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与近代中国土地权思想_农民论文

土地改革与近代中国土地权思想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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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8)03-0018-08

一、现代中国的土地改革

在中国革命编史学的范畴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场巨大变革,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打破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不合理状态,并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这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性质的判断之上的。

最初由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强调的是社会主义革命,提出无产阶级政党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此时中共还未认识到进行土地革命的重要性。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对于时局的主张》,首次明确提出“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的要求,并制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①1922年底,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这是中共第一个详细论述农民土地斗争的文件,该文件指出:“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以此等大地主、中等地主限外之地改归耕种该地之佃农所有”;开展“限制租额运动”,每年应缴之租额由佃农协会议定。②

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中国现时的政局与共产党的职任决议案》中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农民的要求,应当列成一种农民问题政纲,其最终的目标,应当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表的《告农民书》更强调“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③但1926年11月30日斯大林在《论中国革命的前途》的演说中讲到:“我认为归根到底应该引导到土地国有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誓死拒绝土地国有化这样的口号”,“应该做到为农民没收地主的土地,并使土地国有”。④共产国际还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应当承认‘土地国有’为无产阶级的农村政纲之基本要求”。农民革命(没收土地和土地国有包括在内),“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之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⑤随着共产国际在土地问题上的态度变化,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中共“五大”,也就相应地作出了“土地国有”的决议:“共产党将领导农民从事于平均地权的斗争,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的方向,而努力进行。”⑥此后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中共在地权问题上是执行“土地国有”政策的。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这次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的基本方针,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的内容”。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指出“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⑦瞿秋白甚至认为:“不但地主,就是富裕农民(自耕农)的土地,也不能不侵犯到,自然更必须扫灭一切地主,不论大中小的地主,必须由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⑧我们知道,土地的没收就是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将一切私有土地归为公有,实际上就是“没收一切土地”。整个土地革命时期几乎都贯彻了这个原则,直至抗战前夕才作出重大调整。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日民族矛盾上升成为主要矛盾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战胜利后随着国共内战的爆发,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是赞成并领导农民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是从减租减息政策到没收地主土地政策的过渡。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又进一步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⑨1947年8月29日新华社发表了《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的社论,社论的中心议题是阐述平分土地办法的好处,强调“普遍的彻底的平分田地”“乃是绝对必要的”。至全国解放前夕,约有1亿多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自1950年秋至1953年春,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二、地权思想:从反封建到工业化

1939年12月,毛泽东等人编写了《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作为干部教材,在第一章“中国社会”中提出了封建话语的核心概念:(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2)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拥有很少的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3)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4)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⑩

这一解释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建构了封建社会的内涵,特别是把地租剥削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赋役负担联系起来,突出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及其非法性,贴近了现实的要求。这种反对压迫和剥削的强烈诉求,与“均平”、“仁政”的儒家理想相契合,形成充满感召力的革命意识形态。由此地主—农民的二元对立模式构成长期以来对封建社会的权威解释,而剥夺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进而推翻地主阶级的代理人,则成为反封建的主要目标。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又指出:“‘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把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11)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12)显然,土地改革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改造农村的一项既定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制定了统一的土改政策。1950年6月28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3)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开始了。宣传土地改革法,揭露封建土地制度的罪恶成为这个运动的序幕。“三千多年来,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曾经残酷压榨我国农民,窒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土地改革的实行,就为我国工业化准备了充分的条件。”并且指出:“土地改革是一场激烈的战争。要打倒在农村中有长期统治历史和经验的地主阶级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14)

“封建”土地关系严重束缚了中国农业发展,在当时几乎成为共识。由此认为,只有坚决实行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交给农民,使农民有财力来发展生产,才能够为工业提供大量的原料、粮食、资金、劳动力和销售市场。简言之,实行土地改革是工业化的必要条件。

