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日本模式分析_卡特尔论文

法人垄断资本主义——关于日本模式的一种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法人论文,模式论文,垄断资本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作为唯一的非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其独特的制度模式既因成就了50-60年代的经济奇迹而倍受世人称羡,又因激化了70年代以后的对外摩擦而屡遭他国责难,还因加重了90年代以来的长期萧条而引起各界疑虑。以此为背景,学术界对日本模式的研究日趋关注,并相继提出了“儒家资本主义”、“经营者资本主义”及“政府主导资本主义”等多种解说。遗憾的是,这些解说均存在着一系列显而易见而又无法弥补的缺陷,以致迄今尚无一能够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由此也使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成为必要。正因如此,本文才力图进行这样一种尝试:以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来界定和解析日本模式,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剖析和说明当代日本的法人垄断资本主义。

一、关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规定

本文之所以将日本模式界定为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是把它视为一种制度模式,一种垄断资本主义的独特模式,而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关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如下规定为逻辑起点和分析依据的。

(一)关于垄断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规定

关于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论述最为系统、也最为世人所熟知的,当数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提出的“五个基本特征”论(注: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8页。)。对此,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这五个基本特征之中,最本质的特征还是垄断本身,其他特征都是由这一本质特征来决定、以这一本质特征为基础的。列宁本人也一再强调,垄断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的本质特征和根本标志,是其“全部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乃至“最深厚的经济基础”。他还明确指出:“从竞争到垄断的转变,是最新资本主义经济的最重要的现象之一,甚至是唯一的最重要的现象”,“垄断代替自由竞争,是帝国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帝国主义的实质。”(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740页;《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3页。)

(二)关于资本主义垄断实质内容的规定

必须注意到,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垄断,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只是其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度与占有方式的深刻变化。资本主义生产与市场的集中和垄断,首先是以垄断企业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集中占有为前提和基础的。垄断价格、垄断利润等范畴,所反映的实质也是垄断资本占有关系。与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占有关系相比,垄断资本占有关系至少具有如下特征:(1)它不仅反映着作为资本占有主体的资本家对不占有资本的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还反映着大垄断资本对中小资本的控制关系;(2)它明显改变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内部结构,使资本的所有与占有、占有与经营的分离成为可能,使垄断企业不仅占有和经营自己所有的资本,还可占有和经营归他人所有的资本,这是垄断制与股份制相生共长的必然结果;(3)以股份占有为主体的垄断资本占有方式的形成和发展,体现着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社会化趋向,引起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对此,马克思高度评价道:“股份公司的成立”使“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

(三)关于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规定

资本主义占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和资本的资本家私人占有,一般简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它构成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贯穿于全部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始终,但其本身的具体形态却不是固定不变的。正是这一资本主义私有制,构成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也正是这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具体形态变化,又构成资本主义每一发展阶段区别于其他阶段的主要特征。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形态变化,又是以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主体变化为根本标志和主要特征的。从总体上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由竞争阶段,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主体,主要是在产权关系上彼此独立的私人资本家个体,而且这种私人资本家个体还往往是集所有者、占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于一身的;而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像在此时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份公司那样,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主体,已变为相互结合在一起的私人资本家集团,而且在这里还出现了所有者与占有者、经营管理者在产权关系上的分离。

显而易见,上述从垄断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垄断,再到垄断资本占有关系,最后到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逐步深化的基本规定,实际上同时也为本文关于日本模式即法人垄断资本主义的分析和论述提供了明确的逻辑起点:从垄断资本占有主体在当代日本的本质变化出发。而在正式展开这一讨论之前,必须首先说明当代日本仍旧处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代日本资本主义仍旧是一种垄断资本主义。

二、仍处于垄断阶段的当代日本资本主义

日本资本主义于1868年明治维新后开始成形,后经一短暂的自由竞争时期,到本世纪初便同欧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一道步入了垄断阶段。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当代日本资本主义是否仍旧处在垄断阶段,当代日本资本主义是否依然是一种垄断资本主义?在我们客观描述了以下事实之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

