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怀疑权”的伪造效率_反腐倡廉论文

论“合理怀疑权”的伪造效率_反腐倡廉论文

“合理怀疑权”的证伪效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一向认为,经得起“怀疑”这个程序证伪的东西才是靠得住的东西——所谓真金不怕火炼,“怀疑”就是炼金的火,虽然很多时候“怀疑”让人讨厌,让人避之惟恐不及。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第四稿已于日前完成,近期内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条例比较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创新地提出了“记者有怀疑权”这一理念: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中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怀疑是记者最具有职业特征的品质,以“权”的形式将记者职业中的“怀疑”制度化、合法化、规范化,这将有利于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中从种种限制中解放出来,从介入到怀疑,从怀疑到批评建议,从批评建议到安全保障,形成监督公权的一支独立力量。

更重要的是,“合理怀疑权”的创新提法中包含着一种与“依法治国”相契合的理念:公权行使的纯洁必须经由怀疑的证伪。

在过去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中,这方面是走了弯路的。“弯”在哪里呢?就是太相信“证实”的作用而排斥充满“怀疑”的证伪。在实践中的体现就是:相信公权行使者在本质上是向善、不易腐败、大公无私的,所以他们的表现不容“外人”置疑,而是自我证实。这种理念最滑稽的体现就是“血书”和“誓言”。已经“落马”的河南省前交通厅长曾锦城和张昆桐曾分别向省委写血书和立誓言表白: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两任厅长前腐后继的“下水”宣告了煽情“血书”的欺世盗名,也宣告了预防职务犯罪中“证实”这种制度安排的苍白无力,甚至是混淆视听的掩耳盗铃。

也就是说,对于“腐败信息”的知晓是不对称的,腐败永远不会清清楚楚写在贪官的脸上,谁也不能通过表象的光鲜“证实”官员的贪或廉、正或邪,必须“入乎其内”才能看清一些东西,而“怀疑”是深入到本质当中的最好方式。官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经由怀疑的证伪,只有怀疑才有一种穿透力挤出人性劣根中的伪善,只有怀疑才能让公权行使者有压力去实践自己的职务誓言——在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和人民监督这些“怀疑力量”乏力的情境下,记者“合理怀疑权”的制度化显得更有必要。

从本质上讲,制度存在的逻辑中预设了对权力的不信任。也就是说,制度存在就是为了怀疑,区别不过在于怀疑效率的大小——记者指向预防职务犯罪的怀疑是相当有效率的,因为他们拥有“发现问题”的职业敏感,拥有社会责任的压力,拥有把新近发生的事实及时、迅速地告诉公众的阳光承诺——职业的责任感和技术优势势必让记者的合理怀疑形成监督公权的一支力量。

已经被证实有腐败行为的“死老虎”是没有怀疑价值的,所谓预防职务犯罪,记者怀疑的对象的往往是一些在任的官员。如何保证他们不用手中的权力阻挠记者的怀疑呢(事实中有不少记者因为怀疑官员有腐败行为而进行采访时遭遇到打击和迫害)?“合理怀疑权”是制衡他们一柄相当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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