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农业生产,借鉴和建立现代恒关制度_农业论文

稳定农业生产,借鉴和建立现代恒关制度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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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平仓:中国古代稳定农业生产的思想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古就产生了稳定农业生产的思想。如范蠡、李悝都曾强调稳定农业经济的重要性。汉朝时,大臣耿寿昌提出在全国建立了常平仓制度,之后在全国继续实行达2000余年。古代政府管理农业思想的渊源是孟子和《周礼》,在《孟子说梁惠王》中,孟子从封建政府治理国家的角度论述了国家储积粮食的重要性,而《周礼》阐述了政府对农民的贷款原理。用现代经济学观点看,古代的“泉府”就是最早的农业贷款机构。“泉”是货币,“府”是指财政部门,我国古代政府对人民的贷款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开始。从实践上看,古代的王莽和王安石也都主持过农业贷款。宋朝王安石变法时期,政府对人民的贷款制度以青苗法形式出现。该法的特点之一是,结合当时货币经济发展的形势,对以前的常平仓制度作了变化,把向人民的贷款从以前的谷物贷款变为贷给现金;不但贷给佃户,而且贷给一般农民,即在粮食收获前,由政府借钱给农民,目的是通过政府向农民贷款,打击高利贷势力。(注:但是不少学者认为,青苗法主要是为了敛财,或提出类似观点。本文作者不赞同这个观点。)

二、常平仓与古代农业贷款:青苗法

宋朝是我国古代封建地主经济的转折时期。这个时期,中国出现了大都市,实物交换经济逐步转化为货币经济,而且货币流通量加大,流动速度加快,王安石变法发生在这个时期意义更为重大,影响更为深远。他通过改变已有的成法,借鉴古代的常平仓思想,用于北宋时期已经十分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解决农民的贷款问题,限制高利贷活动对人民和对国家造成的危害。他的经济改革政策,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其影响也是深远的。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成就得自于贷放及徭役代金收入,即来自于他实行的青苗法和市易法、免役法。尤其是青苗法对在1930年新政时期美国农业部长华莱士解决农业萧条和农产品过剩的措施提供了借鉴意义。

最早用西方经济思想体系研究王安石变法的是陈焕章(注:参见Chen(1911,45,563~7,584~5,589~93,666~7,673~6);Williamson,1935。),他指出青苗法(常平新法)是王安石变法最重要的措施,是有现代意义的最早农业贷款。正是因为认识到了这一点,Williamson(1935,10,13)也在向西方介绍王安石变法时,干脆把青苗法译为“农贷法”the Agricultural Loans Measure。青苗钱,是古代政府为了筹措百官俸禄向人民计亩课征的一种叫青苗钱的附加税,源于唐代宗永泰2年。宋代才出现的青苗法,是从以往常平仓制度变化而来,但是借用了“青苗”的名称。具体操作是:作为农业贷款,政府在人民青苗不接时,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原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清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注:《宋史·食货上四》。)即贷以金钱供其生产和安排生活之用,一俟秋收登场,则“令其偿还本利”,使“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注:王安石:《王临川.上五事札子》。)同时“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还可“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事趋势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注:《宋史·食货上四》。)可见王安石的青苗法不仅为了保证生产,而且还要打击高利贷者。后来这个农业贷款制度的滥觞为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农业发挥了作用。

陈焕章(Chen,1911)对青苗法进行了现代解释:当人民希望事先得到贷款时,他们可以从政府借到现钱;当交税时他们可以以谷物做现款交纳。如果他们要借谷物而非钱款,或者如果在还贷时市场谷物价格上涨,他们要还钱而不还谷物,这也是允许的。夏熟作物,借贷安排在第一个月进行,秋熟作物,借贷在五月。收成不好时,允许农民在下一个收成好的季节归还政府贷款。这项立法目的是,保证农民能够立刻开始生产,并避免高利贷商人乘人之危。

当时青苗法无法被反对者理解,因为这个办法前人并没有提出过。他们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切“唯上”、“唯古”,根本不懂北宋时期由于经济发展,贸易已经成为普遍经济形式,大都市出现更加速了封建自然经济的分化瓦解,而货币流通量的加大和加快,带来人与人关系的变化,出现雇佣关系,王安石变法顺应了经济发展潮流,青苗法堪称典范。Williainson牧师(1935,12~13)指出,“通过青苗法,不但农民从乘人之危的沉重高利贷负担中解放出来,而且他们能够在偶遇资金短缺时,不必中断农作”。在经济上常平仓的三个要求:即稳定谷价、鼓励农业生产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与以往常平仓制相比,青苗法起到稳定谷价,保护城市消费者的作用。同时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陈焕章认为这种贷款实际上满足了广大下层农民的急需,而且,从经济原理上看,这种贷款对人民总是有利的。因为农民可以根据市场农产品价格的变化作出决策。变常平仓法为青苗法,区别在于常平仓法借贷以物,而青苗法借贷以钱,钱与物的区别导致王安石与司马光激烈争论。钱物之争,实际上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与维护自然经济的斗争。

