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与开发概念新探_阶级划分论文

阶级与开发概念新探_阶级划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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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1)09-0076-05

一、剥削概念

何谓剥削?马克思在论证资本家的剥削时曾这样写道,“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据此,《辞海》将剥削定义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亦如是说:“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经济大辞典》也这样写道:“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

可见,剥削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这就是流行的剥削定义,亦即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定义。按照这个定义,仅仅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还不是剥削;只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才是剥削。确实,仅仅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还不是剥削;抢劫和偷盗都是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却皆非剥削。但是,是否只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才是剥削呢?否。恩格斯说:“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但是这并不妨碍阶级的这种划分曾经通过暴力和掠夺、狡诈和欺骗来实现,这也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2]

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剥削,是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这意味着:并非只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才是剥削,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也是剥削。确实,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就其强制的手段和方式来说,原本有两种:经济强制与非经济强制。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属于经济强制,是经济强制方式的剥削;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属于非经济强制,是非经济强制方式的剥削。显然,流行定义——剥削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那么,剥削究竟是什么?

就剥削的西文“exploitation”来看,原本含有开发、利用之意;如果利用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则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公正、不道德地利用之意。《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剥削(开发)”词条也这样写道:“广义而言,开发一物是指为某种目的而加以利用,如为社会福利或私人收益而开发自然资源。如果用于取利于他人,则开发一词也含有不道德之意。如被利用之人当时处于无能为力状态,像贫民之与他们的财主、债主等,则该词又有压迫之意。”就中文来看,“剥”原本有裂、割之意。《说文解字》:“剥,裂也,从刀从录,录,刻割也。”“削”与“剥”大体相同,原本有分开之意。《说文解字》:“削,鞞也,一曰析也,从刀肖声。”因此,“剥”、“削”二字可以顾形思义,原本都有用刀分割之意;合为一词,遂有“分割”、“压榨”和“侵夺”诸义。

可见,从词源来看,不论中西,剥削都有不公正、不道德地利用他人,从而分割、压榨和侵夺他人一部分利益的意思。从概念来看,与其词源含义大体一致:剥削就是分割、压榨和侵夺他人利益而无偿占有其中一部分的不公正行为,就是分割、压榨和利用他人而无偿占有剩余利益的不公正行为。确实,剥削就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属于不公正范畴。这一点,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多有论述。“柯亨和罗默尔,这两个最有影响力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一定要包括非正义的含义在里面……单单说剥削就是强行榨取别人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劳动是不够的,只有非正义的榨取才能称得上是剥削。否则,如果为了惩罚一个人而让他去劳动而不给他报酬,或者通过抽签选出一部分人参加保卫战而并不额外给他们提供物品,或者非正义战争的战犯被强迫劳动来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称为剥削了”[3]。

诚然,剥削都是不公正,但是,不公正并不都是剥削。譬如,我们可以说恩将仇报是不公正,却不能说恩将仇报是剥削。那么,剥削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不公正?解决这个问题的起点显然是:究竟何谓不公正?何谓公正?柏拉图答曰:“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4]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也这样写道:“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柏拉图和乌尔庇安的定义被后来历代思想家所承认而成为公正的经典界说。按照这一界说,公正就是行为对象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就是行为对象获得其不应得的东西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显然,这个定义不够明确。因为“应得”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概念:究竟什么叫给人应得?

不难看出,所谓应得,必与应得者此前的行为相关:应得乃是一种回报或交换,是应得者此前行为之回报或交换。因此,公正是给人应得这一经典定义,原本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回报或交换。尼采早就看破了这一点:“交换是正义的原初特征。”[6]不过,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和涌泉之恩、滴水相报,都是一种回报或交换:这些行为是公正吗?是给人应得吗?显然都不是。那么,公正、给人应得,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回报或交换行为?亚里士多德答曰:公正就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7]。更确切地说,公正就是等利交换(善有善报)和等害交换(恶有恶报)的行为,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就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