(一)垄断企业规模的空前扩大

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是资本主义垄断赖以形成和确立的基础,因为“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740页。)。关于战后日本企业尤其是大垄断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趋向,与其本国战前相比是难以说明问题的,因为基于总体生产力水平的时代特征,战后的企业规模肯定要比战前大出许多。这里可以说明问题的或许是战后本身的发展状况及其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比较。先就资本金超过10亿日元的大垄断企业的数目看,在日本1955年只有169家,而到1975、1985年和1994年已骤增至1893家、2870家和5534家。其中超过50亿日元的企业在1966、1986年和1991年分别为279家、898家和1573家。在1953年,日本规模最大的100家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仅为20.7亿日元,而到1992年竟猛增至2390亿日元(注:〔日〕东洋经济周刊:《经济统计年鉴》(1987),第158页;总务厅统计局:《日本统计年鉴》(1997),第190-191页;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年次报告》(1996),第158页。)。再就日本在全球最大企业中的地位看,依据美国权威的《幸福》杂志按销售额进行的排列,1962年在全球最大的200家公司中日本只有8家,明显少于美国的124家、英国的21家和原西德的20家。而在1993年的全球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日本已占到135家,仅少于美国的159家而远比其他发达国家为多。在其中最大的100家中日本也占到23家,尤其是本田、日立和松下等3家日本公司更分别高居第5、第6和第8位(注:参见1994年7月23日《经济日报》。)。可见,作为后进资本主义国家,日本垄断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即使与欧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老牌巨型垄断企业相比也已毫不逊色。

(二)资本占有的高度集中与垄断

如前所述,垄断企业对社会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集中占有,是资本主义垄断的实质内容,从而亦可用来说明当代日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状况。在战后不同时期,日本的资本占有向垄断企业集中的状况也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却始终保持在极高的水平上。这里仅以90年代初的情况来作一说明。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测算,在1992年,日本制造业资本金超过10亿日元的大企业有1930家,其占制造业法人企业总数的比重只有0.43%,而其占有的总资产却要占到整个制造业的58.8%。而且,其中拥有总资产最多的100家巨型企业所拥有的总资产即占到整个制造业的30.5%。与之相反,为数达34.1万的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虽占到制造业法人企业总数的75.5%,而其占有的总资产却仅占7.5%(注:〔日〕《公正交易委员会年次报告》(1996),第164页。)。

(三)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密切融合

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融合作为列宁提出的垄断资本主义五个特征之一,在战后日本要比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以后一类国家为研究对象的不少学者,正是注意到其中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结合关系的日趋弱化,才提出了所谓“金融资本消失论”。本文无意评判这一理论的正误,而只想指出,若这些学者以日本为研究对象,绝对不会得出类似的结论。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在战后日本的大垄断银行与大垄断企业之间,始终保持着通过相互持股、系列贷款和人事参与等纽带牢固结集在一起的极为密切的融合关系,甚至以大垄断银行为中心结成垄断企业集团。目前在整个日本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六大企业集团,无一不是以某一大垄断银行为中心、联合若干家其他大垄断企业结成的。以住友集团的20家经理会成员企业为例,在这20家大垄断企业中有住友银行、住友信托银行、住友生命和住友海上火灾等4家金融企业,其余为住友金属、住友化学、住友商事和NEC等16家非金融企业。在1996年度,这4家金融企业持有其他16家非金融企业股份总额的14.4%,其中对住友仓库和住友化学股份的占有率更高达21.9%和20.3%。反过来,这16家非金融企业则分别占有住友银行、住友信托银行和住友生命股份的8.3%、13.4%和11.2%;同时,16家非金融企业借款总额的19.1%来自住友银行和住友信托银行,其中住友仓库、住友建设和住友化学对此二银行的借款依存度更分别高达59.2%、37.9%和36.2%(注:〔日〕东洋经济周刊,《企业系列总览》(1998),第32-23页。)。

(四)产业组织中的垄断体制

战前日本产业组织中的垄断体制是一种以财阀家族为主体的金字塔型结构。战后初期的解散财阀运动虽彻底铲除了财阀家族对这种垄断体制的控制,而这种金字塔型的垄断体制本身在50年代尤其是步入高速增长时期之后又以新的方式重新形成并得到不断加强。战后形成的这种金字塔型垄断体制由三个层次构成:(1)在最低一层是由大垄断企业通过多级承包关系将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形成大中小企业系列。据日本中小企业厅《工业实态基本调查报告书》披露的资料,与大垄断企业具有承包关系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比重在1981年高达65.5%,这一比重在运输机械、服装、电器机械、纤维和一般机械等五个行业更分别高达87.7%,86.5%,85.3%,84.9%和84.1%。(2)中间层亦即主体层为大垄断企业通过相互持股、系列贷款、互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等纽带结成的企业集团。其中主要是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一劝等六大企业集团和日立、本田、新日铁等数十个独立系企业集团。在1976年,上述六大企业集团的140家经理会成员企业控制了全日本非金融保险业总资产的17.0%、资本金的16.8%和销售额的15.8%。之后比重虽有所下降,但到1996年仍分别有11.5%、14.2%和12.5%(注:〔日〕安藤良雄:《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版,第179页;前引《企业系列总览》(1988),第25页。);(3)最高层是由大垄断企业及其集团首脑结成的财界,其中主要是经团联、日经联、同友会和商工会议所等所谓“财界四团体”。这四大财界团体在整个日本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各集团、各系列、各垄断企业以及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界之间调整和左右着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另方面又代表整个产业界与日本政府发生关系,不仅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政治结构与政府更迭。后文对此还有专门论述。