尽管这项立法的本意是好的,执行效果并不好。究其原因,是在贷款开始时政府催促人民贷款,到了还贷时又威逼人民还贷。而贷款还会被挪做它用,造成想贷的人贷不到,不想贷的也得贷的现象。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借贷过程存在贪污行为等。然而这只是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果执行得当,对于国家和人民是非常有利的。

三、美国当代青苗法:商品信贷公司

华莱士认为,900年前独裁政治下所不能实现的良好立法,在当代可以成为现实。新政时美国的农贷办法,实际上借鉴了王安石的青苗法,当时华莱士作为农业部长领导制定了美国农业立法。华莱士于大旱与余粮耗尽以后的1934年提出了常平仓办法。他提议按这个办法引起物价上涨。这计划可以使供应与物价稳定,农民兼受其利。谷物投机者抱怨说这计划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面,那些农产品的加工者与分配者由于想到农产品突然涨价引起财产目录上的损失,对这主张是赞成的。消费者的支持也不待细说了。这一计划一直进行的很顺利。他的工作的一部分就是“过剩日用品公司”,该公司在1934~1937年间曾将价值2亿元的几百万磅产品分配给城市与城镇救济机关。这些过剩产物如流入无管制的市场,势将迫使农产品价格跌到致人贫困的水平,并将因而引起另一次萧条的重来。(小鱼,1947,“华莱士的农业计划”)

新政初期的常平仓制度(注:参见Bean/Boyle,1937;Boyle,1937;Davis,1938.)实验,为后期《1938年农业调整法》中规定“常平仓”条款,建立稳定价格、保护农民和保护消费者的农业制度奠定了基础。当时的常平仓是联邦剩余商品救济公司和商品信贷公司共同发挥作用的。两个公司的运做效果很好,假如没有这个办法,很难说《农业调整法》解决农业危机的各项措施会奏效。

1933年10月4日,根据Delaware州法律联邦剩余商品救济公司成立。公司创办人为联邦紧急救济署署长Harry L.Hopkins,任董事长;农业部长华莱士任副董事长;联邦紧急公共工程署署长Harold Le ClaireIckes为司库。联邦剩余商品救济公司为解决农业萧条发挥了较大作用。一方面,该公司通过政府投入,收购多余农副产品和食品,解决了过剩问题,另一方面又把多余物资,通过社会救济渠道分发出去,杜绝了浪费,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了社会生活,为美国社会的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还应该看到,美国从1953年开始面向城市贫民和学生的救济工作,由政府购买过剩的农产品,经过加工免费向城市贫民和学校发放,如发放食品券、实行免费午餐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业的发展,并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

商品信贷公司执行办理常平仓贷款的功能。商品信贷公司完全是政府性行政公司,作为控制农产品价格的机构成立于1934年10月,隶属于美国农业部农业稳定与保护服务处。当时建立这个公司的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种植面积分配及销售计划,向农场主提供无追索贷款,成立时联邦政府提供了1亿元创始基金。公司及其业务覆盖范围几经演变,初成立时为独立金融机构,与复兴金融公司业务几乎相同。1939年划归美国农业部,1948年国会给予联邦永久经营许可证,总公司设在华盛顿,成为美国农业部的永久性机构,对农产品储藏提供了大量资金。“商品信贷公司贷款给农场主,而以他们的谷物为担保。如果农产品卖出好价钱,农场主归还贷款后得到利润。如果卖价低,商品信贷公司通过支持不足款项付给农场主一笔款。商品信贷公司支付的款项因农场经济状况波动很大,气候帮忙时,商品信贷公司贷款能全部得到偿还,否则就得支付数十亿美元款项用于支持价格和支付不足款项。”(Waterfield,1986,131~2)

