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及其借鉴_科技论文

日本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及其借鉴_科技论文

日本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及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科技成果论文,评价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05)01-0004-04

一、日本科技评价制度的历史

在日本,科技评价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起初只是技术评价。当时的技术评价是为了配合“技术立国”战略的实施,作为管理和推进研究开发活动的手段,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引进的需要,针对重大科技计划和研究项目的研究开发的特点开展的。直到6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科技评价机构——科技审议机构。科技审议会是一种合议制咨询组织,众多的审议机构形成了日本政府的审议组织体系。日本的科技审议机构的设置,对日本政府的科技政策、规划的制定及发展方向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科技审议机构的种类较多,它们对科研预算、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评价等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80年代后,由于政府的R&D活动耗费大量的经费,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了很大的浪费;为了确保研究开发活动的有效进行,防止由于决策失误对科技发展不利,日本更加重视技术评价。如1980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2001年改革为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在“利用科学振兴经济的基本方针”中强调指出,为了有效推进研究开发,必须确立评价体系,对研究课题进行充分的事前事后评价。1983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下设立了技术评价分委员会。1986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编制了“研究评价指南”,把评价分为三种:机构评价、项目或课题评价、人员评价。

随着“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制定,日本政府于1997年8月出台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南》(以下简称为(评价指南》),该指南的出台,把研究开发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现在日本最高的评价机构是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中的评价调查委员会,各个省府也有自己的评价机构,如文部省的学术审议会,但是它们的评价原则、方法以及标准都要参照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的《评价指南》制定。

二、日本科技评价的体系

日本的科技评价机构较多,较重要的就有近20个。大致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综合性科技评价机构和由国家直接管理开发的事业评价机构。如附属总理府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专门评价调查会。这一机构主要评价大规模的国家研究开发课题,如国有经费投资在300亿日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指定的研究开发,等等。

 2.专业性评价机构。往往附属各省厅,如文部科学省的学术审议会和评价促进委员会、经济产业省的科技评价处。前者主要评价大学类的研究机构及其负责的课题。后者主要评价该省厅负责的国立研究机构或者由该省厅经费资助的项目(课题)。

3.企业性评价机构。由公司主办或单独设立为评价公司。

4.各个研究机构内部也设有评价机构。如日本理化研究所在1993年就设立了由海外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内著名的学者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对主任研究员的研究成就、该所的科研课题进行评价。

日本进行科技评价的范围主要是政府资助的所有研究开发活动,首先是国立研究机构、国立大学所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也适用于接受政府委托或作为联合研究伙伴、利用政府资金的私营研究部门的研究开发活动,获得政府资助的地方政府研究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及日本政府资助的海外研究开发。

三、日本课题评价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日本的科技评价包括机构评价、课题评价以及人员评价,在这里,主要研究的是日本的课题评价制度。日本科技的发展,研究经费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研究成果的顺利产生都离不开合理的课题评价制度。日本的课题评价制度有很多我们可以借鉴的方面:

1.只有课题评价制度,没有科技成果评审制度。

日本只有科技评价制度,没有科技评审制度。《评价指南》指出评价主体是独立于被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机构的第三方,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被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机构的人员参加。在一般的意义上,第三方没有审查的权力,所以评价和审查的权力是分开的。

日本科技评价的目的包括:(1)加强更有效率和更有效益的研究开发:评价人和被评价人将就研究开发的意义、内容、进展和未来的方向交换他们的观点和意见,这将会促进更有效率和更有效益的研究开发。(2)对大众展示研究开发活动:用一种更加显而易见的方式向人民展示先进、专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这样普通人也能明白它们的意义和内容。(3)对有限的R&D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把R&D资源集中分配在依照政府的政策和战略确定的课题和重要的领域。

在日本,我们看到的是课题评价,如评价指南中把评价划分为:机构评价、课题评价及人员评价,并没有科技成果评价。而课题和科技成果并不相同,比科技成果的范围更小一些,课题并不完全成为科技成果。课题评价按照评价时期的不同又可分为事前评价、事中评价和事后评价,课题的事后评价和科技成果评审有些相似。但是在日本,课题评价的重点还是在事前评价和事中评价,以理化研究所为例,“到目前为止,理化研究所还没有进行过事后评价工作。”[1]

当然我国也有科技评价(估)制度,如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的工作。但是现在大量的是对科技成果的评审。笔者建议,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评审制度,而建立完善的评价(评估)制度。应当着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事前评审和事中评审,以此来对研究项目进行恰当的管理,因为只有进行合理的事前和事中评审,才能保证国家的资金最大限度地用在最合适的项目上,而事后评审,笔者认为,只是对事前和事中评审的检验,吸取教训和经验,为以后评审的完善积累经验。

2.日本的评价制度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早在1986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就编制了“研究评价指南”,为国立研究机构的科技评价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明确把评价划分为三类,即机构评价、项目或课题评价和科研人员的评价,指出课题的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价十分重要,首次提出应以外部评价为主。

1997年8月,日本政府出台的《评价指南》中明确规定了研究开发的范围,确定了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者、评价时期、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和实施办法。各个省厅根据该评价指南,依据本省厅的具体情况,纷纷制定了本省厅的评价指南:如《文部科学省的研究开发指南》、《经济产业省技术评价指南》等等。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促进了科技评价的发展和完善。

