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要求立法_集体合同论文

集体合同:要求立法_集体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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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争议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

●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依然有难点,亟待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

两起劳动争议,一纸集体合同,映衬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必要与可能。《劳动法》实施一年多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已取得明显效果。

1994年11月的一天,石家庄市南河毛纺有限公司200 多名职工到市有关部门集体上访。他们诉说公司的韩国老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工资、劳保待遇及合同年限等问题上侵犯了职工利益,工人们对此反映强烈。有关部门虽多次过问,但资方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更改。为此,工人们连续上访达半年之久,企业生产一度陷于混乱……

1995年3月8日,中港合资的北京协和奥光商厦近百名职工集体停工,要求外方就职工们提出的成立工会、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员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及保证工资收入等10个问题作出答复。这起纠纷在国内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商厦总经理至今不愿提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发生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利益矛盾,特别是劳动争议的增多,这是任何人也回避不了的现实。过去靠行政手段干预的做法,已无法解决新的劳资矛盾。客观实际要求我们必须建立新的协调机制,于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愈来愈多地走到了人们的中间。

集体合同制度从职工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又维护着职工的具体利益。它的推行和完善,对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本文开头提及的两起劳资争议,最后正是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得以解决。前者不仅签订了双方满意的集体合同,而且那位我行我素的韩籍老板也被董事会炒了“鱿鱼”;后者不但建立了工会组织,而且经过4个多月的7次协商,企业与工会正式签订了集体合同。企业运营从过去的亏损变为如今利润逐月递增,劳资关系也得到缓解。

实践证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统计,《劳动法》实施一年多来,全国已有16000 多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2344家。

从目前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国有企业占相对多数。例如:在湖北省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3%,集体企业占13.6%,外商投资企业占5.4%,乡镇企业占20.6%, 私营企业占0.9%,其余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此外, 过去实行共保合同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国有企业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在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效果非常明显。

首先,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逐步认识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协调劳动关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锅炉行业第一家合资企业,北京巴威公司从1988年就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至今,劳资双方先后就工资、住房、病假、带薪休假等几十个难点达成了共识,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

其次,工会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的身份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高了工会的地位和工会干部素质,促进了工会职能的转变,增强了工会的凝聚力。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工会为起草集体合同,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当地物价上涨指数、本地区就业状况、同行业可比性劳动标准等。职工们满意地说:工会为我们真是费心了。

第三,在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职工通过推选代表、参加平等协商审议合同草案,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自觉性。

第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增强了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意识,促进了企业科学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湖北戴蒙德机械有限公司美方总经理查尔斯·鲍尔说:“我们7年前就签订了集体合同。7年来公司没发生过一次重大劳资纠纷。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和职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命运共同体。集体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发展非常必要。”

集体合同是工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产物。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走在前面。中国正与世界接轨,集体合同制度必将有大的发展,并逐步进入法制轨道。

合同又称契约,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在它的282条条文中, 几乎有四分之一内容是关于合同的规定。

人类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合同制度也日臻完善。

集体合同这一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手段,形成于本世纪初。1904年,新西兰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此后,奥地利、荷兰也先后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尽管当时的集体合同立法比较简单,而且多由民法规范、调整。但是,自此以后,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开始被资本主义国家所认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战时劳工局正式承认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同雇主通过谈判,订立集体合同。从此,美国政府开始承认集体合同的合法化。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集体合同法的立法形式在早期阶段,大多依附于工会法、企业营业条例或民法等其它法律之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开始出现了集体合同的单独法规,或在劳动法典中专门列编列章。法国、德国、瑞士、芬兰、澳大利亚等国就是如此。目前世界各国既有单独的集体合同法规,也有并入劳动法典中的立法形式。而单独制定集体合同法规的国家愈来愈多。

从各国的立法内容看,由于每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不同,集体合同的立法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对集体合同的形式、期限、效力、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则有共同之处。差异在于有的国家的立法内容侧重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各种条件讨价还价,最后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国家的集体合同立法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企业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在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侧重于双方当事人在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方面所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社会、道义和政治性质,企业的全体劳动者以主人翁的责任心、社会道德和各种团体组织的规章,来保证这一义务的履行。

在西方一些国家,集体合同与工人罢工、集体谈判紧密相关。在这些国家,最初产生的集体合同通常是工人罢工胜利的直接效果。因此,集体合同可以说是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达到均衡状态的一种体现。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局面。在这种经济背景下,集体合同也在迅速发展,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中国正在走向世界,正在与世界接轨。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已显示出它强大的生命力,令世界各国刮目相看。