(五)市场与价格垄断

这可从如下几方面得到说明:(1)垄断性市场结构。据日经产业新闻对1995年日本市场上汽车、电子、情报通讯、机械、能源·金属·化学、纤维·纸·日用品和食品医药等七大类133种商品的调查,占有率最高的3家公司的累计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有87种,其中超过60%、70%、80%和90%的也分别达66种、47种、32种和18种,而且有3种达到100%(注:参见〔日〕《1997年版市场占有率》,日本经济新闻社1996年版。)。另据美国商务部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各自对本国市场(美国为1982年,日本为1984年)进行的调查,在被调查的全部209种商品中,日本竟有196种商品的市场集中度超过了美国,占93.8%,仅有13种商品较美国为低。(2)卡特尔行为的合法化、广泛化。战后初期,日本政府普通过制订《禁止私人垄断法》(1947)等措施对卡特尔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在50年代后,日本政府又在《中小企业安定临时措施法》(1952)、《输出入产业振兴法》(1954)等法律中,公开规定允许在中小企业和出口企业建立卡特尔,还通过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1953)允许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建立所谓“反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于是,卡特尔行为逐步被合法化并显现出迅速增加的势头。由各类法律正式认可的卡特尔在1953年为53个,到1960年即增至595个,1966年更达1079个。此后其数目虽有所减少,但每一卡特尔的参与企业数却大大增加了(注:〔日〕《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第180页。)。(3)集团内交易。这是一种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相互“关照”之下形成的排他性市场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关系在六大企业集团和独立系企业集团内部均较为普遍。如据公正交易委员会调查,三菱的集团内销售依存率在1989年和1992年分别为14.34%和14.22%,集团内进货依存率更分别达16.07%和16.89%。而在独立系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销售依存率平均为21.6%,关系公司对母公司的同一数字为22.0%(注:〔日〕《公正交易委员会年次报告》(1995),第147页;(1996),第179页。)。(4)垄断价格。战后日本的垄断价格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上述卡特尔行为形成的垄断价格,即卡特尔价格;另一是大垄断企业主导价格或称管理价格。有关此二类垄断价格的确切数据是很难获得的。据日本经济企划厅在60年代中期的一项调查,在被用来观察批发物价指数的296种商品中,有90种商品具有卡特尔价格特征,其交易量占到全部296种商品总交易量的49.6%(注:〔日〕宫崎义一等:《管理价格》,有斐阁1972年版,第203页。)。

三、日本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法人化

在分析了日本社会经济结构各主要方面的高度垄断状况之后,我们应该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代日本资本主义仍然是一种垄断资本主义。而在此前提下必须进一步论证的是,当代日本的垄断资本主义是一种什么性质或什么类型的垄断资本主义?它与垄断资本主义在战前日本和战后欧美的形态有什么本质区别?答案要从垄断资本占有关系尤其是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变化中去探寻。

(一)战前以财阀家族为主体的垄断资本占有结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直到战后初期解散财阀之前,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是以三井、岩崎、住友、安田等四大财阀家族和中岛、野村、大仓、古河、浅野、鲇川等二流财阀家族为主体和顶点的金字塔型垄断资本占有结构。这些财阀家族处于最上层,高度集中地占有着财阀总公司的资本,如在1946年9月解散财阀开始之时,大仓、住友、三井、古河、浅野和岩崎家族对其财阀总公司的资本占有率,分别高达93.0%、83.3%、63.6%、60.5%、52.2%和47.5%。其次是财阀总公司作为“持股公司”持有其“伞下”子公司的主要股份,如三井总公司对其主要“伞下”子公司的股份占有率依次达:三井油脂、三井仓库和三井木材100%,三机工业97.0%,三井精机89.6%,东洋棉花88.3%,三井船舶72.8%和三井农林60.3%;最后是这些主要的子公司也占有其“伞下”孙公司的大部分股分(注:参见〔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的结构》,社会思想社1991年版,第18-25页。)。这种以财阀家族为主体的垄断资本占有结构,具有如下明显特点:(1)私人家族性。在这里,绝大部分股份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是上述十大私人财阀家族及其成员个人;(2)垂直单向性。即只有财阀家族→财阀总公司→“伞下”子公司→“伞下”孙公司的单向持股,而很少有相反方向的持股关系;(3)封闭排外性。即严格限制系统外投资者对其“直系”和“旁系”公司的股份控制。