那么,不等利(害)交换亦即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就是不公正吗?否。因为不公正无疑是一种不道德的、恶的行为;而不等利(害)交换未必都是不道德的、恶的行为。不等利(害)交换显然分为两类:一类是善的、道德的不等利(害)交换,如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属于仁爱和宽恕范畴;另一类是恶的、不道德的不等利(害)交换,如恩将仇报,属于不公正范畴。因此,虽然公正可以定义为“等利(害)交换”;不公正却不可以定义为“不等利(害)交换”:不公正乃是恶的、不道德的“不等利(害)交换”。

不公正是恶的不等利(害)交换,显然意味着,不公正分为两类:恶的不等害交换和恶的不等利交换。那么,剥削究竟是属于哪一种不公正?剥削的本质无疑是通过利益交换而无偿占有,而与损害交换或报复无关。因此,不等害交换无论善恶都无关剥削,剥削必是恶的不等利交换:剥削就是恶的、不道德的或不公正的不等利交换,就是不等利交换的不公正,说到底,也就是含有无偿占有的不公正的利益交换活动。这就是剥削的定义,亦即所谓广义的剥削定义。

对于这一定义,柯尔、罗默和赖曼等分析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多有论述。赖曼曾将这些论述归结为一句话:“我认为,有一种广义上的剥削,即不公正地或非互惠地从别人那里获取利益。”[8]赖曼的这个定义无疑是深刻的,但遗憾的是不够精确,或者毋宁说,是白璧微瑕:它有见于剥削直接属于不公正范畴,却无见于不公正属于交换范畴,因而无见于剥削最终属于交换范畴,遂以为剥削是非互惠的。殊不知,剥削属于利益交换范畴,因而必定是互惠的;只不过剥削的互惠是不等利交换的互惠,是含有无偿占有的不公正互惠。以此观之,那个令赖曼困惑的为什么“抢劫和盗窃是不公正不道德的无偿占有却不是剥削”的难题就容易理解了:抢劫和盗窃都不属于利益交换范畴。

剥削属于利益交换范畴,因此,并非只有劳动成果或经济利益的交换活动才存在剥削,剥削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概念;剥削是一个极为广泛的社会范畴,一切利益交换都可以存在剥削。只要是含有无偿占有的不公正的利益交换活动,就都叫做剥削:不管这种利益是经济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抑或精神利益。确实,如果说一个地主无偿占有一个农民的劳动成果是剥削,那么,他无偿占有该农民的其他利益,如偶然捡到的一块宝石,岂不也是剥削?

剥削就是含有无偿占有的不公正的利益交换活动,就是利益交换活动中无偿占有他人利益,说到底,也就是所谓的“占便宜”,亦即人际交往和利益交换过程中出现的所谓“占便宜”行为。笔者确曾见到一个“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她不断索取原告和被告的礼品钱财,却既不给原告办事,也不给被告办事,而是将案子一拖再拖,一直拖到双方都只求结案了事。她这种无偿占有原告和被告钱财的行为,亦即占双方的便宜,岂不是典型的剥削?

综上可知,剥削原本属于不公正和交换范畴:“不公正”是剥削的最邻近类概念,“交换”是剥削的终极类概念,“无偿占有”或“不等利”交换是剥削的种差。

二、阶级概念

赖曼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论者认为存在两种剥削概念: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定义(不公正地从别人那里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广义剥削概念,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定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狭义剥削概念[9]。殊不知,剥削概念只有一个,亦即“不等利交换的不公正”;而“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过是剥削的一种具体类型罢了。剥削的类型,不论就理论意义还是就现实意义来说,都比剥削的定义更加重要:这恐怕就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剥削类型学研究的缘故。那么,科学地看,剥削应该如何分类?

