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杂志评议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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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敏:

中国的法官往往会在法律面前失去价值的判断,这是采用法定证据主义的一个缺陷,也是影响实体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终审判决中的这段话耐人寻味:“被上诉人的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上诉人侵权证据的惟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本院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为什么法官会想到“一旦被广泛使用”?法官在审判本案的时候头脑里究竟在考虑什么?

和许多案件一样(特别是有影响的案件),法官过于把自己的判决视为一种规则的确定,太在乎人们会怎么看,由此妨碍了法官对正义的判断。其实并不是每个判例都能成为规则,有的案件这样判是因为这个案件只有这样判才公正,这里面是包含了法官对法律真义的价值判断的。法官不用担心自己的取舍是否会影响人们今后的行为方式,因为那不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要做的,就是让手中的这个案子判得公正。更多地把自己的判决视为一项立法,这是当前不少法官头脑中的一个误区。

秦伟:

我反而觉得夏敏所说的这个现象是个好事。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有自己的思想并且愿意明确表述出来,在当前是个值得提倡的行为。

至于案件本身,我们没有见到完整的庭审过程,很难断定孰是孰非,不过就法官敢于做出与其他几个类似案例不同的判决,我就觉得应该鼓励。而且这种取证方式事实上也很难证明曾经有过大规棋的销售,至于文中提出有没有第二种方法取证,那就是当事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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