然而当时一些学者根据自己对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了解,并不赞同这种变革。他们发表了“江南无封建”的看法,其中最突出的是农学家董时进。1950年,董时进给毛泽东写了一封公开信,标题是《董时进上毛主席书》,自费铅印,四处散发,提出“江南无封建”论,不赞成在江南进行土地改革,受到当时学界的批评。1950年复刊的《观察》周刊曾发表《董时进上书反对土地改革问题》一文(15)。《观察》发表的是一个批判他的谈话摘要,这个摘要没有列出发言者的名字,不过从其他人的发言中,可以看出董时进的一些意见:“董时进先生的文章概括地说来就是反对土地改革。他的根据是:旧中国农村土地是‘自由买卖’的,租佃关系是一种‘自由契约’,所以它不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因此就不应该进行土地改革”;“董时进先生说华北有封建性剥削,而江南则没有”;“董时进先生说地主是勤劳的,而农民则是懒惰的”。时隔50余年之后,有学者再一次提出了“苏南无封建”的论点,认为苏南地权分散、租佃制度特殊,值得区别对待。(16)

在20世纪90年代,秦晖也对“封建”的传统解释提出了强烈质疑:“什么是封建社会?今天提出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人感到滑稽。我们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又搞了几十年反封建革命的国家,还不知道什么叫‘封建社会’么?”他认为,租佃制与封建主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任何模式的封建社会,必须具备三个互为因果的基本要素:自然经济、宗法共同体与依附人格。(17)最近侯建新、冯天瑜等学者又对封建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侯建新概括了欧洲封建主义(feudalism)的四个基本特征:非血缘的、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庄园制;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原始契约因素。而这些特点与中国的传统社会“相距甚远”。(18)而冯天瑜则指出,秦以后两千年称“封建社会”,造成了名实错置、形义脱节,他认为宗法制、地主制和专制帝制三者组成一以贯之的整体,决定了自秦至清的社会形态。(19)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因而中国革命的本质就是农民革命。既然是通过农民革命来建立和巩固新中国,首先就要取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护,消灭各种形态的地方主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合法化政权。这对新解放区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土地改革,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要,赋予他们对土地的产权。正是在此意义上,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功能是扩大政治支持基础。

正如费正清等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所言,土改中共产党的所作所为使人们确信,它既是一种令人生畏的力量,也是富裕生活的提供者。这大大增强了它在农民中的说服力。(20)杰克·贝尔登更指出,分配土地本身并不能在中国产生健全的农业经济。它既不能创造出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也无法消除过剩的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21)

贝尔登的看法实际上涉及了长期以来关于中国小农经济发展水平的讨论。伊懋可在探讨中国经济为什么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发展的问题时,提出了“高水平均衡陷阱理论”。他认为,中国经济的落后归根到底是因为众多的人口蚕食了农业生产的剩余,使农业无法提供启动工业发展的资本积累。也就是说,中国小农“耗尽”了他们的全部劳动价值,完全没有维持生计以外的剩余。(22)曹幸穗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把阶级剥削这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地主通过土地的占有而剥削了佃农、雇农的剩余劳动,此外封建政府还通过田赋杂税搜刮农民的财富。旧中国农民的劳动价值的40%左右通过种种渠道被榨取了。(23)这与Lippit(1974)的观点是一致的,他认为中国土改的经济意义是:国家通过社会革命,从统治阶级夺取了潜在剩余,部分转用于生产性投资,部分用以提高农村社会中贫穷分子的生活水平。(24)实际上强调革命对解决土地问题的作用,国内一些经济学者亦持类似见解。

事实上自近代以来,在如何解决中国农业经济问题方面,一直存在“技术学派”与“分配学派”之争,前者以卜凯为代表,主张发展现代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后者以陈翰笙为代表,主张先以革命推翻旧土地制度并重新平均分配土地,现代农业科技才能发展。两种观点各有侧重点,但本质上都属于资源配置的问题,简言之,和所有制结构有关。

