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妻子家务经济价值的社会学思考_家务劳动论文

农村留守妻子家务经济价值的社会学思考_家务劳动论文

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社会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家务论文,妻子论文,农村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13(2005)06—0005—03

由于传统家庭分工具有明显的男性优势倾向,“留守妻子”成为当今农村的普遍现象。随着夫妻两地分居增多,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来自民政部门的数字表明,在农村离婚人群中,因为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而导致离婚的,所占比例高达五成以上。而“从夫居”的农村婚姻风俗,使男女两性间的经济资源分配和重新分配以及家庭亲属关系的资源严重不对称,对许多农村“留守妻子”来说,离婚不仅意味着失去住房和土地这些生活中最基本的条件和保障,而且还要面临与男方家族成员对立的社会环境。由于在一些农村地区离婚被认为是件丢人的事,她们回娘家也面临重重障碍。因此,很多农村“留守妻子”离婚后沦为流离失所的贫困人口。农村“留守妻子”离婚后的贫困化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公平的问题;在农业生产日趋女性化的今天,它也会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文化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开辟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笔者拟对农村“留守妻子”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等非货币化劳动的合理评价及制度安排问题进行探索,以期提出一种解决农村“留守妻子”离婚后贫困化问题的新设想。

一、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纳入社会经济价值核算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没有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清楚认识,就难以保证妻子在家庭的合理地位和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由于整个社会男女就业机会的性别差异,我国妇女往往承担了绝大部分无经济价值的生育和教养孩子、洗衣做饭等家庭义务,男子则承担大部分赚钱养家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男性就不应承担家务劳动,实际上,上述家庭分工包含着一个特殊的家庭公约:男子在养家方面承担了超额的义务,这种超额的养家义务形成对其他家庭义务的替代效应,即男子为获取较高的经济收入而多付出的劳动替代了他们应承担的那部分家务劳动。这种隐性的家庭公约为绝大部分夫妻所认同或遵循,因为如果夫妻二人白头偕老,双方以不同的方式为家庭尽义务后,是可以共享劳动成果的。然而,若夫妻中途离婚,对于从事较多的无经济价值的家务劳动的妻子则是十分不利的:第一,家务劳动挤压了她们自身进行知识技能更新的时间和精力,致使其离婚后独立谋生能力偏低。第二,家务劳动减少了职业时间和经济收入,致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利的家庭经济地位。第三,家务劳动和职业劳累的双重压力更易导致她们身心健康的损害。可见,妻子承担超额的家务劳动不仅会影响其家庭经济地位,还会影响其社会地位的提高。因此,在离婚情况下,承认和合理计算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对超额家务劳动进行经济补偿就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婚姻法》第40条就是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婚姻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和法条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着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的夏吟兰教授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示,“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1]。笔者认为, 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确保家务劳动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家庭的补偿能力,才能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出现的“男工女耕”模式实质上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沿袭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市场经济与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在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同时,也重新恢复和强化了农村的男权中心秩序,它使农村妇女在劳动负担加重的同时对婚姻家庭的依附性也被迫加大了,对我国农村妇女的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可见,农村“留守妻子”婚变中的不幸遭遇,既与传统文化相关也与市场经济相关,是封建“男权制”[2] 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在农村资源分配的男性优先秩序下,男子外出就业的机会远远大于女性,绝大多数已婚女子再次局限在家庭范围之内,从事着比较利益较低的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市场未形成农村妇女劳动回报的公平机制(主要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动和生育劳动未被纳入有酬社会劳动核算体系),女性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再者,我国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村妇女创造的价值被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盖和埋没了,妇女日益加重的劳动带来的不是更多的现金收入,而是更大的“对家庭的隐性贡献”[3],从而与外出就业的丈夫创造的相对较多的显性收益形成了巨大反差,妇女的经济地位反而有下降的趋势。男权文化和市场机制对农村妇女的强制性和非公平性是导致其经济边缘化和社会依附化的根源。如果政府不对这种发展趋势进行干预,那么从长期来看,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将进一步下降。

由于社会性别是经文化规定并通过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习得的,因此人们对社会性别的认识是可以改变的。政府通过制度保护对妇女自卑的文化心理进行纠正,通过制度的强制作用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深入到每个公民心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动摇长期以来妇女遭遇不公正待遇的文化根基,促进两性协调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事实表明,国家的力量向来是我国妇女解放运动最强大的依靠力量。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向世界承诺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这种突破国家的男权本质的新型的国家思想体系将在社会价值观念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对妇女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政府建立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储蓄银行制度,为农村“留守妻子”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构筑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依托,可以从根本上改善离婚妇女的经济和文化环境,是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储蓄银行制度设计方案及其社会学分析