(二)解散财阀与垄断资本占有结构的变革

财阀是战前日本垄断组织的核心和主体,也被认为是发动侵略战争的罪魁祸首,因而在二战结束后不久,美国占领军当局就督促日本政府实施了解散财阀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1)解散作为财阀总公司的持股公司。1946年4月,日本政府发布《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令》,设立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为政府负责解散财阀事务的执行机构,确定83家财阀公司为持股公司,将其中三井物产、三菱商事等28家公司予以解散,其他55家公司所持股票予以没收。(2)切断财阀家族对企业的资本和人事控制。1946年12月,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确定十大财阀的56名家族成员为“财阀家族”,没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和其他资产,并免去其在公司经营方面的职务。到1950年3月,这些家族成员上缴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的股票价值48822万日元、公司债券855万日元,合计达49677万日元(注:〔日〕《法人资本主义的结构》,第37页。)。另外还于1947年1月和1948年1月两次共免除了财阀系企业3700余人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职务。(3)削弱财阀企业的垄断地位。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确认325家大垄断企业为排除(分割)对象,最后实际被分割的有大建产业、三菱重工、日本制铁等13家。解散财阀给日本垄断资本占有结构带来的最主要的变革,一是彻底铲除了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财阀家族性,二是明显改变了各产业、各企业垄断资本的实力对比关系,尤其是无论在解散持股公司还是在排除经济力量集中方面,均未以任一大垄断金融机构为对象,这就为后来以大垄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法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日本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法人化趋向

股份制依旧是现代日本企业尤其是大垄断企业最基本、最普遍的资本占有与企业组织制度,因而战后日本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结构的变化也主要体现在股份占有结构的变化上。表1是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占有主体分布的变化情况,从中不难看出,个人占有者占有比率在1949年高达69.1%,之后连续迅速下降,最低在1989年只有22.6%,至1996年略回升至23.6%;而包括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等在内的法人占有比率却不断迅速上升,1949年只有15.5%,到1989年最高时达70.8%,之后又缓慢下降到1996年的65%。其中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在1949年仅占9.9%,1989年最高时达46.0%,1996年为41.3%。此外,一般事业法人占有比率在1973年上升到最高点27.5%,1996年又缓降至23.7%。不难看出,在战后直到90年代之前,日本垄断资本占有的主体结构呈现出明显的法人化趋向,从1960年起法人即开始取代个人而成为垄断资本的主要占有者,迄今全部上市股票的三分之二仍旧为各类法人尤其是金融法人占有,而个人所占比重尚不足四分之一。这种资本占有主体的法人化趋向,在各大垄断企业的资本占有结构中也表现得非常明显。笔者曾对按1991年度销售额排出的日本最大的100家巨型非金融公司的前10名大股东逐一进行了核对,结果发现在这1千名大股东(不排除某一投资者同时作为数家大公司的前10名大股东)中,只有16名是个人大股东,其中仅有大林组的大林芳郎和户田建设的户田顺三助是第1位大股东,作为第2位大股东的有5名,第3-5位的有2名,第6-10位的有7名;而其余984名大股东均是其他法人,尤其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法人(注:参见郑励志主编《日本最大企业100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资料来源:〔日〕东京证券交易所:《证券要览》(1992),第116页;《企业系列总览》(1998),第73页。

