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中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结构及主要法律问题_银行论文

美国法律中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结构及主要法律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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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在美国业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融资方式。很多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 产业类别、甚至其自身资信程度如何,都在试图利用这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来源 。越来越多的银行也在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将其所发放的贷款中的某些坏账风险, 转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此风险的融资方手中。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设计性的融资方式,它是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以 下统称“融资方”)针对原资产方所拥有的某些特定资产,通过发行证券对原资产方进 行融资,而原资产方则利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固定而有规律的现金流来偿还融资方的一 种融资行为。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项目所涉及的资产种类很多,比较传统的资产种类包括房屋贷款 、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贸易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账款、设备租金等等。新的资产种 类不断出现,很难一一列举,其中包括未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争议私了合同项下的 支付款、保险费、抽奖奖金等。

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证券发行过程亦与企业证券发行过程类似,可以是公开上市、私募 或144a的形式。同企业发行证券一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证券发行过程也必须严格遵 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州的证券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法律结构

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设计性融资的一种,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建立某种特殊结构来完 成融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主要以双层转移结构为主。

双层转移的结构。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如果专门机构是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或合伙的形式,资产转移的方式经常是由原资产方将资产以出售(有时还包括少量的 出资)方式转移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从融资后获得的金额中支付购买这些资产的价款 ;如果专门机构是信托或总信托的形式,原资产方则将资产转移给信托,使之成为信托 资产,由信托人专门管理。最后是项目的融资过程。一种比较常用的融资方式是由专门 机构向融资方发行所有权证券,而融资方则支付代表所有权证券的款项。

另一种比较常用的融资方式是,首先由某一商业银行建立起一个单独实体,然后由这 个银行单独实体在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所获得的资金可以以贷款的形式借给专门机构 ,或者由银行单独实体首先将资产或资产的不可分割的权益从专门机构手中购买过来, 然后以购买价款的方式支付给专门机构,而专门机构在获得融资资金后,继而以购买价 款的方式支付给原资产方。在这种融资方式中,专门机构经常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 合伙。

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1.专门机构的非破产性。专门机构的非破产性包括下面两层含义:一是原资产方的破 产对专门机构不产生影响,即当原资产方破产时,其债权人无权对已经出售给专门机构 资产提出要求;二是除非专门机构自身出现重大财政问题,否则专门机构不得因原资产 方破产而主动申请自身破产或依照原资产方的要求而申请自身破产。

2.资产真实出售性和非合并性。当资产由原资产方出售给专门机构后,它就不再是原 资产方的资产。因此,当原资产方出现破产情况时,已出售的资产就不会被冻结起来, 也不会被当作原资产方的财产分配给原资产方的债权人。但是,破产法院可以根据以下 两个原则将已出售的资产判定为原资产方的财产,从而将这些资产冻结起来,分配给原 资产方的债权人。

第一,资产的真实出售性。破产法院可以判定,原资产方向专门机构出售资产,并不 是真实出售,而是一种变相的抵押贷款,因此,这些资产并未真正转移给专门机构,而 仍属于原资产方所有。破产法院做出这一判定时要分析很多事实因素,其中包括原资产 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原资产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是否有权收回,出售价 格是否是市场价格,原资产方及专门机构双方的真正意图,等等。

第二,资产的合并性。破产法院还可以判定,鉴于原资产方和专门机构在运作上并不 是两个独立实体,因此,应该“刺破公司面纱”,将原资产方和专门机构视为一体,并 将已经出售给专门机构的资产视为原资产方财产的一部分。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同样也 要分析很多事实因素。

3.对原资产方的非迫索性。从理论上说,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既然资产的出售应该 是真实出售,原资产方对出售后的资产就应该既不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也不承担各种 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情况,造成资产付款金额未能达到在资产转移时 向融资方所保证的资产付款金额。例如,资产债务人可能因下列原因而拒绝或延期付款 :资产债务人出现财政困难,资产债务人和原资产方就资产质量发生纠纷,资产债务人 和原资产方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等等。又比如,原资产方为了促销商品或 保证声誉,经常实施商品减价、回扣、保修保换、成本抵销,等等。这些措施都会造成 资产付款的实际金额比预期的金额减少。任何此类情况都会以不同方式直接影响融资方 的利益。那么该情况发生时,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一般采用的处理原则是,如果资产债务人未支付或延期支付资 产款项的原因是其本身的财务资信问题,责任将由资产债务人独立承担。原资产方不承 担责任,融资方不得向原资产方索赔欠款。如果资产债务人未支付资产款项的原因是其 它因素,责任由原资产方承担。

4.“锁定账户”和“锁定邮政信箱”。资产债务人向原资产方付款的方式通常是将款 项直接电汇到原资产方的账户上,或将支票寄到原资产方的银行所属的邮政信箱中,由 银行处理之后存入原资产方的账户。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前,这些银行账户和邮政 信箱,以及内存的资金全部属于原资产方所有。原资产方的银行对它们的处理要完全听 从原资产方的指示。

在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过程中,当原资产方将资产出售给专门机构,并由专门机构继而 出售或抵押给融资方的同时,原资产方用来接收资产款项的银行账户和邮政信箱也要经 过同样程序最终转让或抵押给融资方,以便使融资方对这些银行账户和邮政信箱以及内 存款项享有最终控制权。完成这一程序的具体步骤是,由原资产方、专门机构、融资方 代理银行以及原资产方的银行共同签订一个“锁定账户合同”,将原资产方所有用来收 取资产款项的银行账户和邮政信箱“锁定”起来,使原资产方无权支配锁定账户和锁定 信箱内的现金(包括支票)。锁定账户银行对锁定账户和锁定信箱内的现金的处理完全服 从融资方代理银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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