三、地权安排与资源配置

从1905年开始,梁启超与孙中山之间展开了有关社会革命的争论,土地国有化问题是辩论的焦点之一,双方以《民报》与《新民丛报》为阵地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孙中山等人明确主张平均地权,其途径是实施土地国有。梁启超对此表示反对,并从理论上作了论证。他在《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中指出,土地私有制度是历史的产物,认定土地所有权性质与其他所有权没有差异,“而就历史上观察人类之普通性质,以研究现经济社会进化之动机,则私有制度(即以法律承认私人所有权之制度)虽谓为现社会一切文明之源泉可也,盖经济之最大动机,实起于人类之利己心。”他还以中国为例,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农民辛勤节约的产物,“故普通小农,大率以勤俭贮蓄之结果,获得土地所有权,即复以勤俭贮蓄而保持之,扩充之。质而言之,则虽小农之本无田者,往往勤劳数年,即能进为田主,既进为田主之后,而仍自耕其田者,盖大多数也。而后此地代之岁进,实为其前此及现在之勤劳所应享之报酬”。(25)

但是由于近代中国严峻的政治形势,革命派在社会变革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孙中山提出以“平均地权”作为同盟会的正式纲领后,1924年又提出著名的“耕者有其田”。其思想来源,主要是中国古代的“均田”思想和亨利·乔治的单一税理论,核心观点是实行土地收归国有,农民享有使用权。共产党继承了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理念,努力建立一个自耕农经济,在土改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全面贯彻。

然而土改后国家却占有了过度的“地权”,构成了对农民剩余产品的索取权。土地通过重新分配之后,地租取消了,国家却以强大的组织权力通过公粮更深入地汲取了农民的地权收益。国家对地权的过度控制,形成了单一的自耕农经济。这导致了农民剩余产品的单向流动,合作社对农产品的控制,更缩小了农民的市场自由度。租佃制度的消灭,雇佣关系的限制,借贷的减少,直接影响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流动。租佃制的取消,地权的无偿分配,也消解了农民原来的契约意识,代之以政治化和道德化的话语,加强了国家对个人观念的渗透。由于雇工特别是党员雇工被视为剥削,使得劳动力不能灵活地与土地经营相结合,借贷关系的不正常,使农民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受到限制。国家最终把乡村整合成一个相对稳固单一的社区,限制了市场的发展,使得农民的政治意识空前提高。农民一方面适应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学会了对国家汲取制度的应对(往往被视为投机)。这种精明的行为,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中却可以大显身手。

因此,我们需要对土改前的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租佃制度作一个再认识。秦晖指出,中国过去认识传统乡村社会的模式,影响最大的为“租佃关系决定论”与“乡村和谐论”。前者强调租佃关系的作用,后者则把传统乡村看成是一个非常和谐的、温情脉脉的大家庭。他认为这都是一种理论虚构,难以考之史实。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都是没有根据的。他进而指出,中国历代自耕农与佃农的境况差别并不像有些说法讲的那么大。中国历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无“业逼佃反”之说,主佃纠纷虽比欧洲多,却因双方博弈能力相对均衡,一般处于动态稳定状态,并不会导致严重危机。但官民冲突却常呈累积状态,以致周期性地造成社会爆炸。(26)

秦晖的论点实际上提示我们,在估量农村社会经济关系之时,必须考察各种因素的变化,先入为主地概括出二元对立的模式,容易遗漏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因子——如官民关系,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国家治理问题,而非地主阶级代理人所能表达。按传统观点,业佃关系是假设发生于地主—农民之间,且预设了地主占据优势谈判地位的前提。而近代江南的不少业佃双方均为普通农民,那么拖欠就不是正当的反抗义举,而可能是违背契约的抵赖行为。并且租佃制在本质上是属于商品经济下的家庭经营,是一种适应近代经济的制度安排,土改强制达成的平均地权对商品化程度很高的苏南农村起着某种掣肘作用,影响了城乡资本和劳动力的对流。