(四)促成日本垄断资本占有法人化的原因

战后日本垄断资本占有主体的如此高度的法人化,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促成的。其中主要是:(1)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与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客观要求。生产社会化程度的空前提高,在战后日本同在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已是一不争的事实,而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一个方面,也要求其另一方面即资本占有方面相应提高其社会化程度。实际上,如前所述,股份化本身已促成了资本占有的社会化,只是其程度极为有限。因为在那里,例如在战前日本的财阀股份公司中,资本的“终极所有者”还要归结为财阀家族及其他投资者“个人”。而战后日本的法人持股却使股份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无法再归结为某种“个人”,占有三分之二股份资本的各种法人本身成了这种“终极所有者”。这显然是适应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要求,将资本占有社会化提高到了全新的高度。(2)国际化趋势增强与国际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以制订《贸易、外汇自由化计划大纲》、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款国和关贸总协定第11条款国为标志,日本经济的国际化和贸易、资本自由化在60年代后显现出空前加速的势头,对外国际竞争也空前加剧。在此条件下,日本垄断资本纷纷采取“稳定股东”、集团化、系列化等措施,来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和防止外国资本控制的能力,从而也直接推动了法人相互持股的迅速发展。(3)金融资本实力的空前增强及其与产业资本的高度融合。如前所述,战后初期解散财阀后,金融机构的实力并未因此而被削弱,尤其是在步入高速增长时期以后,由于产业部门资金需求迅速扩大和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扶植与保护又进一步增强,金融资本的实力又得到空前增强,并以此为基础迅速加强了对产业资本的控制与融合。上述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法人持股,就是在此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如表1所示,金融机构在法人持股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在1950年尚仅53.1%,而至1990年已增至64.2%。在1996年度持股最多的前20个大股东中,无一例外的都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这20家金融机构占全日本上市股票总量的22.7%,并分别是548家大企业第1位、947家大企业第2位和1118家大企业第3位的大股东。而其中持股最多的日本生命保险就控制着1206家大企业的股份,并是其中91家大企业第1位、99家大企业第2位和69家大企业第3位的大股东(注:〔日〕《企业系列总览》(1998),第75页。)。

(五)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基础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同是垄断资本所有制与占有关系,在战后的日本已较之战前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主要标志便是垄断资本的占有主体已由财阀家族转变为垄断法人。这是战后或当代日本垄断资本主义区别于战前的本质特征,垄断法人资本占有制构成当代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基础。而且,这种垄断法人资本占有制,也是当代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区别于欧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战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出现了股份资本占有主体由个人股东向社会事业投资单位如养老基金会、生命保险、投资信托单位转化的所谓“社会事业化”趋向,但它与日本的股份资本占有法人化有着本质区别:(1)就程度而言,欧美的社会事业化远不如日本的法人化进行得彻底,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社会事业投资单位持股率能达到日本的法人持股率那样的高水平。在许多国际知名的欧美大垄断财团中家族仍是其最主要的资本控制者,如杜邦财团的杜邦家族、梅隆财团的梅隆家族。(2)就性质而言,欧美社会事业投资单位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顾客的委托资金或受益者的共同出资,社会事业投资单位只不过是代替后者进行股票投资操作的“掮客”,而不能像日本的法人股东那样成为股份资本的“终极所有者”;(3)就目的而言,欧美的社会事业投资单位进行股票投资的首要目的,是从顾客或收益者的愿望出发,最大限度地获取股票投资收益;而日本的法人股东进行股票投资的首要目的,却往往是为了实现对投资对象的控制,或强化与对象企业在资本及其他方面的结合关系,谋求事业整体的稳定扩展。(4)最后,就结果而言,日本的法人持股事实上也使大法人持股者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对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或相互控制——对此后文还有进一步说明,而欧美社会事业投资单位在这方面的控制力却极差(注:参见〔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9-51页。)。

四、以法人垄断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

关于法人垄断在当代日本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基础地位与决定作用,显然要涉及许多方面的复杂内容,因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其最主要的方面尤其是其中最有争议的部分。