确实,“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乃是剥削的一种极其重要的类型,因其包括奴隶制剥削、封建制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等剥削的特殊种类,属于“阶级剥削”范畴:阶级剥削无疑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剥削类型。这意味着,剥削的科学分类应该以阶级为根据,分为两大类型:阶级剥削与非阶级剥削。然而,阶级剥削与非阶级剥削无疑是剥削的最根本也最难厘清的分类。因为进行这一分类显然必须界说阶级概念;而阶级概念,正如斯凯思所言,恐怕是人类所创造的最难界说的概念之一:“社会学家用来描述和解释社会关系的所有概念中,社会阶级可能是最模糊、最不确切的。”[10]赖特亦如是叹曰:“正像埃尔西惊异于为什么一头奶牛是一头‘奶牛’一样,是什么使一个阶级成为一个‘阶级’这一问题长期令人困扰。”[11]马克思也曾这样写道:“首先要解答的一个问题是:什么事情形成阶级?这个问题自然会由另外一个问题的解答而得到解答:什么事情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12]遗憾的是,还没有回答这个问题,马克思的手稿就中断了。那么,究竟何谓阶级(阶级定义)?究竟是什么使一个阶级成其为阶级(阶级划分根据)?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阶级(class)词条说:“这个词语起源于拉丁文classis,其用法中含有依据财富细分人口的意思。”《韦氏英语大辞典》和《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阶级”词条也这样写道:阶级亦即种类、类别,是具有相同的社会或经济地位的人所结成的群体。从中文来看,“阶级”由“阶”和“级”合成。“阶”和“级”原本同义,都是台阶的意思。《说文解字》:“阶,陛也。”《书·大禹谟》中说:“舞干羽于两阶。”《礼记·曲礼上》中说:“拾级聚足,连步以上。”“阶”和“级”合成的“阶级”一词,也是台阶的意思。陆龟蒙《野庙碑》中说:“升阶级,坐堂宴。”后来,阶级被引申为不同等级的群体。

可见,从词源来看,不论中西,阶级都是指人群的种类或类别,亦即人们所分成的一些群体或集团,这些群体或集团的内部成员具有某种相同性,而群体相互间则根本不同。只不过,西文词源含有阶级划分的根据在于财富;而中文词源含有阶级划分的根据在于官位罢了。那么,从概念的定义来看,阶级究竟是什么?毫无疑义,与其词源含义一致,阶级也是指人群的划分、种类和类别,亦即人们所分成的一些群体或集团。这些群体或集团,就划分的根据来说,一方面,相互间根本不同乃至恰恰相反;但是,另一方面,每一群体内部成员则完全相同。问题的关键在于:阶级划分的根据究竟是什么?

对于阶级的概念分析将令我们惊奇地发现,阶级划分的根据,竟然也与其中西词源含义大体相同,乃在于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马克思列宁主义阶级划分根据的观点与阶级的西文词源含义大体相同,认为阶级划分的根据是经济关系,说到底,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关系。列宁说:“区别各阶级的基本标志,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13]“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4]罗默也这样写道:“阶级是指一个群体,这一群体的全体成员以相似的方式同劳动过程相联系。例如,所有那些为了生活而出卖劳动力的人构成一个阶级;所有那些雇佣劳动力的人构成一个阶级;所有那些为自己劳动、既不出卖劳动力也不雇佣劳动力的人构成第三个阶级。”[15]赖特亦认为:“将阶级概念限制在财产关系上是合适的。”[16]

然而,波朗查斯认为这种阶级定义和划分根据理论是片面的,他称之为“经济主义”:“‘经济主义的社会阶级概念完全根据生产关系的经济方面确定社会阶级的定义,尤其是把社会阶级作为它们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所起的作用来解释。”[17]确实,这种所谓经济主义的阶级定义和阶级划分根据,固然最为深刻、根本和重要,因而能够说明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三大对立阶级——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封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却失之片面:它不能说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因为统治阶级乃由所有担任政治职务的人(亦即所谓“官”)构成;被统治阶级则由所有不担任政治职务的人(亦即所谓“民”)构成:统治阶级亦即官吏阶级、官僚阶级或官员阶级;被统治阶级亦即庶民阶级、民众阶级或无官阶级。因此,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划分的根据并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而是政治职务或政治权力的垄断或有无。这样,一个人即使一无所有,只要成为官吏,就属于统治阶级,而不属于被统治阶级;相反地,一个人即使是亿万富翁,只要不是官吏,没有政治职务,就属于被统治阶级,而不属于统治阶级。所以,波普说:“统治阶级总是某些人。无论他们可能曾经属于哪个阶级,一旦成为统治者,他们就属于统治阶级。”[18]