所谓无追索贷款就是农产品抵押贷款,即农产品贷款一经贷出,贷款人就不再拥有索回这笔贷款的权利,设立这项贷款的目的是稳定农业生产。由于当时美国农产品大量过剩,华莱士试图向农场主提供一笔贷款,农场主根据与农业部签定的种植面积协议,得到贷款进行种植,并以尚未成熟的庄稼做抵押。农场主可以选择下个收获季节归还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贷款本金加上规定的利息,也可选择把抵押的、尚未收获的粮食作为归还的贷款,主动权掌握在农场主手里。如果下个收获季节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农场主的成本价格,农场主就在市场销售产品,获得一定利润后,归还商品信贷公司贷款加合理利息;否则,农场主即放弃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商品信贷公司可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部分收回贷款。

这种贷款另一好处是,农民可以贷款在农场附近最适当的地点建立储藏设备;如果农产品储存量超过前一季节,还可以得到改善储藏设备的信贷机会。(Murray,1977,338)由此对于它的惠民性质可见一斑。“近年来,该公司之贷款多用常平仓储方案Ever-normal granaryprogram之基础。该公司贷出款项或经由该公司经手贷出之款项,贷款对象多为下列三种作物:玉米、棉花、小麦。”“各种不同的农产品放款,主要针对玉米、棉花、烟草与小麦四种作物。公司奉命有义务对遵照种植面积计划的生产者予以贷款。”(Murray,1977,249)

根据商品信贷公司的信贷政策,贷款机构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既然是作为种植面积控制计划与常平仓储的一部分,它的稳定物价的政策成分,则必然多于贷款政策成分。当市场贷款利率很低时,商品信贷公司贷款则减少。相反的,在市场利率高时,商品信贷公司则增加放款。实际上,是由商品信贷公司承担了贷款的风险,同时,平抑市场利率。现在,对农产品放款可直接由商品信贷公司办理,也可以间接由私人机构办理。诸如一般银行,可与商品信贷公司订立契约办理贷款等。其办法是由农民同意付出若干利率的利息,提供一项实物动产做农产品抵押,并交付风灾、火灾保险单。如果农民愿意交付农产品以抵付现金贷款,当他转移农产品后,就可取消应付的利息。地方银行可对农民贷款,并由农产品信贷公司得到还款保证,于贷款期满时可在公司购买此项贷款的票据,以及银行应得若干利率的利息。

联邦剩余商品救济公司和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常平仓功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前已指出,Kingdom(小鱼,1947)认为,联邦剩余商品救济公司作为华莱士常平仓计划的一项,收购了大量的剩余商品,向人民分发,解决了人民眼前的生活困境,同时,保证了价格稳定,防止了萧条蔓延。对于农产品信贷公司,我们来看农业金融学家Murray(1977)的统计,商品信贷公司的运作过程表明,“损失多于利得,正如意料所及。自1933~1941年间,损失总额达6000万美元,但自1941~1946年中之得利则达12600万美元。自1946~1952年,每年均有亏损。总计自1933~1952年间,为维持农产品价格损失的净值达106500万美元。甘蔗损失最多,47800万美元,蛋粉次之达19000万美元;羊毛与花生又次之各为9200万美元,小麦则为8300万美元;玉米为5300万美元。反之,在收益上,棉花与棉籽产品利得达24800万美元,烟叶达500万美元。棉花及烟叶在1933~1941年中损失颇大,但在1941~1946年间获利又甚大。”

四、我国应该恢复和全面建立常平仓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常平仓思想具有很强的使用价值和现实意义,美国新政时期农业立法的主导思想就是实施常平仓计划,他们的常平仓结合了现代发达货币经济的特点,建立不同于古代的常平仓制度。华莱士从信贷入手,抓住农业信贷这个关键,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农业价格,使农民无论是丰收或是歉收都能保证价格稳定,得到合理的公平收入,保证经济基础稳定,又会带动农村消费。而通过国家投入,可以把多余的商品收购上来,免费分发给急需的城市消费者,稳定了市场物价,解决了社会稳定问题,一举而多得。这就是古代常平仓思想的现代意义,完全值得我们借鉴。令人深思的是,在1930年美国建立常平仓制度后,中国国民政府曾专门派人到美国农业部,了解如何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建立并具体实施这个制度(注:Bean/Boyle,1937.),但是由于当时的恶劣形势,建立常平仓制度存在着很多无法满足的条件。现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积蓄了一定的财力,可以考虑投入一定财力,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常平仓。而且,由于农业连年丰收,一方面,导致农产品价格不断波动,出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农民的收入提不高,造成农村消费水平上不去,仍然使得我国二元经济不能相互支持和融合,致使经济增长方式不能向集约型转化,农产品市场化水平提不高,对下一步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十分不利。同时,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又成为国民经济波动的源泉之一,必须想办法解决。而在当前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下,我们完全可以对建立常平仓制度展开研究,进行试点,一旦可行,就可考虑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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