策活动的影响。

(2)信息系统,即对农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分析、处理和传递机构。信息是决策系统和咨询研究系统对经济运行做出准确判断的最主要依据。信息的分享除了政府决策和咨询研究机构外,还应包括广大的生产者、消费者和中间商。

(3)咨询研究机构。其任务是对农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供决策系统参考。这里所说的咨询研究机构不同于一般性的科研院所,它是决策系统的参谋班子,当然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应该有顺畅的渠道向咨询和决策系统反映。咨询研究系统也应该相对独立地进行工作,决策、咨询、信息三个子系统的关系应该有作业制度上的规定。

(4)决策执行系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纵向的直接的行政指令。宏观决策指令的直接接收者不是农户或企业,而是政府的涉及农职能部门,如专项储备、农产品吞吐机构、中央银行、财政税收、海关等。决策系统通过这些职能部门的政策调整达到干预市场运行的目的。

3.农业宏观调控运行机制设计

农业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富有效率的运行有赖于上述几个小系统的协同作用。农业宏观调控的运行机制可以用下面框图示意(图中实线表示宏观调控指令的制订和贯彻落实过程,虚线表示事后的信息反馈),其主要机理如下:

(1)农村、农业、农户的微观经济活动受市场调节,不再由国家直接控制,但不排除在特定时间或特定范围国家对农户行为的直接干预。

(2)农产品市场运行不是自发进行,政府宏观调控对市场有着重要的干预作用。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通过一些职能部门来贯彻执行的。

(3)农业宏观调控指令的制订和贯彻具有法定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信息和咨询机构对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必不可少的。

(4)农业宏观调控体系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事后的监督和信息反馈对于保证宏观调控的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5)农业宏观调控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对独立,但又协同作用的,它们之间的关系需要有一定法律或制度来规范。

4.农业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

农业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受制于农产品市场的宽松程度、国力的强弱、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从前一段时间看,因为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而造成的经济波动及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已明显暴露出来,因此应该寻求时机,加快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当前,农业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逐步缩减国家定购制度。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城市居民粮食供应和工业用原料应逐步退出政府供应范围,改由市场供给。政府对农产品的控制主要局限于军队用粮和专项储备,但国家获得农产品的渠道应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现实的选择不外两个渠道,一是农业税征实物,二是与农户签订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合同。随着国力的增加,应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

(2)建立农口综合管理部门,行使农业宏观调控的职能。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农村经济委员会,以此作为一个权威性的农业宏观调控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主持制订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贯彻农村经济政策、宏观决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情况;统一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包括外贸)、专项储备、财政、税收、银行、工商管理事业等有关农业宏观调控执行机构的决策行为。

(3)明确并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业宏观调控上的分工。中央政府着重通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活动,以达到对市场的调控;地方政府则贯彻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决策指令,并在不违背中央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干预区域性市场的运行。

六、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仅依靠间接的手段去调控农业,还必须直接的支农建农,即通过对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或者公共利用条件的投资和提供各种服务来帮助农民。

1.国家对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和农用工业的投资

我国政府对农业生产、农业基本建设和农用工业的投资主要是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来进行的。

从50年代开始,我国财政科目中就设立了“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几十年来,它的内容不断丰富,迄今为止这项支出已经包含了7个款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1953年只有1100多万元,到1988年已达77亿元,比1953年增长了700倍。尽管这项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各个年度、各个时期是不均衡的、是波动的。今后,国家应通过法律形式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占各级财政的比例固定下来,以保证其稳定增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农业发展的职责必须严格划分,并做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标准。支援农业支出在使用上应统筹规划,由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共同安排项目,尽可能集中重点使用。

在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中,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也是构成农业固定资产,提高农业能力的主要资源来源。我国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各个时期波动很大,“一五”时期至“五五”时期,基本上是上升的趋势,进入80年代以后,急骤下降,近几年又有所恢复。从我国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基建总投资的比重看,除1963-1965年外,都是逐步下降的趋势,说明我国投资结构的非农化倾向十分严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落后于同等经济水平下的其它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自然灾害也有增无减。今后,为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政府必须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保证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再投入。