可见,阶级划分的根据或标准并不仅仅是经济关系,并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垄断关系,还应该包括政治职务、政治权力的垄断关系。因此,将阶级定义为人们因经济地位或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集团,是片面的;人们因政治职务或政治权力之有无或垄断而分成的不同集团亦即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也属于阶级范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诚然,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但是,由此不能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根据是经济关系。因为,毫无疑义,一个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之所以是统治阶级,绝不是因为它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而只是因为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使它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说到底,只是因为它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统治阶级是垄断政治权力的群体,而未必是垄断经济权力的群体。

确实,所谓统治阶级,无疑是所有统治者所组成的群体。一个人无论多么富有,无论他拥有多大经济权力,无论他在经济上“统治”多少人,只要他没有政治职务或政治权力,他就不是统治者,他就不属于统治阶级。我们能说一个大资本家或大地主是统治者吗?我们不但不能说他是统治者,而且严格讲来,也不能说他“统治”工人或农民;而只能说他管理、支配工人或农民。“统治”和“统治阶级”纯粹是一个政治概念。因此,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根据乃是政治权力,绝不是经济关系。有鉴于此,波朗查斯认为阶级划分的根据或标准应该是多元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无论什么时候在分析社会阶级时都远非把自己仅仅局限于经济标准,他们都明确谈到政治标准和意识形态标准。”[19]从此出发,波朗查斯给阶级下定义说:“社会阶级是按照它们在整个社会实践中的地位,也就是它们在包括政治和意识形态关系在内的整个劳动分工中的地位来决定的。”[20]

诚然,阶级定义和阶级划分根据多元论避免了经济一元论的片面性,可以包括所有阶级。但是,这种多元论的阶级定义显然不但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而且含糊不清,实际上无异于说:阶级是由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决定的。殊不知,阶级划分不但与意识形态无关,而且与政治职务或政治权力之外的政治(如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等)无关。恩格斯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其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意识形态无疑都属于无产阶级;但是,恩格斯却是资本家,不属于无产阶级,而属于资产阶级,属于资产阶级的知识阶层。

阶级划分的根据实际上只有两个:生产资料与政治权力之占有或垄断关系。因为人类社会迄今所有阶级——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以及中间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显然都是以生产资料或政治权力之占有或垄断关系为根据划分的。因此,可以断言:阶级就是人们因生产资料或政治权力之垄断而分成的不同群体。这样一来,阶级显然不仅是个经济范畴,而是经济与政治的综合范畴。我们不妨沿用赛维斯的用语,将生产资料垄断所形成的阶级叫做经济阶级,将政治权力垄断所形成的阶级叫做政治阶级(亦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21]。这种阶级定义和阶级划分,既不同于“经济一元论”(波朗查斯称之为“经济主义”),亦不同于“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多元论”,不妨称之为“二元论”,亦即“生产资料与政治权力二元论”。

但是,这种二元论恐怕还不配享有真理的美名,因其仍然不符合分类的逻辑规则:一次划分只能有一个根据。显然,要避免这种弊端,阶级划分的标准必须是一元的,而不能是二元或多元的。可是,究竟有没有这样一种阶级划分的根据,它既能够包括全部阶级,又可以避免各阶级外延部分重合?有的,那就是权力垄断。因为不但政治权力属于权力范畴,而且作为阶级划分根据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实质上也是权力关系,只不过不是政治权力而是经济权力罢了。这个道理,斯密曾有深刻论述:“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继承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或继承了民政或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也许可以提供他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单有财产未必就能给他政权。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换言之,财产的大小,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生产物数量的大小恰成比例。”[22]罗默进而将这番道理归结为一句话:“生产关系是经济权力关系。”[23]