同样,以往关于雇佣关系的研究也存在误区。一方面认为雇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表现,极力搜集有关雇工的史料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佐证;另一方面又与收租并论,视为剥削的手段。这样一个矛盾的态度,着实令人生疑。而在阶级划分上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劳动价值论取代资本价值论。劳动光荣,而雇工、出租、借贷皆被视为不靠自己劳动的牟利手段,地权名义是分配后归农民所有,但事实上同于国有,尤其是地主、二流子不能随意买卖出租土地,必须劳动改造自己。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实际上没有充分的自主权,国家更不会放任农民的“资本主义”倾向自由发展。消灭私有观念,提倡公有,已经初现端倪,其中蕴含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公有与私有二元对立的意识。

其实,早在土改之前就有人对地权安排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上海松江区民主人士熊翥高在回顾了历史上井田制、私田制、王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变革之后,认为土地私有公有均有弊端,因此需要慎重制订土地改革方案。(27)他指出,农民在土地外尚需耕种资金、房屋、牛、水车、农具、肥料以及生活费,否则分配的土地会有全部或一部分荒芜。针对有人主张耕种资金与农业设备由公家负担和分配,他认为公家如何筹措此一笔巨大经费,及如何雇用大批员工管理其事,并能与私有者同样便利与耐用,其问题并不简单。同时这些设备需每年大量添置或修理,集散也需要管理经费。大型设备牛和船管理比较困难,也很难保证和私有者一样爱惜与合理使用(如耕牛由公家分配,可能就会多鞭策而少喂食)。所以耕种资金由公家负担分配,或以农家原有设备移充,均非可能办法。

熊翥高还指出,上海青浦佃租额仅占收获数之22%强,佃租额在农民之生活经济内并不严重。若政治上轨道,农民自身无意外发生,并能稍为节俭,只要耕种三五年就能成为自耕农。他认为农民生活艰苦的原因,不在佃租负担之重,而是由于过去政治之不良,教育不普及等影响。农村破产的原因主要有摊派、肥料负担、政府腐败、遇病献菩萨、婚丧陋习及赌博、借贷利息高、农产品贱卖、人均土地不足等七种,这些没有一样较佃租负担为轻。进而他提出,要拯救农民,不能仅在减轻佃租负担方面想办法。由于农民个人能力及耕地本身的差异,均富思想在事实上难以实现,应否为土地改革之目的,还要研究。耕作人工有粗细的配置,但不可能每家都能满足此搭配,这种困难只有耕地面积可自由伸缩(即租佃、买卖等)及可随意雇工等两种制度在调节。并且私有土地制度,具有满足一般人之“事业欲”而产生安定社会经济之效能,土地改革时应该预想办法以代替之,以免游资之泛滥,并使一般人之“事业欲”有归宿场所。熊翥高对公有与私有关系作了比较合理的分析,然而这样的观点在当时并没有引起重视。

从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的所有制关系变革的历史过程表明,创造新的生产力、新的生产方式需要创建新的所有制关系,人们似乎一直在民营国营、公有私有二元模式之间进行着一种两难的选择。人们在推动现代化时,总倾向于依靠国家权力的力量,发展国有经济和不同层次的公有经济,而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又总迫使他们不得不退却,承认民营经济、个体经济某种合法性,给后者一定空间,但新出现的矛盾又要诱使他们再一次强化国营和公营经济。(28)事实表明,具有严重非市场化倾向的国有产业结构,即充分利用国家的军事政治强力,集中财力、物力,在不太长的时间中建立起近代产业,又以新的共同体形式实际上保持了旧式的农村与手工业经济,防止旧式经济体制的根本破坏以及来自下层的对现代化的积极参与,还经由国家这一形式将权力掌握者的特殊利益宣布为社会普遍利益、根本利益。效法苏联模式的非市场化倾向,产生了强烈的负面社会效应。为发展国有产业,将沉重的财政负担转嫁到广大农民身上,无法扩大再生产和走向市场。(29)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解放后在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先进的思想指导下,人们曾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作一种独立于现实的生产力和劳动者之外的、有生命力的实体来看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把公有制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现代化。(30)