在我国,关于评价制度,已有了一些法律或者规定,如科技部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拟定了《科技评估暂行规定》和《科技评估规范》,并在一定范围内对上述两个文本进行了多次研讨和修改。科技部也向全国颁发了《科技评估管理规定(草案)》。中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3年6月5日公布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但是还很不完善,在整体上还没有完整的法律规定。

3。评价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

1997年的《评价指南》明确规定了评价者应该精通该领域,具有足够的评价能力,而且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评价。原则上要选择合适的外部专家,即由既不属于被评价机构,又不属于评价委托机构的第三方担任评价人员;如果接受评价的研究开发特殊,评价人员中可增加一些属于评价委托机构或被评价机构的人员。对于社会关注的研究课题,评价人员中还可以吸收反映公共意见的人士。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在因特网上征求一般意见。

在一些评价中,还广泛吸收外国专家作为评价人员。如理化研究所于1998年3月17-18日对国际前沿研究的评价中,评价专家委员会包括了8名外国专家;在对大型环状超导加速器计划的评价,评价委员会包括了9名外国专家。由国外专家学者为主的评价委员会的评价模式,由于各国在科技预算、学会结构、科研现状和科研课题设置的差异,也会存在日本评委在评价过程中很少有发言机会的问题。此外在外国评委中也可能存在国家利益的干扰。[2]

日本把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的有关研究开发的全部内容和结果公布于众。1998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对各省厅的评价工作状况作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研究机构都公布了评价结果,约有2/3的大学公开发表了结果,在数量上呈递增趋势。评价结果基本上采用在因特网上发布和向记者发布的形式。《评价指南》还指出,从增加评价透明性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向研究经费的申请人或从事R&D的研究人员公布评价结果及理由。

笔者认为,第三方评价有很多优点,增强了评价的公正性,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也可以而且有必要引入独立于评价机构和被评价机构的第三方进行评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实行“洋人评价”。开展这样的国际咨询与评价,有利于克服国内存在的“人情”弊病。而且,我们还应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评价人员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4.针对不同性质的研究开发课题,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评价。

日本《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评价指南》都指出,课题评价既要遵守评价的共同原则,也要针对研究课题的性质和领域的不同,灵活评价。

对于竞争性资金资助的课题,应以事前评价为主。除了短期的和小金额的课题以外,还要进行事中评价和结果评价。在进行结果评价时,需要对事前评价和事中评价的结果作进一步评价,这对以后选择新课题可提供有用的信息。评价者不仅要包括专家,还要包括一些不是专家的人士,尽可能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于国家特大型重要科技计划的评价,必须有独立于实施机构和被评价机构的外部专家和外部学者作为评价者进行外部评价。此外要尽可能旱地向公众通告,在评价中适当反映广大公众的意见,还要根据计划的性质,考虑在科学技术会议上对促进这类大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

对于一般课题,原则上要进行评价。由于通常是小规模的、基础性的研究,因此评价主要是学术界对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的评价,研究人员的自我评价或者研究机构根据其特定的目的进行评价。

对于重大的研究开发成果,在研究开发课题事前、事中评价之后,各部委还要在研究开发完成后对研究开发的成果产生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在评价其影响和效果的同时,还要验证以往的评价是否妥当。

5.增加评价投入,提高评价质量。

日本政府要求评价委托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评价结果,适当地根据评价结果分既研究经费,评价研究的资助方法、修订研究开发计划、改进研究开发课题的安排和研究机构的管理等,为了确定评价结果是否得到了正确反映,还有必要进行跟踪调查工作。保证政府研究课题的顺利展开和研究经费的择优分配、有效使用。

在竞争性资金的分配上,日本目前在质和量上都缺少专门从事评价的人员,如《关于竞争性资金的研究开发课题的评价现状和问题点》指出,关于科学研究费补助金资助的课题,存在着评价委员年龄偏高的问题,书面审查委员的平均年龄为53.1岁,其中50岁以下的委员只占28%,合议审查委员的平均年龄为55.6岁,50岁以下的委员只占12.9%;还存在着评价人员的负担过重的问题,如事前评价中,每人平均评价120件。[3]为此要将一部分研究经费补充到业务评价上来,要设置评价部门,引进有专门经验的人才,还要通过进修努力培养人才。为推动“国家研究开发评价统一大纲”的实施,日本逐年增加对科技评价工作的投入。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的数字表明:1997年日本科技评价的预算为2.25亿日元,1998年为5.31亿日元,1999年为11.51亿日元,2000年为13.15亿日元,2001年已经增加到21亿日元。

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还建议,国家要建立包括每个课题组的研究人员、资金、成果、评价者和评价结果在内的数据库,并设法引进电子评价系统。

我国在评审结果的利用上,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不仅仅只是利用评审结果判断被评价项目的学术地位,而是应该利用评审结果,合理分配国家研究经费,保证国家重点发展项目的进行和优秀研究人员经费的充足。同时我国的评审制度也存在评价人员的年龄偏大、用于评价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增加评价的投入是必需的,培训和培养专门的评价人员是可以借鉴的。同时应该充分地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以往评审的数据库,引进电子评价系统,提高评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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