这样一来,阶级定义和阶级划分根据的“生产资料与政治权力二元论”,就可以转化为“权力一元论”:权力垄断是阶级划分的根据,阶级是人们因权力(主要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之有无或垄断而分成的不同群体。这个道理,波朗查斯已有洞见。他再三说:“关于权力和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已经可以得出某些结论。阶级关系就是权力关系。”[24]“阶级关系在每一个方面都是权力关系。”[25]“阶级关系就是表现在每一个方面的权力关系。”[26]那么,以权力垄断为根据,人类究竟分为哪些阶级?

以权力垄断为根据,一切人无疑可以分为两大群体,亦即无权群体与有权群体。不言而喻,无权群体是被压迫阶级,有权群体是压迫阶级。但是,真正讲来,无权群体不但是被压迫阶级而且还是被剥削阶级,有权群体不但是压迫阶级而且还是剥削阶级。因为,如前所述,生产资料私有制之所以是剥削的根源,就是因为生产资料垄断必然导致权力垄断,亦即生产资料使其拥有者有权成为支配没有生产资料者的雇主,成为劳动力价格的决定者和控制者,从而能够无偿占有其剩余劳动,权力垄断是剥削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权力垄断与剥削如影随形。与其说权力垄断是阶级划分的根据,实则蕴涵剥削是阶级划分的根据,毋宁说,权力垄断是阶级划分的表层的实在的根据;剥削是阶级划分的深层的潜在的根据:阶级是人们因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剥削关系而分成的不同群体。所以,赖特认为阶级是一个以剥削为核心和基础的概念:“以剥削为基础的阶级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指向这么一个事实,即阶级关系是权力关系,而不仅仅是特权。”[27]“尽管马克思有时利用统治和压迫来描绘阶级关系,阶级对立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仍是剥削。”[28]

于是,哪里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非民主政体,哪里有权力垄断,哪里分为无权群体与有权群体,哪里就必定存在压迫与剥削。没有权力(经济权力或政治权力)的群体,必定遭受相应的有权群体的压迫和剥削,因而叫做被压迫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垄断权力(主要是经济权力或政治权力)的群体,必定压迫和剥削相应的无权群体,因而叫做压迫阶级和剥削阶级。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完全民主政体,每个人都完全平等地执掌生产资料和国家最高权力,每个人都完全平等地拥有经济权力和最高政治权力,从而消除了权力(主要是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垄断,因而也就消灭了阶级,不复存在压迫剥削阶级与被压迫被剥削阶级。

然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压迫剥削阶级与被压迫被剥削阶级可以包罗一切阶级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压迫剥削阶级因其垄断的权力种类不同而分为两类:政治权力、政治职务垄断者阶级或统治阶级与经济权力或生产资料垄断者阶级。其次,统治阶级可以分为四类:奴隶社会统治阶级、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与社会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再次,经济权力垄断者阶级或生产资料垄断者阶级也分为四种: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中产阶级,亦即所谓新阶级,是那些没有生产资料却拥有经济权力的管理者群体,他们在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同时又压迫和剥削工人。因此,赖特给中产阶级下定义说:“在阶级分析的剥削和支配框架中,中产阶级被定义为那些同时处于剥削和被剥削或支配和被支配地位的那些人。”[29]

无政治权力阶级或被统治阶级显然也分为四类:奴隶社会被统治阶级、封建社会被统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被统治阶级与社会主义社会被统治阶级。无经济权力阶级也分为四类: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虽然拥有生产资料,不受雇于资产阶级,但也不足以雇佣工人,而是靠自己劳动谋生,因而没有经济权力(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具有强制性的力量),既不被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也不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然而,小资产阶级仍然没有逃离压迫剥削阶级与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阶级划分之外,因为它只是逃离经济权力垄断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却不可能逃离政治权力垄断阶级亦即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

可见,以权力垄断为根据的阶级划分不但符合逻辑规则(一次划分只能有一个根据),而且可以涵盖所有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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