(一)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者控制,还是法人股东支配

关于现代日本的企业体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学术界一直流行着一种所谓“经营者控制”理论。该理论的倡导者所依据的是伯利和米恩斯在《近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即在采用股份公司制度条件下,伴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导致股份占有的日趋分散化;而伴随股份占有的日趋分散化,又势必使企业的最低控股额日趋降低,以致可能以最少的持股控制产业资产,最后形成完全看不到大股份持有者的经营者控制的局面。他们并断言:“有财富所有权但无控制权,和无财富所有权却有控制权”,即资本(股份)占有权与企业控制权的完全分离,“将作为股份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而出现”(注:参见〔日〕宫崎义一《日本经济的结构和演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第173-174页。)。由此论断不难看出,要使“经营者控制”论成立,必须具备的大前提是通过股份占有分散化达到所谓“资本非人格化”,从而使企业摆脱资本占有者的控制,转由所谓不受资本占有控制的“中立的”经营者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就总体或平均角度看,战后日本的股份占有的确出现了明显的分散化趋向。但进一步分析又会发现,这种分散化趋向同时又并行着股份资本占有的集中化趋向。呈分散化趋向的只是个人持股,那些法人大股东的持股比率不仅没有降低,而且还呈迅速提高之势。如持股10万株以上的法人大股东在东证第一部上市股票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在1956年为44.8%,1960年上升至52.8%,1970年再上升为62.8%,1986年更达77.7%(注:参见〔日〕《日本的股价分析》,日本经济新闻社1988年版,第382页。)。1996年度,在三菱集团21家经理会成员企业(金融业除外)中,头3位大股东的持股比率超过15%者有16家,其中30%者有5家,最高的三菱树脂达53.5%,三菱建设也达49.7%(注:〔日〕《企业系列总览》(1998),第34-35页。)。上述股份占有向法人大股东高度集中的趋向表明,所谓“经营者控制”论与现代日本的企业体制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是不相符的。事实上,在现代日本的大垄断企业中,经营者之所以能行使其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还是他能代表和体现大股东的利益和意图,只不过在这里大股东已不再是个人大股东,而是法人大股东。而且,在这些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中,有许多本身就是由作为大股东的其他法人企业派来的。如在三菱集团的21家企业中,无一家没有来自其大股东东京三菱银行派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三菱建设和三菱制钢的副总经理。

(二)宏观经营机制:政府主导,还是财界操纵

如本文开头所述,关于日本模式的界定,除以我们刚刚评论过的“经营者控制”论为基础的“经营者资本主义”之说外,还有一种所谓“政府主导资本主义”论。该理论十分强调政府干预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当代日本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资本主义,所谓“日本模式”就是“政府主导模式”。这里先不论这种理论在方法论上忽视占有制度对制度模式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的缺陷,而是想着重讨论一下,在当代日本经济的宏观运营机制中,到底是政府还是代表大法人垄断企业及其集团的财界在发挥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1)先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一下作为政府宏观经济干预基础的财政规模。由表2不难看出,日本的财政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在总体上要远比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低,即使与高度强调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相比也互有高低。这种比较至少说明,日本政府并不具有比其他发达国家更大的力度干预经济、从而出类拔萃地确立其主导地位的财政基础。(2)其次从政府与法人企业比较角度看社会资产所有结构的变化。在经济增长最快因而也是“日本模式”绩效最好的1955-1970年,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由9.8%下降为5.8%,而法人企业所占比重却由31.0%上升至37.3%,显现出明显的社会资产从政府向法人企业转移、财富越来越向法人企业集中的趋向(注:参见《法人资本主义》,第1-3页。)。(3)再次看财界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政府主导”论者多强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在日本经济运行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愿注意这些宏观经济政策本身就是在财界的参与与控制之下按照“财界的意志”来制定的。一个明显的事例是,在日本,几乎每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都是经有关审议会的反复审议后才得以制定和实施的,而这些审议会往往又是以财界人士为主体构成、并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后者来控制和操纵的。(4)又次是财界对日本政治和政府的直接控制和操纵。其主要渠道包括向主要政党尤其是自民党提供“政治献金”作为其政治活动经费,控制各企业职工的选票投向甚至派出职工到选民中“拉票”,接受政府官员“下凡”、为其离开公职后保留丰裕的收入来源等等。关于财界对政治和政府的高度控制与操纵关系,连日本政界和财界的首脑人物也直言不讳。如前首相池田勇人即言简意赅地指出:在日本,“政府是船长,财界是罗盘”(注:转引自〔日〕《经济》1975年7月号,第9

5页。);内阁的更迭只不过是船长的调换,而无论谁当船长都必须按照法人垄断资本手中的罗盘指引的方向行事。(5)最后可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来结束本部分关于政府与财界关系的分析。这一基本原理就是:国家或政府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始终是由其经济基础来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包括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或政府同样是由资本或法人垄断资本来控制和操纵并为后者的利益服务的,“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的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8页。)。