农机、化肥和农药工业是农用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国家用于这三种农用工业的投资不断减少。目前,农机工业面临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已经得到了难以维持的状态。其原因,除了国家投资下降之外,原材料涨价、农机行业留利水平低、农机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比价不合理都是主要原因。化肥、农药工业的发展同样面临着很多问题,资金不足,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低,价格管理混乱,比价不合理,企业利润低,缺乏活力等等。农用工业的发展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密切相关。我国的农用工业不可能完全依赖进口,必须加速发展。我们必须针对目前农用工业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农用工业的投资,另一方面也必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以优惠价格向农民提供农机、化肥和农药。财政补贴,必须补在生产上,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2.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扶持

目前,我国农业科研的来源渠道主要有4条:①国家财政拨款;②国内外贷款;③科研单位的事业收入;④国外资助或捐赠。今后,政府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扶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加国家财政拨款。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担,保证每年比上年有所增长。(2)从出口农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税,专门作为农业科研基金。(3)努力争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帮助,争取同他们合作研究农业科技课题,并获得经费支持。(4)国家拨款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尽快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5)国家银行应对农业科技研究和应用项目进行扶持,给予低息贷款。

3.交通、通讯、仓储、交易场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被一些经济学者称为公共物品的投入。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同农业整体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共利用条件的好坏,将决定农业生产物质转换的比率和质量。农业的发展后劲,农业技术变革的推动,取决于这类公共物品的投入。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为了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鼓励农民参与流通、进入市场,已经在交通运输、通讯、仓储、交易场所的建设方面花费了一定的投资,也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是,在上述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此外,有些地方没有搞好规划,盲目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投资的浪费。

今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上应该互相协调、紧密配合,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于一些大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运输、通讯、港口、车站等,应采取中央政府投资为主,受益区地方政府为辅的投资方式。对于一些中小型的建设项目,如区域性的仓储设施、批发市场设施等,则应采取地方政府出资为主,中央政府补贴的办法。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投资,应该有规划、有步骤,投资比例也应固定下来,同时特别要照顾到低收入地区。

4.政府对农村各类服务组织的培育和扶持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类服务组织还不够健全,在产销结合方面比较薄弱。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的一般是国营供销社或者个体户。近年成立了一些专业技术协会,但没有正式注册。农民特别缺少农民协会和专业运销合作社一类的组织。

今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帮助他们吸收新的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使他们生产的产品顺利进入流通领域,取得更加公平的市场利润,增加农民收入,政府必须积极培训和扶持农村各类服务组织。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农民协会一类的组织,把国家政策和各类信息带给农民,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帮助农民进行技术培育和代销产品。政府一方面要对目前已有的农村服务组织进行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对那些符合农民利益的、并且国际经验证明是成功的服务组织的建立进行引导和培育。一但今后我国农村出现类似农民协会的服务组织,国家应制定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其行为,并提供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使之健康发展。

5.信息网络的建设

近几年,全国各省、市、县基本上建立了信息中心,并且建立了不同规模的信息库、数据库。部分条件好的地方,还建立了计算机利用的局部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如农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建立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网。

今后,政府要把信息网络的建设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首先,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把各种信息传递给农民。其次,要继续增加收入,使传递各种信息的计算机网络更加配套。此外,政府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获取信息的手段。

6.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农民不断进入市场,进入流通流域,为搞活经济,促进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农民也深深感到我国法律不健全所带来的损失。农民从自己的亲身体验中,深切呼唤保护农民利益、打击不法行为的法律的出台。我国应该在学习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在近期内,可以先搞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以后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奠定基础。

7.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的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一直在80%以上,因此,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到我国最大量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主要包括农村退休养老金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退休养老金制度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由群众民主讨论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各地农村联系当地的实际根据经济水平、管理能力和群众的意愿,通过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举办的合作医疗。主要有村办、村办乡管、乡村联办、乡办4种形式。总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是靠国家拨款建立的,而是通过农民发展生产,增加集体收入来解决的。在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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