(一)由政府出面建立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储蓄银行

农村“留守妻子”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她们为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村妇女对家庭贡献的增加并不能自动地惠及其自身发展,后者有赖于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环境的改善,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当今农村婚姻的稳定性在下降,政府应未雨绸缪,建立有效制度来遏制农村“留守妻子”离婚后贫困化的趋势。从《婚姻法》的视角来考察,农村“留守妻子”通常是农户家庭中对家庭牺牲较多的一方,是在离婚时应获得经济补偿的那一方。由政府出面建立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储蓄银行,就能够为这种经济补偿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依托,确实保护农村“留守妻子”的合法权益。政府可委托肩负着促进农村发展职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具体实施这项业务。银行给每一位已婚农村妇女设一个家务劳动储蓄银行账户,在丈夫外出打工的年份,由合法的妇女组织对“留守妻子”当年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核算,“留守妻子”凭评估核算证明到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为了消解影响制度实施的不利因素,政府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家庭把相当于这部分家务劳动价值的资金存入家务劳动储蓄银行。就具体的激励措施而言,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存款户相当于存款金额120%~150%的配套扶农贷款是最佳的选择。理由是,一方面,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有贷款激励,丈夫是不会反对将这笔资金以妻子的名义进行储蓄的:1)从经济角度而言,有贷款的补充就不会因储蓄而影响家庭生产和生活;如若夫妻感情好能到白头偕老,这笔款就是整个家庭的储蓄;农户在自身积累能力较弱的条件下,能贷款是家庭求之不得的好事。2)从文化角度而言,国家信贷符合农民的信贷文化心理,易于被农户接受。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历史中,国家对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绵延几千年,经过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国的小农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家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贷习惯:在寻求信贷支持时,先争取国家农贷,再谋求民间熟人信贷,最后是高利信贷。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农民的借贷对象历来在亲属与政府,而非商业性金融组织。另一方面,由于吸纳了“留守妻子”的家务劳动储蓄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这种专项放贷也不愁资金来源,只需政府投入少额的补充资金即可,类似于储蓄资金的封闭运行。如若把这项制度与现行的对农户的小额信贷扶持政策结合起来,效果可能会更好。如果操作得当,农村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就能步入良性循环。

家务劳动储蓄只有在下面三种情况下才能取用:1)离婚,由妻子一次性全额取用,作为经济补偿部分。在这之外,妻子仍然参与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婚姻存续,妻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分期取用,每年允许取用相当于妻子自身生活费的金额。3)妻子死亡,存款由妻子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取用。

(二)以合法的妇女组织为基础构建家务劳动经济价值评价机构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价与核算,是农村“留守妻子”家务劳动储蓄银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有效性、合理性与公平性,“留守妻子”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评价与核算,应该由个人和适当的组织共同来完成。另一方面,也需要组织对组织普及这些制度知识和信息,发放规范的证书。村妇代会作为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农村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该村妇女知根知底,也深受广大农村妇女的信赖,因而是家务劳动评价最现实的最恰当的组织载体。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评估步骤可以设计如下:第一步,“留守妻子”个人自评;第二步,村妇代会审核;第三步,村妇代会与农妇个人交换意见、共同复评;第四步,由村妇代会持各家的家务劳动评估核算证书统一到乡妇联审核盖章。若“留守妻子”个人与村妇代会有重大分歧,个人可到乡妇联乃至县妇联要求重新评价。

(三)合理确定家务劳动的界限、评价原则与评价方法

首先,要对农妇的“家务劳动”进行合理的界定。狭义的农妇“家务劳动”,是指农妇为洗衣做饭、喂猪养鸡、自家菜园,教育子女、服侍老人、病人,招待客人等付出的劳动。广义的农妇“家务劳动”是指农妇从事的为家庭无偿付出的非货币化劳动,既包括上述狭义的家务劳动,还包括经营承包地的劳动中用于家庭自用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所对应的劳务。比如,从事生产自家一年的口粮和自用的棉花的劳动,等等。农村妇女绝大多数从事着养家糊口的粮食生产,而不是卖粮获利。这些粮食和棉花等除去妻子自身消费的部分,均为妻子为家庭无偿做贡献的部分。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进行核算应以广义的农妇“家务劳动”为依据。

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评价要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以男女平等为总的指导思想。由于家庭义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留守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中必有一部分是其为尽自身应尽的义务而付出的劳动,因而不能全额进入家务劳动储蓄存款。考虑到从事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因素以及生儿育女的艰辛,按三七比例处理比较合理,即总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70%进入储蓄存款,30%视为妻子应尽的家庭义务。

目前,学术界和有关部门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估算家务劳动。一是机会成本法,二是模拟市场法。考虑到我国农村妇女就业的不利处境,笔者认为综合采用两种方法的计算思路比较恰当,即计算标准可以以当地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因为,第一,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对于大多数农妇来说,家政服务是其最有可能从事的职业之一;第二,各地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已逐步形成,在技术层面上便于计算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消费成本。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家务劳动有社会化的趋势,洗衣、接送小孩、家庭清扫、做饭、修剪花园、照顾老人等都逐渐形成了市场价格。每位妻子到底创造了多少家务劳动价值,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的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来具体计算。

收稿日期:2005—09—13

基金项目:湖南农业大学后备人才创新团队建设基金(60266:6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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