资料来源:〔日〕大藏省《财政金融统计月报》1997年第6期,第86-89页。

(三)以垄断法人为中心的分配关系

在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当代日本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也显现出以垄断法人为中心的突出特点。其主要表现是:(1)企业内部分配中的低工资、低分红与高积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企业的工资劳动分配率和分红率一直是最低的,正因如此才保证了法人企业本身的高积累。如直到1971年,日本企业的劳动分配率(劳动工资占附加价值的比率)尚只有34.6%,明显低于英国的53.4%,加拿大的52.3%,美国的45.8%和意大利的43.8%(注:〔日〕林直道:《现代日本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在1975-1990年,日本法人企业盈利中内部留成部分增长了4.1倍,其所占比重也由33.6%上升至37.1%,而红利部分却仅增长2.1倍,其所占比重相反由12.8%下降到8.6%(注:〔日〕《经济统计年鉴》(1996),第408页;(1997),第442页。)。(2)税制结构中对大垄断法人的优待。税收是国家财政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日本政府也通过这一手段对法人企业尤其是大垄断法人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企业的法人税是非常低的,而在企业的法人税负担中又形成了企业规模越大法人税负担越轻的“逆累进税”特点。如在1971年度,日本企业中法人税负担率最高的是资本金规模为1000万-5000万日元的企业,其比率为33.82%,而资本金规模为5000万-1亿日元、1亿-10亿日元、10亿-50亿日元、50亿-100亿日元和10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税负担率又依次递减为33.64%、33.36%、32.34%、31.39%和28.10%(注:〔日〕《现代日本经济》,第112页。)。(3)财政支出向法人尤其是大垄断法人企业的倾斜。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国防费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是最低的。如在1974年这一比重在日本仅为25.0%,而在美国、原联邦德国、英国和法国却分别达69.8%、51.3%、41.2%和35.6%(注:〔日〕日本银行调查统计局:《以日本经济为中心的国际比较统计》(1982),第80页。)。这是日本政府在财政资金使用上优先保证与企业尤其是大垄断企业发展有关的项目投入的结果。长期以来,日本不仅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来发展产业基础设施,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而且还通过其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投入了巨额“财政投融资”资金。从1955年到1975年,上述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投入由748亿日元猛增为20148亿日元,增长达25.9倍(注:〔日〕《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第21页。)。

(四)以居民高储蓄为基础的企业高投资

充分体现日本模式“优越性”的50-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实际上是靠民间企业尤其是大垄断企业持续旺盛的设备投资来带动的(注:参见拙文《论日本的设备投资主导型经济增长》,载《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1955-1975年,日本企业设备投资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9.9%,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由于日本企业的自有资本率极低,以致所需大规模设备投资资金不得不高度依赖银行贷款,如在1955、1960、1965、1970年和1975年5个年份,银行贷款占企业设备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61.7%、62.0%、78.2%、79.9%和71.6%(注:〔日〕《近代日本经济要览》,第21页。)。于是银行的存贷款能力就成为企业投资从而日本经济能否高速增长的关键,而战后日本居民家计支出结构中的“低消费—高储蓄”模式恰恰适应了这一要求。战后迄今为止,日本居民的个人储蓄率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一直是最高的。如在1955、1960、1965年和1970年4个年份,日本分别达13.4%、17.4%、17.5%和20.7%,而美国分别只有5.8%、5.0%、6.2%和8.2%,英国更分别只有1.0%、5.1%、6.1%和5.8%(注:〔日〕金森久雄:《新版日本经济入门》,中央经济社1978年版,表8。)。据此可以认为,战后日本垄断企业实力的迅速壮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居民的生活福利和消费水平的基础之上的。这也充分体现出当代日本一切以企业法人尤其是大垄断法人企业为中心的社会经济结构特征。

五、法人垄断资本主义的绩效、问题与走势

上述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模式,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产生了多方面明显绩效,也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其绩效集中体现于50-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其问题则充分暴露在90年代的经济长期停滞之中。而且这些问题的不断显现并日趋恶化,还促使这一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模式本身处于变革之中。

