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意义、目标和途径_货币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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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由于贸易、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任何一个地区经济因素的变动都有可能在短时期内波及影响更大的范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关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的理论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一、国际政策协调的定义及原因

严格地讲,国与国之间进行经济合作与协调政策的含义是不同的。经济合作这一概念范围应该比协调政策更为广泛,它强调在两国政策不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通过技术交流、信息共享、加强经贸联系等较普遍的方式实现两国经济福利的同时增长(那种单纯由于政治原因而进行的援助性合作除外)。与经济合作相比,国与国之间的政策协调更加强调在无法保证协调国经济福利同时最大化的前提下,对各国相互影响的财政货币政策进行协调,寻求使协调各国均能接受同时又保证参与国整体经济福利趋于最大化的政策。

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是各国经济外向性不断增加、经济政策“溢出性”特征日益明显的必然结果。就单独一国来讲,维持国内就业与通货膨胀的均衡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是其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这个目标在经济政策的“溢出”效应可忽略不计时,各国能够通过国内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调整来实现内外目标的均衡。但在一国经济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它国经济发展同时又受到它国影响时,对其中存在目标冲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进行协调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例如,我们假设欧洲各国经济增长普遍不景气,需要降低利率,采取较为宽松的财政政策增加货币投放。而此时德国由于面临通货膨胀加剧的影响要求提高利率,收紧银根,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今天,德国提高利率的结果势必会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需求状况,导致欧洲各国资金追逐高利纷纷流向德国,这对资金流出国经济复苏无异于釜底抽薪。但反过来如果只强调欧洲其它国家的经济复苏而要求德国降低利率,则会对德国的通货膨胀推波助澜。因此,在各国解决失业与通货膨胀的目标选择不一致时,就必须进行货币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选择一个经济利益的均衡点。这种协调的结果对单个某一国来讲往往并非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但对协调国全体来说,它却是一个最合理的选择。

从理论上讲,随着各国对政策协调认识的深化,60年代孟德尔(Mundell)提出的政府通过合理利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搭配可以取得内外均衡的理论已经越来越显示其局限性。资本和生产的国际化使得整个世界经济进入相互依存的时代。为此西方的学者又相继提出了多种理论和模型。例如,R·库珀(Richard Copper)等提出了相互依存理论,认为单靠一国实行内外均衡的政策不足以解决全球问题。一国经济波动可以通过资本流动情况下的贸易收支变动和汇率波动“溢出”到其它国家。1976年哈马德(R.Harmade)分析了国际货币政策协调,建立了哈马德模型。80年代一些学者如奈尔(Nell)和华莱士(Wallace)又提出了一般均衡的动态协调模式。以上理论从不同的侧面强调了经济协调的必要性,并为协调更好地进行指明了可取的途径和方式。

二、经济政策协调的目标及途径

毫无疑问,世界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世界整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从计量的角度来看,我们假设世界经济福利指数U为各国福利指数的函数,有

代表第几个国家的福利指数

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及福利指数的非可测性,我们目前根本无法知道各国福利何种条件值时,世界经济福利可以取得最大值。我们甚至也不清楚协调进行到何种程度才是最适宜全球经济福利的(此问题在本文结尾部分还将进一步涉及)。但我们确切知道世界整体经济福利不可能和各国的经济福利同时达到最大,即存在政策协调总比不进行政策协调要好。因此,我们将只对国际经济协调的目标及其途径进行探讨,研究如何使这必要的协调更好地进行。

世界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各国经济结构和水平的差异决定了政策协调所能达成的范围和深度也存在不同的层次。一般来讲,协调的范围越大,协调的深度则越浅。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政策协调来讲,其目标主要是在主要经济大国之间达成某种货币与财政政策临时的默契。使得发达国家相互的经济政策在短时期内不至于冲突太大,政策的负面“溢出效应”对世界经济不会产生巨大的危害。针对这一低层次的协调目标而言,协调的方式往往是大国首脑的年度会议、财政部长间的定期和临时磋商,以及中央银行对世界货币金融市场变动的协同操作。从根本上讲,这种协调方式具有偶发性、临时性的特点,目的在于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产生后,防止其进一步加剧和扩散。协调的结果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并且也只涉及到汇率、利率等经济的表层变量。而对一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因素,如经济结构、政策制度以及贸易条件等则无力触及。

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更深层次的目标则是通过对财政货币政策长期、持续的调整,消除国与国之间经济结构、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的不平衡性,使得协调整体的经济周期能够同步。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采取紧缩或扩张的财政货币政策的需求是一致的。经济政策的协调将不再是为抑制出现的经济危机而采取的应急措施,而成为各国针对共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采取的一致对策。这种协调目标的实现,显然要求制度化、长期化的协调方式存在——例如采取紧密的经济共同体形式,成立一个统一的中央协调机构负责审查各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在一定意义上宣告了一个超国家的经济统一体的出现。显而易见,协调的这种深层次的目标,目前只能在理论上得以探讨。现实中,只有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可以说是在朝这个目标努力。至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区由于其参与国经济水平巨大的差异、经济制度根本的不同使得财政、货币政策之间高层次的协调还不可能谈及。在这两个区域内,相互间经济的影响多采取合作发展的形式而远非真正的财政货币政策协调。