实践证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只有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实施。

1995年11月,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中国企业管理协会联合派员,赴福州、厦门、深圳、成都4 城市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调查,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调查发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取得明显效果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难点和问题:

——“三方原则”在一些环节上关系不顺。从国际上看,工会、雇主(企业)协会、政府“三方原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但目前在我国,谁是企业(雇主)一方的代表者,现行体制上没有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从制定政策到具体执行政策,协调劳动关系实际上是由国家经贸委代表企业(雇主)一方,从而使“三方原则”成为工会、政府(劳动部门、经贸委)两方,形成“三缺一”的局面。有人认为,如果企业(雇主)一方的上级代表还像现在这样,身份不明、关系不顺,集体合同制度难以推行。

——新经济组织工会的状况不适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尚未组建工会;二是工会主席兼职过多;三是工会干部对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有关知识欠缺,难以发表意见;四是工会干部后顾之忧多,畏难情绪大,怕因替职工说了话老板给“脸色”看,甚至被“炒鱿鱼”。

对国有和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企业集体合同的主体身份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关系主体已明确,集体合同的主体身份也是清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有着明显的不同利益,签订集体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熟。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一方的代表者身份从理论和实践上说不清楚。企业的产权归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厂长(经理)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即使是政企分开,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也是全体职工利益的代表。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着的另外一些问题。

——企业行政一方积极性不高。有许多企业工会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做了大量工作,而行政领导漠不关心。有的行政领导认为“搞平等协商是工会与行政闹独立,与行政分庭抗礼。”有的领导当面质问工会主席:“你能与我平等吗?你代表职工我代表谁?”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经济效益好的多,效益差的少。困难企业经营者认为,职工吃饭都成了问题,还谈什么集体合同。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处于“爬坡”,为兑现供货合同要经常加班,难以保证新工时制的实行,而且无力按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怕签了集体合同“引火烧身”。

——个别企业行政把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推行其行政规章制度的一种途径。由于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一些劳动合同无法解决的问题,行政方面就把过去厂里的规章制度“纳入”集体合同,以“约束”职工。

——少数企业起草集体合同,照抄照搬《劳动法》或外单位合同文本,内容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差。在工资增长方式、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缺乏量化。此外,在平等协商中,对一方提出有关议题,另一方拒绝给予答复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理依据,难以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履行。

……

上述问题的存在,只靠文件、说服、宣传显然是不够的,惟有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集体合同立法条件日趋成熟,规范劳动关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人们呼唤《集体合同法》早日出台。

今年1月,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和劳动部在京联合举办了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来自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协等单位的70多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会发表意见。

与会者普遍认为,从现在开始着手集体合同立法研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一些专家认为:《集体合同法》应尽快出台。

其理由有3点:一是制定《集体合同法》有《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法律依据。二是我国的集体合同有实践经验。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过集体合同制度,近几年,通过不断探索和研究,又已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三是制定《集体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协调政府、企业、工会开展这项工作的需要。

在关于集体合同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有关部门和专家们也一致认为:制定《集体合同法》一是贯彻《劳动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二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落实《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四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合同法》。五是既要坚持法律的统一性,又要考虑我国的地区差别,做到粗细得宜。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在推行集体合同制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最大的顾虑是怕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在《集体合同法》中一定要切实规定得力措施,以保护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据悉,我国《集体合同法》的框架结构已完成,初稿将在今年拟出。另外,鉴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年全总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几个重大问题提出对《工会法》的补充修改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作出必要的补充、修订。

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办公室主任李志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地工会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劳动部门的配合。事实证明,加强党的领导是建立平等协商和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根本保证。他认为,集体合同立法宜早不宜迟。

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颜辉说:在《劳动法》制定过程中,囿于当时的情况,对集体合同的有关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一年多来,从全国上万家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实践看,集体合同对于全方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有裨益。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保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集体合同的立法已经初步具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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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料表明:近年来,劳动争议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据统计:1994年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135205件,比1993年增长59.4%。1995年上半年受理劳动争议151379件,超过1994年全年的总和,在引发劳动争议的事由中,因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占26.6%,劳动合同争议占11.5%,保险福利争议占8.5%。

预防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关键是建立强有力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集体合同在这方面有其特殊作用。

人们呼唤《集体合同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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