(一)法人垄断与经济高速增长

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文中曾有一著名论断,认为“资本主义的垄断……也同任何垄断一样,必然要引起停滞和腐朽的趋向”(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818页。)。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史实却表明,正是在如上所述的资本主义垄断依然存在并进一步加强的条件下,却在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出现了被称为“经济奇迹”的高速增长。对此,学术界曾有过多种说明,而本文则认为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当代日本资本主义垄断向法人垄断转变的实质性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新的推动作用或克服了原有财阀个人垄断在这方面的阻碍作用,才使经济高速增长成为可能。这主要表现在:(1)法人垄断比财阀垄断进一步推进了资本占有的社会化,更能适应战后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的宏观要求。(2)法人垄断比财阀垄断更有利于企业微观经营机制的完善。如财阀家族控制的铲除使经营管理专家走上企业领导岗位,法人持股使经营者少受制于个人股东对短期投资收益的追求而致力于企业整体的长期发展目标,法人取代个人成为企业大股东使劳动者弱化了被某个或某些“资本家”剥削的感觉从而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并调动每一企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3)法人垄断比财阀垄断更有利于宏观经济运营机制的健全。在法人垄断基础上形成的从大中小企业系列到大企业集团再到财界的产业组织体制,实际上使财界成了“又一个政府”,这虽然使日本政治与政府受到控制和操纵,但反过来又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得以通过财界体制来顺利实施。(4)最后,法人垄断在增强各个垄断企业实力的同时,还使有关企业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团体“合力”,从而明显提高了国际竞争能力。这对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贸易立国”战略来实现的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显然是至关重要的。

(二)法人垄断与经济长期停滞

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经济经历了以地价、股价急剧上涨为主要标志的泡沫化过程。到90年代,由于经济泡沫的迅速破灭,又使日本经济陷于长期停滞状态,迄今仍未能有改观。在1991-1995年,日本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只有0.6%,明显低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2.6%、2.4%、2.0%、1.5%、1.3%和1.2%,在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日本经济还出现了近20年来从未有过的负增长,分别为-0.7%和-1.3%(注:〔日〕1998年6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第17版。)。在当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一向是以经济增长业绩优异而著称的,而到90年代又反而沦为经济增长业绩最差的国家。造成90年代日本经济长期停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法人垄断为本质特征的日本模式本身暴露出多方面严重问题,并从多方面对经济发展形成严重阻碍:(1)在金融方面,由法人垄断决定、以间接金融、银企融合、政府保护为主要特征的日本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审查程序不严、风险意识淡薄、监管机制脆弱等多方面问题,以致引发了一场空前严重的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与经济萧条相互交织,又是日本经济难以摆脱停滞的主要原因。(2)在财政方面,由法人垄断决定,在本质上是既要加大对企业尤其是法人垄断企业财政投入、又不愿加重其税收负担的“国债依存型”日本模式。在90年代再度陷入空前严重的赤字危机之中。而目前日本政府为刺激景气回升、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之所以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就在于赤字危机直接损害了宏观财政调控体系的功效。(3)在产业组织方面,由法人垄断决定、以集团化、系列化为基本特征的日本模式,也越来越暴露出许多严重问题,如压抑企业活力,弱化市场功能,损害竞争效率等。此外,在科技开发、流通价格、劳动工资等方面,也存在并明显暴露出与法人垄断相关的种种问题,且这些问题都还以不同的角度和程度对日本经济产生着消极影响(注:关于日本经济长期停滞的态势尤其是体现日本模式特征的主要因素在其中的作用,拙文《步入疲劳状态的日本式经济体制——日本经济长期停滞的体制原因》(载《日本学刊》1997年第2期)中有系统论述。)。

(三)变革中的日本模式

90年代日本经济的长期萧条充分暴露出日本的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模式所固有的种种问题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使其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之中而不得不进行总体变革。日本政府目前正在全力推进的“六大改革”(财政体制、经济结构、金融体系、社会保障、行政和教育改革)正是这一大势所趋。事实上,在日本政府的改革尚未显现总体效果之前,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模式有关主要方面的变革即已展开。其主要表现是:(1)作为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基础的法人资本占有本身开始动摇。如表1所示,从1990年起,法人持股在日本上市股份总额中的比率即开始呈下降之势,至1996年已比1989年下降了5.8个百分点。(2)作为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基本组织体系的集团化和系列化正在趋于弱化。如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相互持股比率不断降低,银行“惜贷”和企业“脱银行化”使系列贷款关系日渐淡薄,大企业纷纷向海外转移生产而明显疏远了与本系列中小企业的承包关系等等。(3)充分体现日本法人垄断资本主义特点的金融模式早在80年代即以自由化和国际化为主要趋向开展了变革的过程,目前正在推行的被称之为“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更将日本金融模式的变革推向了高潮。(4)8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市场对外开放和政府规制的全面缓和,正在全面改变着日本的市场和流通结构,大法人企业及其集团对市场的高度垄断状况由此正发生着明显变化。(5)最后,自民党一党长期执政的结束,标志着呈“政·官·财一体”结构的“五五年体制”的解体,从而也预示着法人垄断资本对日本政治和政府的操纵和控制正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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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垄断资本主义:日本模式分析_卡特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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