三、国际政策协调的历史发展

70年代,西方各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际依存理论的发展终于使各国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方面达成了共识。1975年,在法国朗布依埃举行了第一次七国首脑会议,标志着以大国会议方式进行的国际政策协调的真正开始。从会议协定的主要内容来看,朗布依埃会议和随后进行的圣胡安会议(1976)、伦敦会议(1977)一样,都强调管理每个国家内部事务的重要性。与会国首脑并不知道也不热心于讨论如何通过相互间经济政策的调整,使七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收益。1978年的波恩会议终于扭转了这个局面,会议国认识到较大的工业国应该采取更为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实现需求增长带动的世界经济复苏。这种“火车头”发展模式的采纳使国际政策协调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基于此理论,美国、日本和德国在波恩会议上达成了一揽子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议。尽管由于第二次石油危机的冲击,这些协定很快被修改,但它作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的一个积极尝试,比协定本身具有更大意义。1982年,凡尔赛最高会议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建立了包括各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参加的“五国集团”论坛,并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裁对宏观经济进行共同监督。在80年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职能的加强也从金融、贸易一体化的不同侧面有力地推动着国际协调这一历史潮流的发展。

实践证明,在以大国会议方式进行的政策协调中,各国所承担的协调指标是义务性的指标。协调结果对各国利益影响不平衡导致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各国的经济能力,而取决于各国遵守协定的道德意愿。西方学者对1975年到1989年的15次大国首脑会议的成绩进行加权分析,发现由多国共同分担的协调项目比一国单独承担的协调项目实现的成绩要好;某些微观项目比宏观问题更易落实,在面临共同货币金融危机时,协调更为容易进行。事实也证明,在解救1987年10月的世界股市危机和抑制80年代后期美元汇率的剧烈波动中,国际政策协调确实显示了比其它情况下更为强大的力量。

对更深层次的协调目标来讲,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无疑是一个突出的典范,从1989年4月公布的“德洛尔报告”到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欧洲在朝着国际经济政策深度协调方面取得了令世人鼓舞的成绩。《德洛尔报告》实际上是一份关于实现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宣言。它要求在货币联盟内部实现人员、商品、劳务与资本的自由流动,统一货币,成立联邦式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独立地制定共同的货币政策,欧洲议会也将在约束共同体成员国财政赤字及其它经济方面享有更大的权力。1991年12月签订的《马约》进一步制定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实现的时间表。

欧洲一体化进程对国际协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无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它确定了更为彻底、更为广泛的协调目标,另一方面欧洲一体化又为协调的实现设想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即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加强欧洲议会对各国财政政策的监督。对协调政策的履行将不再是道德的义务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尽管欧洲一体化的目标十分美好,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实现此目标的过程依然充满荆棘与坎坷。它本身也会是一个艰难的协调过程。首先,欧洲各国对放弃自身货币和财政主权的态度不一。英国对《马约》的保留态度和丹麦对《马约》的一度否决,都说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中心在政治经济的实践中困难重重。其次,一体化进程中随着更多国家的加入将牵涉到不同国家间的利益再分配。例如对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的贷款安排就很难在贷款国与被贷款国之间达成一致。过早地提出较高的协调目标也会对协调本身产生负作用。英镑和里拉1993年最终由于汇率危机退出联合汇率机制也说明维系一个如此高的汇率稳定目标有时会危害到本国和协调国整体的利益。

四、协调中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使不同国家间的协调更为有效地进行,我们在国际协调的实践中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际社会要尽可能充分地交流信息,更为精确地计算各国经济变量相互间的影响,以确定在什么时候采取何种程度的政策协调。同时编制能测量协调进行效果的指数,以观察协调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并切实可行地监督各国的经济政策。第二,国际政策协调尽管可以产生一个国际公共利益,但协调国从协调结果中所分得的收益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协调国间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使得某一政策协调中得利少的国家确信自己暂时的利益受损能从协调国整体长久的经济增长中得到补偿。而得益高的国家会自愿在其它政策的协调中为别国经济发展承诺一定的让步。也就是说,从长期来看,这种利益均衡机制会使所有协调国分得大致平等的收益。第三,国际协调中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力的协调中心,它有权决定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和协调进行的时机,并对各国协调实绩进行评判,运用一定政治或经济的手段保证协调的顺利进行。从这个目标模式看,欧洲的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议会”不失为一个值得参考的模式。

在以上讨论了有关如何保证协调目标顺利实现的诸多问题之后,本篇结尾将试图涉及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协调都有利于世界整体经济的发展?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的协调会最大限度地提高世界经济福利?我们虽然不能对上述问题准确地给予数量上的解释,但我们仍能意识到一味强调消除各国经济的不平衡性会导致经济发展函数逐渐趋同。这种公平的结果也许会损害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率。客观可能性也决定了高程度的协调对经济结构、水平、制度与法律乃至文化传统背景都提出了严格的相似性要求,就象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要囊括英国和意大利已显力不从心,而要背上西班牙、希腊等国经济的包袱,则必然使协调的努力更多地转变为经济援助的行动了。一个欧洲尚且如此,若想把这样高的协调目标放在更大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实现,这比通过一场世界革命成立一个统一的地球国更显得遥不可及。那么,即使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统一可以达到,它对世界经济增长会有比存在适当的经济差别更有利吗?一个过于强有力的协调中心机构会不会演变成为一个经济官僚中心?过多的计划性、公平性会不会损坏导致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竞争机制呢?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们也许还不需要从整个世界的角度担心这些问题。但随着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我们确实看到了关于区域内部有关协调目标的争论。而且到目前为止还尚未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区域集团间的经济合作与政策协调比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更为容易、更为合理。在此,在我们做出任何协调努力的时候,都要清楚地认识到协调的目的是为各国经济体系的发展创造一个平稳竞争的宏观环境而并非要把各国不同的经济结构和水平协调至一个统一的经济制度和体系中。(1995年3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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