公有制的这种无限拔高导致了国家与农民在产权关系上的模糊不清,从而侵占了农民的权益。张小军认为土地的不充分产权——国家、宗族和村落等集体的象征地权过度所有,是土地经营内卷化(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深层原因之一,而非表面上土地的村落集体所有权或者私有承包责任制的使用权。若国家对农民土地随意征收,限低粮价,税赋过重,或过多通过土地进行摊派,令农民种地难以获利,他们就只能维持内卷的经营。这是一种文化内卷化而非土地内卷化的结果。“黄宗羲定律”只是对历史上赋税的简单描述,不看到深层的象征权力关系,不改变地权的不充分和不平等,只是将土地的费税改革简单定位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上,是很难走出困境、真正解决土地赋税问题的。他认为,在中国讨论土地的公有与私有制是一个伪问题。(31)公田通常具有不充分地权。若政府、宗族等公权机构权力过多侵入私人土地,同样会以其过度的象征地权侵犯私人地权。这是历史上无论土地公有或私有制都没有很好解决土地问题的关键。因此,一方面应改变国家的象征地权过度所有,减少国家的剩余控制和剩余收益,把这部分国家剥夺的还给农民;另一方面扩大农民对土地象征权力的参与和享有,让他们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培育广泛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在此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护并愿意遵守的土地和赋税制度。(32)这里提出的“象征地权”,注意到了在土地之上的文化权力,但仍可视为对地权及其收益分割的探讨。

不可否认,土地改革作为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只有经由国家的强力推行才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顺利完成。作为一场涉及面极其广泛的变革,从全局出发的政策必然会与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发生矛盾,运动过程中的摸索也必然会出现差异,苏南亦同样如此。目前而言,我们不应简单纠缠于土地公有、私有的道路选择,重要的是建立较完善的产权制度,地权的明晰必须以财产权的约束与激励为前提,使农民具有清晰的产权观念。这一切,依然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8-02-28

注释:

①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5、26页,第398、435页。

②赵效民主编:《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④《斯大林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30、334页。

⑤《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8、425页。

⑥⑦《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三),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第265、266、501页。

⑧瞿秋白:《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布尔塞维克》第1卷第7期,1927-12-5。

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十六),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页。

⑩(11)(12)《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586~588页、第975页、第1208页。

(13)《土地改革手册》,新华书店华东总分店1950年版,第8~12页。

(14)吴冷西:《土地改革——我国新民主革命的基本内容》,《新观察》第1卷2期,1950-7-16。

(15)《关于董时进上书反对土地改革问题》,《观察》第6卷12期,1950-4-16。

(16)樊树志:《重提苏南无封建》,《经济观察报》2005-5-2~5-9(39)。

(17)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78、113页。

(18)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历史教学》2006年第1期。

(19)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376页。

(20)费正清等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1、92页。

(21)杰克·贝尔登:《中国震撼世界》,中译本,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614页。

(22)(24)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18页。

(23)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25)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22、28页。

(26)秦晖:《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学术月刊》2006年9月号;秦晖:《“业佃”关系与官民关系——传统社会与租佃制再认识之二》,《学术月刊》2007年1月号。

(27)熊翥高:《改革土地制度应注意之问题》,载于《土地改革调查资料和意见摘要》,苏南各界人民代表驻会委员会秘书处汇编,1950年6月。

(28)姜义华:《中国现代化百年进程中所有制关系变革析评》,台湾《国立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春季,第一卷第1期,第106~107页。

(29)姜义华:《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矛盾取向的分合和市场化道路的择定》,《现代与传统》第3辑,广州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30)侯建新:《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冀中11村透视并与英国乡村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31)薛其林:《西学方位的引进与五四学术的融合创新》,《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138页。

(32)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福建阳村的历史地权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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